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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做空中国”看美国概念股

2011-07-18和静钧

检察风云 2011年18期
关键词:概念股欺诈民事

文/和静钧

从“做空中国”看美国概念股

文/和静钧

“中国概念股”遭遇集体抛售和暴跌,一些观察人士愤愤不平,称这是国际金融大鳄们借“做空中国”之机行牟取暴利之实,乃属欺诈行为。假如我们的观察只止于此,那不妨先扪心自问一下,“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是不是我们的赴境外上市的公司本身先出了些问题?“中国概念股”危机,本质是上市公司诚信危机,在解决“诚信”问题上,不妨借鉴一下美国的经验。

2002年,美国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这是一部专门针对财务欺诈的法律,集民事和刑事责任于一体,犯案公司高管可追刑责,面临长期监禁和巨额罚款。从微观角度来看,《萨班斯法》又是一部企业内部控制信息从自愿披露到强制披露的法律,内部控制信息,被认为是企业“取信于民”的关键。依此法,企业应就建立了内部的独立和有效的会计和审计机构,还要对外部会计和审计机构的信息作出完整的披露。

《萨班斯法》为严防企业“做假账”作了全面的制度设计,效果明显,世纪交替之初,“美国概念股”曾纷纷卷入财务丑闻,后经严刑峻法,成功扭转了企业形象,重塑“美国公司”的诚信。

美国证券交易监管机构“证交会”(SEC,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是个相对独立的机构,证交会并不是美国财政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它有处罚权。可以作为一个民事主体,代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且另一个独特的功能,就是它可以提起刑事诉讼案,相当于能行使在中国只有检察院才能行使的公诉权。很多“犯事”的企业,为了避免陷入长期的司法纷争,都会选择与SEC达成庭外和解,以支付巨额罚款换取及早结案。这些可以看得到的“司法成本”,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内幕人交易、市场操纵等重大法律红线面前,自觉止步。

由于SEC具备的司法功能,这使得对上市公司追刑责时,有了多个追究主体,美国司法部长和纽约州司法部长,也可以独立展开刑事调查。他们也可以联合办案。

展现SEC“肌肉”的一个最新案例是,2010年4月16日华尔街传来消息,SEC向纽约曼哈顿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高盛集团在金融危机中的欺诈行为,要求高盛支付多达数十亿美元的民事罚金。投资银行高盛在美国,地位显赫,与美国政府又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即便这样,在法律面前一样要低下尊贵的头颅,这是我们证券监管部门所无力办到的。

美国SEC不仅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分内事”,也会管上市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腐败行为”。SEC指控强生公司贿赂外国医生和通过支付回扣获得业务合同违反了《海外反腐败法》,就是一例。

美国证监会指控美最大住房贷款公司的前CEO等证券欺诈(图/IC)

大多数全球知名的专业会计机构,都在美国,如德勤、毕马威、均富、华普、浩华等会计师事务所,这与美国建有一个“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等制度密不可分。没有自律的会计事务所是没有将来的,而有良心的会计师事务所是防止上市公司“失信于民”的最可靠外部堡垒。中国目前没能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独立会计和独立审计体系,是导致上市制度不透明的主要原因。这样的公司,即便成功地在外国资本市场上市,但因诚信基础薄弱,随时都有自我毁灭的危险。

其中,面临集团诉讼威胁,是所有不良上市公司最心惊胆战的压迫。美国法律救济体系中,在民事诉讼法体系内,打造了适应于股民维权的集团诉讼制度,这一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的集体诉讼是不一样的。我国目前还没有一桩成功的集团诉讼案例,这与中国开创股市近二十年的实践是严重不符的。

“万事始于自我”。企业诚信往往不是有意表现给外部人看的,它本身就是内部治理水平的自然流露。“美国概念股”里,一个关键词就是“单一制下的外部董事制”。美国大部分公司属单一制,在董事局中设立扮演监督的外部董事,而董事局的重大决定,得经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企业所有人与企业控制人即经营人相分离,这使股东为了减少“代理人风险”而会在股东大会上尽其职,而不是走过场。中国大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后纷纷上市,在采用“双层制”而设立独立监事会后,又在董事局引入“单一制”国家的那种独立董事,表面上看,监管多了,但关系和职责一旦没有厘清,就会陷入人浮于事或职责空心化,从而出事后找不到人负责的被动中。没有责任就没有诚信。“中国概念股”想长期飘红于海外资本市场,就得先认真打造“诚信”牌。

编辑:靳伟华 jinweihua10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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