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搀扶跌倒老人与《好撒玛利亚人法》

2011-07-10杨剑龙

检察风云 2011年20期
关键词:救助者彭宇倒地

文/杨剑龙

新视点·专家视点

搀扶跌倒老人与《好撒玛利亚人法》

文/杨剑龙

杨剑龙上海师范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博导,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

是“彭宇案”导致的心理逆反还是社会变成了爱的沙漠

2011年9月6日,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对于跌倒的老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具体指出了处理技术与方法。

近年来,因搀扶倒地老人而遭到误告诬告的事件屡见不鲜:2003年4月21日,广东高要市王女士将骑车倒地的黄老汉送往医院,其家属却状告王女士将黄某碰倒致死;2006年11月20日,南京彭宇扶起路上摔倒的徐老太,却被告上法庭说是彭宇撞了她;2009年10月21日,天津许云鹤扶起跨隔离栏倒地的王老太,她却说是许云鹤的车撞到她;2011年4月16日,常州彭承军扶起骑车倒地的梁老太,却被指责说撞人逃逸;2011年8月26日,南通快客公司驾驶员殷红彬在如皋市停车将倒地受伤的石老太扶起,竟然被误为肇事者……

这些事件的处理却不相同:高要案原告“碰撞说”属“孤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南京案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判定赔偿45876元。天津案判决称“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判定赔偿108606元。常州案警方通过现场走访和痕迹勘查,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彭承军撞的,但彭承军是否见义勇为也无法核实。如皋案幸好有监控录像才得还司机以清白。事后,石老太承认误会了好人,并向热心救人的殷红彬赠送了锦旗。

在此,我们并非要努力辨析如上案件的事实,而是将该类事件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进行分析。

诸如此类的案件发生后,对于社会公众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彭宇案”后,南京一位八旬老人骑车不慎摔倒满脸是血,却无人相助,他喊“没人撞我,我自己摔倒的,帮帮我”。2009年9月19日,一位八旬老翁在重庆南坪商业街边摔倒手足抽搐,却始终没人上前搀扶。2011年元月一位八旬老翁摔倒在福州市区道路旁,无人上前相助,老人最终在路人围观中死去。2011年9月2日下午,一位老人在上海尚文路中华路口不慎摔倒血流满面,竟没一个人上前搀扶。2011年9月3日,武汉一位88岁老翁摔倒街边无人相助,因延误治疗窒息而亡。路人竟然见死不救!人心居然会如此冷漠?

2010年12月30日,郑渊洁曾就“见到老人摔倒你会救助吗?”进行调查,57%的网友选择不会救助。2011年初某网站推出“在街上看到老人出事你是否会去帮忙”的调查,近七成网友表示“不会”。是诸如此类的“彭宇案”导致了社会的逆反?还是法院的判案带来了负面影响?难道社会已变成了爱的沙漠?难道世间已变成了爱的荒原?

街头救助老人应有法律意识和科学态度

中国儒家文化传统历来注重道德伦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扶危济困是中国的文化传统,而今社会进步了、经济发展了,何以诚信缺失了、道德沦落了?

社会上“碰瓷”诈骗现象的存在,救助老人引发的误告、诬告案件的出现,使人们“谈‘扶’色变”,表现出好人无好报、明哲保身、不惹是生非的态度。

其实,人们并非不愿意扶危济困救助老人,而是怕遭到误告、诬告而惹上麻烦引火烧身。

遭遇跌倒或被撞倒的老人,路人究竟是否应该救助?答案是肯定的,救死扶伤、助人为乐,这是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公德。用善心和义举营造和谐、互助、温暖的社会氛围,以热情和援手建设宽容、诚信、和睦的生活环境。

问题是人们究竟应该如何参与救助?我认为街头救助老人应该注意如下两方面:

一、以法律意识展开救助。我们提倡助人为乐救助老人,但由于“碰瓷”和诬告现象的发生,救助者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应该冷静观察现场与跌倒者的神态、表情,在其神志清醒的情况下询问其摔倒的原因,然后视伤情严重程度给予必要的帮助。遇到由事故引发的老人倒地,救助者需要有意识地保护现场,方便有关方面处理事故时调查取证。救助者可以利用手机、录音笔等留下某些证据,也可以协同路人相互作证展开救助。救助者不能贸然冲进现场即展开施救,以免破坏事故现场,也可能给自己带来某些麻烦,应尽快拨打110让警察参与事故的处理。

二、以科学态度实施救助。我们提倡救助者应该科学施救,而不能缺乏科学知识贸然扶起倒地的老人,搀扶起某些倒地的病患者可能酿成大祸。中风或脑溢血患者被扶起会加重出血症状,骨折或脱臼患者被搀起会加剧损伤,扶起胸部骨折患者断骨甚至会刺破胸腔内的脏器,脊柱骨折患者被搀扶起来可能损伤脊髓神经而引起瘫痪。因此,在实施救助前应该细致观察,在没有医学专业人员的情况下,不贸然将倒地者搀扶起来,尽可能让其平卧保持呼吸畅通,并及时拨打120请急救车到现场展开救护。

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启示

美国和加拿大有一条保护救助者的“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该法原则上是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方、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好撒玛利亚人”源于《圣经·加福音》,是基督教文化中一个著名成语和口头语,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路加福音”中耶稣基督宣讲了一则寓言:一个犹太人遭到强盗的打劫,且受了重伤,他躺在路边。祭司和利未人路过却不闻不问,唯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不顾教派的隔阂而善意照应他,还自己出钱把受伤的犹太人送进旅店。在耶稣时代,犹太人蔑视撒玛利亚人,认为他们是混血的异族人。耶稣以此寓言说明,衡量人的标准是人心而不是人的身份,犹太人自己的神职人员祭司和利未人见死不救,犹太人的仇敌撒玛利亚人却成了遭劫难犹太人的救命恩人。“好撒玛利亚人”指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的人,即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仅仅出于内心的道德要求无偿对他人进行帮助的人,提供救助者不能以此求得任何奖励或报偿。

195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率先推出美国最早的一部《好撒玛利亚人法》,此后其他各州陆续出台了各自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至1983年,美国所有的州都制定了自己的《好撒玛利亚人法》(或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该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某些情形下的责任来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在加拿大,《好撒玛利亚人法》属于省司法权,例如安大略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制定了《好撒玛利亚人法案》,艾伯塔省制定了《紧急医疗救助法案》,新斯科舍制定了《志愿服务法案》。这些法案规定,自愿或者没有报酬或奖励地为他人提供救助时,救助人无需对其因疏忽而给被救助人造成的损伤负责,除非损伤是因救助人重大过失造成的。

虽然各地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律细节上有所区别,但其根本原则是相同的:任何人本着诚信的心态,对在事故或紧急情况下遭受身体伤害的受害者施以紧急救助,而不期望也没从此救助行为中获得报酬,那么他在此过程中因其过失的行为而导致对被救助者的损害免责。

《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执行过程中有一些生动的案例:2004年美国加州一位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在外出郊游时车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她被卡在冒烟的车里,好友丽莎将其拉出车,后来亚历山德拉车祸后身体瘫痪,只能靠轮椅生活。2008年亚历山德拉将丽莎告上法庭,说丽莎拉她出车时用力过度,才导致她致残。社会舆论大多支持丽莎,认为不能惩罚做好事的人,即使好心人在做好事时会出错误。加州议会司法委员会于2009年6月9日投票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例”,该条例于2009年8月6日生效,亚历山德拉只能撤销起诉。

《好撒玛利亚人法》也被称作“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一般给予责任上的赦免,对于造成的伤害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急救者在抢救伤者过程中或其后对方死亡,可以运用此法撤销死者家属对救助者的法律起诉,从而鼓励人们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

在不断完善我国有关法律基础上,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好撒玛利亚人法》等法律,保护助人为乐的无偿施救者。我们应该严惩那些“碰瓷”者、诬告者,在证据确凿基础上,将他们送上法庭严加惩处,起到警戒世人的作用。

2011年3月5日,在学雷锋纪念日,某民间公益网站启动了“搀扶老人风险基金”,聘请律师义务为救助者打官司,并以此基金提供某些经济援助,希望能够带给搀扶者以慰藉和帮助。这表现出人们对于“谈‘扶’色变”社会现象的焦虑,也表达了对于搀扶老人善举的鼓励与弘扬。

我们应该努力建设一个人性化、人伦化的现代社会,在全社会提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精神,大力褒奖推崇救助老人的榜样,在相关制度的完善中给予无偿施救者以保护。我们应该谴责明哲保身见死不救的处世态度和行为,严厉打击与惩处“碰瓷”者、诬告者,奖善惩恶,让好人有好报,使恶人得惩罚。

在不断完善我国有关法律基础上,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好撒玛利亚人法》等法律,保护助人为乐的无偿施救者。

编辑:靳伟华 jinweihua10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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