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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玄机

2011-07-10严爱华

检察风云 2011年20期
关键词:侯某收条张萍

文/严爱华

借条的玄机

文/严爱华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快捷、方便、高效为优势的民间借贷,在人们的日常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等不足,但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日趋上升。据奉贤法院统计,2006年至2010年,该院审理民间贷款纠纷近3000件。而近年来多发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被变造引发的纠纷。对此,法官就如何减少或避免这类纠纷提出了有关建议:借贷双方要增强法律意识,书写借条应邀请律师或熟悉法律的他人在场,必要时对借贷合同进行公证,借力公证部门对合同予以完善,避免无谓纷争。

本文摘取了法院所审理的三起由于借条书写不规范或被变造引发的典型案件。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青睐于民间借贷,因其快捷、方便、高效,可解烧眉之急。然而因此引发的借贷纠纷也日益增多,诉诸法院的比例更是不断攀升。

玄机一:故将借条写收条

陶女士的丈夫陈某做建筑装潢生意有好几年,赚了不少钱,去年因患绝症身亡。临终前,他拿出一张收条交给妻子并告之,他先后借给侯某180万元人民币,归还期还有两个月,到时候可凭这张收条讨取。

陈某生前与侯某是铁哥们。两人从部队复员回家后,经济意识较强的陈某放弃政府安排的工作,直接下海做生意。靠着智慧、拼搏及人脉,陈某由最初的小打小闹渐渐扩大为有规模的建筑装潢生意。看着陈某发家,在机关工作的侯某便也想下海做生意。毕竟是铁哥们,侯某得到了陈某的鼎力支持。从筹集资金到开拓业务,陈某给予一路绿灯。三年不到,侯某也像模像样成了建筑老板。两人生意场上配合默契,私下交往更胜手足。

两个月后,不见侯某有动静,胡女士便拿着收条上门讨钱,侯某竟矢口否认。胡女士气得浑身颤抖,一番争吵后无奈流泪回家。

这笔巨款不能让侯某侵吞!陈某生前好友得知此事后愤慨不平,支持胡女士打官司,并帮她聘请律师,还为她找到了几位证人。

日前,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胡女士诉称,侯某做生意时,曾分三次向其丈夫借款共计人民币180万元。现丈夫已病故,借款期限已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侯某归还18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3万元。对此,胡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侯某亲手写的收条一张,内容是“今从陈某处先后收到人民币共计180万元”,还提供了两位证人。但证人作证时,都只能证明陈某确实给了侯某180万元,可这笔巨款的用途谁也说不清。

侯某则辩称,180万元的收条是其所写,但这笔钱是陈某生前与其共同投资商铺支付的,后生意失败,钱就有去无回了。因此,该钱款属共同投资,不应偿还。由于时隔多年,相关证据已无从查找。

庭审中,胡女士怒斥侯某故意将借条写成收条,骗取巨款。侯某则说胡女士无中生有,诬告陷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女士主张侯某曾向其丈夫借款,但收条只能证明陈某曾给过侯某180万元,至于这笔钱是不是借款则难以证明。因此,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但这与此前所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基于标的股权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上市公司享有和承担”相矛盾。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变更的日期是2017年1月6日,在2017年核算时才能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

玄机二:故意让他人代写

杨秀珍被丈夫抛弃时,得了30万元的补偿费。为获取较高利息,杨秀珍投资了一年期的银行理财产品。不久,她在与邻居闲聊中得知,附近一家工厂为扩大规模正在集资,月利息高达5%,逐月支付。30万元的年利息就是18万元,而且每月即可拿到利息,如此丰厚的回报,让杨秀珍心动。经过一番考虑后,她决定将这笔钱投于工厂的集资。

当杨秀珍兴冲冲赶到银行取款时,被告知理财产品不能提前领取。自称工厂集资负责人的王某拍胸膛保证说,这件事他能搞定。

隔日,杨秀珍接到王某打来的电话,说是有个朋友李某手头有闲置的钱款,愿意拿现金置换,让她带上38万元的理财单据到银行碰面。在银行门口,王某告之,钱以他的名义向朋友借,38万元的理财单据抵押给借款人。在写借条时,王某称自己字写得不好,请杨秀珍代笔,他只要摁个指印即可,李某在旁表示同意。毫无防备的杨秀珍按照他俩的约定帮助书写了一张借条,并写上了借款人王某的姓名。王某用食指在印泥上一蘸后就在自己的名字上轻轻点了一下。李某又提出想让杨秀珍作为担保人签名。杨想反正自己不是借款人,无关紧要,便不假思索写上了自己的名字。

就在杨秀珍等到第一个月的利息发放日时,王某突然告知,老板卷走投资款人间蒸发。杨秀珍吓得目瞪口呆,好在抵押的理财单据还未到期,她赶紧向银行办了挂失手续,以为保住了本钱。想不到,李某以归还30万元借款为由将王某与她告上了法庭。庭审中,被告王某矢口否认借钱。当法官出示原告李某提交的那张借据时,他理直气壮地辩称,借条是被告杨秀珍写的,不是其本人所写,更不会在借条上摁指印。杨秀珍气得语无伦次,要求法庭对此借据进行指纹鉴定。由于王某只是轻轻地点了一下,鉴定结果不能认定借据上的红点就是王某的“指纹”,王某自然不能承担偿还责任,杨秀珍作为担保人只得喝下这杯难咽的苦酒,被法院判决归还李某30万元借款,并承担相应的案件诉讼费和鉴定费。

玄机三:故意在借条上留空白

家住杭州的张萍在上海做生意时结交了江辉、李玉桦夫妇俩。2005年3月24日,江辉因资金短缺向张萍借了人民币15万元,借期一年,年利息约定为18%。但两年过了,江辉却迟迟未能归还借款,仅陆续给付了利息。碍于情面,张萍只得让江辉重新出具一张与上述内容相同的借条。时间又过两年,张萍在多次催讨不成后,便一纸诉状将江辉告上了奉贤法院。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于2005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后,只支付了借款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年息18%给付自200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被告则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已基本还清,并向法庭提供了2009年7月26日归还17万元的一张收条,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被告江辉陈述,2008年4月20日,其妻子李玉桦从银行提取现金17万元,专程赶到杭州还给原告张萍,张萍当场出具了收条。李玉桦将该收条放进衣服口袋后忘了取出,结果在洗衣服时被洗掉了。2009年7月 26日被告在原先写好的“收到江辉归还张萍阿姨现金人民币五千元正”收条上,重新补写了“收到江辉在2008年4月20日归还阿姨现金壹拾柒万元正,原收条作废”的内容。

法庭上,张萍坚持认为2008年4月20日被告没有归还过17万元,被告提供的17万元收条是其事后添加的。她很清晰地陈述,那天被告江辉拿了一张其妻子书写的收条,内容是“收到江辉归还张萍阿姨现金人民币五千元正”,让原告签名,并特意关照,在上述文字下面留有空白后再签名。因平时大家关系较为密切,张萍就照做了。当时她根本未想到这留下的空白是江辉设下的陷阱。

对此,原告要求进行测谎鉴定。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法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张萍与李玉桦分别做了心理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就17万元钱是否归还这一情节,张萍未出现说谎生理反应,而李玉桦却有。

编辑:靳伟华 jinweihua1014@sohu.com

法官释法

如何区别“三条”

借条、欠条与收条“三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将三者弄混,“三条”在法律层面上有较大的差异,适用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不一样。

借条:是证明一种法律上较为明晰的借款合同关系,无需其他证据佐证。借条诉讼时效是两年。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日起算诉讼时效;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偿还时间,出借方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从出借人第一次追讨借款时间起算。当出借人再次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就失去了胜诉权。

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结算后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间形成一种新的纯粹债权债务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欠条的诉讼时效也是两年,但却是从“欠条”上写明的日期起算诉讼时效。

收条:是收到钱、物一方,写给送交者的凭据。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出具收条方和拿到收条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如何正确书写借据

出借人在借款时,要充分考虑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的应对措施,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让其书写借据,并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完整的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与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姓名一致),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要大写,且大小写要一致),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要具体到年月日),有息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没有单独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的,可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保证人一栏,或者增加抵押、质押物品清单一栏。双方当事人签字画押、各执一份。

书写借据应注意的事项

书写时字里行间应紧凑,勿留多余空间。要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并当面书立签名,防止一方冒用他人签名。内容应简洁、语义单一,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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