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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VTS船舶对海上交通安全的影响

2011-07-16舟山海事局张广星

世界海运 2011年9期
关键词:渔船海事船员

舟山海事局 张广星

非VTS船舶对海上交通安全的影响

舟山海事局 张广星

随着中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建设不断发展及其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渔船、小型船舶、游艇等非VTS强制动态报告船舶所引发的海上交通事故险情越来越引起主管机关的重视。分析非VTS船舶给海上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带来的影响,阐述其成因,针对上述现象给出几点对策,对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非VTS船舶;小型船舶;渔船;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目前,国内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随着海事一体化建设进程的推进,VTS一体化的脚步也在大步向前跨进。然而,有这样一种船舶,它们就在VTS的眼皮底下徘徊,却又不加入(或没有加入)VTS报告体制,同时又是海上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它们就是“非VTS船舶”。非VTS船舶的事故险情一直居高不下,成为海事交通安全监管的一块心头病;非VTS船舶常常成为占用船舶交通主航道的罪魁祸首,几经整治却屡禁不止。

一、VTS船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7]8号)(8号令)规定,VTS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我国各VTS中心《VTS用户指南》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规定中强制要求参加VTS报告制度的船舶大致包括外国籍船舶、客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危险品船舶、吨位达到一定数量的货船,只是在具体细节上根据港口特点有所不同。

二、非VTS船舶

分析SOLAS公约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版)》关于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要求,结合主管机关对强制加入VTS船舶的要求,笔者认为在我国非VTS船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2) 渔船;

(3) 非机动船;

(4) 非营业性游艇;

(5)其他非VTS船舶。主要从船舶的构造材料、船舶尺寸及吨位来判断,如制造简陋的木船、300总吨以下的货船、20 m以下的船舶。

军用舰艇和运兵船因为其管理较为规范,对海上交通流量影响较小,且基本未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影响,这里不作表述。同理,非机动船因其危害性较小,这里也暂且忽略。本文将以舟山海区近期海上交通事故、险情为例,分析渔船、非营业性游艇、其他非VTS船舶对海上交通安全所造成的影响。

三、非VTS船舶对海上交通的影响

1. 非VTS船舶对交通秩序的影响

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大中型船舶(300总吨以上)必须安装CLASS-A类AIS船台,中小型船舶安装CLASS-B类AIS船台。笔者在对舟山沿海AIS船舶进行统计时发现,舟山港区及东部沿海有685艘AIS CLASS-A类船舶和1321艘AIS CLASS-B类船舶。而CLASS-B类AIS船舶中,从用途上看绝大多数为渔业船舶。当时天气晴天,舟山沿海海面南风6级,阵风7~8级。

在沿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渔业船舶远远超过在航商船数量,给商业船舶安全航行带来极大压力。而在特殊时期内,如台风前后、开渔期,大量的渔船结队航行,穿越航道、锚地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某些渔船在航道水域作业、锚泊[1]。考虑到生计问题和经济利益的诱惑,还有一些不安分的渔船不惜冒着违章罚款的危险在港池内进行捕捞[2],对商业船舶的正常航行和港口通航秩序产生了较大影响。目前沿海大量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小型船舶等非VTS船舶已经成为影响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的重要因素。

2. 非VTS船舶对港口治安的影响

大量管理不规范的渔船、“三无”船舶不但是妨碍海上交通的重要因素,还威胁到了沿海港口的治安,给国内外船舶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给港口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如天津港的不法渔船、“三无”船舶在港池内随意航行、靠泊,甚至有不法之徒盗窃港口物资、骚扰港口生产,已经发生多起恶性治安案件,给港口秩序和经济建设带来很多不和谐因素,对港口的对外形象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3]。

3. 非VTS船舶对海上交通安全的影响

2010年舟山海区共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险情58起,其中涉及非VTS船舶的事故险情41起,占总数的70.1 %。由此可见,非VTS船舶不但是舟山海上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舟山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不得不引起重视。尤其是渔船对海上交通的影响更为显著,涉及渔船的事故、险情占总数的1/3还要多。2000年9月22日,《中国船舶报》表示“渔船海难事故触目惊心”[4];2004年10月1日,《南方日报》报道广东省“全省九成海事发自渔船”[5];2007年12月3日,《中国交通报》报道“秦皇岛海域渔船遇险事故频发”[6];2010年6月17日,《南通日报》报道“江苏渔业作业事故频发”[7]。另外,关于渔船到处张网、捕捞、占用航道的消息更是频频出现在各大水运类报刊。

由于国际公约与国内规范在通信设备方面都没有相关要求,总吨小于300的船舶通常不配备VHF等海上无线通信手段。即使有的小船配备了VHF,由于船东(或驾驶人员)不会使用或舍不得用等诸多原因,此类设备也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交流通信功能。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小型船舶与他船发生危险局面,双方往往难以进行及时有效沟通,局面难以化解。

四、原因分析

1. 驾驶人员危险意识淡薄,安全责任心不强

长久以来,非VTS船舶驾驶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是造成此类船舶事故的主要因素。随着经济发展,原本从事渔业生产相对经验丰富的渔业劳动者纷纷退出渔业生产,大量外来劳动力下海参与渔业捕捞。这些人员缺少系统性安全教育,对碰撞危险性认识不足,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经常作业于大船航线、锚地附近。甚至有的渔船不顾自身安危,频频与危险品船舶发生交汇、在军事禁区内外徘徊捕捞[8]。

2. 船员安全技术差,自救能力不强

从有关部门对舟山市渔民调查中得知,当地渔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很多渔民没有经过正规的技术培训,能全面掌握安全技术专业知识的船员很少[9]。因此,在渔船与大船发生危险局面时,很多船员不知道应如何操作,甚至还有操作不当主动撞上大船的。事故发生后,缺乏相关急救防护知识,是导致事故死亡率很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3. 船舶与公司之间关系松散,管理水平不高

笔者在参与现场检查时发现,很多小型船与其管理公司之间仅仅是简单的挂靠关系,管理公司与船舶间的关系极为松散。通常船东就是船长,船东的亲戚或妻子持轮机类证书。首先,在这种家庭式管理模式下,根本就没有所谓船员管理的概念。其次,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船东恨不得将除了发动机以外的设备都尽可能地省略,更别提花钱维护保养甚至更换了。在这种管理心态下的船舶,又怎么可能避免“带病航行”的命运呢[10]?

4. 法制不健全,法规不完善

国内法规对沿海“三无”船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有关部门受执法手段限制,对一些不服从管理的船舶没有有效的管理措施[11],使得“无名小船”拥有很大的生存空间。此类小船通常设备配置简陋,驾驶人员技术差,是引发海上交通事故的一大隐患。笔者在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期间就时常接到“无名小船”在海上航行中迷路的求救电话。

五、促进非VTS船舶安全管理的措施

1. 促进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对小型船舶、渔船管理

促进海事、渔政联动机制建设,共享渔船基础资料和动态信息,加强海事对渔船的监管手段。建立海上安全信息和险情预警信息的交流制度和渔船海上搜救联动机制,提高海上渔船救助工作效率和成功率。海事和渔政部门加强协调,组织开展海上联合执法,遏制渔船碍航现象。在特殊时段,渔政和海事部门组织联合巡航小组,加强辖区巡航力度,引导非VTS船舶远离航道安全作业,维护良好的通航秩序。海上巡航小组和VTS保持联系,通力合作,加强对过往船舶的航行监管,避免险情发生。

2. 明确管理责任,完善非VTS船舶自身管理

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宣传,明确各级政府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上的责任,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管理作用。落实非VTS船舶管理者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增进非VTS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安全生产氛围。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有关规定,层层分解责任,将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每艘船舶、每个船员。特别对刚刚从事海上作业的人员,对疏于瞭望、人员不到位而造成的事故,对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加强非VTS船舶船员管理,促进船舶人员对本船安全航行设备的管理、维护与更新。建议非VTS船舶增设VHF、自动识别系统(AIS)及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小型船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船名、船籍港标志,配备船名显示灯箱。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个人安全意识

大多非VTS船舶驾驶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安全意识淡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及时总结有关非VTS船舶碰撞事故教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对非VTS船舶驾驶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

加强小型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法规知识再教育,提高船员整体素质。海事、渔政相关部门要加强非VTS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针对该类船舶船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现象,宜采用通俗易懂的教材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和操作应变能力。

4. 加强海事法规建设,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健全海事法规,提高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规范船舶运输市场,优化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消遣运输安全;健全海事对“三无船舶”“无名小船”的监管、处罚法规,完善海事执法体系,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权威;健全海事执法手段,增强执法效果。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把小型船舶作为重点,切实加强管理,有针对性地对小型船舶开展严格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船舶、船员证书是否齐全,船舶安全通信设备是否到位,船员实操能力是否过关等。严格落实值班瞭望制度,在航行、锚泊、生产过程中增加值班瞭望,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1]殷玉香.青岛海事立体监管治理渔船碍航隐患[N].中国水运报,2009-06-01(2).

[2]姜成坤.小渔船“装大”占航道捕鱼[N].大连日报,2008-09-09(A03).

[3]冯志刚.天津海事局致力解决渔船、三无船碍航问题[N].中国水运报,2005-05-18(3).

[4]由淑敏.渔船海难事故触目惊心[N].中国船舶报,2000-09-22(7).

[5]王晖晖,陈才星.全省九成海事发自渔船[N].南方日报,2004-10-01(4).

[6]刘英.秦皇岛海域渔船遇险事故频发[N].中国交通报,2007-12-03(A03).

[7]施晔,黄海.江苏渔业作业事故频发[N].南通日报,2010-06-17(A01).

[8]廖轩.老铁山水道渔船增多 大连海事保船行无障[N].中国水运报,2007-03-19(4).

[9]邬少华.渔船碰撞事故如何避免[N].中国安全生产报,2006-04-27(7).

[10]陈涌昊.沿海小型船舶安全状况评估及安全监督管理思路初探[J].天津航海,2007(2):42-45.

[11]汪翔.浅析小型船舶的安全管理[J].安全生产与监督,2005(3):30-31.

Influence of non-VTS vessel on marine safety

ZHANG Gua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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