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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类目设置的瑕疵

2011-05-12

图书馆建设 2011年5期
关键词: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图法分类法

王 江

(华南师范大学图书馆 广东 广州 510631)

1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编制情况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是以科学分类和知识分类为基础,结合文献内容特点及其某些外表特征进行逻辑划分和系统排列的类目表。《中图法》(第4版)自1999年3月出版以来,诸多研究者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提出了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从对中国期刊网进行检索的结果来看,研究内容主要涉及《中图法》的类目设置(一般是论述某个具体类目,如F27、TP3类目等)、地区复分表、中国时代表、注释说明等,如曾德良的《关于<中图法>第四版类名规范化研究》,宋力的《〈中图法〉“多重列类”探微》,刘少武的《〈中图法〉(第4版)“中国时代表”述评》,周冰、侯汉清的《〈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地区复分表的改造》等。《中图法》编委会经调研出版的《分类法研究与修订调研报告》也提出了诸多的修订建议,如单独列类“文化人类学”类目[1]105、扩展“F49信息产业经济”类目[1]159、整合“G25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与“G35情报学、情报工作”类目等[1]194-196。

针对《中图法》(第4版)存在的问题,2007年9月《中图法》编委会召开了工作会议,重点讨论《中图法》(第4版)的修订报告,修订工作正式启动。2010年5月原则通过的《中图法》(第5版)于同年9月由国家图书馆出版社正式出版。《中图法》(第5版)在《中图法》(第4版)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新增类目1 631个,停用或直接删除约2 500个类目,修改类目约5 200多个,其修订特点主要包括:①确定了特别处理的大类、重点修订大类和局部调整大类;②增加了复分标记、“一般性问题”的禁用标记;③完善了类目的参见注释,补充类目反向参照;④合并了使用频率过低的类目;⑤完善了附表类型,补充共性复分的新主题,通过主表注释附表连续复分的使用问题;⑥修改类名,增强类目的容纳性;⑦增改注释、控制类目划分深度,必要时增加新类[2]7-10。在修订过程中,《中图法》编委会坚持“发展与稳定相协调”、“科学分类和图书分类相结合”、“文献保证”、“用户保证”等原则,充分参考和利用了已有的成果,如《中国分类主题词表》(第2版)、《杜威十进分类法》(Dewey Decimal Classification,简称DDC)、《学科分类与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等[2]5。经过几个月的使用,笔者认为《中图法》(第5版)在类目设置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如类目设置的一致性、类目名称的对应、类目名称和注释的清晰度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进。从中国期刊网的收录情况来看,类似的研究文章还不多,在此发表个人愚见,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2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类目设置的瑕疵

2.1 类目设置的一致性分析

2.1.1 类号设置的一致性

类号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其助记性,即在类表中同一含义的主题概念使用相同的号码进行配置,要求配备的标记符号具有规律性及可理解性,对具有相同区分标准的类目在采用对应列类法的同时也采用对应编号法[3]。《中图法》(第5版)存在相同性质类目类号设置不一致的问题,如表1。

表1 相似类目类号不一致的实例

这样的设置使分类表类目的关联度与助记性不强,体系设置混乱,缺乏逻辑性,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充分考虑相同性质类目在同一分类法中类号顺序的一致性问题。

2.1.2 类目名称的一致性

类目名称的一致性,是指类名在表述相同概念时要做到所用语词一致,在类目表中相近类目的类名所用语词也必须相同。《中图法》主表使用附表的类号,其类名所用语词必须与附表相关类目的类名所用语词相一致[4]。《中图法》(第5版)有些类目的类名在表达相同概念时所用语词仍然存在多样性(如表2),这与一致性要求不符。笔者建议加强审定工作,规范类目名称的使用。

2.1.3 类目设置与学科体系的对应性

表2 类目名称不一致的实例

《中图法》是以科学分类和知识分类为基础,在类目设置上充分考虑了学科体系的设置,但随着学科的发展,类名和类目设置也应做出相应调整。《中图法》(第5版)在修订中很注意这一点(如F类类目的增删等),但仍存在需要修改的部分,如表3中有关“D267党的基层工作”的类目设置。《党章》第29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5]。因此,笔者建议“D267党的基层工作”的类目设置应与党章规定相对应。

表3 “D267党的基层工作”类目设置修订建议

该问题还出现在法律类的某些类目中。例如,在“D92中国法律”中,“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归入“经济法”,但在“D93/97各国法律”中却归入“商法”,很明显与学科体系不一致。再如,“F224.3运筹学在经济中的应用”没有与“O22运筹学”相对应等。

2.2 部分类目名称、注释清晰度欠佳

类目名称的选取要符合简洁明了和概念清晰的原则。类目注释是对类名的补充说明,其作用是进一步明确类目的涵义和内容范围,揭示类目之间的关系,指示分类方法或同类图书的区分方法,说明类目修订的沿革等[6]。类目注释不明确容易造成分类歧义,使分类人员无法正确归类。例如,“C912.62 个体的社会心理”的注释为“总论个体的社会知觉、社会态度、社会影响入此”,“C912.63 社会舆论、社会影响”的注释为“传媒、流言等社会舆论对社会心理的影响入此”,这样的类目名称和注释常令分类人员感到困惑,“社会影响”到底应该入哪类呢?又如,“TP391.411计算机图形学”、“TP391.412图形识别”、“TP391.413图像识别”、“TP391.414三维动画制作”是“TP391.41 图形图像识别”的下位类,可归入“TP391.41 图形图像识别”这个类目的软件有Photoshop、Flash、CorelDraw、3DS MAX、Illustrator、Maya、PowerPoint等,其中,“图形识别”和“图像识别”如何区分?加上软件的多功能性,如何对其归类?对于这些问题,分类人员是很难把握的。解决上述问题最简单的做法就是仿“TP312 程序语言、算法语言”类目设置的做法,在类目下加注释“依软件名称的前两个字符(以英文字母开始)区分……”,这样做简单明了、可操作性强,能实现相同软件的集中归类。在使用字母简写时应适当考虑类目的易记性,最好与流行语相结合,比如一般称幻灯片为PPT、相片合成为PS,那么可将PowerPoint和Photoshop的类号定为TP391.41PP和TP391.41PS。与此类似的还有工具软件、网页设计软件等类目。

2.3 部分类目整体与部分不统一

分类是将一个整体划分成若干个部分的过程,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划分必须相应相称,如果子项外延之和小于母项的外延,那么必定有一些属于母项的子项被遗漏,出现“划分不全”的逻辑错误[7]。那么,把《中图法》中的上位类作为一个整体,其下位类应该是完整的。但《中图法》(第5版)在类目设置上却存在缺失的情况。从表4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缺少了“十七世纪以前哲学”,在“B516德国哲学”类目下也没有注释“十七世纪以前哲学”的归类说明。如果有讲述有关“德国中世纪早期哲学思想”的文献该如何分类呢?“国际时代表”的复分类号为“B516=31”,但这个类号与“B516.2、B516.3……”不是一个序列,如果依此分类,排架时必然会产生分散现象。笔者建议采用与“B712 美国哲学”相同的设置方法,在“B516德国哲学”类目下注释“十七世纪以前哲学入此”或者增加类目“B516.1 十七世纪以前哲学”,这样德国哲学的体系就完整了。类似的情况还有 “B228 纵横家”下未设“其它”类目等,笔者建议以后在修订中多增加“其它”类目或者相应的注释,以适应出现的新增学科、事物或现象。类目设置可容度的增加不仅保证了学科体系的完整,也可保持整个分类法体系的完整。

表4 《中图法》第5版“B516德国哲学”类目设置

2.4 部分类目上下位类概念不清

分类是根据对象的本质属性将对象分为若干个类,每个类相对其他类又具有确定的地位。在划分中被区分的类称上位类,直接区分出来的小类称下位类,每个类目所在等级客观上反映了其与上、下位类的逻辑从属关系。《中图法》采用学科等级分类体系列类,按层层划分、层层隶属的原则确立类目,类级与阿拉伯数字的位数存在一定的关系[8]。但在《中图法》(第5版)中存在明显的把从属关系混淆成并列关系的情况,如表5中的“D813.2联合国”类目的设置。

对于表5中的“建议修改后的类目设置”需要做以下3点说明: ①根据《联合国宪章》第3章第7条之规定, 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9]。笔者建议将主要机构列为一类,以保证有关联合国资料的相对集中,同时根据稳定性原则,建议“国际法院”不入“D994”类。②联合国有15个专门机构:国际电信联盟,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万国邮政联盟,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10]。笔者建议将这些机构列为一类并注释15个机构的名称。 ③“其它机构”入藏上述类目未收录的文献,注释“人权理事会、裁军委员会等入此”。修订后可以保证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的从属关系,同时保证其相关文献的集中。虽然分类法可采用借号的方法,但在类号可扩展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借号以避免整个分类法体系紊乱,只有当某一类目下文献相当丰富或考虑到读者需求时,才慎重启用借号方式。

表5 “D813.2联合国”类目设置修订建议

2.5 部分类目设置不合理

《中图法》(第5版)中的有些类目没有设置的必要,如“B20 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因为“B2中国哲学”类目下基本上是按中国哲学史的发展时间顺序展开的下位类,加上“B20 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使得类目与整个大类体系不相协调,不仅破坏了类目设置的一致性和流畅感,而且与中国哲学的发展过程也不相融合[11]。《中图法》(第5版)中有些类目是重复列类,如“D503 美俄政治(总论)”,“美俄政治”完全是冷战时期的产物,而且“D503美俄政治(总论)”类目下文献较少,用 “D73/77 各国政治”和“D83/87各国外交”类目完全可替代,又如“F06 经济学分支科学”与“F08 各科经济学”类目也有重复列类之嫌。这些类目有个共同的特征就是文献量少,笔者于2010年11月25日检索国家图书馆书目数据库发现,“B20 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类目下有4种文献,“F08各种经济学”类目下有3种文献,“D503美俄政治(总论)”类目下有47种文献且多是90年代以前的。对于这些类目,笔者建议删除以缩减《中图法》篇幅。

3 原因分析及建议

分析出现以上瑕疵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发展与稳定的矛盾 《中图法》是我国图书情报部门应用最广泛的一部工具书,它的变动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在其制订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框架体系的相对稳定。但学科和事物总体是向前发展的,有时必须改变小修小补的做法。既然“G25”和“G35”可以合并,那么其它类目为什么不能进行较大幅度的修订呢?修订分类法是为了适应学科的不断发展,而且在实行计算机检索后,分类号在某些时候对读者而言只是一个指向。因此,可将新旧版本分类号的不一致作为一个历史问题处理,并在编目附注中加以说明,毕竟发展才是主流。

(2) 集中与分散的矛盾 类目的集中与分散是另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如有关社区的文献就分散在C912.83、C916.2、D669.3多个分类号下。但目前在采用开放式借阅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将这些分类号下的文献集中排架,以方便读者实现架位的邻近查阅。

(3)学科发展的不可预见性 现在是知识经济时代,学科发展迅猛、各类社会现象层出不穷、新事物不断涌现,这些的确让人始料不及。虽然可采用靠位、借用类号等分类方式解决现有问题,但当文献过于集中时会影响读者检索。笔者建议在分类体系设置中预留类号或增加“其它”类,以帮助解决此类问题。

(4)编制工作量大、人力和时间有限 由于《中图法》是国内一部大型的综合型分类法,涉及学科范围广,编制时需要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编纂人员主要是图书情报学界的学者,虽然在调研修订过程中征求了许多专业学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但在人员和时间有限的情况下仍然难以把握全部学科发展的情况,因此在新版本中出现一些问题是在所难免的。

(5)编制工作的分割 《中图法》(第5版)是由26位主持人分别进行编制的,包括调研、修订在内的一些环节都是分散进行的,集中讨论的次数有限,加上编纂人员学科知识、价值认同等方面的差异,类目体系不一致的现象是很难避免的。笔者建议编纂人员在编制的过程中,加强沟通和协调,加强审定工作,注意体系、类目名称等的一致性。

[1]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分类法研究与修订调研报告[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

[2]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M]. 5版.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

[3]叶继元.信息组织[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220-221.

[4]曾德良.关于《中图法》第四版类名规范化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6(5):102-104.

[5]中国共产党章程[EB/OL].(2007-10-25)[2010-12-08].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7507/6434560.html.

[6]赵萍萍.《中图法》第四版类目设置的几个问题[J].图书馆建设,2003(5):51-52.

[7]邵强进.逻辑与思维方式[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44.

[8]安晓丽.“F27企业经济”类目存在的问题及修订措施[J].图书馆建设,2010(5):29-31,76.

[9]联合国[EB/OL].[2010-12-08].http://baike.baidu.com/view/3015.htm.

[10]联合国专门机构[EB/OL].[2010-12-08].http://baike.baidu.com/view/890065.htm.

[11]陈 露,汪徽志《.中图法》哲学类目设置问题分析[J].图书馆,2008(5):38-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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