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责任思考
2011-05-14刘敏王新宇
刘敏 王新宇
摘 要:在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扮演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弊端也显现出来。为此,政府要积极借鉴外国政府在慈善组织管理中的宝贵经验,从政府与慈善组织关系、监督管理制度、外在法治环境等方面来推进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实现政府的责任。
关键词:慈善组织;政府责任
一、慈善组织含义及其发展现状
(一)慈善组织的含义
慈善组织是进行或开展慈善活动的机构,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福利与服务的机构。它是非政府组织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具有慈善福利思想和服务特征的机构都属于慈善组织。国家的一些机构,虽然有社会服务特征,但因为属于国家财政的范畴,就不能成为慈善组织。所以,只有那些以慈善为目标并承担慈善功能的非营利的民间组织,才算真正意义上的慈善组织。
(二)慈善组织的发展现状
中国大慈善家熊希龄曾言:“孔教言仁,又曰博施济众;耶教言博爱,又曰爱人如己;佛教言慈悲,又曰普度众生。”慈善理念和文化在中华文明里源远流长,但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十多年里,慈善事业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却基本是停滞的。一直到1994年全国慈善总会成立后,我国慈善事业才真正走上正规化发展道路。
1993年1月,全国第一家以慈善会命名的社会团体吉林省慈善总会成立。1994年4月12日全国第一家综合性的民间慈善组织中华慈善总会于北京成立。中华慈善总会的成立,标志中国的慈善事业走上了正轨。经过20多年开拓和进取,目前中国慈善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各级各地先后成立了许多慈善机构,并积极开展扶贫、救灾、助老、助残、助孤、助学、助医等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中央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第一次把慈善事业写入了全会文件并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①在十届三次人代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引导慈善事业进入了黄金时期。这充分说明,中央政府已将发展慈善组织视为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事业,将发展慈善组织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慈善捐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对慈善组织的支持力度,在遵循现行法规和制度的前提下,为慈善组织的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培育更多的慈善组织。
二、慈善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责任及其履行情况
(一)慈善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责任
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鉴于慈善组织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慈善组织的发展和繁荣仅仅依靠它们自身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要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支持,实现我国慈善事业的大发展,这不仅是我国各级政府的任务,也是政府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1、政府要塑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慈善组织的发展首先需要适宜的社会文化环境,缺乏现代慈善理念的支撑,慈善组织的发展就难以形成良性的内部驱动机制。因此,将现代慈善理念更深、更广地渗入公众意识之中,是发展中国慈善组织的重要任务之一。当前环境下,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 鼓励人们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慈善美德,提倡社会成员富裕后的乐善好施,通过人道关怀体现自我的社会价值,树立全社会相互帮助和关怀的新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使慈善成为一种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
2、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政府必须依据法律来管理各类慈善组织,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但是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整体的以慈善组织为对象的法律,有关慈善活动的法律法规分散在诸多的法律之中。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慈善组织法律体系,我国的慈善组织在其活动中才能有章可循,发展繁荣。为此,政府有责任加快慈善领域的立法建设,紧跟慈善领域发展的步伐,有效的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慈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我国慈善组织还依附于政府部门,政府对它们的管理还习惯于行政命令和指挥。在国家法治化的进程中,政府要转变对慈善组织的管理方式,从依靠行政命令到依靠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我国的慈善组织才能够获得发展良好的法制环境。
3、政府要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由于慈善事业是慈善组织用他人捐献的钱来做事,为避免慈善组织运行过程中的失范行为,杜绝工作中的违法现象和侵害捐献者或受助者权益的现象,慈善组织还需要接受并服从政府与社会的监督。
在中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下,慈善组织严重依附于政府部门,显示出政府对慈善组织的重要性。我们必须认识到,慈善组织的发展和繁荣仅仅依靠它们自身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要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社会环境,政策引导,监督管理等方面支持,实现我国慈善事业的大发展,这不仅是我国各级政府的任务,也是政府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慈善组织发展中政府责任的履行情况
1、政府在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的角色缺失,没有塑造适合的社会环境
公信力是公众的信任度,慈善组织的任务是在赢得社会成员信任的基础上,募集善款,并将这些善款用于社会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因此,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慈善组织存在和运转的基础。然而政府对如何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的问题仍然缺乏明确的认识,并且在实践中的有些做法不仅没有增强事实上还在破坏着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从而导致现阶段慈善组织在公众中的公信力的缺乏。
2、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立法工作不够完善,没有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从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相关法律来看,对于慈善组织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当前,仅有六部相关的法律涉及到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但是内容却较为分散,不甚系统。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全面规定慈善组织活动的法律或行政规章。因此,对慈善组织的活动准则,财物制度,捐助方式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3、政府对慈善组织监督管理并不完善,影响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慈善组织的资金来源大都在于募集资金,将其用到社会的弱势群体和需要帮助的人身上,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往往造成许多漏洞影响着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因此,慈善组织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有效监督。在我国政府对慈善组织进行了比较全面地渗透,很多慈善组织与其监督主管单位有着天然的联系,这就有可能导致监督不力;而且这种多主体监督主体造成的义务感缺乏往往带来监督的消极、被动,使慈善组织无所适从。
三、加强我国慈善组织发展中政府责任的对策
1、加大对慈善文化的宣传力度
根据2005年《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的精神,慈善文化建设要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规划②。政府要加大推动慈善文化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慈善意识,激发大家的慈善热情;将我国慈善文化建设纳入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程中,大力宣传慈善友爱,互帮互助,扶贫济困的慈善精神,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的新风气;要将慈善组织的活动深入进社区、学校、机关、企业、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慈善活动,普及慈善教育,宣传慈善文化,弘扬慈善意识,提升慈善水准,促进社会各个团体投身慈善事业。
2、政府要使慈善组织监督管理信息透明化,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过程不透明,内部运作的不公开,使得社会公众难以了解我国慈善组织的具体职能和运作,更谈不上对其进行监督,这种情况也极大的影响了慈善组织在我国民众心中的公信力。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政府有必要进行制度创新,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公开慈善组织的运转信息,扩大慈善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引发人们对它们的关注,从而提高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3、政府要重视慈善组织法治规范建设,促进慈善组织活动的规范化
虽然慈善组织在本质上是自治组织,慈善活动源于公众的意愿,但慈善组织的活动也要遵循法治的原则。但是我国法律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规定较为零散,并不全面系统,对慈善组织相关制度都缺乏明确的规定。我国慈善组织法治规范上的落后,已经制约着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及壮大。一方面,就大的法律环境而言,现有的法律规范不足以保护和激励慈善组织的权利和发展,组织的合法地位和有关权利,确保慈善组织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为慈善组织的活动提供法律基础。其次,立法要理清政府与慈善组织间的关系和各自的权责。长期以来,慈善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一直较为模糊,这方面法律的缺乏也是重要原因。政府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以此加强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分和二者各自的责任,为慈善组织活动的展开奠定必要的空间。再次,有关的立法活动需要推进慈善组织基本制度的建立,从而保证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注释:
①姜竹、芦奕.论社会保障制度变革下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07 ,(5):11-13
②民政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EB/OL](2005-11-23)[2007-06-10]http://opinion .people.com.cn/.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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