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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注意:串岗受伤也算工伤照赔

2011-05-1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保障局工伤保险工伤

张建的纺织厂发展得很快。他不但给员工买了保险,而且还对员工的工作内容以及范围进行了说明。

百密一疏,纺织厂还是出了事儿。

李容华是梳棉车间的推卷工。他一眼发现邻车间的抓棉机堵住了,赶紧跑过去用手清理清花池内的抓棉机。由于抓棉机打手器没有关掉,机器一开动,当时就把李容华的右胳膊打断了。右胳膊没了。

幸亏当初买了保险,于是张建联系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在了解后,回绝了赔偿申请:李容华属于串岗行为。酿成的事故完全是个人的错误所导致,不属于工伤。

得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李容华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容华所受伤害为工伤。保险公司对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结果,工伤认定是正确的。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一审判决维持新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认定李容华构成工伤的理由为:第一,发生事故时间在工作时间内;第二,发生事故的地点虽不在本人工作岗位,但在生产厂区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解释中对工作场所的解释,职工日常工作所在场所,不专指工作岗位;第三,李容华上班期间在工厂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法规没有对“工作场所”的范围和哪些属于“工作原因”的范畴做出明确界定。李容华是在清花车间的清花池内受伤,他是怕机器设备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主动进入清花池清理堵塞的棉花时受伤,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依照程序认定李容华为工伤,并无不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伤认定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笼统、列举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确认案件时,会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理解,使因工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在受到伤害后能在经济上得到救济。

“串岗”涉及劳动者是否违反用人单位章程和劳动纪律的问题。实践中,用人单位或相关方面往往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进行抗辩,认为劳动者串岗到其他场所违章作业,因此造成的伤害责任自负。但《工伤保险条例》中对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劳动者即使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或相关方面也得赔偿。《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了排除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李容华不存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工伤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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