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2011-07-13傅昌銮
傅昌銮
我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傅昌銮
随着我国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但是各地农民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却面临资金、技术、人力资本等的瓶颈约束。尤其资金问题是最大的瓶颈,以至于阻碍了技术与人力资本等因素的发展。目前,我国努力建设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但由于小农户与大市场衔接的矛盾以及农民自身缺少抵押物和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等原因,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手续也比较繁杂,农民取得资金比较困难,农户大量的有效需求没有得到充分满足。农村民间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的一些信贷需求,但由于其自身原因,也曾引发了金融风险和社会动荡,不利于农村经济与社会的稳定。
从2004年起,中央连续七个1号文件提出鼓励农民发展多种形式微型金融组织。在对已有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多次改革都无法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情况下,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各地农民在中央政策的鼓励和地方政府的引导下,纷纷成立资金互助组织。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现状与面临的主要问题,其次总结了目前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主要模式与实践经验,最后提出了进一步更好发展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
1.缺乏资金来源渠道。目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无法满足农村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急需扩充融资渠道。而且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执行着与农村信用社相当或略低的借款利率,利率上没有显著的优势。
2.缺乏明确的目标定位。国家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农村中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需求,而非以盈利为目的。但是,目前各地方的乡镇企业及一些较大的私营公司对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但其绝大部分发展目的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利润,这样就很难做到真正为农民服务的目的,甚至会扰乱金融秩序,加大金融风险。
3.缺乏利益激励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参与者愿意参与合作的目的,除了能享受组织提供的金融服务外,更重要的应该是利益上的诱因。但是银监会要求的分配红利的比例原则却无法激励社员参与的积极性。
4.缺乏专业金融类人才。由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涉及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同时,资金运作政策要求高、操作程序繁杂,而且不同农户使用发展互助资金的情况不同,因此,必须有懂得金融知识的专业人才以及具备一定财会基础的财务人员。但是目前,资金合作组织缺乏这类人才。
5.缺乏清晰的产权关系。有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组织产权关系不清晰的问题,而且法律也未明文约束组织的经营者。政府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中扮演的角色一直模糊不清,在这些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很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二、目前我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类型与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大体上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国务院扶贫办与财政部在各贫困县推行“贫困资金扶助项目”所设立的金融互助合作组织;第二类是由银监会批准并接受其监管,同时在工商所注册的农民资金互助社。这种组织由于其准入门槛较高,在全国的数量不多;第三类是未在银监会注册的农村民间金融互助合作组织。这类组织主要有以下一些模式:
1.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模式。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经县(市、区)农经部门批准,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如果条件成熟,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目前比较典型的地方是江苏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其开始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目前正准备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试行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2.联合会统一管理模式。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会统一管理,是一家社团法人组织,成员包括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及涉农行业的龙头企业、机关单位(县农委、县财政局、县工商局等)和银行会员(县人行、县农发行等)。联合会采取民主管理,风险自控,其主要职责是整合县内涉农资源,为资金互助合作社引贷融资服务,同时加强各专业合作社的协作,做好为各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技术与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三、我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实践经验
1“.1+1”模式。坚持以资金互助合作社促进生产合作社发展,将生产合作社与市场密切联系,带动资金运转,发展农村产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比如,山东省无棣县采取的是“1+1”模式,其资金运作基本良好,借贷手续规范,目前没有不良贷款;为社员提供统一生产资料服务、统一销售农副产品服务,降低了生产成本,深受社员的欢迎。
2“.1+2”模式,即在一个专业合作社内设立资金互助社和风险救助基金。比如,浙江瑞安市梅屿蔬菜合作社,该社设有两种互助资金:一种是风险救助基金,主要是对合作社成员种植遭受自然灾害进行风险补偿,参与成员按照蔬菜种植面积每亩每年出资30元,基金设立时共筹集基金15万元。另一种是资金互助社,资金互助社设立时筹集资金70万元,社员入股最多不超过总股份的20%,最少200元/股。
3“.赊购赊销”模式,即合作社成员之间以赊购赊销为纽带形成的融资互助机制。其中,一种是实行赊销回购补偿。合作社先垫付资金给成员赊销农业生产资料,再通过回购成员的农产品收回垫付的赊销款,为成员发展生产提供资金信用服务。另一种是有偿调剂购销账款。合作社通过有偿的办法鼓励有条件的成员将销售给合作社的农产品结余账款留存在合作社,由合作社有偿或无偿支持缺钱的成员购买生产资料,发展专业生产。
四、我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原则
1.坚持“专业合作+信用合作”的原则。这是推动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经营的重要手段。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生产、销售上的专业合作,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成立,是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新增信用合作。资金合作与农业产业相结合是推动农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2.坚持民间资本与农业产业链的直接融合原则。这是弥补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实现民间资本产业化的必由之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通过“草根”合作,可以集聚、激活农村民间资本,促进资本与合作社的农业产业链直接结合,弥补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在具体操作上,一方面,注意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建立在农业的产业链、信息网上,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村干部参与发起;另一方面,注意优化股权结构,严格按照单个农民社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的要求,防止一股独大,一人控制。
3.坚持资金的“互助合作+社员制+区域性”原则。这是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坚持“互助合作性”、“社员制”、“区域性”原则,有良好的合作互助机制,仅向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仅有利于控制合作社规模,也有利于控制风险,可以将风险牢牢控制在较小区域内。
4.坚持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原则。这是弥补我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资金缺乏的重要渠道。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法人整体与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强互惠合作,进行资金的存款与借贷合作,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五、我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
1.成立专门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领导机构。建议可以由各省金融办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行使指导、管理、监管等职能。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部门、年检等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协同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等工作。
2.各级政府应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并正确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和金融机构应给予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金融机构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贷款不应执行同行业银行拆借贷款政策,建议应是无息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用金融机构提供的无息贷款和收取农民贷款利息的资金,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
3.坚持资金封闭运行,严格控制风险。首先,资金合作组织支付给社员的互助资金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要略低于当地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其次,严格控制互助合作组织规模,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依据社员资金需求确定;资金的调剂严格限定于合作社内部成员,绝对禁止向社外单位或个人调剂资金。严格控制资金在社员内部封闭运行,建立备付金、资产损失准备制度,严格控制风险。
还有,申请互助资金的额度实行资本约束比例控制原则,对自然人社员的个人贷款定额不得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15%,社员申请贷款需由社内其他社员提供担保。加强互助金投放管理,互助金投放5万元及以下的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70%;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监事会负责本社内部稽核工作;定期进行债权债务及财产清查;切实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4.建立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将规模控制、风险控制、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有效运行、基础管理、盈余分配等纳入考核范围,形成考核体系。对符合规定、风险控制良好的资金合作组织予以鼓励支持;对不完全符合文件规定、风险控制不力的资金合作组织,指导其完善、提高;对管理混乱、风险控制较差的资金合作组织,责令整改,直至停业。
(作者单位:浙江外国语学院国际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