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2011-07-18樊霞
樊霞
我国于1995年实施了国家安居工程,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实践,到目前建立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但是,近几年来,我国节节攀升的房价已经使很多人难以承受。住房问题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难点。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农民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项新兴住宅。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等。
公共租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但又不同于福利制度下的房租较低的公房,从大的方面来看,属于廉租住房的一种形式,只是保障范围更广泛,是一个过渡性解决住房困难的方法。保障的群体不仅仅局限于低收入人群,还包括目前没有能力购买住房、通过市场无法解决住房的群体。当这部分群体有支付能力了,他们就离开公共租赁住房,到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不同
(一)保障供应对象不同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是符合各地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已经通过廉租住房资格认定但没有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产权属性不同
廉租住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其产权归各级地方政府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产权归政府或相关机构、企业所有,不归居民个人所有。其目的是用低于市场价、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以改善这部分群体的住房困难状况。
(三)建设标准不同
廉租住房为成套住宅,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和节能要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土地供应形式不同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五)住房供应方式不同
廉租住房目前在我国部分城市实行租售并举的管理政策。廉租住房可以统一对低收入家庭配租,也可以按照比例出售给有一定购买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为“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三、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必要性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社会和谐
从其他国家的保障性住房发展历程来看,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必定会成为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能有效解决当前房价居高不下引起的社会矛盾。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相比具有保障覆盖面广泛、补贴标准灵活性强、各类对象可分层次保障、操作方便、便于建立退出机制等特点。
(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我国国情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够健全,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与需求偏差较大。我国现有的中小户型住宅大部分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平房、简易楼房和旧楼房,随着各地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拆迁工作的不断推进,这部分适合中低收入家庭的小户型、低价位房源越来越少。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就是解决这一矛盾、缓解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问题的有力措施。
(三)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社会需要
目前,各地市兴建的廉租住房大多在城市边缘地区,而低收入群体中有很大比例的人群为服务业人员、个体小商贩等,这部分群体往往随着工作变动而迁移居住场所,住所的流动性较大,因此,公共租赁住房更符合他们的住房要求,可以有效减少生活和出行成本;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等人群因暂时买不起住房,可以选择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居住需求。所以,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市场,大力发展适合多种层次人群居住需要的公共租赁房市场是非常必要的。
(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弥补住房制度的不足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弥补我国现行住房保障政策的不足,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形成低收入家庭以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租住廉租住房为主,中等收入家庭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人群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作者单位:新乡市房改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