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家庭暴力问题
2011-05-03江浩
江浩
摘 要:和谐社会以和谐家庭为基本单元,和谐家庭以每个家庭成员的自由、平等、健康、全面发展为追求。家庭暴力与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社会各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着不懈的努力。而家庭暴力是我国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最复杂、同时也是最为隐蔽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需要作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家庭暴力;定义;认识误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064-01
如今我们大家都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所以说家庭的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建设。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常见的社会现象,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与我们的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显的及不协调背道而驰。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终止之后对女性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而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由此可见,两国学者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大致相同,但也有一些区别。英国学者强调施暴者为男性,而中国学者则认为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可能成为施暴者。还有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既可以发生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发生在其关系终止之后,而中国学者则认为只有在他们的关系存续期间才可能产生家庭暴力。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对家庭暴力认识的一些误区
(一)误区之一: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对身体的武力侵害。在人们的观念中,只有那种被打得鼻青脸肿、肌肉挫伤、内脏出血、肋骨断裂等身体伤害的才能构成一种暴力行为。其实,侵犯行为不仅仅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也包括损害他人的心理健康,造成精神创伤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婚姻冲突中,男女两性均存在着攻击行为,只是其表现形式和特征有所区别罢了。
从家庭冲突爆发时的心理特征来看,男子的渲泄渠道不如女子畅通,许多男子当面对妻子的诟骂和奚落时,除了用缄默疏离行为来对峙外,主要以挥拳动戈来发泄愤怒。女性则往往借助于语言的优势对丈夫进行呵斥、数落、漫骂,在冲突中,以歇斯底里、号淘之哭、摔家什等渲泄不满。甚至许多人以性惩罚、出走或自杀等相要挟。人们往往只看到了暴力发生后女性身上的点点青斑,却忽视了女性的好为人师、任性骄横和出言不逊等行为对男性精神的冲击和伤害,也许正是这种精神上的“软攻击”引发了男性身体方面的“硬攻击”。
(二)误区之二:施暴者往往是低层次文化的人。人们往往认为文化层次高的人,大多都是温文尔雅、文质斌斌的人。施暴者的角色似乎无法与这类人相联系。虽然有大量的统计数字显示低文化层次家庭中暴力事件发生率较高,但也有许多法庭案例和其它档案资料表明:在虐待妻子的行列中不乏医师、教师、律师等知识分子或国家公务员,文化程度不完全与暴力事件的产生呈反比。男子较高的文化程度和较高的收入水平并不能保证女方免于受虐,甚至男子较高的社会地位常常是家庭暴力产生的诱因。
(三)误区之三: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性对女性的侵犯。以往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多以投诉或起诉的当事人为调查对象,而这些人中又往往以女性居多。这主要是因为:男子被殴或受虐后常羞于启齿;男性极少被妻子殴打致伤而需要求助;男子天赋体力较强,出手较重,而女性被殴的程度一般较严重;因女性过错所引发的暴力事件,当其被殴后伤势较轻时,一般较少求助于组织或诉诸法律;不少妻子为了增加胜诉机会而夸大了丈夫殴打的频率和程度。基于上述原因,在人们的认识中,受害主体自然是非女性莫属了。
在一般的家庭中,夫妻的暴力行为并非单纯是男性殴打女性,更多的是夫妻互殴。从夫妻暴力行为的发端看,有一些女性并非只是扮演被动挨打的角色,其在家庭中的攻击性并不亚于男子。这种攻击行为常常会导致或加剧夫妇冲突,乃至引发丈夫的暴力行为。
三、结束语
家庭暴力是 现代化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极不协调,也与现代的文明生活不相符合。拒绝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提高大家的认识,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要严厉惩治,对受害人要加以关心,要在社会上掀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风气,要提高受害人的法律保护意识。只有家庭的和谐和睦,才有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人民的安居乐业。总之,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桐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大文.婚姻家庭法(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陈明华.刑法学[M].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