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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并非出国捷径

2011-07-12陈丽

检察风云 2011年23期
关键词:蕙兰承诺书委托

文/陈丽

假结婚并非出国捷径

文/陈丽

正值妙龄的吴敏敏,和很多心怀梦想的女孩一样,非常渴望改变自己的命运。当她听说到日本打工“赚钱很快”时,便动了出国的念头。但自己学历太低,又没有一技之长,怎样才能找到出国的捷径呢?

为出国,找个老外当“对象”

正值妙龄的吴敏敏,因为家境贫困,初中毕业就没有继续读书,很小就离开家独自到上海闯荡。也正是因为文化程度低,吴敏敏能做的工作比较有限,工资也不高。想着自己这辈子只能靠着一点可怜的工资生活,吴敏敏就非常烦恼。

和很多心怀梦想的女孩一样,吴敏敏非常渴望改变自己的命运。所以,当她听小姐妹说到日本打工“赚钱很快”时,不由得怦然心动。但一番详细咨询后,吴敏敏发现由于自己学历太低无法申请留学,又没有一技之长可以直接应聘跨国企业到国外工作,通过正规途径出国打工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后来她听小姐妹说可以通过与外国人假结婚后出国打工,并有专门的“中介”操盘办理这样的“出国事宜”,便有些动心了。吴敏敏的小姐妹告诉她,这样的婚姻虽说是没有感情基础的“假婚姻”,但相关程序却必须全部真实。出国后,和名义上的外国丈夫离婚就可以了。

为达到出国挣大钱的目的,2009年2月,吴敏敏真的按照小姐妹说的方法找到一名日本老头,办理了“假结婚”。然后,又在小姐妹的牵线搭桥之下,和中介蒋惠兰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委托蒋慧兰全权办理出国事宜,并向其支付了7万余元的费用。

“结了婚”、“签了协议”,吴敏敏终于放下了心中的石头,她想出国的事情终于有谱了,自己将在一个从未去过的新国度开启一段新生活了。可就在吴敏敏认为出国指日可待,沉溺在憧憬到日本后的幸福生活时,蒋惠兰的工作进行得却不是很顺利,她一直没能成功地为吴敏敏办理从日本到上海的返签证。不过,蒋蕙兰一直未将这一情况告诉吴敏敏。原来,蒋蕙兰也没有能力独自为吴敏敏办理出国事宜,她在接受吴敏敏的委托后,再次委托定居日本的朋友为吴敏敏办理到日本的签证等事宜。但让蒋蕙兰没有料到的是,她的朋友为吴敏敏办理好了到日本的签证,却没办成从日本到上海的返签证,吴敏敏还是没有办法到日本去。

纸终究包不住火,在吴敏敏一次比一次更急切地催促下,蒋蕙兰只好将情况一五一十地告诉了她。吴敏敏一听急了,不仅向蒋蕙兰讨要预先支付的出国费,还要求蒋蕙兰赔偿精神损失。她说,邻里乡亲都知道自己要到日本了,现在突然去不了了,脸面上实在过不去。更何况,为了能到日本打工,自己还办了“假结婚”,虽说结婚是假,但手续都是真的,所以蒋惠兰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没办成,状告中介索费用

为了索要预付的出国费用及赔偿,吴敏敏一次又一次地打电话给蒋蕙兰。刚开始,蒋蕙兰还会尽力安抚她,表示还在联系朋友帮助她办理返签证,慢慢地,蒋蕙兰开始不接吴敏敏的电话,躲着她。吴敏敏一想到自己因听信传言,为了出国不惜和一陌生日本人结婚,后又东拼西凑地拿出7万多元支付出国手续费,吴敏敏就悔恨不已,更加大了向蒋蕙兰追讨的力度。最终,吴敏敏断断续续地从蒋蕙兰手中讨回了6000余元,但蒋蕙兰说什么也不肯再退出一分钱了。无奈,吴敏敏将蒋蕙兰告上法庭。

印有国徽的结婚证虽小,却代表了庄重与威严,岂可儿戏?

法庭上,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吴敏敏出示了两份证据:一份委托协议书、一份承诺书。委托协议书上约定,吴敏敏作为乙方委托甲方蒋蕙兰全权办理去日本的一切事宜,吴敏敏同意承担蒋蕙兰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产生的一切费用,共计7万余元。协议上同时约定,甲方蒋蕙兰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未能为乙方吴敏敏办理成出国事宜,则应全额退还预付费用。而承诺书是被告蒋蕙兰朋友刘宇浩出具的。原来,刘宇浩就是受蒋蕙兰委托帮助吴敏敏办理出国手续的人。承诺书确认了刘宇浩和蒋蕙兰共同收取吴敏敏7万余元,并载明了刘宇浩和蒋蕙兰的还款承诺。吴敏敏认为,她和蒋蕙兰签订的这份委托协议系以非法介绍跨国婚姻的形式办理出国手续,从法律上说,这份委托协议是无效的,蒋蕙兰必须全额返还预付费用。吴敏敏心想,就是按照协议约定,蒋蕙兰没能成功为她办理出国手续,也应当将剩余的6万多元费用全部退回。

面对吴敏敏的指责,蒋蕙兰承认她和吴敏敏曾签订过这份协议,但这份协议根本不涉及以非法介绍跨国婚姻的形式办理出国手续的内容。蒋蕙兰说,吴敏敏为了达到出国目的,自愿选择和外国人登记结婚的,这件事情和她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她和吴敏敏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对于吴敏敏出示的承诺书,蒋蕙兰称,她和吴敏敏签订协议后,她立即委托了她久居日本的朋友刘宇浩帮助吴敏敏办理相关手续,而且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为吴敏敏办理了到日本的签证,前前后后一共花费了1万余元,吴敏敏没有理由要求她返还钱款。

既然蒋蕙兰称吴敏敏没有理由要求她返还预付费用,为什么曾退给吴敏敏6000余元呢?又为什么要在刘宇浩出具的承诺书上签字承诺还款呢?对此,蒋蕙兰解释说,一方面,是为了摆脱吴敏敏无休无止的纠缠;另一方面,是基于对吴敏敏费尽心血却未能出国的同情。蒋蕙兰明确表示,她向吴敏敏支付的6000余元款项的性质不是还款。

查事实,厘清焦点辨是非

吴敏敏和蒋蕙兰在法庭上各执一词,事实真相又是如何呢?从法律角度看,谁的说法能站住脚呢?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认真聆听当事人陈述后认为,吴敏敏与蒋蕙兰间纠纷的争议焦点有两项:原、被告间签订的委托协议是否有效?被告蒋蕙兰是否已经完成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

法院认为,原告吴敏敏认为被告蒋蕙兰系以非法介绍跨国婚姻的形式办理出国手续,因委托协议上对此没有涉及,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原告吴敏敏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于吴敏敏的这一主张,法院难以采信。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原告委托被告的事项包括办理出国(日本)的一切事宜,现在被告虽为原告办理了前往日本的签证,但未能成功办理上海的返签证,原告仍无法正常赴日,其委托的目的未能实现。因此,应当认定被告蒋蕙兰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其理应将所收取的款项退还原告。被告蒋蕙兰还款后可依据其与刘宇浩间的转委托关系另行主张。

婚姻应当以双方自愿和真实的感情为基础,利用假结婚出国的行为与婚姻的目的和本质不符合。即使有人能够通过假结婚出国,所在国的移民局也会对此进行严厉的审查。有些国家的移民局会详细询问诸多问题来验证婚姻的真实性,由于这类“结婚”的双方互相并不了解,即使事前串供,在面临移民局官员审问时,也往往会露出马脚,一旦被查出,往往面临被遣送回国的局面。因此,婚姻归婚姻,出国归出国,通过合法和道德的方式出国才是正道。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业务。因此,变相从事涉外婚介服务属于违法行为,而当事人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承办法官提醒,有一些不法中介为了收取高额中介费,积极撮合当事人通过假结婚办理出国手续,往往留下很多后遗症。有的人与外国人结婚后,再也看不到“配偶”的影儿,想离婚都找不着人。另外,被中介勾结国外“婚托”骗取手续费的案例也曾出现。目前,一

些热门目的地国的移民部门对假结婚入境的审查越来越严格。就算是真的结婚,也可能无法达到移民部的要求而被拒绝颁发移民签证。因此奉劝想出国者,捷径并不好走,毒蛇和陷阱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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