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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式新举措

2011-06-22钟国庆

活力 2011年8期
关键词:新举措化解矛盾

钟国庆

[关键词]环节;化解;矛盾;新方式;新举措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具有复杂性、多层次性、多样化的矛盾问题增多,以往单纯依靠一个部门就能全面解决这些矛盾的观念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应从更新的视角去审视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工作,创新调处化解矛盾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工作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使执法办案的过程真正成为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以更好的法律监督成效为社会提供可靠的检察保障。

一、转变观念,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

1.要深刻理解当前社会矛盾的成因。利益关系矛盾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经济原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的利益意识不断觉醒并得到强化,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断被打破,在这个变化过程中,无形之中会形成利益差距,从而导致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大量增加并日趋复杂。法制不健全、法律观念淡薄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原因。当前我国法制还不十分完善,一些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决策不科学是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政策原因。

2.要摆正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定位。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目前,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类案件多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检察工作环节,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成为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任务。因此,检察机关要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其政治使命,以促进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为其出发点,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其着眼点,增强化解社会矛盾历史责任感,将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贯穿检察职能的各个环节。

3.要树立和强化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的平等地位,承认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以理解、尊重和帮助等人性关怀措施,促使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理顺情绪,接受检察执法,解决矛盾纠纷。树立宽严相济的理念。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和创新办案方式,致力于缓和、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彻到执法办案中,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加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化解矛盾。

二、创新机制,增強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

1.强化整合的效果,建立化解矛盾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强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领导首问首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积案、加强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使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要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互动机制。整合控申、民行、侦查监督、公诉、反渎、反贪等业务部门的力量,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流程,强化信访风险意识。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之间建立矛盾纠纷处理互动机制,及时沟通、配合协作,对同一矛盾纠纷明确各自职责。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社会矛盾纠纷防范机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目标是使司法的准确性和社会对抗的减少,既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执法办案中切实适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对那些初犯、偶犯、犯罪中止、首犯、自首立功、未成年犯罪等等依法适用从轻减轻的案件,当宽则宽,从宽从轻处理,对那些因邻居、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案件,则可以通过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不批捕等新举措,从宽处理。

3.关注弱势群体,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救助机制。加大对困难刑事被害人、困难涉检信访人救助的力度。制定出有相关财政局、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困难刑事被害人,涉诉困难信访人救助机制。比如对家庭困难,特别是因为犯罪分子致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给受害人适当的经济救济,防止受害人因陷入经济困难而申诉、上访。充分化解潜在的矛盾,发挥好救济、救助机制的作用,体现检察机关察民情、解民忧、化民怨。

三、突出重点,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

1.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环节,化解社会矛盾。职务犯罪等腐败案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危害后果不一。检察机关要把关注的目标更多的投向那些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许多群众的具体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危害面广、后果更为严重,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检察机关要投入更多、更大的精力去查办这些案件,要通过查办案件来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

2.在批准逮捕环节,有效化解矛盾。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予以逮捕,对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在逮捕必要性的把握中要充分考虑该案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否得到了化解,捕或者不捕还可能引发那些新的矛盾。对有明确受害人的案件,要尽可能地征求和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对那些对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礼道歉或物质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的轻微刑事案件案件,不能一捕了之。

3.在公诉环节,有效化解矛盾。在公诉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取得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的双重效果。努力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对轻微刑事犯罪,要坚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原则,依法运用好法律赋予的不起诉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检察机关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两种措施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方面的积极意义。

4.在诉讼监督环节,着眼于化解矛盾。在民事行政监督工作中,既要关注案件的判决、裁定是否公正,也要关心涉案的矛盾是否得到化解。对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其进行纠正。对于判决裁定基本公正,但涉案矛盾没有化解,当事人反复申诉的,不能简单地做出不抗诉决定,要耐心做当事人工作,尽可能地化解矛盾,并使其服判息诉。在立案监督工作中,应把重点放在危害群众利益,群众投诉无门,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上,并始终关注案件进展和矛盾的化解。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初犯、偶犯、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尽可能地做好化解矛盾工作,慎重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更要防止监督立案不当而引发矛盾。□

(编辑/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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