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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留痕”盛行其道

2011-07-12辛安疆

检察风云 2011年23期
关键词:行贿者行贿人留痕

文/辛安疆

行贿“留痕”盛行其道

文/辛安疆

行贿受贿为世人所不耻,为法律所不容。可是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发现行贿受贿行为仍然较为猖獗,甚至还不时传出某某地方、某某单位发现“行贿笔记”、“行贿清单”等爆炸性新闻。

行贿受贿,特别是行贿现象,究竟为何屡禁不止?行贿人既然行了贿、办了事,为何还要记下“笔记”,留下“清单”?难道他们竟如此愚蠢,非要为反腐机关的调查提供便利通道?

办事行贿送礼成“潜规则”

随着改革的深入,尤其是行政审批改

革、各项便民服务工作的推进,企业和群众觉得现在办事越来越公开透明,越来越方便。但是,这种进步只是体现在一些常规性的事项方面,仍有许多重要的事项,不可能在行政审批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办妥,相反,需要私底下进行,事先谈好条件,才能顺利办妥需要办的事情,甚至办成按规定不应该办成的事,获得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即便是一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手握审批权或人财物等其他权利,并没有从内心上配合各项改革的推进,而是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给办事人员设卡,希望借机捞取好处,让办事人特别是一些企业管理人员送上各种好处。在这种公务人员贪心的驱使下,致使许多事情不行贿不送礼就很难办,送了礼行了贿就变得好办,甚至不该办“创造条件”也能帮助办。这已经成为权钱交易双方达成的“潜规则”,在当前改革开放形势下仍有较大的市场。

2010年1月初,“粤北首富”朱思宜因涉嫌行贿罪一审开庭。单是韶钢一家单位,他就送了近2000万元贿款。为了能将煤销入韶钢,从董事长到分管产供销的总经理、供应处处长、供应处燃料科科长,再到下面的办事员,他一一贿赂。据查,他十分善于通过私下送钱的方式结交权贵,打通生意场上的各种关卡。朱思宜送礼有自己的标准——过节费:厅级,五六万元;处级,两三万元。托关系办理一般事务,10万到20万元。托人办重大事情,则100万元、200万元都不吝惜。当然,朱思宜在送钱方面也是有讲究的。第一步叫“投石问路”,遇到厅级干部,先给一两万元,看他敢不敢收;如果收了,就开始第二步,“加深感情”,送上两三万元;如果又收了,就进入第三步,“稳定关系”,逢年过节送5万元“过节费”。这表明,遇事这个厅座是可以帮忙的。

重庆市规划局原副局长梁晓琦受贿金额超过1589万元,于2008年底被一审判处死缓。他落马后表示“在房地产规划、开发领域中存在的‘潜规则’让我感到害怕”。

行贿费用打入预算成本成“行规”

当媒体暴露出一些私企老板在行贿后偷偷记下“行贿笔记”、“行贿清单”后,多少总有些鄙夷,认为这种老板在道德上有污点,存心想害人。

其实不然,至少是不尽然。在行贿后记笔记的做法,固然有人是想秋后算账,但大多数人只是为了留个账本,便于经营管理上的成本核算。据反腐机关的办案人员介绍,其实大多数行贿人特别是需要成批行贿的企业老板,家里都有一本“行贿笔记”,只不过还没有案发,没被发现而已。调查发现,许多企业老板逢年过节或有重大项目需要运作时,都造好预算用于送礼行贿,自然有账可查,有记录在案,否则公司股东或生意合伙人会怀疑经费用途不清。

不久前,重庆举办官员犯罪展览,公开贪官庭上忏悔。曾先后担任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重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王斌称:“一些房地产投资商有着一整套相当讲究的行贿手法:先是小额见面试探求助,事成后再加大筹码感谢;无事也保持小额相送,有事求助更方便;你怕收,他安慰你,甚至对天发誓,其实背后将账记得一清二楚;不收钱送物也行,只要你不推辞。方法种种,一般立场不坚定的人是很难抵挡的,我就是一个俘虏。”

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记者在江西某地采访时发现,由于工程建设利润高,施工单位之间竞争激烈,为获取工程,将工程造价的5%至10%列入“公关费”预算用于行贿,竟成为当地建筑行业的潜规则甚至公开的秘密。其实何止江西,其他地方亦然。

2005年9月底,龙元建设宁波分公司总经理赖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行贿为由带走,随后被宣布逮捕。赖的落网缘于前情人的举报。赖的情人原是个小包工头,两人同居三年。赖提出要结束关系,但情人索取高额补偿款,赖拒绝后惹怒对方,其情人把赖电脑里面的“行贿清单”刻成了光盘,送进检察院举报。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原主任张鸿兴、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原主任章义顺、宁波市广播电视局原局长赵仲登、江东区人民法院原院长戴阿福,以及已调任湖州市委书记(原任宁波市委副书记)的徐福宁等一批官员因此落马。

查处难度大让行贿规避惩处

与受贿人案发后翻身落马、身败名裂不同,行贿人即便案发,调查结束后大多照做老板,风光依旧。因而,在行贿方面始终锲而不舍,继续记“笔记”、继续谋取商业利润。

社会各界现对司法机关只惩治受贿而放松行贿颇有非议,其实内中原因较为复杂,并非有意不作为。

一是行贿方式呈多样性,查证难度不断加大。

在当今社会中,行贿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往往会在不同的时刻、采用不同的方式,对各类公务人员行贿,不仅行贿次数较多,而且具体情况复杂,行贿数额很难查清,例如行贿人以给予院长、校长回扣的方式向县医院推销质次价高药品、向学校销售盗版课外辅导材料,如果行贿人不愿如实交代,这在客观上难以查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贿犯罪的方式也在翻版“升级”,除传统的以金钱行贿之外,有的行贿人向领导赠送楼房,有的则为“公仆”子女海外留学提供资助,还有的为当权者配股分红等,行贿手段更加隐蔽,为案件的侦破增添了很大的难度。

二是法律规定难以把握。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司法实践中,究竟何为“不正当利益”难以把握。比如,工程承包商为揽到工程向有关人员行贿,虽说承包商为获取工程而采取的手段是不正当的,但这是否就能说明他获得工程后因承建工程而取得的利益就是不正当的呢?究竟什么是“不正当利益”?由于概念模糊,往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不仅容易造成执法的混乱和不公,而且可能会产生放纵行贿者的后果。

三是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对行贿人政策太宽。

当今社会,受贿犯罪的手段诡秘,并且都是在当官者的家中、宾馆,甚至一个电话等等,证据存在“一对一”的情况,这无疑对突破受贿案件、取得可靠证据增加了难度,反贪机关为了严惩受贿行为,积极鼓励行贿人开口说出其行贿事实,根据《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一般对行贿人不做追究刑事责任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行贿犯罪分子。四是行贿人往往占主动优势,确需重点查处。有的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当权者行贿,也有领导干部“主动”向当事人索取贿赂。对行贿犯罪发生原因的复杂多样性,政法机关内部存在“行贿情有可原”、“实属无奈,方出此招”的模糊认识,对行贿的巨大危害认识不到位。事实表明,除索贿外,行贿者往往处于主动地位,是诱发受贿犯罪的根本原因,从某种程度上讲,这对社会的危害性比受贿大得多。

侥幸心理促使受贿人也做“笔记”

“行贿笔记”大行其道,与当前行贿受贿赖以存在的人际关系氛围包括文化氛围、心理基础有关。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在近年来反腐力度越来越大的同时,仍有不少手握实权的公务人员,怀有侥幸心理,大肆收受贿赂。更有过分的,不仅不思悔改、检点行为,反而还以受贿为乐。与行贿方作“行贿笔记”相对应的,居然也作起“受贿笔记”。一方面是不时翻阅,了解“经济增长态势”,另一方面是为了兑现承诺,帮助行贿者办事,对不行贿者给以冷落和反制。

据查,重庆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单独或与其妻子周晓亚受贿1625万元人民币,其中包庇、纵容重庆六大“黑帮”,收受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送财物78万多元,“卖官”收受贿金880余万元,帮助多家企业和个人承揽建筑工程、逃避涉嫌故意伤害等公安侦查,从中收受贿金630余万元。庭审现场,文强妻子周晓亚自称有一个笔记本,记录了部分收受贿赂的情况。

陕西渭南市临渭区交通局原局长雷建民,把所有行贿者的名字和金额一一记录,甚至行贿者用来装钱的信封都保留着,而且一记就是五年。笔记本长达27页,密密麻麻地记载着近300人次的行贿记录,大到工程队负责人送的几万元,小到个人送的烟酒、茶叶、米、面、油等等。编排体例和方法堪称科学便捷。举两例:一是讲排序:受贿的钱数排在最先,以万元为单位,分别用“1”、“0.1”、“0.05”等表示。二是分门别类:对香烟,他要记清楚是黄熊猫还是小熊猫,是软中华还是硬中华,是蓝芙蓉王还是黄芙蓉王,是红好猫还是蓝好猫,是精装还是简装。

有此笔记,就不会遗漏掉利益链条上的任何环节,就会更自觉、更理性。或梳理归纳,或查漏补缺,或统计分析,或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就可以把账算得透心亮,精准把握投入与回报曲线的关联度,最大可能地避免糊涂账和冤枉账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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