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审查法规、规范的适用性
2011-05-26山东省济南船舶检验局
山东省济南船舶检验局 高 伟
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作为船舶检验的第一关,是保证船舶建造质量、运营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前提。审图人员对图纸资料法规、规范适用性的审查,是准确查找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中的错误或遗漏、切实保证审图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本文针对审图工作中发现的常见缺陷,结合部分实例,对法规、规范适用性做出分析。
法规、规范的时效性
对时效性的把握,首先必须清楚的是法规、规范对“新船”做出的不同界定。规范所指新船是“规范生效之日起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新建船舶” ,法规所指新船则指“法规有关篇章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这种本质上的差别是由于两者的使用条件不同所致:规范是船舶设计和建造应遵循的技术标准,船舶只要签订了建造合同其就必须满足相应规范规定,即使是合同废止船舶不建造,只要设计过程完成,规范意义上的“新船”就存在。法规是仅对实体船有效的法定规则,实体船包括现有船和已安放龙骨的船舶。
每一法规、规范的出台,都会注明生效日期,在法规、规范生效之日起及以后建造的新船都应按新的法规、规范执行。通常来说,新船图纸设计会按新的法规、规范的要求执行,但在图纸的复用中往往会忽略了这一点。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重大的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新法规要求。另外,必须注意法规、规范修改通报的生效日期。
概念、定义和适用范围
常规船型设计,法规、规范针对不同船舶类型均提出了相应要求,其中概念、定义和适用范围看似简单,实际应用过程中却会出现错误理解、片面理解,有时甚至还会发生设计方主观故意模糊或者回避有关概念的情况。因此,正确把握法规、规范中的概念、定义和适用范围,选择准确的法规、规范以及其中的适用条款,是审图人员运用规范进行审图工作的前提,也是避免出现原则性错审的关键。
在客船方面:按规范及法规定义,客船系指载运定额乘客超过12人的船舶。对其引申理解,一是客船并不等同于载客船舶,载客船舶既有可能是客船又有可能是货船,它是客船和载客不超过12人船舶(货船)的统称;二是对于载运载货汽车的船舶,汽车上的司机和随车工作人员皆为乘客;三是从规范、法规定义来讲,渡船属于货船中的分类,而车客渡船则属客船中的分类,不能将车客渡船理解为渡船的分类。对这几点应准确理解和把握。如某送审图纸,设计船舶类型为渡船,用于黄河浮桥拆解后两岸农用车辆的渡运。审阅相关资料时发现该船设计承载农用汽车数量为14辆,整套设计中均未体现规范、法规对客船的要求。经与设计单位及船东沟通证实,司机及车上工作人员亦需同船渡运。因此,该船应按“客船”中的“车客渡船”设计,而不是按“货船”中的“渡船”设计。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设计方忽视了车辆司机及随车工作人员亦属乘客的概念和实际渡运要求。
在高速船方面:按规范定义,内河高速船对航速的要求为:船长5m≤L<15m的船舶,最大航速V≥3.71.1667m/s且V≥18km/h;船长15m≤L<50m的船舶,最大航速大于V≥3.70.1667m/s。普通船舶分类对航速并不敏感,但对设计航速V≥18km/h船舶需引起格外注意,尚应按满载排水体积进一步计算航速并对照规范、法规规定约束条件以判断是否属于高速船,如果设计人员经验不足或者考虑不周,往往会出错。如某送审图纸,设计船舶类型为钢质普通旅游客船,船长16.9m,设计航速为13kn(即24km/h),设计满载排水量=29.145t。按规范定义计算可知,该船应属高速客船,图纸资料应按高速船相关规范、法规重新设计。另外,河船规范、海船规范对高速船的定义有所不同,审图时尚需注意这些差别。
对于半舱船。按规范定义,半舱船系指载货甲板低于强力甲板的垂直距离h0不大于0.5D规定范围内的船舶。半舱船概念的核心是载货甲板距强力甲板距离,对此通常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审图过程中发现,存在设计方主观故意模糊概念的情况,而设计方模糊概念多半来自船东追求减少材料使用、增加载货量的利益驱动。如某送审图纸,设计船舶类型为半舱船,型深4.2m,但从图纸审查发现载货甲板距基线高度2m,明显不符合半舱船概念。对此,不仅审图验船师要注意,实施建造检验的验船师更应引起重视,避免建造方故意降低载货甲板高度而带来大的安全隐患。对半舱船,另一个关注点是货舱开口问题。如果半舱船货舱口开口宽度满足b/B≤0.8这一条件,即使货舱开口符合大开口船的规定,亦不需要按大舱口船补充规定进行结构设计;如不满足,则需按规范规定补充弯扭组合强度的计算。
两个概念的理解应用。一是首尾舷弧高度取值问题。在形状干舷计算舷弧对干舷的修正时,采用的是首尾垂线处的舷弧高度,此高度应在型线图中准确标明。在审图过程中发现这一点往往被忽视而采用首尾端舷弧高度,致使修正值偏于危险。二是无货舱盖货船视为非敞口船的风雨密问题。内河普通干货船在干舷计算时,通常亦视无舱口盖货舱口为风雨密而按非敞口船计算,而设计中却不体现风雨密的实现措施和方法。虽然现行的内河规范并没有货舱口风雨密型式的具体规定,但这并不表示设计人员、审图人员可以放弃对此的关注,此时应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的规定进行设置,并采用冲水试验来判断是否符合风雨密的要求。建议的冲水试验技术参数如下:水柱流量≥10L/min,冲水软管的水压力为0.2MPa,喷嘴离冲水试点的距离≤2m,每一试点冲水持续时间≥3min,水柱对试点周边每侧0.05m内区域冲;试验点应选在舱口盖布的封口处,至少选取4处;合格标准为每一试点冲水后进水量≤0.5L。
法规、规范的完整性
法规、规范是图纸设计审查工作的依据标准和法律文件,法规与规范、规范与规范、法规与法规以及法规、规范各篇、章、节之间相互关联、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标准体系。在使用法规、规范时,应从总体上把握法规、规范,准确、完整地逐条对照,查明设计图纸及计算资料是否有错误和遗漏之处,并注意各相关图纸之间的一致性以及图纸与计算书之间的一致性,达到完整、准确的审图目的。对待法规、规范的完整性要求必须严谨、正确对待,不可随意理解、放宽或免除。
如江海通航船舶,内河法规明确规定“江海通航船舶根据航线的具体情况,除另有规定外,应满足本法规和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此时切莫认为对同一项目或内容海船要求就一定高于河船,而忽视对河船法规、规范条款的对照审查。如对闪点小于60℃(闭杯试验)货物的自航油船、液化气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救生艇的配备要求,内河法规规定船长40m及以上即需配备救生艇,而海船法规规定船长小于60m航行于近海、沿海及遮蔽航区的,配备气胀救生筏即可。因此,船长大于等于40m、小于60m的此类海船如果进入内河航区还应配备救生艇,否则其航区不得包括内河。
总的来说,船舶图纸审查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审图人员需对法规规范正确应用、严格执行,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设计图纸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使可能存在的危险降至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