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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水电认证实施策略探讨

2011-07-12崔振华

中国水能及电气化 2011年11期
关键词:水电水电站试点

崔振华,陈 星

(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杭州 310012)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世界银行在去年发布的《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目标—迈向绿色未来》中建议中国加快水电发展,推广绿色电力认购机制,以更有效地实现中国“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水电作为目前技术最成熟的也是最经济的可再生清洁能源,已成为我国优化能源结构、应对气候变化现实可行的战略选择。

在水电开发过程中,由于局部河段脱(减)水、工程占地与移民安置等生态与社会问题的出现,引发了社会舆论关于水电环境与社会影响问题的讨论,影响了水能资源的开发。近年来国内外开展了“绿色水电”、“低影响水电”、“可持续水电”和“生态水电”等研究与实践,为协调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影响提供了较好的解决办法。

1 绿色水电

1.1 运作机制

“绿色水电”源自于瑞士联邦水科学研究所提出的绿色水电认证技术框架,即通过绿色水电评价筛选出对环境和社会影响小,发展适度的水电工程的一项标识活动。通过绿色水电标识来帮助识别和奖励那些通过采取措施将其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的水电站,使其在市场上能够以“绿色水电”的标识进行营销,利用市场激励机制来鼓励业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电站对生态与环境的不利影响。

此外,绿色水电标识依据评价标准对水电站进行分类,为水电站的分级管理提供了可能。通过水电站的分级管理(即水电站评优),评估全国水电站的生态环境影响状况,完成全国水电站环境影响分类的基础工作,为后续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提供依据。

1.2 实施时机

2006年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把水能纳入可再生能源的范畴,同时规定“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该规定为开展绿色水电认证,享受可再生能源各类优惠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到2010年,全国完成5200座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工作;同时,2011年我国7356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3年目标任务完成。目前,我国的水电开发已经进入生态制约阶段,近年来公众广泛关注的怒江水电开发、三门峡工程以及部分引水式电站没有考虑下泄生态流量,在枯水期河流局部河段减水或脱水等问题都是具体的体现。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普遍提高与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水电工程研究与实践的重点也正在从水电工程建设转向水电生态环境影响的研究;水电工程的效益分析也从强调发电功能转变为更加重视发挥水电工程的生态功能和环境效应。在中国水电走过百年光辉历程之际,完成了违规电站清查整改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之后,水电作为我国规模最大的清洁可再生能源,正在向绿色水电方向转变,社会急需中国特色的绿色水电认证制度的推出。

2 实施策略

2.1 阶段目标

绿色水电认证是一项多层次、多领域的系统工程,应设定明确、易衡量的阶段目标,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纵观国际经验,莱茵河保护国际委员会(ICPR)于1987年提出了莱茵河行动计划(Rhine Action Program),以生态系统修复作为莱茵河重建的主要指标,到2000年鲑鱼重返莱茵河,这个河流治理的长远规划命名为:“鲑鱼—2000计划”。该计划目标明确,易于公众监督,成为河道生态修复治理的典范。

我国水电站建设的主要难点在于大量移民和环境影响等问题;小型水电站一般水库淹没较少,主要问题在于部分引水式电站没有考虑下泄生态流量,造成枯水期河流局部河段减水或脱水的问题。

因此,建议将治理河段脱(减)水成效、水质状况等作为实施绿色水电认证的近期阶段目标。依照相关评价标准开展绿色水电的试点评价,以生态流量管理、泥沙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河道生态修复、水库生态调度和生态环境影响监测等方面作为重点评价内容,对试点评价水电站进行客观的环境生态影响评价,推动已建水电站的生态化、绿色化,引导新建水电站建设生态工程、绿色工程。

2.2 整体布局

绿色水电认证应在生态流域、健康河流和绿色水电的框架下,结合现有政策环境和技术条件,试点开展我国绿色水电评价标识工作,积累经验,最终实现我国绿色水电认证工作的全面实施(图1)。

绿色水电认证工作主要涉及到流域层面的水能资源区划与生态流域规划、河流层面的河流健康评价技术以及水电站影响区层面的绿色水电评价技术研究,生态流域和健康河流是实施绿色水电的重要基础,绿色水电反过来促进健康河流和生态流域的建设目标的实现。

绿色水电评价主要以运行期的水电站作为评价对象,以水电站影响区作为评价范围,通过资料审查与现场审核等方式对水电站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通过绿色水电认证,从水电站的环境监控与治理着手,推动河流乃至流域的生态修复,建设健康河流、生态流域,促进人水关系和谐,实现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3 认证方式

认证是对符合某种认证标准的认证对象的标识,绿色水电认证就是对符合绿色水电认证标准的水电站的一种标识。目前,我国绿色水电的统一认证基础还较为薄弱,绿色水电的试点评价经验还较少,尚未成立相关的认证机构,应创新认证方式,启动试点评价工作。

图1 绿色水电认证实施图

广义的认证包括多种方式,如“示范项目”、“标识”、“达标”、“自评价”、“认证”等。“示范项目”一般数量较少,但是宣传效果好,属于自愿申请,例如水利部评选的“全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标识”的评价方式权威性较强,自愿申请,评价方式灵活,例如由建设部主管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以及由水利部主管的水利风景区评价标识制度。“达标”类评价方式大多属于强制性评价,如工程验收、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与年检等,这类评价方式评价对象与评价内容针对性强,周期固定。“自评价”方式灵活,例如清江水布垭水电站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依据国际水电协会的《水电可持续评价规范》开展了自评价。“认证”是权威性最强的一种评价方式,认证工作需要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开展评定活动,目前我国尚未成立相应的绿色水电认证机构,且认证机构的成立需要通过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应逐步推进。

通过对比上述几种认证方式的特点可知,现阶段选取“绿色水电示范项目”、“绿色水电评价标识”等方式开展试点评价工作更易于实施。通过试点评价标识工作的开展,积累评价与认证经验,推动绿色水电认证的稳步发展。

2.4 分类试点

我国水电站规模跨度大,所有权形式多样,且不同开发方式的水电站环境影响模式不同,因此,开展绿色水电认证应分类、分期逐步推进。

2.4.1 规模等级

我国小型水电站经济性较差,自愿申请动力不足,各类规章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需增加政策支持,选取有针对性的评价指标,构建符合小型水电站特点的评价体系,采用简化的评价认证程序,调动水电站申请积极性,解决好引水式电站造成的局部河段脱(减)水问题,推动水能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虽然大中型水电站一般淹没较多,对原有河流生态系统扰动较大,但通过相应的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也具备了绿色水电的候选条件,且大中型电站各类资料齐全,申请积极性高。近几年来,我国水电可持续评价发展迅速,已经有若干大中型水电站依据IHA的《水电可持续发展规范》进行了试点评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4.2 开发方式

引水式和筑坝式水电站对河流、土地等的生态环境影响模式并不相同。采用引水式开发的水电站较少考虑下泄生态流量,在枯水期河流局部河段减水或脱水;筑坝式水电站引起的库区淹没问题和河道连通性问题也对原有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引水式和筑坝式水电站应作为重点评价对象,以治理引水式水电站局部河段脱(减)水为阶段目标,广泛筛选对环境影响小的筑坝式水电站和经过治理达到绿色水电评价标准的引水式水电站,授予绿色水电评价标识。

2.4.3 试点区域

我国各省区水能资源开发程度差异较大,如广东、福建、浙江等水能资源大省开发程度都超过了75%,这些省区的工作已经从水能资源开发转向了水能资源管理,如何处理好水力发电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已经变为这些地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因此,可以选取这些地区开展我国绿色水电评价标识的试点工作,引领中国水电走向更加绿色、更加生态的健康发展道路。

表1 绿色水电认证方式特点对比

2.4.4 分期实施

首先,从设立“绿色水电示范项目”作为切入点,在社会舆论中形成建设绿色水电的氛围,树立水电行业的标杆,为水电站生态修复、新建水电站提供正向引导,积累绿色水电的评价经验,完善绿色水电评价标准。

其次,编制我国《绿色水电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通过编制管理办法,为开展水电站的绿色标识提供政策依据,明确各参与方的职责与义务,促进我国水能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引导绿色水电评价认证工作健康发展。需要说明的是,在推广绿色水电评价认证的初期阶段采取的是“标识”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认证”。该方式便于评价工作的尽快开展,在积累了一定经验之后,逐步完善标识工作,成立相关认证机构,把“评价标识”工作转化成“认证”工作。

再次,开展试点评价工作。绿色水电评价标识工作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选取水能资源开发程度高,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区域作为试点,考虑水电站规模等级、开发方式等生态影响模式的差异,分类分期实施。

最后,通过绿色水电评价标识试点工作的经验积累,完善修订《绿色水电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评价标准,成立我国绿色水电认证机构,纳入国家统一的认可认证体系,规范开展我国的绿色水电评价认证工作。

2.5 激励措施

绿色水电评价认证制度是否能顺利实施的关键是相关激励措施的实施成效。只有提供有效的激励,参与各方才有动力参与到绿色水电评价认证制度当中,共同通过这一机制来实现水电站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

绿色水电评价认证制度建立的初期,必定需要政策的大力推动。节水产品认证领域已经有了成功的经验。节水产品认证制度以水利部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出台了配套政策,提出“力争经过3~5年的时间,使用于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通过认证的比例达到70%以上,逐步将产品认证作为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采购材料的必备条件”,该政策实施的成效显著。

配套的支持政策推出,必定大大推动绿色水电认证制度的发展。例如,可以考虑适时推出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对试点地区国有和集体投资为主的水电站示范项目需在通过项目验收后的若干年内通过绿色水电的认证;获得绿色水电认证水电站的电力产品可以抵扣节能减排的配额指标等政策。

此外,明确的激励措施对于我国绿色水电认证的实施非常重要,表2对比了几种激励形式的特点。现阶段绿色水电试点评价工作范围较小,建议采取财政补贴、宣传标识等激励措施,形式灵活,便于实施。

表2 各种激励措施特点对比表

3 结语

我国绿色水电认证在目前的社会政策基础和技术条件下已经具备了开展试点实施的条件,应明确实施目标、合理统筹布局,出台有力的激励政策,逐步推进。绿色水电认证的实施可首先从设立“绿色水电示范项目”作为切入点,在社会舆论中形成建设绿色水电的氛围,树立水电行业的标杆;其次,尽快制定我国《绿色水电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为开展绿色水电试点评价和标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再次,以脱(减)水河段治理和水质状况等作为阶段目标,选择水能资源开发率较高省区的引水式和筑坝式水电站,开展有针对性的试点评价,侧重小型水电站的统一性试点评价,积累大中型水电站的评价经验,为符合评价标准的水电站颁发绿色水电标识;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形成成熟的绿色水电评价标准,成立绿色水电认证机构,开展绿色水电认证,实现人水关系和谐,促进生态流域、健康河流与绿色水电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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