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众利益和公众八卦之间
2011-05-14王秋思
王秋思
如果“公众利益”的辩护被合法用于所有新闻调查,民众隐私的大厦是否会就此倒塌?而如果“公众利益”的辩护被禁止,又是否会使新闻自由受到钳制?
继英国警方介入“窃听门”事件的调查后,美国联邦调查局也开始着手调查新闻集团旗下媒体,默多克及其传媒帝国面临的不仅是新闻伦理道德的讨伐,還有司法的问责。
今年4月5日,《世界新闻报》首席记者内维尔·瑟贝克和前任编辑伊恩·埃德蒙森因涉嫌“非法截取通讯”和“非法截取手机语音信箱”,被英国警方逮捕。随后,又有9名涉嫌此案的人员相继被捕,其中7人被指控“涉嫌共谋窃听信息”,另有2人被指控“涉嫌腐败”。
7月18日,新闻国际公司执行总裁丽贝卡·布鲁克斯成为《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东窗事发后被拘捕的第10人,原因是“涉嫌阴谋截取通信以及贿赂警方获取信息”。
根据英国2002年出台的《调查权限规范法案》第一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通过电信系统、邮政系统故意截取他人通讯属于违法。因此,以上人员如被控行为属实,则均已触犯刑律。
早在2007年1月,《世界新闻报》负责报道皇室新闻的记者克莱夫·古德曼,就因窃听被判入狱4个月。他被控窃听皇室以及政要的手机,法院裁定其触犯《调查权限规范法案》——该法案明确指出窃听属于“违法行为”。而他的拍档、私家侦探格伦·穆尔凯尔,也被判入狱6个月。
针对克莱夫和曼格伦的起诉,其法律依据是《调查权限规范法案》。事实上,英国的《数据保护法》也具有相关性。该法第55条规定,“未经同意而非法取得或公开他人的个人资料、向中间人购买非法取得的他人资料、出售非法获取的他人资料,构成犯罪。”但最终检方没有引用这一法律条款,主要是因为《数据保护法》中还指出:如果记者揭露的信息是公众真正需要的,那么,侵犯他人隐私就是合理的。
正因为这一关于“公众利益”的表述,使得一些媒体有了辩护,而一些“灰色手段”也有了“维护公众利益”的借口。因为,在“公众利益”和“公众兴趣”之间,往往难以界定。
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苏钥机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此次窃听事件我看不到任何公众利益存在,相反,我看到的只是公众八卦。”
如果“公众利益”的辩护被合法地用于所有新闻调查,公众隐私的大厦是否会就此倒塌?而如果“公众利益”的辩护被禁止,又是否会使新闻自由受到钳制?
对此,英国各界争论多年。
1998年,英国将《欧洲人权公约》并入国内法《人权法》,并在公约第8条以及第10条分别对公民隐私和新闻自由加以法律保护。同年,英国出台的《数据保护法》将公开、散播、出售他人资料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
至今,英国也没有专门的成文法来保护隐私,反而倾向于根据律令和司法案例,不断完善法律原则,以实现对民众隐私的保护。
而关于保护公民隐私和自由报道权之间的纠结仍在继续。2004年,英国上议院审理认为,英国《镜报》公布有关英国名模奥米·坎贝尔接受戒毒治疗的细节和偷拍的图片违反了《泄密法》,侵犯了她的隐私。早前,上诉法院曾以“公众有正当权利了解(她吸毒的)事实”为由,驳回了高等法院支持坎贝尔诉讼的判决。
英国上议院指出,“本案不涉及民主政治的事项,也不涉及重大的社会利益,因此,公开有关她治疗的细节的新闻自由(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在与隐私权(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相较中,要让位于后者。”
2005年,《数据保护法》成功将英国私家侦探史蒂夫·惠特摩尔送上了法庭,他被指控向媒体售卖信息。最后,史蒂夫·惠特摩尔在法庭上承认自己违法。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教授王军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保护隐私的问题上更多要靠自律。隐私维护的成本很高,维权的过程也是隐私再度被广泛传播的过程,很多当事人只好忍气吞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传媒法与资讯法研究室主任陈欣新则认为,自律与法律并不相互矛盾,“所谓媒体自律,是指在法律组织框架里面实现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