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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白宫书记案”丈量国家的法治

2011-06-11刘洪波

新民周刊 2011年8期
关键词:举报者区委书记治安

刘洪波

一般的腐败案只是贪贿而已,“白宫书记案”还调用司法机器对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予以直接的、体系性的损害。国家法律和法律机关以此而成为实现官员个人意志的工具。

安徽阜阳市颍泉区“白宫书记案”曾经轰动一时,近传已经结案,举报人李国福家属获赔88万元。

2007年,因举报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修建豪华办公大楼“白宫”,李国福、其妻袁爱平、女婿张俊豪均被拘捕。2008年,李国福死在监狱,事件引起公众关注。2010年2月,张治安以受贿罪、报复陷害罪被判死缓。2010年10月,颍泉区反贪局局长郑涛、副局长徐光因参与打击报复被处党内严重警告,调离检察院。

这个案件可以丈量现实社会与“法治社会”的距离。李国福因举报一个区委书记,身死冤狱,举家受难,损失无以弥补。再大的赔偿,无法使死者复生;遭受非法拘捕的经验,也不是钱可以换算。举报者被权力报复,系狱而死;举报者家属也遭到权力的报复,复活了“连坐”。还有罗织罪名,榜掠求证,加上举报者“放过家人”的哀告和屈服,以及虽屈服而不得免的苦难。张治安的治理,若以黑暗来形容,难道有什么夸张?

前不久,曾任河北省委书记的程维高去世。这名2003年被开除党籍的高官,曾使举报人郭光允遭受8年迫害。相比于郭光允,李国福的举报,事实更加明显(白宫人人眼目可见),官员层级更低,而付出的代价更大。

我当然不以为,这样两件事情的比较,可以判断法治的退步,但至少可以表明,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之中,法治进步的水平到底如何。

摒弃人治,实行法治,在当代中国成为历史性的选择,已有30多年。早在十年动乱结束未几,“权力过分集中”,“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式的人物”“权力不受限制,別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上下级之间的“猫鼠关系”、乃至“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以及一个人随意破坏法律,“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等等思考,就已展开。至上世纪90年代,建设法治国家已经载诸宪法。

像张治安这样的区委书记,在权力序列里不可谓高,但其“违法能量”已是足够强大。行贿受贿,铺张靡费,无视治域贫困现实,穷奢极欲建豪华官衙,这已是权力对民众的背叛,而张治安更进一步,对举报者大治其罪,一意之立,法律失陷,黑狱顿成,号哭一片。如此权力,难道不可以称之为势焰熏天?

其实,说张治安对举报者“大治其罪”,并不确切。按照法律,张治安并不执掌司法权力;而给李国福治罪者,则是颍泉区司法机关。作为区委书记,张治安合乎制度地拥有领导权力,这权力经张治安的使用,可以说类同于口出法随的君主之权。在其治域内,国家法律随其意志而解释,司法机器随其旨意而行止。

尽管任何腐败案件中,我们都能够看到权力制约的缺乏,看到“尤其一把手权力缺乏约束”,但“白宫书记案”更令人不可接受的,是不受约束的权力显示出的“全面专制”样式。一般的腐败案只是贪贿而已,“白宫书记案”还调用司法机器对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予以直接的、体系性的损害。国家法律和法律机关以此而成为实现官员个人意志的工具。

在“白宫书记案”中,赔偿单位还有当地司法机关。然而,这些赔偿单位,未闻将受到何种究责;参与制造冤狱的,不过警告和调离。违法所付的成本,是如此低廉。这种处理,与其说是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不如说是坚固一些人违法枉法以承权力之意的信念。

张治安无疑是李国福死亡事件的首恶,但相关的机构、万民之视听、人心之指向,都不足以使首恶受到阻碍,不足以使协从者退却,这足以表明在真正的法治国家“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在这里仍然有着不断发生的制度基础。从权力运行的程序来说,张治安以区委书记之职,全面领导颍泉地方事务,“组织”、“法律”、“人民”等等符号,因区委书记这一职务而具体化,再具体到担当职务的张治安个人。个人专断,个人擅权、权力集中、家长制等等,在张治安身上体现无遗。这不是张治安个人的问题,而是因为他掌握的权力从制度上具有发展为“小皇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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