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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行贿腐败,要实行“零容忍”政策

2011-07-12田湘波

检察风云 2011年23期
关键词:行贿者零容忍行贿罪

文/田湘波

治理行贿腐败,要实行“零容忍”政策

文/田湘波

频频出现的“行贿笔记”、“行贿档案记录”事件反映了这样一种现象:行贿腐败猖獗,社会廉洁环境和公众廉洁意识急需改进和提高。

从政府角度看,惩治和预防腐败所需要的廉政情报收集系统并没有建立。由于腐败情报收集系统不健全,哪些人在行贿,哪些人在受贿,我们几乎一无所知。在腐败情报十分缺乏的情况下,我们反腐败实践甚至以行贿者的口供来作为惩治受贿罪的证据,从而出现了重受贿罪轻行贿罪的怪现象。要行贿者提供惩治受贿者的腐败证据,这也反映了我们打击贪腐者司法实践的落后。现在世界的趋势是由受贿者自己提供证据,假若受贿者的财产与收入不相符,就由受贿者自己提供证据。这就解决了腐败证据难以寻找的麻烦问题。

收集腐败情报主要靠财产申报制度、公民举报、舆论监督、纳税证明、腐败意识测试等方式进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目的也不只是针对受贿者,也针对行贿者,因为许多受贿者本身 就是行贿者,二者有时是同一主体。公民举报和舆论监督实际上是要让普通老百姓参与到腐败治理中来,政府不能垄断反腐败权力。

上述几种途径在我国要么缺乏,要么非常有局限。虽然有些地方(如湖南)建立了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但它主要是针对企业的,没有针对党政部门。实际上公共部门行贿现象非常普遍。而且,这种行贿档案查询系统极不健全,其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大打折扣。

(图/IC)

如果按“零容忍”政策,我国《刑法》关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立法规定是有很大局限的。现在比较廉洁的国家甚至要进行廉洁测试,如果有腐败行为也要受刑法处罚。这实际上已超出了“零容忍”的范围。也就是说,一个人没有行贿受贿行为,但在廉洁测试中,如果有腐败动机,也是腐败行为。如反腐败工作者假装扮成行贿者给公务员行贿,如果公务员接受了,就是腐败行为,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据媒体报道,美国一名22岁的海军情报专家中士布赖恩·敏圭·马丁,由于接受联邦调查局(FBI)卧底特工“贿赂”出售最高机密而被军事法庭审判,他的罪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关于行贿罪的惩治问题,多数人赞同行贿罪和受贿罪同处罚,也有少数人认为要轻行贿处罚重受贿处罚。在反腐败的初期要轻行贿处罚重受贿处罚,经过一段时间治理之后,要对行贿和受贿行为进行同等处罚。中国现在处于重受贿轻行贿阶段,这说明中国治理腐败才刚刚开始,廉洁社会离我们还很远。

有人说,行贿是本,受贿是末,行贿是因,受贿是果,所以要对行贿者重处罚;也有人说,受贿者源,行贿者是流,行贿者是被迫的,所以对受贿者要重处罚。行贿受贿无所谓本末之分,无所谓源流之别。这是“鸡在先还是蛋在先”的争论。行贿受贿行为之分只是逻辑上划分,实际上许多受贿者本身就是行贿者。这也是要对行贿受贿行为同等处罚的理由,而且按“零容忍”政策也应对二者进行同等处罚。

相对来说,我国对行贿和受贿处罚是比较轻的,因此腐败者受处罚的风险比较低。本来行贿受贿者受处罚的风险就很低,而且就算是受法院审判时,还有不少设定了条件局限,腐败者受处罚的机会就更低了,如行贿罪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主观要件,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才予以追诉,行贿罪中“贿赂”的范围只限于“财物”等。

现在,单位行贿非常普遍,有的甚至是用集体的钱行贿却办个人的事,这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腐败,应该重点预防和打击。但刑法规定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才立案,这实际上是放纵集体腐败。

要想从根本上治理行贿腐败,就要树立行贿受贿具有同等危害的观点,要实行“零容忍”政策,要实行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同等受罚的政策。而上述这一切的实现要依靠腐败情报的获得。

廉政情报凭借着其快速反应、监测廉政环境、分析预测腐败、反腐决策支持等巨大功能优势,无疑可以成为腐败治理工作中不可多得的利器,为一国监视廉政环境、分析和评估潜在腐败、廉政决策等活动提供极为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因此,将廉政情报融入到廉政建设中去,构建面向廉政建设的情报工作机制,对于充分发挥廉政情报对廉政治理的重要作用,提升廉政管理能力有着重大的意义。

在行贿受贿腐败发生前侦测到相关征兆,及时遏制住行贿受贿腐败事件的发生是廉政管理的最佳效果。但事实表明,离开了廉政情报工作,根本就谈不上廉政建设。因为,只有廉政情报才能够不断地扫描跟廉政有关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监测到那些蕴藏在环境中,会给社会带来威胁的消极因素,并发出警报,帮助相关机构最大限度地防患于未然,将腐败化解在发生之前。

情报在廉政建设的重要作用如下:增加一国的廉洁意识;对一国内外部环境进行监测,起“电子眼”作用;对潜在廉政危机进行分析与预测;警告功能;为腐败处理提供决策支持等。具体要求:建立快捷而高效的腐败信息收集系统,实现信息来源的多元化。对惩治和预防行贿受贿腐败,掌握全面、准确的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应具备一个多元化、全方位快捷和高效的腐败信息收集系统。

由于现代腐败的高度复杂性和广泛影响性,治理腐败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仅由政府来承担,而是必须建立在最大限度的包容性和参与性的基础上,所有公民都有责任参与腐败的控制。社会成员应增强对腐败的认知,不主动行贿。要鼓励公民参与和公民监督,特别是要鼓励公民举报腐败行为。要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要进行真正的舆论监督,使行贿受贿者暴露的众目睽睽之下。

(作者系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教授)

编辑:靳伟华 jinweihua10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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