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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兵役行政法律责任形式

2011-05-16李伟自

法制与社会 2011年8期
关键词: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摘要兵役行政法律责任是在兵役活动中有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行政性质的法定不利后果,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行政处分、军人承担的军事行政处分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三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对何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形式做出了专门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内容笼统、处罚标准不清等问题。科学界定拒绝、逃避兵役义务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相关处罚内容与措施,对《兵役法》中兵役行政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做出法律解释,将有助于明确违反兵役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促进公民自觉履行兵役义务与国家兵役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兵役法 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作者简介:李伟自,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2009级军事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E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6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专章对违反兵役法律规范、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可以概括为兵役行政法律责任和兵役刑事法律责任两方面内容,本文仅对兵役行政法律责任进行专门研究。根据违反兵役义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兵役行政法律责任分为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行政处分、军人承担的军事行政处分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三种形式。

一、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①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行政处分,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而不适用于军事行政机关。按照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兵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这一条款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款适用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行政处分等同于我们这里所讲的行政处分,而军人承担的是军事行政处分。即当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且尚不构成犯罪时,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若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不属于兵役行政法律责任研究的范围。《兵役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应该采取何种具体的行政处分措施,只是笼统地规定了行政处分的原则。笔者认为,这样规定虽然缺乏了法律适用上的可操作性,但是给予国家行政机关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必要的,毕竟法律没有办法囊括所有的现实情况,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兵役行政法律责任的轻重程度,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二、军人承担的军事行政处分

军人承担的军事行政处分,主要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规定的纪律处分。2010年6月15日新施行的《纪律条令》中第七十九、八十条规定:对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士兵的处分项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撤职开除军籍等具体形式。

《兵役法》中规定军人承担的军事行政处分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二是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简言之,就是有逃避兵役义务和妨碍兵役工作行为的军人应当承担军事行政处分。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条款在承担军事行政处分的主体称谓上存在差异,前者规定为“现役军人”,后者规定为“军人”。那么,这一称谓上的变化是否会引起责任主体的变化?妨碍兵役工作的军人是否包括现役军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笔者认为,能在兵役工作中起到阻碍作用的军人应该是负责兵役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这些部门并不是全部由现役军人组成,例如负责预备役工作的预备役人员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军人,《兵役法》中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立法者应当对《兵役法》的相关条文进行法律解释,比如这里所说军人的范围究竟有多大,这关系到承担兵役法律责任主体的问题。这样一来,可避免实际执法中兵役机关权力的滥用,规范实践中兵役机关的执法行为,增强兵役法的可操作性,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利。②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行政义务的责任形式。《兵役法》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体现在第六十一条中,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逃避兵役义务,“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这种行政强制措施能够确保兵役义务的履行,保证兵源充足,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所实施的惩罚措施。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并不能全部适用于兵役行政法律责任中来,因为兵役行政法律责任仅是对违反兵役法律规范的惩处措施,并不涉及行政法的其他领域,有个别行政处罚方式并不适合兵役法领域。具体而言,根据《兵役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限制公职、出国或升学和行政拘留。

1.警告

警告是行政主体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根据《公务员法》和《纪律条令》中的相关规定,警告不仅仅存在于行政处罚中,而且还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受到的行政处分中。《兵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对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虽然这里所讲的警告是行政处罚时适用的警告,但无论是行政处罚领域还是行政处分领域,警告都是最轻的惩处措施,只能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实施。

2.罚款

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形式。在《兵役法》中,罚款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违反兵役法律规范的行为:一是负有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或者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二是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三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四是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罚款可以适用于《兵役法》当中规定的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惩处方式。但是目前各省市对于罚款的标准不一,虽然对行政相对人会产生实质上的不平等,但是由于各省市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等,所以存在差别也是不可避免的。

笔者注意到,在《兵役法》中规定的罚款通常与责令改正并处。所谓责令改正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而责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以维持法定的秩序和状态。④责令改正是否也属于行政处罚中一种独立的处罚措施呢?这需要对责令改正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责令改正的属性有三种形态:一是责令改正单独适用,并不伴随行政处罚;二是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三是法律明确规定,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并行适用。第一种形态的责令改正只起到教育和惩介的作用;第二种形态的责令改正是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若违法行为人不服从命令,才会引起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第三种形态则是行政处罚的内容之一,往往与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行适用。在前两种形态下,责令改正的性质应该是一种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三种形态下,责令改正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处罚措施。

《兵役法》中规定的责令改正是一种多重性的行政行为,如何定性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具体分析。如第六十一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这里的责令改正应当属于第二种形态,即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是一种行政命令。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这里的责令改正就属于第三种形态,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3.限制公职、出国或升学

限制公职、出国或升学,是指限制或剥夺违反兵役法律规范的公民担任公职、出国或升学资格的处罚形式。这种处罚方式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处罚方式,但是我们可以在其中找到其存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兵役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也就是说,负有兵役义务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可能是出于其他出路的考虑。《兵役法》的这一规定直接剥夺了逃避兵役法律义务的公民选择其他出路的权利,有学者对其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但笔者认为,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履行好兵役义务才能维护好国家安全、保护好国家利益;为了个人利益而放弃兵役义务是讲不通的,因其逃避了兵役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处罚。

4.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兵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其中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无法适用于兵役法领域,其他三种形式可以适用到兵役法领域中来,作为兵役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形式,属于行政处罚中较重的处罚形式,因此只有违反兵役法律规范的行为达到足够严重的程度时,才可适用行政拘留。所以,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之前,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决定,在程序上保证行政拘留决定作出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注释:

①③秦敏.析兵役行政法律责任.武警学院学报.2006(5).67.

②秦敏.兵役行政处罚探析.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2(4).87.

④刘聚刚.“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律属性和使用探讨.http://cgzf.qingdao.gov.cn/n8337722/n8347252/15056914.html,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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