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策略探析
2011-07-13哈斯其其格
哈斯其其格
内蒙古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策略探析
哈斯其其格
一、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的重要意义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不断推进,“三农”问题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日趋提高。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大力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驱动居民消费需求,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发展农村保险市场是保险业支持“三农”、服务经济社会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化,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农业风险加大,农村社会风险日益严峻,农村居民将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全球化带来的社会风险面前更加脆弱。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风险的传统有效手段。伴随着农村经济的日趋活跃以及农业的产业化,保险将为农村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全方位的经济保障,保险业在诸如农村居民的健康、意外伤害、养老等民生需求等方面都将大有作为。
2.加快发展农村保险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党的十七大对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商业保险在社会风险管理补偿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社会保险相比,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更高,保障更充分;商业保险的保障内容更丰富,产品更多元化;保险产品更为灵活,个人和家庭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状况和特殊需要进行选择;许多保险产品都兼具储蓄、投资的功能,能同时满足个人、家庭不同风险管理目标的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准。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保障需求不断增强。加快农村保险市场发展,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参加商业养老、健康等保险,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3.发展农村保险市场是内蒙古保险业调整区域结构和业务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内蒙古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增涨迅速。随着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保险业发展空间持续扩大。2009年内蒙古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171.31亿元,比上年增长21.2%。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67.34亿元,增长25.7%;人寿险实现保费收入103.97亿元,增长18.5%。从发展结构看,区域结构和产品结构等方面还不尽合理,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地区保费规模一直占据全区保险市场的半壁江山,车险业务占财产险市场比例高达70%;我区不少地区农村保险发展相对薄弱,保险密度和深度等指标远低于城市平均水平。说明目前我区农村保险的覆盖率还相当低,农村保险相对落后于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引导保险业在发展的薄弱环节上下功夫,促进内蒙古保险业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牧区服务能力的提高。内蒙古保险业通过大力发展农村保险可逐步进行区域和业务结构的调整,从而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内蒙古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内蒙古县域经济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但是受自然环境、地理条件、历史等因素的制约,部分旗县的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由于受收入水平、教育程度、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制约,农村居民对保险不够了解和接受,农村保险在内蒙古地区发展缓慢。总体来看,全区农村保险整体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广大农村的保险覆盖面窄,商业保险发展水平低。从市场主体来看,最近几年由于人寿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大多数保险公司已经将他们的注意力集中到城市地区,农村市场无暇顾及。全国绝大部分县域地区只有几家老公司经营,在县以下的乡镇甚至只有一两家公司有一些网点。保费规模小。据估算,2005年在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大中城市地区,商业人身保险投保率接近40%,而在尚未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的县域地区,人身保险投保率只有7%左右。2006年,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和平安人寿三家公司的农村人身保险保费收入达982.14亿元,约占全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1/4。农村保险是包括县城和城镇的,如果扣除这一块,农村居民的投保率更低。由此可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商业保险发展水平低,保险覆盖面窄,商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截至2008年底,内蒙古全区80个旗县(不含市辖区)人口达到1777.3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3.6%,但正如从前数据表明,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业务重点均在城市,而在农村的业务占比却较小,保费规模就更小,商业保险未能在农村领域发挥应有作用。
其次,目前农村保险产品中适合农村地区销售的险种较少。在农村销售的大多是延用针对城市居民开发的产品,产品无特色,差异化程度较低且价格高,难以适应低收入农村牧区居民的需求。从农村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看,针对农民的财产保险需求、保障型寿险需求方面几乎没有相应的产品供给。
上述情况的出现,可能与保险主体对发展农村保险探索不够有关。农村保险发展受制于市场主体行为的影响:保险公司在推进农村业务的发展中,由于对农村保险不够重视,欠缺研究,对地区差异、产寿险差异、公司差异及阶段性差异把握不足,导致保险业务的选择偏离基础保障功能,产品险种的设计偏离市场实际需求。
最后,农村网点建设和客户服务体系不健全。目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展业、轻管理”现象,还没有将客户服务工作摆到重要的位置。农村保险营销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由于缺乏正规的保险业务培训,致使营销人员总体素质较低,保险业务、法律法规、诚信道德等方面的素质亟待提高,这也是制约农村业务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相对于受教育程度普遍高的城市居民来说,分散的农户更需保险公司在管理风险方面的援助和服务。保险公司在网点建设与客户服务体系建设时,应充分考虑需求方的特殊性,即根据农村消费者金融保险知识不足的现实,加强宣传和方便其购买,更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农村保险发展受制于农村经济和环境的影响,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低制约着保费承受能力,影响农村保险的潜在需求向有效需求转化;农村保险风险较大,亏损较为严重,影响了保险机构的积极性;农村保险的风险复杂多样,外部关联性很强,增大了农村保险的风险管理难度;人口分散,增大了开展保险业务的费用开支;保险人才缺乏,也制约着农村保险业务的进一步拓展。
三、发展内蒙古农村保险市场的建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各项扶持农业政策,特别是减免农业税的落实,内蒙古县域经济得到了较快增长。2008年,全区80个旗县共完成地区生产总值4802.31亿元,经济总量已占全区的“半壁江山”(56.3%),比2000年提高5.5个百分点,8年间年均增长超过20%,高于同期全区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上。在2009年第九届中国西部百强县市中,内蒙古有20个旗县(市)名列其中,占西部百强县市的1/5。为发展县域保险市场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方针指导下,中央及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农民负担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为农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政策环境。保险公司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农村领域的经济保障功能。
首先,要在农牧区实现商业保险的广泛覆盖,需要政策补贴和必要的政策扶助。农牧区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展需要得到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关心,特别需要财政、税收、银行等涉农部门的支持。一是在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方面,用财政资金补贴农业保险业务费率或直接补贴投保主体;二是在税收方面,如减免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保险机构拓展业务的积极性;三是各级政府应该按照WTO允许的绿箱政策,给予贴费投保。因为WTO的农业协定中明确规定,允许“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中政府的资金参与”,“自然灾害救济支付”等规定来扶持相关保险公司,使之增加发展农村保险的动力和积极性。
其次,加大投入建立和健全农村保险网点和客户服务体系。内蒙古保险业应将强化基础建设作为推动农村牧区保险市场发展的重点,在费用、产品、培训、信息技术等方面,为农村牧区发展保险业务提供网络和技术支撑。积极整合和利用各类农村牧区经济服务中心、畜牧站、农技站等服务资源,依托农村牧区信用社、供销社等基层机构开设代办保险的服务网点,聘请和培训“农村保险协管员”、“农村保险指导员”等,来帮助农村牧区居民进行具体规划,有效延展农村牧区保险服务体系。
再次,设计切合农村牧区居民实际情况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积极总结我区农村保险发展经验,结合农牧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发展的要求,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农业保险补贴的“民生工程”,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和试点品种,鼓励各地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试点。要在承保、业务核算和核赔定损等各个环节都应兼顾到农村业务的特殊性,例如推广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积极争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大力推动农村保险市场发展,不断扩大保险业的覆盖面和对经济社会的渗透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最后,健康有序地发展农村保险,就需要有好的监管措施。在政府管理部门关注供给方、规范公司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规范,也应该及时到位,特别是为了保护像农牧民这样缺少金融保险教育的群体。相对大型公司来说,分散的农村牧区小客户更需政府的援助和保护。
[本文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项目(NJ10154)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