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概况
2011-07-30庞美蓉孙彩霞董国堃章强华
庞美蓉,孙彩霞,董国堃,章强华
(1.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06;2.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浙江杭州310021)
近年来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农产品贸易增长迅速,发展前景广阔。研究东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有助于促进双方贸易发展,确保国内食品消费安全,推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发展。我们介绍东盟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情况,并对药物残留及污染物的限量标准、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为我国与东盟的农产品贸易提供借鉴。
1 我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概况
东盟各国基本上处于热带,农业基础好,有些国家农业人口比例高达50%,大部分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2002年11月4日,中国政府与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于2010年正式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自此双边贸易额持续增长。东盟与中国气候条件的差异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区别的自然资源,加上双方各自在地理位置的优势,为农产品贸易提供了可能。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年鉴》和商务部提供的信息,自1992年以来,中国与东盟的农产品贸易额逐年增加,但与此同时,贸易逆差也在不断扩大。1992年至2009年的18年间,仅1993年为贸易顺差,金额为0.05亿美元。2008年的贸易逆差最大,达到45.18亿美元(表1)。东盟10国中,中国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主要来自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菲律宾、新加坡。从贸易产品来看,中国主要向东盟出口温带水果,如苹果、梨,以及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如胡萝卜、大蒜、干蔬菜等;从东盟进口棕榈油及分离品、热带水果等,产品种类充分体现了双方农产品贸易的资源互补性。目前东盟已经成为继日本之后的我国第2大农产品贸易市场[1]。
表1 中国与东盟的农产品贸易情况
2 东盟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东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由各个国家负责管理,各个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负责实施农产品进口控制和质量安全标准管理。
菲律宾于1963年制定了确保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安全和纯度的适用性的条例,在卫生部下设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并与农业部下属的农渔产品标准局2个机构共同负责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菲律宾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基础是1963年的3 720条法令,目前对我国的主要贸易壁垒是大米的配额管理。马来西亚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为健康部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局,1983年颁布实施了食品法令,并于1985年实施了补充食品法规,以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食品安全立法的基本目的。泰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为食品药品管理局,1979年制定了食品法律,把所有的食品分为3类,即特别控制类食品、标准类食品和标签类食品,并根据每类食品的特点采取不同程度的控制措施。印度尼西亚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为卫生部和农业部,于1996年颁布了关于食品进口和销售的法令,管理重点为食品标签、药物残留。越南国家立法机关常务委员会2003年7月通过食品安全法规,规定了食品和粮食的加工卫生。新加坡的食品销售由食品销售条例管理,该法令的目的在于确保获取卫生和纯净的食品,并制定了食品标准[2]。
3 东盟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东盟各国食品法规的管理,主要在检验检疫、标签要求、食品添加剂、农药及其他污染物等方面作了规定。
3.1 药物残留及污染物限量标准
东盟各国对农药、兽药残留和污染物都有严格的限量标准。菲律宾的化肥和农药局负责农药的登记管理,农业部农作物局植物检疫处负责农药残留的监管。马来西亚健康部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局强化了有关食品中杀虫剂残留的规定,马来西亚198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法令对农药的使用及残留允许的最大限量进行了限制。印度尼西亚1996年颁布的食品法对农药和其他有毒物在总体上作了规定,而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出台的法令则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卫生部还出台了关于治理金属污染和微生物污染的条例。越南并没有关于进口农药或污染物的残留特别规定,1998年4月卫生部颁布的867决定“食品卫生标准目录”,明确规定了特殊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及最大限量。新加坡食品条例规定,禁止进口或销售带有附加成分的食品,包括外来物质,有毒物质、农药、重金属、抗生素、真菌毒素或雌性激素。
以我国向东盟出口的大宗产品苹果和进口的大宗产品香蕉为例,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设定情况如下:我国现有的国家标准对于苹果和香蕉单独设立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苹果有多效唑、二苯胺、氟氯氰菊酯、甲基对硫磷、灭多威和唑螨酯等6种农药,香蕉有丙环唑、腈苯唑、咪鲜胺、噻菌灵、戊唑醇等5种农药。另有13种农药为在水果中的限量标准。根据马来西亚颁布的《马来西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马来西亚没有专门针对香蕉设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对苹果设定了双苯唑菌醇、溴螨酯、氯丹等19种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另有艾氏剂和狄氏剂、杀草强、保棉磷等15种农药为在水果中设定的残留限量标准。而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苹果中设定了44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在香蕉中设定了31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东盟各国苹果和香蕉中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的对比情况[3]如表2。
表2 苹果和香蕉有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数量对比
东盟各国目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实施比较完整的主要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泰国。从表2的对比来看,马来西亚最重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标准数量也最多。对东盟各国来说,香蕉属于出口为主的产品而苹果属于进口为主的产品,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在苹果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中明显多于香蕉,体现了通过农药残留对进口产品进行质量控制的管理思路。
3.2 食品标签管理
大部分东盟国家对食品标签主要要求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食品成分列表(包括添加剂、调味品和使用的防腐剂)、净含量和干重、制造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等。东盟各国的食品标签管理的发展也体现了各国的管理重点和动向。
2003年3月,马来西亚对1985年的食品法规进行了修订,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谷物制品等七大类食品必须加贴营养标签方可以在市场销售,成为继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之后第6个实施强制性营养标签制度的国家。2010年7月28日,柬埔寨标准局发布通报《G/TBT/N/KHM/1》,颁布了关于食品标签的部颁法规No.1045,规定了符合柬埔寨食品标签要求的程序。2010年7月8日,菲律宾发布通报《G/TBT/N/PHL/128》,要求在菲律宾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都必须进行标签标注。
3.3 对食品添加剂规定
菲律宾的食品添加剂由食品药品管理局(BFAD)负责管理,2006年1月18日,菲律宾BFAD颁布了管理法令2005,修订了食品添加剂清单,制定无论是本地生产还是进口的食品的食品添加剂指导方针。马来西亚对食品添加剂一直沿用198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法规,其中规定了添加剂的限量和允许含量。泰国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标准参照《食品添加剂认证和纯度规范建议法典》的规定,2004年11月26日,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G/TBT/N/THA/162》通报,对食品色素、调料及其它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措施进行了修订。1996年印尼颁布的食品法规规定了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及限量,印尼部长条例NO.02592/B/SK/VIII/91明确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获得批准之后使用,印尼食品与药品管制代理处(BPOM)设立了食品审批安全评价机构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评估。越南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的规定主要有:《预包装食品标签暂行条例》、《食品卫生标准目录》、1992年4月505BYT/QD法令颁布的《一些暂行卫生标准》。越南规定CAC下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列出而越南卫生部没有列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新加坡的《食品条例》中列出了准许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只允许进口、销售和生产符合《食品条例》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对于条例中没有提及的添加剂,主管机构将参考JECFA的标准。
3.4 其他管理措施
2005年7月20 日,中国和东盟正式开始对原产于对方的7 000余种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这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中国对东盟国家的平均税率从9.9%降到8.1%。2007年之后,双方降税速度进一步加快。2010年1月1日,我国对东盟国家93%的产品取消关税,东盟也对我国90%以上的产品实行“零关税”。而要享受到自贸区的“零关税”,必须办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由于东盟各国的饮食习惯和宗教文化的差异,除了质量安全标准外,东盟各国对进口农产品还有诸如认证等方面的要求。马来西亚规定进入市场的食品都需要有清真食品认证(Halal)由伊斯兰教组织的伊斯兰中心批准,这种认证由穆斯林组织的成员发放给要求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国家。
4 小结
随着我国与东盟市场逐步开放,东盟在我国的农产品贸易中逐步占据了重要地位。从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等管理情况来看,与欧盟、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东盟各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是过分严格,但与我国的标准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特别是从保护本国出口产品的利益和食品消费习惯出发,制定了限量标准和产品的认证认可等方面的规定。了解和掌握东盟各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管理,对于促进双方的贸易,保护我国食品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中国农产品进出口月度统计报告(1992—2009)[R/OL].[2011-02-15].http://www.mofcom.gov.cn.
[2]朱肖蔓,李先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农产品出口市场指南(东盟)2006[R/OL].(2006-11-01)[2011-02-15].http://wms.mofcom.gov.cn/aarticle/subject/ncp/subjectcc/200603/20060301783659.htmL:15-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各国农药法规介绍[EB/OL].(2006-07-24)[2011-02-15].http://www.tbtsp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