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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基金:私人银行的业务突破口

2011-06-19汪其昌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1年8期
关键词:受托人控制权家族企业

汪其昌

私人银行业务是零售银行的高端业务。目前国内的工、农、中、建、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主要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都设立了私人银行业务部或者称财富管理部,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高价值金融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对象大多是成功的民营企业家,然而,鲜见有国内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部门针对民营企业家的家族企业传承状况进行金融服务方案设计。

以浙江为例,浙江的经济主体民营企业基本是以家族企业的组织形式存在,其生产总值已占全省GDP的70%以上,税收占比60%以上、外贸出口收入占比45%以上、提供就业人口约90%。这些家族企业大多正处在成长和企业组织制度转变期,同时也处于传承期。浙商研究会的调查结果显示,未来5-20年将是家族企业及其财富从第一代创业者转向第二代继任者的高峰期,有80%的浙商家族企业面临交接危机。而一项来自麦肯锡的研究表明,全球范围内家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4年,其中只有大约30%的家族企业可以传到第二代。

基于中国的传统和现实状况,近99%的企业家都愿意把家族企业及其财富交给自己的后代和家族里其他亲属。目前只有万向集团、方太集团、均瑶集团、龙盛公司等极少数家族企业顺利完成了向第二代的传承,而大多数家族企业的传承还处于进行中或停滞状态。然而,令家族企业家们常常感到困扰的问题仍有很多:一是家族企业亲人内部有利益争斗、代际冲突;二是家族内部继承人可能面临因事故和疾病死亡;三是家族内部的继承者对此不感兴趣或者无经营管理能力;四是多子女家庭家族繁衍扩大所衍生的诸多问题,如果均分容易导致把企业资本分薄,一个大公司往往被分成了几个小公司各自发展,这可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抗风险;五是在控制权转移和企业成长与外部关键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矛盾交易中,找不到合适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安排,首鼠两端,坐失发展良机。

数度经历社会动荡的近现代中国还没机会孕育出像肯尼迪家族或洛克菲勒家族那样的榜样,缺乏历经数代的家族企业及其财富代际传承的成功案例可供借鉴。因此有企业成长与控制权转移双重任务的家族企业,很自然提出疑问,如何把握企业控制权实现转移使之不夭折,并且使得家族企业成长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笔者认为,私人银行业务部帮助家族企业老板设立家族信托不失为一种为高端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可供选择的主要业务内容。

如图1所示,家族企业成长和代际传承的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股份控制权、经营控制权和决策控制权由三权合一并且集中于一人走向分解和稀释,分散于数人,也就是金融债务资本的引进,导致企业规模的成长与决策控制权转移股本的引进引起股份控制权的稀释,或更换控股股东导致股份控制权的转移;人力资本的引进,导致企业知识维度的成长与经营控制权的转移。这些最终导致企业制度变迁,典型的如家族企业从家庭企业变化为古典家族企业、非古典家族企业、现代股份制家族企业和完全的公众公司。

如何在国内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使得家族企业既保持股份控制权,又使家族企业吸收外部关键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做到基业长青、永续经营?有设立慈善基金会和家族信托基金两种形式。下面利用几个例子来介绍银行应该如何设计操作。

1.通过慈善基金会股份表决权信托掌握家族企业控制权。2005年,牛根生捐出家族名下价值10亿元的蒙牛乳业(02319.HK)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成立老牛基金会。这些股份的所有权属于基金会,牛氏家族成员不能继承,但可以透过基金掌握股份的表决权并出任蒙牛的重要职位,如董事长。至于股利收益,在牛根生有生之年,51%归老牛基金会,49%归其个人;之后则100%归老牛基金会,其家人只领取相当于京沪穗三地平均工资的生活费。不过,蒙牛后来被中粮收购,以慈善基金控股企业的设想已不存在,但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2009年3月,福耀玻璃(600660,sh)董事长曹德旺宣布,捐出家族所持福耀玻璃股份的58.8%(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5%,市值约35亿元),成立河仁基金会。曹德旺表示,基金会能代替他行使福耀玻璃大股东的权责,并且可以通过高抛低吸投资股票,但基金所持福耀玻璃股权的上下浮动范围不能超出入股时比例的10%。

企业家捐资成立的慈善基金会,除发挥企业家回馈社会的慈善功能、有助家族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外,还因为机构名下的企业股权不得或不易转让或出售,对家族长期控制企业有关键性的作用。

2.通过家族信托基金实现家族企业控制权有序传承。不少企业家以家族信托基金(family trust fund)控股企业。信托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财产关于财产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settlor,即财产所有人)将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依照信托宗旨为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可分为公益及私人两种,其主要区别在于受益人的不同。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大众,而私人信托则为私人的利益而设。

图1企业成长中控制权转移分析框架

目前,大多数的家族信托都是私人信托。因属私益性质,家族后代可根据委托人设下的分配法则获取信托股权收益,保障自己的生活,而不像在公益信托与公益基金会下,家族成员会丧失股权的收益。当然,家族也可以通过家族信托开展公益事业,进行慈善活动。更重要的是,委托人常常在信托契约或意愿书中设立家族财产不可分割和转让或信托不可撤销的条款。因此,家族信托也有紧锁企业股权的功能。不少香港家族如长江实业的李嘉诚家族、恒基的李兆基家族、新鸿基地产(简称“新地”)的郭氏家族等,都使用家族信托来控股企业。

中国内地也有家族企业利用家族信托传承企业,通过家族信托基金实现股权集中控制。例如,1997年成立的雅居乐集团,原本由陈氏兄弟分别持股,陈卓林和陈卓贤为集团主席及副主席;陈卓雄、陈卓喜和陈卓南三人为执行董事和高级副总裁;陈卓林夫人陆倩芳为联席总裁。为完成2005年12月赴香港上市的目标,陈氏家族将集团业务进行了重组,于2005年7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雅居乐地产(03383.HK),并将分散的家族股权集中后注入一间名为Top Coast的投资公司,以其作为陈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陈氏五兄弟及陆倩芳为其受益人。目前,Top Coast仍拥有雅居乐地产60.8%的股权,为其第三大股东,能直接参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

香港216家上市家族公司中,1/3的企业以家族信托的形式控股(表1)。反观内地,较之港台,虽然我国2001年颁布《信托法》,但没有人利用信托制度实行家族控股,多是利用金字塔形方式交叉控股。

丹麦有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非上市公司,承办初期,创始人拥有100%的股权,退休后,把股权分给三个子女,其中长子所得股份最多,这是股份第一次分散。随着家族人员的繁衍,继承的延续,到第四代,股权分散在23个家族成员中,出现了新的吃大锅饭现象,导致企业效益滑坡。从这方面可以看出,设立家族信托基金,适当集中股份的益处。

我国许多银行已经意识到信托法律制度在开展私人银行中的重要性,出资收购信托公司,绝对控股,如建设银行控股安徽信泰信托,招商银行控股西藏信托,交通银行收购改组湖北国际信托。银行可以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企业内部进行管理,但是我国的银行对于企业管理大多是外行。因此可在信托内设立受托人委员会(board of trustee),除了家族各方代表外,委员会亦应包括家族以外的专业人士(如税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法律专才)与立场中性的社会贤达,以充分发挥平衡利益、调解纷争、监察决策与资产的作用。委员会更需选贤与能,聘任合适的企业经理人,建立与执行家族成员参与经营的规章,同时维护没有参与经营的家族受益人的利益。当然,委员会还可以协调家族成员各尽所能(如担任董事、投入公益事业等),以维系并发扬家族声誉、理念、文化等特殊资产。非家族中立人士在委员会内应占明显比例,有一定任期,并有实际的投票决策权。若只请家族成员和好友担任委员,委员会将有名无实。

表1香港部分通过信托控股的上市家族公司

为什么信托可以作为家族保持绝对控股的载体?依照我国的信托法律规定,信托基金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禁止混同。依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相互交易,要分别管理和记账。

二是具有破产隔离的特性。依《信托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受托人依法解散、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得作为清算财产。

三是法院不得强制执行。《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非下列四种情形,法院不得强制执行: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对该信托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负担的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是抵消的禁止。《信托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充分信托财产产生的债务,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产生的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五是具有连续性。依照《信托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不因受托人解散、撤销和破产而影响信托财产,受托人辞任时,新的受托人选出前仍然要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受托人职责终止时,由新选任的受托人承继。

这种连续性有利于确保公司管理的安定与持续,从而维护控股股东所建立的若干公司政策,并使若干适任的董事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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