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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建设宁波航运金融集聚区

2011-08-02秦诗立

浙江经济 2011年24期
关键词:国际航运航运金融服务

文/秦诗立

2011年2月,国务院批复发布《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明确宁波作为国际港口城市,是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核心区,战略突破口在于高水平建设宁波航运金融集聚区。宁波应从战略层面,加强这一战略伏笔的挖掘、整理和包装,加快相关战略研究、政策争取、制度创新和平台建设,成为浙江港航强省建设的主引擎、宁波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主路径,提升宁波—舟山港在国际港口体系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地位与影响力。

航运金融是战略推力

《长三角区域规划》定位宁波为国际港口城市,《示范区规划》对此给予了进一步确认和内涵充实。这一定位突出了宁波城市建设的主基调为围绕港口,做强港口经济;战略导向为国际化,在航运金融上积极、主动与国际接轨,在国际上寻求、争取合适的战略地位。

航运金融通常指航运企业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融资、保险、货币保管、兑换、结算、融通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系列与此相关业务,是涵盖船舶融资、航运保险、资金结算和航运衍生交易等要素的综合性业务。航运金融经过一个多世纪发展,各类业务已较成熟。从事航运金融的主体主要有航运企业、港口、船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品及衍生业务的经销商、金融租赁公司等。目前,全球航运金融总规模约5000亿美元。结合“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构建,宁波航运金融业还应包含大宗商品交易及相关配套业务。

航运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国际航运企业业务遍布世界各主要港口,频繁发生运费的收缴以及日常性支出,资金量巨大,而成为各大金融机构积极争取的重要客户。同时,航运业是全球性行业,航运企业可在世界范围内选择成本最优、服务质量最好的机构为自己服务。因此,航运金融建设是国际港口城市软环境打造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国际港口城市要成为国际航运中心,必然要有发达的航运金融服务业做支撑。

对宁波来说,大力发展航运金融,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将为宁波乃至浙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大的金融资源支持,推动宁波国际港口城市、浙江港航强省的建设。国务院批复的《示范区规划》,明确要“高水平建设宁波航运金融集聚区,吸引金融机构入驻,形成航运金融特色品牌”,要“加强航运金融服务创新,引导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浙经济发展船舶融资、航运融资、物流金融、海上保险、航运保险与再保险、航运金融汇兑与结算等航运金融服务。研究培育港口产业投资基金等商业化投融资渠道,支持当地银行开发航运金融产品”。这为宁波顺势有为,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业提供了重要依据和难得契机。

建设面临系列挑战

作为综合实力居全国较前列的大城市,依托突出的战略区位和良好的深水大港资源,以船舶融资、第四方物流为突破口,目前宁波航运金融已有一定发展,集聚区建设基础较好。在中国社科院最新的金融生态评价报告中,宁波以其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评为最高一级,在全国50个大中城市中综合排名仅次于上海,位居第二。宁波国际金融服务中心于2010年竣工。浙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已顺利开展。宁波航运保险公司作为全国首家专业性保险公司,正研发和推广航运保险新产品、新模式。但是,目前宁波航运金融发展离国际港口城市,特别是国际航运中心所要求的强大资源全球配置能力和高端金融服务能力相距尚远。宁波航运金融集聚区建设还面临以下瓶颈或挑战:

宁波尚受相关政策和观念“歧视”。目前国家对上海、天津发展航运金融有系列扶持政策。如上海已设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可开展相关航运金融服务创新试点,而天津可共享上海的系列政策,但对其他港口城市,尚无相关政策。这次国务院同意宁波建设航运金融集聚区,但相关方案制定、政策争取尚需积极开展、单独进行。同时,目前国家和省市部分官员、学者认为相对上海应主要发展航运金融、航运咨询等中高端航运服务业,宁波应主要发展海上运输、港口物流等中低端航运服务业,以实现所谓的分工,而需主动放弃对航运金融的发展。

航运金融产品与服务滞后于航运业需要。宁波仅有浙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开展船舶融资服务,航运金融服务尚主要针对大型船舶、航运企业;产品单一,尚难设计并提供出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解决方案;航运保险发展尚处起步阶段,主要表现为中资保险机构国际认可度低、风险评估技术落后、专业人才缺乏、风险定价能力不强。

政策支持环境尚不完善。一是金融营业税较高,企业所得税偏高,税制设计不够合理,降低了境内航运金融服务机构的竞争力。二是国内船舶登记制度程序较为繁琐,费用较高,境内航运企业的船舶大量在方便旗国注册,境内的航运金融服务需求大量外流。三是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等航运金融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方面,仍存在较多限制,而不利于航运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国际化。

航运金融配套服务体系尚未形成。航运金融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缓慢,多仍处于起步阶段,船舶检验、船价评估、保险公估、海事法律服务、诉讼仲裁、财务会计等机构亟待发展。金融法律环境有待完善,与航运相关的法律制度严重不足。航运金融专业人才匮乏。

高水平建设集聚区

宁波要积极争取航运金融集聚区创建,需从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拓展航运保险业务、开展离岸金融、启动航运金融结算等着手,加强与沪、港、伦敦等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强航运金融政策争取与扶持,不断提升航运金融服务软实力。

积极向国家争取航运金融集聚区创建。目前,全球航运业务重心已从欧美转移到亚洲,特别是中国。国务院批复的《浙示范区规划》明确宁波要高水平建设航运金融集聚区,这在全国尚是首次,也是唯一。需抓好此契机,加快、加强相关战略的规划制定与政策争取,推进综合化的航运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积极把战略伏笔转化为现实优势。

深化甬沪航运金融领域战略合作。要把航运金融作为沪甬金融合作的重心,深化两地在航运金融、离岸金融、物流金融以及私募股权等方面合作,合建一批船舶融资、航运融资等基金,加快宁波金融结算服务中心和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建设,共创“沪甬航运金融改革示范区”。发挥宁波大宗商品现货商贸优势,拓展港航物流合作领域,依托上海引进培育一批大宗商品的国际运营商、贸易商、期货经纪商以及高端服务机构,探索建立沪甬两地“期现错位协同”发展模式,协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化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

加强与伦敦香港等国际航运中心接轨。要积极主动“走出去”,加强甬港经济合作论坛,支持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渣打银行、中国保险集团等香港金融机构在甬分行,大力开发船舶融资、航运融资、海上保险与再保险等航运金融业务。积极与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等专业机构合作,设立宁波国际航运与金融研发中心,加强专门针对国际航运与金融领域新技术、新发展、新趋势等的研发。加强与伦敦金融城联系,积极在船舶融资、海事金融教育以及包括国际海事事件仲裁纠纷在内的法律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与劳合社等国际性海损检验服务网络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支持在海外主要港口委托有经验的海损代理人,协助其在境外为客户提供相关海上保险服务。

大力丰富航运金融产品。积极吸引船舶租赁、保险、再保险公司等航运金融服务机构落户宁波。支持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加快发展船舶融资、国际结算、航运保险等金融业务。加快成立航运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国内资金投入国际航运市场;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和发行债券。放宽金融租赁公司境外融资限制,有效利用国际金融市场资源。加强与上海航交所、期交所等合作,积极加快开发原油期货、有关运价指数衍生品、外汇衍生品等风险投资产品,提供更多的航运投资和避险工具,参与全球航运金融产品定价机制。同时,大力争取梅山保税港区试点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为注册在海外的航运企业提供离岸、在岸一体化综合金融服务,更好适应和满足航运业国际化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

加大航运金融政策争取与扶持。例如,争取国家支持,采取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宁波海上货运险本地投保,适当降低银行船舶贷款业务、保险公司海上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对国际航运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扩大航运保险免营业税的险种范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船舶抵押登记制度,简化抵押登记手续,降低抵押费用。鼓励航运金融机构实施国际化、全球化发展战略,放松对其境外投资限制。加强对航运物流企业外汇管理专题研究,对涉及航运物流企业的跨境投、融资审批予以倾斜。积极适应航运金融发展形势,根据航运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需求,及时出台支持航运金融发展的金融外汇政策,便利航运相关外汇资金的跨境收付。

构建和完善航运金融配套服务体系。结合宁波民营经济发达、体制机制灵活优势,加强与国际接轨,积极修订或制定相关条例,完善《海商法》中有关航运保险条款的内容,协调修订《保险法》、《合同法》、《担保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相关法律。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对航运金融高端人才放宽户籍准入限制,加大税收减免。加快发展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海事法律、船舶检验等航运金融中介机构,提高航运金融中介服务水平。同时,加强海事法院、海事仲裁等建设,形成宽松、有序的航运金融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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