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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其与大陆的比较

2011-07-30孙彩霞郑蔚然张志恒董国堃章强华

浙江农业科学 2011年4期
关键词:台湾地区限量农作物

孙彩霞,郑蔚然,张志恒,董国堃,章强华

(1.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浙江杭州310021;2.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06)

台湾农业生产现已达到较高水平,基本完成了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过渡。2003年的调查显示,农业生产总产值中种植业所占的份额为41.2%,林业为0.2%,畜牧业31.5%,渔业27.2%[1]。加入WTO以来,台湾针对农业劳动力老化、土地闲置严重、农场面积规模小等问题,及时进行了农业政策的调整,将重视农产品“量”的增加转向“质”的提升,将农业发展与提高农产品质量有机结合。近年来,台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了大幅的调整,逐步完善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可追溯体系、市场准入等各项制度建设。台湾农业的发展对大陆农业改革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作者从种植业、养殖业、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对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了对比。

1 种植业

种植业在台湾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台湾的主要农作物为稻米、杂粮(玉米、高粱等)、特种作物(甘蔗、茶、槟榔等)。台湾气候适合温带、亚热带和热带水果生产,水果种类繁多,其中以香蕉、凤梨、龙眼、芒果、文旦柚的生产为大宗。台湾的蔬菜和花卉是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的2个农业产业。近年来由于台湾一直努力调降稻米、杂粮、蔗糖等的生产,逐年减少其种植面积,鼓励农民休耕,致使种植业产值有所下降,在农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下跌,从1949年的76.7%降至2003年的41.2%。但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却在逐年加强。

台湾一直把农产品质量的安全管理作为当地政府管理农业的根本任务,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卫生署负责,台湾地区2010年5月7日修订了现行的农药残留限量并公布了新的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并于2010年11月1日对啶虫脒、啶酰菌胺、氯虫酰胺等23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修订。为了解我国现行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台湾地区的区别,本文对海峡两岸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了对比,发现两者在农作物分类体系、农药名称、残留限量的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别。

1.1 农作物分类体系

农作物分类体系是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基础。台湾的农产品分类是以联合国行业标准分类为基础,结合台湾的实际情况编制的,并进行了多次修订。按照目前的《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表中农作物之分类表》,台湾农作物分类主要有20个类别113种农作物,2009年又公布列出了表中未分类的农作物30种作为补充。我国现行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05),对农作物/食品的分类方法主要是参照和吸收了CAC的食品分类方法。将食品按食品类别、食品品种、具体名称3个层面展开,共涉及7大项26类97种农产品/加工食品[2]。农业部2010年11月26日颁布的1490公告中将我国现有的作物分为11大项45种产品。

从海峡两岸农作物分类体系来看,分类中列出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根据两地农业生产的特点制定的,我国大陆地域广阔,各地区农业生产环境差距大,因此在农产品分类体系中不可能将所有种类的农产品一一列出,例如食用菌是我国居民生活消费量比较大的一类蔬菜,而GB 2763中没有单独列出,将蘑菇归类于果菜中,其他的常见的香菇、平菇等也没有列出。甘蓝类蔬菜仅列出了花椰菜和甘蓝,像消费量比较大的青花菜、芥蓝等都没有列出。农业部1490公告作为行业法规,单独列出了“食用菌”这一大项农产品,在“蔬菜”大项中列出了芸薹属类蔬菜,将青花菜和芥蓝包括在内。台湾地区间农业生产环境比较相似,农作物品种差异不大,因此列出的农作物分类比较详细,比如GB 2763中的水果则分类为梨果类、核果类、小粒水果、柑橘类、热带及亚热带水果(皮可食和皮不可食);台湾地区的水果则分为大浆果类、小浆果类、核果类、梨果类、柑橘类等5个种类,大浆果类包括香蕉、木瓜、菠萝、奇异果、番荔枝、梨、火龙果、百香果、山竹、榴莲、红毛丹等,基本都是台湾地区的特色水果。

1.2 农药名称

由于两岸社会文字和语言的地域性差别,给双方交流带来影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研究中发现,对于同一通用名的农药,两岸的中文名称翻译也存在较大差别。常用的200余种农药中,除了对滴滴涕的称谓相同外,极大多数农药的名称不一致。例如台湾地区称甲胺磷为达马松,毒死蜱为陶斯松,敌百虫为三氯松,磷化铝为好达胜,联苯菊酯为毕芬宁,杀菌剂农药多菌灵为贝芬替,甲霜灵称灭达乐,咪鲜胺为扑克拉扑灭宁等等。

由于两岸的农药名称不一致,在农产品检疫检验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会带来诸多不便。例如,2009年1月19日台湾向大陆输送的1 230 t柳橙,其中有40 t在抽样检查时被检出达马松农药残留超标,达马松农药在大陆被称为甲胺磷,是国家明令禁用的农药。据相关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经购销双方协商同意,这批水果已经就地销毁。

1.3 农药残留限量管理

台湾地区农药分为禁止使用的品种、允许使用并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品种和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品种,即豁免物质。台湾自1971年1月1日开始公布禁止制造和输入农药安特灵(异狄氏剂)以来,至2004年2月24日共公布禁止制造、输入和销售的农药达58种,豁免物质有32种。

台湾地区在制定农药残留限量的时候,主要考虑3组数据进行综合的风险评估。第1组数据是农药每人每日最高可允许摄入量(MPI),由农药的无害毒药量(NOEL)乘以安全系数再乘以民众平均体重(60 kg)而得。第2组数据是根据各类农作物的民众平均取食量,台湾的这类数据由1976年收集计算,每5年更新1次,并成为台湾食品安全的评估标准。第3组数据是按照植物保护方法使用及在规定的采收期采收时,农作物上农药的实际残留量。出于保护消费者的需要,台湾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是以“最严重”的情况来考虑,因此安全标准在实际上属于非常严格。从2010年5月7日发布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来看,台湾地区限量还是比较严格的。

以甲胺磷为例,该农药在我国属于禁用农药,同时GB 2763、GB 18406等标准中规定了4种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但该农药在台湾地区未列入禁止使用的范围内,并规定了12种作物的最大残留限量。两者的对比情况见表1。

表1 海峡两岸甲胺磷在作物中最大残留限量的对比

从大宗作物的对比来看,对于甲胺磷,台湾与大陆在稻谷中的残留限量标准一致,均为0.1 mg·kg-1;对于蔬菜,台湾规定根菜类为0.1 mg·kg-1;其他蔬菜为0.5 mg·kg-1,均比GB 2763的规定宽松。台湾规定柑橘类和梨果类的限量指标为0.5 mg·kg-1,核果类为0.2 mg·kg-1,而GB 18406规定甲胺磷在水果中不得检出,NY 1500规定的限量标准为0.05 mg·kg-1。此外,台湾规定了甲胺磷在干豆和杂粮中的限量标准。由此可见,台湾地区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制定基本上以科学数据为基础,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还是有一定的可比性。

2 养殖业

台湾农业生产具有雄厚的资本优势,畜牧业和渔业比较发达。台湾四面环海,养殖业是台湾沿海地区主要经济产业之一。台湾主要牲畜包括乳牛、马、猪、鹿、兔、羊;家禽包括鸡、鸭、鹅、火鸡等。由于土地资源缺乏,台湾政府推广精致牧业,牧场与休闲农业结合,成为养殖、旅游一体的产业结构。台湾对养殖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限量依据《动物用药残留标准》执行,并实施“准许列表”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药物则按照“不得检出”执行。

以牛肉为例,大陆地区牛肉中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主要依据2002年发布的农业部235号公告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 18406.3—2001)[3]。规定最高残留限量药物有58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食品中检出的药物有7种;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食品中不得检出的药物有30种。台湾地区规定了40余种药物在牛肉中的限量标准,按照兽药管理的规定,除了这40余种药物外,其余的药物在牛肉中一律为不得检出。大陆规定的牛肉中的药物残留限量主要侧重于兽药的管理,较少从食物链的角度考虑饲料中农药残留及农兽药兼用的药物品种的残留,牛肉中常见药物的对比如表2。除了乙酰甲胺磷和敌敌畏外,我国对其余几种药物均没有限量标准。

表2 海峡两岸牛肉中常见药物的标准对比

3 台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台湾的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以《食品卫生管理法》为基础,该法律最初于1975年制定,1979年爆发“米糠油多氯联苯”事件后,台湾当局意识到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逐步推行食品安全管理改革。目前的管理重点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追溯体系、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等方面[4]。

台湾是世界上第1个实行加工食品追溯制度的地区,体现在农产品上,就是所谓的“农产品产销履历(TAP)”制度。2007年1月,台湾发布了G/TBT/N/TPKM/44通报,建立了农业生产和认证法案的框架,包括有机农产品认证和自愿认可追溯认证系统的建立。为确保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台湾“农委会农粮署”1993年推行了“吉园圃”。台湾“农委会”正在积极推动“优良农产品(UTAP)”与“有机农产品(OTAP)”的认证制度;OTAP制度已于2009年开始实施,UTAP制度也将于2010年全面取代现行的优良农产品(CAS)制度。

4 小结

台湾地区农业生产发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起步早,并取得了初步的经验。种植业标准与大陆相比,台湾地区产品分类体系比较详细,农药名称与中国大陆存在诸多不同,两者在残留限量标准方面也存在差别。养殖业标准,台湾比较注重食物链的管理,畜禽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比较多。台湾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侧重于全程追溯和认证制度,并取得了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在今后食品安全管理改革中参考和借鉴。

[1]蒋亚杰,石正方.台湾农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出路[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98):91-96.

[2]GB 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S].

[3]GB 18406.3—2001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S].

[4]王彬彬,刘刚,林臻毅.台湾农产品农药残留及其监控研究[J].标准科学,2010(1):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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