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常见涉税事项的分析
2011-05-03高丽娟
高丽娟
摘 要:目前学校所需缴纳的各项税种中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税(营业税)、财产税(房产税)对学校的影响较大,而这些也是目前问题比较集中的一些税种。作为以纳税人的钱为“奶酪”的事业单位,学校理应带头学习税法,执行税法,扎扎实实做好各项税收工作。
关键词:涉税;学校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051-02
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基本上是完全依赖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后勤主要是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不完全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服务性、微利性的特点。虽然目前学校后勤完成了社会化改革,但由于其自身的实力和经营范围的有限性,大多数服务项目也主要面对学校内部,因此公益性的性质没有改变,再加上长期以来“税收不进高校”的历史原因,造成学校对纳税事项不够重视。近年来,伴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投入,学校的收入、教职工的收入都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
一、学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个人所得税上主要表现为教职员工的纳税意识淡薄,存在隐性收入税收流失现象。课时费、超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目标奖、加班费等名目繁多的收入,造成税款代缴的困难;另外还存在教师“走穴”现象,他们除在本校有固定收入外,还到外校兼职上课,而这些收入大都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随意扩大工资、薪金中不予征税的项目。税法规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失业保险金、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项目可从工资、薪金中扣除,但有些学校不按税法规定,随意扩大扣除项目的范围。这里所说可以扣除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随着学校改革的深入,职工按工作的质和量考核计酬的比例逐步增大。一般讲,职工工资按月发放,但按工作质和量计酬部分的薪金发放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按月分次和按学年一次发放两种。不同的方式,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按学年一次发放课时费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要多一些。因为按学年一次发放课时费时,不能将课时费按月平均后再与本月工资合并在一起,而应将一次发放的课时费与本月工资合并在一起,减去2000元后,再按余额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所得,不能视为离休、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但是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在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发放的工资所得,可按离休、退休工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若已经办理离休、退休手续,但确因工作需要,又返聘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在返聘期间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五)学校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的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学校取得的工资,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不属于免税项目,而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六)教师在学校的内部报刊、杂志上每次出版、发表文章所取得的收入,不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而应按“稿酬所得”纳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对于教师将自己的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
(七)对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即年终加薪、实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绩效工资)等收入,要按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计算方式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与工资薪金合并纳税,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使用一次。具体征收方法是: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是: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教师王某2009年1至12月每月工资为30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9600元,请计算王某12月份总共应纳个人所得税。
(1)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10%-25=75(元)
(2)当月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9600÷12=800(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元。
当月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9600×10%-25=935(元)
因此,王某12月份总共应纳个人所得税=75+935=1010(元)
例2:教师王某2009年1至12月每月工资为18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9600元,請计算王某12月份总共应纳个人所得税。
(1)当月工资由于不超过2000元,所以不用纳税。
(2)当月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9600-(2000-1800)÷12=783.33(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元。
当月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9600-(2000-1800)]×10%-25=915(元)
因此,王某12月份总共应纳个人所得税=915(元)
二、学校在其他涉稅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的门面房出租收入,本属于经营性收入,可是为了逃避缴纳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不使用税务专用租赁发票,而仍在使用财政统一收款票据。这样造成的后果是国家税源的流失。
(二)学校的校办工厂是为学生提供生产实习、教学科研实验的基地,它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但这里所指的校办企业必须是由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的,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学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但是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收取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对设立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六)后勤实体在校内进行的建筑安装、零星维修,从本质来说也是学校内部工作任务的分配,是一种纯保障服务的性质,应免征营业税。如果后勤实体对外承接了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零星维修,则应当分别核算、依法征收营业税。
(七)校内的物业管理,包括教学大楼、操场、学生公寓、教师住宅等校内物业服务,出于和上述一样的理由,都应该免征营业税,若是对外承接住宅小区,则应缴纳营业税。
由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一直较为淡薄,义务观念比较缺乏。这就要求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税收知识的宣传,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向教职员工列举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个人收入,以及税款计算缴纳方法。会计人员要经常到税务部门学习税收政策、法规,为依法纳税、构建按章纳税的氛围提供强有力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Ⅰ.
[2]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