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膨大与司法的踌躇
2011-06-16逄政
逄政
法律的修订以及司法解释将是填补法律空隙的必由之路,并牵引着司法的触角更加深入社会的肌理
任何法律从诞生的那一天起,都带着先天不足的胎记。所以,法律的修订以及司法解释将是填补法律空隙的必由之路,并牵引着司法的触角更加深入社会的肌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越是完善,司法机关就越是“有法可依”。
我们对此毫不怀疑,并始终保持着恒常的热度。97刑法修订以来,光修正案就已经有八个,司法解释更是令人眼花缭乱,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知识产权、金融安全等等。可以这么说,中国的刑法体系正在并还将不断地膨大。
这也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运用刑法实现对社会更加有效的治理。不过法律的数量与司法的效力并不总是成正比,至少在短时间内可能会是这样。
如果把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新法)比做一个新生儿的话,那么司法机关在面对这个新生儿的时候,除了创造一个第一,制造一点司法噪音之外,经常会是无语的踌躇与不知所措,如同举行了一场诞礼之后,把那个新生儿搁在摇篮中久久无法下地。
这种踌躇首先来自陌生感所带来的文意理解,就像波斯纳所说的那样,有人突然告诉你“苏格拉底会死”。
就会有人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苏格拉底到底是那个希腊人,或者仅仅是一只沙鼠,“会死”是指“会犯错”还是“生命的终结”。想着想着,人们犹豫不决无所适从,在经过无数次学习、研讨之后,仍然用期盼的眼光望着远方。
打个比方说,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那么“现场”是指哪个现场,是犯罪现场,或者是犯罪分子任何被发现的现场。例如,被害人与犯罪人在马路上偶遇,被害人报警而犯罪人明知被害人报警在原地等候,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是否自首?
当然这样的踌躇,也许只会是一个短暂的阵痛,只要听到远方楼梯的响动,或者达成共识,那些踌躇都会显得多余。但是,新法如果遭遇拦路打劫,或者聚众哄抢,那种踌躇将会是一种无奈。
所谓拦路打劫,说的是新法刚刚落地,或者尚未落地,就被连根拔起,或者凌空劫持。人们望望天,望望地,一脸的茫然与无奈,剩下的只有等待。当然,这样的打劫也许不会是件坏事,所谓法律的施行,不过是追求结果更好,这也正是立法的目的所在。
而聚众哄抢,来自于诸神之争。这似乎已经有规律可循,每当一个新法诞生的时候,各路神仙便纷纷以专家的面孔蜂拥而至,他们来自学界、律师界、司法界甚至与法律无关的什么界,著文立说、荧屏亮相,随后便陷入江湖混战。
当然,这其中不乏具有神圣使命感的法界精英,但也不乏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江湖术士。遗憾的是,最终结果往往是,犹如人人在那个新生儿身上涂了一把灰,人们已经分辨不出他的本来面目。而等那场狂欢式的哄抢沉寂之后,那些法界精英才得以收拾战场,凸出水面。于是人们告别踌躇。
面对日益膨大的法律,司法机关的另外一种踌躇在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与司法实务的对接。如,现在已经有人就刑法修正案(八)中扒窃、入户盗窃是否无论数额一律入罪提出不同意见,而先前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情况都需要具有一定的数额标准。
从某种意义上讲,各地为了有效地执行法律,都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出台了一定的“地方粮票”。而当新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与其发生冲突的时候,这些“地方粮票”也就面临再版的选择。而这,往往也需要一个过程与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