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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和谐理念下的慈善功能

2011-05-03胡艳玲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和谐慈善功能

胡艳玲

摘 要: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事业的发展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的具体标志。本文认为,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慈善具有公民自我教育、缓和社会矛盾、提升公民意识等价值功能。

关键词:和谐;慈善;功能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005-02

实现社会和谐,始终是人类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当然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事业是指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无偿救助行为。它通过合法的组织形式,根据特定的弱势群体需要,聚集并配置资源[1]。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时期,慈善确实具有公民自我教育、缓和社会矛盾、提升公民意识等功能。

一、中国慈善传统

慈善在中国具有丰富的文化含义。在中国古代,原本 “慈”与“善”分开的两个字,“慈”是指一种心态,“善”是一种行为;同情心、怜悯心等就是慈心,对别人的关心、爱护和帮助的行为就是善举。所以慈善本身就是“知”和“行”的结合。但大量使用这个词语并把它与慈善组织或者机构相连,是到晚清乃至民国出才开始。这时候,慈善不但是“知”和“行”的结合,还代表了一种事业,是指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无偿救助行为,是给穷人提供的帮助、救济和施舍。[2]在传统文化中,反映慈善美德的思想非常普遍,如孔子的“仁者爱人”,孟子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墨子的“兼相爱”,老子的“上善若水”等内容。从历史上看,慈善思想在中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中国在经历了汉唐的寺院慈善、宋元的官府慈善之后,在明清时期中国民间慈善才开始兴起。民国以后,慈善事业的发展更有组织方向了。解放后,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我们知道,慈善一度成了资本主义的“伪善”文化,这当然是对慈善事业认识的失误,因此中国慈善事业在此阶段中断了。一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民众才逐渐开始接受、认识并投身于慈善。

一般而言,学者们认为中国现代慈善事业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的成立为标志。由于中华慈善总会在1998中国特大洪灾中展现了其独特的功能和突出的作用,慈善事业获得了政府和民众的认可和赞赏并迅速发展。而2008年南方雪灾和汶川大地震,更是让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投入到慈善事业中来,进而推动了当代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所以,2008年汶川大地震虽然是中华民族突如其来的灾难,但在客观上却提升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而使中华民族凝聚在一起的粘合剂恰恰就是慈善。因此,有专家说,2008年是中国慈善事业伟大复兴的历史见证,2008年抗震救灾在慈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3]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当前我国慈善事业还只是现代慈善事业开端,还处于从传统慈善向现代慈善过渡的阶段。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慈善文化中其实很缺乏现代慈善观念和公益基因,传统慈善多发乎善心或者恻隐之心,施恩图报;并且慈善行为大多是从家族内部的互助行为开始,然后根据亲疏关系由近及远,进而将这种互助行为向其他社会成员扩展。所以,中国虽然有漫长的慈善历史,但并没有最终形成广泛的慈善事业。而现代慈善是社会成员普遍参与的公益事业,其内驱力是人人平等的公民权利观。现代慈善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现代慈善中,没有高人一等的施舍心理,主观上也不求回报的,因为给与本身就是一种自由和幸福。所以,与传统相比,现代慈善强调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慈善事业参与的大众性、慈善行为发生的经常性、自愿性以及民间性等等。[3]

二、和谐理念下的慈善功能

(一)慈善是公民自我教育的引领器

胡锦涛同志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4]当前,开放多元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对公民的道德观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诸如当前出现的“重利轻义”观念的流行、伦理价值的困惑与迷失、理想和崇高感的失落、公德和人情的淡漠、对社会弱者生命和尊严的漠视等现象,无不说明公民道德教育薄弱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公民道德教育正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但是从哪里开始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人们莫衷一是。诚然,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是我们进行公民道德教育的场所,但我们同时又清楚的知道,无论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还是社会教育,如果最终不能落实到自我教育上,那一切的德育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而已。但是如何找到自我教育的突破口呢?

在当前,盲目倡导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道德,宣传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高尚情操,往往会让人觉得高不可攀,无从下手。而我们提倡的慈善精神则与之不同。慈善精神,源于人们内心的慈悲,是一种道德伦理范畴的善行。在慈善中,人们直接感受的就是高尚的人格、大爱的境界。“人之初,性本善”,其实,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潜存着慈善之心,也就是对他人的不幸遭遇都会有同情和关爱。千百年来,慈善的这种道德价值已深入人心,并为古今中外的社会民众所践行,成为普天之下共同认知的道德价值体系。所以,慈善的道德理念通过教育传播容易为人接受。同时,建立在日常经验基础上的慈善行为本身具有平民化、日常化倾向,易于人们将慈善融于日常生活中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而且,在这种氛围中,个人的慈善活动往往会受到社会和集体的激赏,这对于自我教育有积极的作用。因而,通过慈善的鼓励、引导和示范,就能够使人人心中潜存的慈善之心得以被唤醒、被打动,从而转化为慈善行动。而进入慈善行列的这些后来者,往往也是人们心目中思想道德高尚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慈善正是公民自我教育的引领器。

(二)慈善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润滑剂

人类之所以追求和谐社会,是因为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个人发展,是需要与他人交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为前提的。和谐社会并不是乌托邦理想,并不是完全消灭社会内部的差别、矛盾和冲突,而恰恰是以承认社会内部的差别、矛盾和冲突为前提的。既然我们人类不可能人为否定和消除各种社会差别、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那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尽可能地包容、调适和化解矛盾呢?这样的话,即使有社会冲突,也不至于走到社会崩溃或者国家危机的状态,所以,调适、化解矛盾并促使它转化为发展的生机,就成为当下人们理性选择的唯一出路了。

在当前和谐社会构建中,现代慈善事业显然在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现代慈善事业已经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慈善事业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第三次分配的一种形式。社会的第一次分配是生产部门的初次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强制性的税赋征收,第三次分配就是在自愿基础上的慈善,它有助于弥补前两次分配的不足和缺陷,缩小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平等。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因此它的影响是广泛的,它所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5]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着力点就是在于寻求建立科学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以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利益冲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然要兼顾到弱势群体,但弱势群体的扶助,仅靠现有的政府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客观上就需要外部力量来弥补。现代慈善事业恰恰是以调济贫富差距为目标、以社会救助为主体与其他社会公益相结合的新模式,所以现代慈善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中,能够使已经分配到个人的社会资源重新有效的整合。因而,在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中现代慈善无疑是对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有益补充。

同时,社会的和谐构建并不完全是政府式的规范与约束,还需要自觉自愿的行动,慈善公益事业正是建立在自觉参与并为公众利益服务的事业。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还应该特别需要发展慈善事业。[6]当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社会慈善活动中的时候,不但可以改善社会环境,更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缓和社会矛盾。因而,现代慈善事业通过自觉自愿的平台,开创了沟通贫富关系并适度平衡其利益的良好途径,是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所以,慈善显然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滑润剂。

(三)慈善是公民意识培育的切入点

公民意识就是公民具有独立的人格、民主、自由、平等、主体等意识。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就需要培育和提升中国人的公民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提供有力的支撑。一生致力于公民意识教育的著名学者李慎之先生曾忧虑地说:“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所以,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现代慈善正是提升公民意识很好的切入点。

公民意识的提升要从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的参与意识、公民的责任意识等方面来培养。公民只有形成了自觉的权利意识,才能真切地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才会有主动践行其公民权利的参与意识,而公民的参与意识越普遍、越自觉,参与的行为就越广泛、越深入。反过来,只有当公民普遍具有责任意识,公民的参与行为才会更加自觉和有效。

现代慈善把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三者合一,融为一体,天然具有知行意合一的特征。对于一个公民而言,慈善到底是什么?是积善行德还是公民的权利?现代慈善将慈善行为视为公民的权利。慈善不是对于人的恩赐,而是作为一名社会公民自身的成长需要。为了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公民动用属于自己的时间、人力、物力等来实现自己内心美好的价值追求。在这样的情况下,慈善不是强加的责任,而是独立的主体自我意识在行动上的具体体现,是自我可以支配的资源,是公民维护自己公民权利的自动选择。因为慈善是公民权利的自动选择,所以公民就会自行组成慈善组织或者以参与慈善组织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慈善意愿,这种自我主体行为有自觉的参与意识,从而进一步自觉担当社会责任。所以,公民在现代慈善活动中,不但彰显了公民的主体权利、而且以实际行动彰显了自觉参与意识,同时体现了作为公民的社会担当和社会责任。

众所周知,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中国社会的各类行动主体,包括公民个人、社会团体以及非营利组织、媒体、知识界和政府共同在抗震目标下自发互动、创造性的完成了紧急救援任务。而且,公民自发进行的慈善在2008年突破了1000亿元人民币,抗震救灾一线志愿者达到300万人,后方志愿者至少达1000万人,许多专家学者把这一年称为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元年,称2008的中国,真正开始迈进公民社会。[7]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提法?关键的因素,其实就在于公民社会的含义其实是包含了现代慈善社会,一个不具备对陌生人援助的慈善社会,严格意义上说就不是一个够格的公民社会。因而,在公民意识普遍淡薄的今天,通过慈善来提升公民意识显然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当下,在媒体的宣传下慈善事业已成为大众话语,但是现代慈善事业究竟是什么?中国当下慈善事业究竟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况?中国慈善未来如何发展?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但我们相信,只要每个人都增强慈善价值观念,坚持知行统一,不但现代慈善文化会蔚然成风,一个和谐的社会也会随之而形成。

参考文献:

[1]朱力.起步中的中国慈善事业[M].南京社会科学,2000.(12).37-40.

[2]秦钏,刘正祥.我国慈善事业之现状与发展[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5):78-80.

[3]卢德之.试论中国特色现代慈善[J].伦理学研究,2009(1):69-71.

[4]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27(1).

[5]郑功成.构建和谐社会———郑功成教授演讲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1.

[6]李慎之.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J].改革,1997(3):5-7.

[7]杨团、葛道顺.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09)[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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