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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四大交锋问题

2011-07-12小成钟河

检察风云 2011年24期
关键词:乱象公约自律

文/小成 钟河

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四大交锋问题

文/小成 钟河

“自律公约”是一纸空文吗

当前,艺术品拍卖市场可谓乱象丛生,假拍、知假拍假、虚假宣传、恶意欺诈串通、偷税漏税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道德诚信,破坏了拍卖市场秩序。为维护拍卖行业“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挽救拍卖行业的社会地位和形象,2011年6月10日,中拍协出台了《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的出台,受到了业界的支持和拥护,据悉,目前已有七十几家全国文物艺术品的主流拍卖企业申请成为公约成员单位。不过,在叫好声背后,也有对《自律公约》能否真正落实表示担忧的。

中拍协副主任刘幼铮:新出台的“自律公约”具有自律与惩戒并重的特点。从其条文来看,基本覆盖了文物艺术品拍卖业现阶段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如对“虚假鉴定”、“滥收费”以及滥用《拍卖法》瑕疵不担保条款等不诚信行为制定了专门措施。此外,超范围经营、出借(出租或转让)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拍卖出土(水)等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知假拍假、假拍、恶意竞争等问题均在“自律公约”中有明确的体现。而对于违规企业最严重的处罚就是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文物拍卖资质。

艺术市场评论家牟建平:国内艺术品拍卖之所以乱象丛生,跟中拍协这么多年来一直不作为有很大关系。10多年来中拍协未处罚过一起拍卖违规问题,导致整个行业完全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中拍协没有起到行业管理监督的作用。新出台的《自律公约》虽然是件好事,但关键在落实。如果不能落实,那就成了一纸空文。如何使监管落到实处才是大家最关心的。我觉得在监管的具体化和日常化上还有很多细节值得研究。

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陆镜清:

就现在看来,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主流还很规范,而《自律公约》的出现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拍卖市场上的一些不法行为,更好地规范艺术品拍卖市场。自律规范,这既是拍卖市场的必然趋势也是我们行业部门的共同愿望。

北京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梓杉:行业自律恐难根治拍卖市场乱象,免责条款存在的前提是诚信市场,而目前在中国显然不合适。

网民声音:《自律》条款写得这么简单,稍玩一下文字游戏就能绕过去了。这是忽悠战术,只是为了蒙混相关部门的检查。艺术品拍卖市场中存在的种种顽症,并非靠中拍协一己之力就能解决,还需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如与工商、税务、文化等部门联手,定期公开所辖拍卖公司的税表,真正从行业内部入手彻底整治假拍乱象。

“拍卖不保真”是国际惯例吗

《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难看出,这是一条免责条款,应用到艺术品交易领域,可被解读为“拍卖不保真”。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呼吁,《拍卖法》应要求拍卖公司在成交后公开缴税凭证,且第61条应补充“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若有证据表明拍品有瑕疵,可按一定方式退换”的内容,而对虚假鉴定、联手做局等涉嫌欺诈行为,除民事责任外,还须加入刑事处罚。

不过,面对来自社会各界的大张挞伐,有业内人士回应称,艺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其鉴定体系繁琐而庞杂,有些高仿品真假难辨,连文物鉴定专家都束手无策,因此对拍品的真伪鉴定,很难有个统一的意见。认为迄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对艺术品拍卖标的保真,免责条款是“国际惯例”。那么,我们来看看香港以及拍卖业最发达的欧美国家的做法:

香港苏富比拍卖行:为应付不可避免的失误,设立赔偿基金,随时准备对在“问题拍卖”中受到损失的客户进行赔付。苏富比承诺,藏家所购重要拍品终身享受“再回拍”的特权,假如重要器物类的拍卖不慎出现赝品,经两位以上权威专家和科技鉴定属实,五年内苏富比包退。

香港佳士得拍卖行:在拍卖条款中明确列有“真伪保证金”,公开承诺在该拍卖行成交的拍品,如果被市场上公认的权威专家鉴定为仿品,可以无条件退款。

英国:没有专项拍卖法,但却有一部《虚假拍卖法》,专门用来对付拍卖行业的潜规则。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凡当事人唆使、实施或协助进行虚假拍卖的,均被视为犯罪行为……

美国:任何一家拍卖行只要出现一次涉嫌故意拍卖虚假古董的行为,就会被强行逐出此行业,并且永远得不到“复活”的机会。据了解,国外严厉制裁虚假艺术品拍卖和其他恶性交易事件的案例比比皆是。

拍卖市场乱象根源是什么

北京东方大学传统文化研究院院长李彦君说:“‘拍卖不保真’这一免责条款,犹如一个小小的缺口,让拍假祸水由此汹涌而入,淹没了整个拍卖业,使《拍卖法》完整的设计毁于泡影。”显然,拍卖市场的乱象,广受诟病的免责条款难辞其咎,然而,乱象之源仅止于此吗?对于这点,市场参与各方以及相关学者专家都有自己的看法:

北京荣宝拍卖公司常务副总刘尚勇:中国缺少的不是鉴定机构,而是缺少一个拥有鉴定权力的、权威的鉴定机构。这个机构被法律赋予权力,也同时对法律负责。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公示制度。没有这种制度,难免就会导致拍卖真实性和纠纷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市场交易的障碍,也影响了艺术品市场的发展。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委员甘学军:卖家的心态也是造成市场乱象以及信任危机的一大原因。拍卖公司只是信任危机的集中爆发点。在这个交易平台上,折射出的是市场参与者各方的心态。市场参与者的价格要求往往超出现实,不顾一切地想把价炒高,从这个意义上讲,拍卖公司也是受害者。毕竟它们也要靠信誉吃饭。而且一些鉴定家、批评家、理论家如今在市场上发挥的作用也很消极。他们中许多人很无知,或是跟造假者勾结,为造假推波助澜。

拍卖业人士普遍认为:艺术品拍卖,赝品横行,根在鉴定机制不完备。鉴定是一种权力,没有人赋予我们这样的权力去认定一个文物的真或者假,而且即便我们做出了鉴别,也没有法律来承认这个结果。我们的结果也不一定会得到大众的认可。

整治乱象有何对策

中国的艺术品拍卖行业面临诚信危机,这点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担忧。尤其是一些拍卖行为获取利润,对赝品睁一眼闭一眼,或者直接参与造假,使拍卖业的整体利益受损,而类似这样的做法还有蔓延趋势。那么,该如何化解拍卖市场信任危机,化浊为清呢?

中国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陈兴保等专家建议:当务之急要建立艺术品评估体系,即成立国家级艺术品鉴定机构指导拍卖评估,由权威专家鉴定与科技检测相结合,并全程公证。同时,为保证鉴定的独立性,鉴定师不应与任何拍卖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艺术评论家朱其:中拍协发布的《自律公约》对制止拍卖行业中各种被揭露的问题其实没有多大作用,要想解决问题主要从三方面入手。第一,加强与国家税务局的联动,要求拍卖行按照税后的成交价报价。现在拍卖行的成交价都有三个,分别为向报纸等媒体公布的价格、私下交易的价格和报税后的价格;第二,成立相应的监管部门;第三,所谓的鉴定专家不能在拍卖行有股份。另外,拍卖行也应该对拍出的假文物负有退赔的责任。

(图/CFP)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张延华: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鉴定机构及专家的执业表现、各大拍卖公司的税收以及企业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所有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真实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拍卖法》要求留档,为追查拍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此外,《拍卖法》更应约束的是拍卖行为,只有将卖、拍、买三方共同(都)纳入法律制约范围内,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拍卖乱象。

中央文史馆书画院研究员萧玉田:古玩行业里诚信规则缺失,《拍卖法》中免责条款的存在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相抵触,应予以修改。

文化学者、《中国文物黑皮书》作者吴树:

在中国拍卖行目前面临的种种现实问题面前,指望取消《拍卖法》的免责条款,短期内没有可能。忠告那些准备涉入艺术品市场的投资者,最好不要趟这潭浑水,如果非要投资艺术品,可以适当买一些传承有序、档案齐全、价值仍被低估的艺术品,也可以涉足现代书画家价位不高的艺术品。

中国艺术品市场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西沐: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效力的发挥却有赖于诚信体系的建设及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的支撑,如果没有这个基础作保证,再华丽的辞藻都是一场“秀”。目前更为重要的是沉下心来,脚踏实地地进行体系建设,在管理体制完善上多做功课。为此,相关部门万不可背上不作为的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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