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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

2011-06-22韩岳

活力 2011年8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权

韩岳

[摘 要]代位继承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对法定继承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是保护公民私人财产顺利转移的重要法律依据。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有必要对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实现公民的私人财产继承权得到足够的保护。

[关键词]继承权;法定继承;代位继承

所谓代位继承,各国通行的概念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 ,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遗产份额的一种法律制度。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定继承的一种重要补充,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的适用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具有法定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是一次性继承,是间接继承,区别于转继承的两次连续直接继承。

一、 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概念

我国《继承法》第 11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二、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发生条件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和意见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代位继承是指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作为代位人继承被代位人应继遗产份额的制度。由此 ,代位继承必须满足 :①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包括自然死亡 ,也包括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死亡 ,则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不发生代位继承。③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未死亡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子女、孙子女 、外孙子女等。我国继承法规定除了晚辈直系血亲外,配偶、长辈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等亲属均没有代位继承权。④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一旦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就不会发生代位继承。

三、代位继承的性质分析

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在法学理论界主要有“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两种。立法上对代位继承权性质的不同主张,将直接关系到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能否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问题。代表权说,又称为代位权说 ,认为代位继承人不是依据自己本身所固有的权利 ,而是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而继承,是被代位人的代表。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其直系卑亲属自然就没有代位继承权可言了。法国民法采用代表权说。

固有权认为“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继承。因此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时,其直系卑亲属仍可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代其位而继承”。瑞士、日本等国采用固有权说。可见,代表权说与固有权说关于代位继承的异议之处在于当被继承人子女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其晚辈直系血亲有无权利代位继承。无论代表权说还是固有权说,都有其自身的优点与缺陷,又有着很强的生命力。所以选择“代表权说”还是“固有权说”,必须立足于各國的实际情况。

四、我国代位继承权制度的分析

从我国继承法规定层面来看,我国代位继承制度明显采用了“代表权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8条中规定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这说明我国代位继承制在采用代表权说的同时,又有所适当补充,体现了养老育幼原则和公平原则。在继承法中,设立代位继承是为了保护代位继承人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利益,为了对弱者提供社会保障,以抚养未成年人和照顾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使被代位人未成年的直系亲属在被代位人死亡后生活上有所保障。因为在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往往未成年而不能独立生活 ,或者由此造成生活困难。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如果当父母拒绝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就会产生孙子女、外孙子女丧失了代位继承权,从而无法保障上述基本原则的实现,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我国从法律上应当确认继承被继承人是代位继承人固有的权利,认定代位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地位,放宽代位继承的条件。明确规定当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代位继承人仍然可以代位继承。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死者的意愿,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继承权,避免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转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 ,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民的私有财产份额也在不断增加。对于完善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制度而言,对公民的现实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代位继承制度应当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 ,结合历史上的继承传统、习惯以及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先进的继承制度 ,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进一步加以完善,给公民以更加完备的保护。(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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