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协议和公证遗嘱,应以哪个来处分遗产?
2011-06-29
分忧 2011年6期
[案情]张老太是一家庭妇女,育有二子一女,都已经成家立业。自老伴去世后,张老太就孤身一人守着自己的老屋单过,没有收入来源而且身体不好,需要子女出钱、出力,赡养照顾。在老大的主持下召开了一个由母亲和三个子女参加的家庭会议,大家达成协议:老太太由老大照顾,老大一人承担老太太所有的生活、医疗费用。老太太去世后,房子归老大所有。但是,后来女儿和二儿子去看望老太太时,老太太总是“诉苦”,说大儿子、大儿媳妇对她不好,不带她去看病,让她住冷屋子,甚至不给她饭吃。最后张老太太的女儿说服自己的丈夫、公婆后,和两个哥哥商量把老太太接到了自己家。女儿是爸妈的小棉袄,女儿对老太太,无微不至的照顾,让老太太过得很舒心。其间张老太到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把自己的房产留给了女儿。立完遗嘱没多久,张老太就去世了。去世前张老太把遗嘱交给了女儿。丧事办完后,女儿拿出了那份公证遗嘱,要求按老太太的遗嘱继承老太太的房产。老大拿出了那份家庭协议,说协议是大家订的,虽然后来老太太走了,可在妹妹家待的时间没有在他家呆的时间长,且不是他不养而是老太太拗着要走,老太太的遗产应按那份“抚养遗赠协议”执行,且强行占了那处房子。家庭协议和公证遗嘱发生碰撞,张老太太的遗产应按哪个协议处理?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张老太的遗产应该按照她的遗嘱继承,即由张老太的女儿继承房产,张老太大儿子应在一月之内搬出该房子。
[评析]家庭会议上达成的关于赡养老人和财产继承的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其效力小于张老太最后立下的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因此张老太的遗产应按张老太的公证遗嘱执行,这种判决是恰当。
点评法官: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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