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超期还书问题的处理*——兼谈斯金纳“操作制约”理论在图书馆的运用
2011-05-03袁庆东
袁庆东
(徐州师范大学图书馆,江苏 徐州 221116)
自现代意义上的图书馆诞生以来,在图书馆服务中读者超期还书的现象就已存在,即使在社会高度文明的今天,超期还书依然是一种普遍现象。在高校图书馆此种现象表现更为突出,个别高校图书馆每年滞还图书量竟占所有归还图书的25%。[1]大多数专家学者和图书馆员的传统观点认为,对此现象所衍生的问题须以罚款、限制读者借阅权等强制性措施来加以杜绝。然而,这些措施很难达到预期效果。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步伐的渐进,图书馆对于超期还书读者处以“罚款”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也越来越受到专家学者的质疑。20世纪末以来,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各图书馆为了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其信息政策无不更加开放,同时,图书馆也更加注重馆藏书刊的完整性,以保障更多读者的信息需求。而读者超期还书现象之普遍存在无疑严重制约了馆藏书刊效用的发挥及有序流通,图书馆在处理此问题时也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和困扰。有鉴于此,笔者通过分析目前图书馆界对待读者超期还书问题的处理态度与方法,以斯金纳“操作制约”理论为架构,探讨图书馆处理超期还书问题的可行性方案,为图书馆处理读者超期还书问题提供参考。
1 关于“罚与不罚”的争议
在图书馆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对超期还书读者给以一定数额的“超期罚款”是图书馆界的传统和惯常做法。然而,该做法及成效自其产生之日起一直颇受争议;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和实施,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更是备受质疑。目前国内学者对“超期罚款”的观点主要有3种:第一,赞成;第二,与第一种观点截然相反,即反对;第三种为替代性观点,即以“违约金”取代“罚款”。
1.1 赞成“罚款”
对超期还书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是图书馆在处理读者超期还书问题上延用已久的方法。有论者从消除少数读者异化心理,营造良好的图书资源保护和利用环境之目的出发,基于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的角度论证图书馆“罚款”权的法律依据;[2]亦有论者从应然的角度论证了图书馆应享有处罚权的合理性,认为图书馆享有处罚权不仅是公共行政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读者权益的需要。[3]而实践中,东北师范大学净月校区图书馆将罚款从旧馆的每日0.10元/本改为每日1元/本后,不仅图书流通速度明显加快,图书利用率明显提高,而且读者也日益形成了按期还书的习惯。[1]难怪超期还书罚款的做法虽然备受争议而大多数图书馆仍然我行我素!
实际上,赞成罚款制者的一个基本理论预设就是:“人性具有恶的一面!”在他们看来,人总有一部分是自私的、不诚实的,而图书馆又具有重要的社会教育职责。于是,“罚款制”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教育这些“自私、不诚实”者为自己的违规行为负责,尊重他人使用公共财产的权利,遵守规章制度的很好的工具。
1.2 反对“罚款”
“罚款”作为图书馆处理读者超期还书问题的惯常做法,自其产生之日起就不乏反对的声音。尤其是自我国《行政处罚法》的颁行和教育部2003年7月《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发布以后,对此做法的反对声音更是不绝于耳。综观诸学者之论点,无外乎两个方面:第一,图书馆不是行政机关,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没有得到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因而不具有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之处罚主体资格,其实施之罚款不具有合法性;[4]第二,“超期罚款”的最大受益者是强势富有群体,对于弱势贫穷群体极为不公,人为制造了图书馆书刊利用的不平等,违背了图书馆的平等精神,因而罚款制不具有合理性。[5]
关于第一方面,由于我国立法实践中《图书馆法》的缺失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局限,图书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无论是在实践层面,还是在理论层面均不明确;而第二方面,所谓“人为制造了图书馆书刊利用的不平等”,则纯属论者主观之臆测,缺乏实证研究,亦不具有说服力。
1.3 以“违约金”取代“罚款”
持此观点者认为,图书馆规章在内容和形式上均具有格式合同的特征,应当把读者与图书馆的地位看作是平等关系,对借阅图书超期行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约定超期违约金或计算方法。[4]这种把罚款改为违约金的做法,不仅仅是称呼的变化,更是法律性质的不同。[6]
其实,无论是“罚款”还是“违约金”,对于读者权益的影响无任何变化——均使读者之财产权处于不利状态;再者,图书馆与读者之法律关系绝非论者一厢情愿拟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此,国内已有论者提出质疑[7]。就国际通行观点而言,二者之间当为“行政法律关系”(对此的论证已超出范围,笔者另文论述)。当然,并不排除特定情形下二者“民事法律关系”的达至。所谓的“违约金”论,究其实质,仅为图书馆超期还书之措施的正当性提供“苍白”的辩解而已。
2 超期原因及传统处理方法
关于超期还书等读者违规行为的原因,论者多将其归结为“人”的因素。一是读者缺乏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公德意识,二是图书馆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漠,责任心不强,缺乏敬业精神。[8]人的因素固然重要,然而管理者们却没有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的“读者借阅规则”合理吗?我们的制度是否存在缺陷?表1是徐州师范大学图书馆关于读者借阅图书的有关规定,虽不能代表全部,但我们还是能够从中发现问题。
表1 徐州师范大学读者借阅规则简表
且不说人为地将读者及其借阅权限划分为不同层级,存在身份歧视及侵犯读者平等利用图书馆之权利嫌疑,实际执行过程中读者不仅要牢记所借图书的不同归还期限,还要牢记所借图书的不同馆藏地。此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读者超期还书问题的产生。诚所谓“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而坏的制度却使好人变坏”就是此道理。
传统上,对于读者超期还书问题的处理多采取批评教育和罚款两种措施。批评教育的效果自不待言,而罚款制这一僵化的规定对于实时性还书虽有着重要的关联性,却可能因此导致更高的图书损失,甚至成为读者与图书馆发生冲突、矛盾的导火索,致使读者疏离图书馆,实违“书是为了用的”这一图书馆定律。众所周知,图书馆所提供的资料应当是完全免费的,但作为“独家经营”的图书馆纵然有足够的理由要求读者按时还书,其是否还有其他的替代方式以改变这种僵化的形象呢?基于以上思考,笔者尝试以斯金纳“操作制约”理论为架构,探讨图书馆处理超期还书问题的可行性方案。
3 斯金纳“操作制约”理论
在心理学上,学习(learning)即对行为、知识和思维能力相对持久的影响,这些影响来自经验。就此而言,学习乃是经由经验而改变行为的一种过程。操作性条件作用(Operant conditioning,也被称为工具性条件作用)是斯金纳(Skinner)行为主义的核心,是学习的一种形式。如果个体做出行为之后紧随着令人愉悦的结果,则该个体以后将更频繁地做出这种行为。应用愉快的和不愉快的结果来改变行为,这就是操作性条件作用。在操作性条件作用中,行为产生的后果导致行为发生率的改变。因此,假设事件的结果是可预期的,我们便可通过控制事件的方式去增强或降低所需要的结果。强化(reinforcement)是当个体所做的动作反应是我们所要训练的反应时,我们就给予个体某种奖励,以增加该动作发生的概率。强化包括正强化(positivereinforcement)和负强化(negativereinforcement)。在正强化中,由于某种反应后紧接着出现奖励性刺激,该反应的出现频率就会增加。相反,在负强化中,反应频率由于反应发生之后令人厌恶(不愉快)的刺激的消除而有所增加。负强化与惩罚(punishment)不同,负强化会增加反应发生的概率,惩罚主要是以一种不快活,甚或痛苦的经验来抑制不要的动作行为,或是不良的行为反应,即减少反应发生的概率。[9]表2是对正强化、负强化和惩罚之区别的简单比较和举例说明。
表2 正强化、负强化与惩罚之区别简表
3.1 正强化
在正强化上,可分为强化和代币制两种方式:强化,即良好行为发生,给予奖赏,增强良好行为的出现率。在图书馆运营中,读者按时还书,给予奖励,读者按时还书的良好行为出现率将提高。代币制,以代币作为制约增强物,如读者按时还书或连续按时还书N次,图书馆即为读者提供免费馆际互借服务、免费在线数据库检索、赠送电影票等,鼓励读者按时还书。此举可事先了解读者的需求,以增强读者的参与兴趣,但使用不当可能使读者为赚取代币而按时还书,一旦代币停止给付,按时还书也可能随时终止。
3.2 负强化
负强化,即对于一种刺激,当个体良好行为出现后消失或减弱,对该良好行为产生强化作用。例如,读者对超期罚款和限制借阅权厌恶,当读者按时还书时,减免其罚款或解除限制借阅权,读者按时还书的次数增加。
3.3 惩罚
惩罚,即当个体表现不良行为时,施予厌恶性刺激。在图书馆运营过程中表现为读者超期还书,给予罚款处罚。
正强化或负强化使用的目的在于,希望下一次良好行为会继续出现;惩罚之目的为下一次会减少或终止不良行为。个体行为之建立,其正负强化效果远大于惩罚,因此尽可能以强化代替惩罚。但是,不论是强化或惩罚,对行为改变效果而言都有反效果,过度强化会导致个体对报酬感到索然无味,而过度惩罚则容易使个体产生愤恨或表现出不合作态度。因此,无论是强化或惩罚措施,均应依图书馆服务对象的年龄、教育程度、信息需求及环境等审慎地加以综合考虑,而不宜以“一般读者”标准加以概化。
4 可行性方案
2009年11月至12月间,笔者以徐州师范大学图书馆读者为研究对象,进行了一次读者超期还书原因及调控措施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造成超期还书最主要的原因是“借阅规则不合理”和“读者遗忘”,而最受欢迎的调控措施依次为“定期举办超期还书赦免周”、“代币经济”和“发送过期通知”,最不受欢迎的措施则为“超期罚款”和“限制借阅权”。基于此,当有以下方案可资参考。
4.1 修订借阅规则,规定合理的还书期限
根据一般读者对不同书籍(图书或光盘等)的通常使用期限(可通过调查获得),厘定较为宽松的借阅期限,定能方便读者自然阅读完毕后归还;在馆外或图书馆内设置24小时还书箱或还书处,可方便读者于图书馆开放时间之外归还图书。若再辅以便利的续借手续,延长借阅期限,超期还书的现象必能大大减少。
而对于教师读者,则可根据其教学与研究之需要,以学期为限归还图书,即教师在学期中间借阅任何书籍,可至学期结束一并归还。但当该书籍有其他读者急需使用时,图书馆应以个别通知的方式敦促该教师归还书籍。
4.2 建立人性化的提示及催还服务制度
在读者借书完毕后,除加盖归还日期章外,馆员若能再次友善地提醒读者所借书籍的归还日期及即将到期的图书目录,并对按期还书的读者持以感谢的态度,这种正面性的鼓励方式或许会在促成读者按时还书行为之养成方面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此外,利用手机短信平台、电话、E-mail、网站等现代通讯技术发送催还信息,亦不失为有效手段。至于催还日期,则可视本馆具体情况确定,提前一周或两周均可。而信息内容若能注明该书籍的购买价格或定价,当更具提示意义。
4.3 举办“超期还书豁免周”,开通“免责还书”绿色通道
举办“豁免周”鼓励读者还书,肇始于上个世纪30年代的美国公共图书馆。2007年8月,我国云南省图书馆曾尝试此做法,短短7天的时间内,就有980名读者还回了1521册图书。其中超期5年以上的有25本,超期10年以上的有两本。1本1983年借出的英文孤本书终于在14年后得以归还,共免除超期罚款17000余元。许多流失在外多年的珍贵图书又重新回到了图书馆。继云南省图书馆“免责还书”活动结束不久,浙江大学图书馆、杭州师范大学图书馆、长沙师范专科学校等南方一些高校图书馆也采用了这个办法。[10]应该说,这些活动不仅使读者直接受益,图书馆也收回因各种原因长期不归的图书,更好地保障了图书馆馆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虽有人认为此做法是以图书馆规章制度的退让为代价,并有纵容不良行为之嫌疑,但也不失为一次高度宽容而富有教育意义的活动。毕竟,图书馆开展此活动是为了超期还书问题的有效处理,而并非去争辩超期还书免责本身的公平性。当然,为免有些读者借此肆意规避超期还书的责任,“超期还书豁免周”活动的开展应以不定期的方式举办。
4.4 强化读者按时还书行为的措施
强化读者按时还书行为,就是运用行为改变技术增强我们所需的良好行为模式,即读者的按时还书行为,是应用“操作制约”理论来改变行为的一种方法。
实践中,各图书馆可根据学校及读者具体情况,采取前述正强化、负强化或惩罚之措施。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正强化在个体行为的建立和保持过程中效果最佳,不过,单独使用正强化措施未必一定能够产生预期效果,若辅以负强化或惩罚的方式,或更有助于读者超期还书不良行为的纠正。
总之,正、负强化或超期罚款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是希望通过强化或惩罚的方式,培养读者按时还书行为的养成。而这种通过学习而来的行为的改变,或许更为持久、稳定。此为解决超期还书问题之根本所在。
[1] 高红阳等.高校图书馆图书滞还现象的博弈分析.图书馆建设,2005(5).
[2] 夏建群.论高校图书馆图书赔罚款的法律依据.图书馆,2003(2).
[3] 蒋永红.图书馆应享有处罚权.山东图书馆季刊,2005(1).
[4] 李钧.对图书馆处罚权问题的认识.新世纪图书馆,2007(1).
[5]邓友诚.“超期限权”论.图书馆论坛,2007(4).
[6] 林桦.从用益权谈高校图书馆用户违约处理方法的完善.图书馆杂志,2004(9).
[7]谢少俊.图书馆向读者收取违约金合法性的法律思考.现代情报,2004(7).
[8] 左皓劼,张涛.高校图书馆读者违规行为及相应对策.科技文献信息管理,2006(4).
[9] 约翰·W·桑切克著.教育心理学.第2版.周冠英,王学成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07:220-225.
[10]张姝萍.“免责还书”绿色通道的人文价值.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