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机制成为教育公益的瓶颈
2011-04-29熊丙奇
熊丙奇
客观上说,王委员对现实问题的分析,是到位的,概括起来,就是读大学学费贵,上大学致家庭返贫;大学生就业难,上大学的回报不高;农村要发展,但缺人才。如果据此提出建议,降低大学学费标准、减轻老百姓教育负担;改革农村基础教育,重视学生技能培养;改善农村就业环境,提高农村工作吸引力,给农村学生创造多元的成才选择;同时建议农村学生,不要一味选择上大学,她的发言,绝不会引来如此多的板砖。
然而,她的建议,却是“不应鼓励农村孩子上大学”,有舆论分析她开错了“药方”,但在笔者看来,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其实在现今解决教育问题时,十分流行:既然学费那么贵、既然大学生就业那么难,就该引导农村孩子不上大学,就在农村生活。
类似的事例随处可见。比如,“高考移民”问题。最近大家热议“异地高考”,可别忘了,每年高考时,对“高考移民”几乎是人人喊打,认为这是外地人侵占本地人的权益。在过去几年时间中,针对“高考移民”,很多地区出台了十分严格的“户籍+学籍”双证报名制度,为什么会开出这种“药方”呢?其逻辑是高考录取指标是划给本地区的,因此外地考生报考就是侵占本地利益,对于这种侵占行为就应该严厉遏制。然而,从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来看,以维护本地高考公平为名的打击“高考移民”行为,却是严重伤害教育公平的行为。也就是说,“高考移民”的责任,其实不在公民个体,而在于按地区配置高考录取指标、各地录取指标严重不均衡这一根本问题,治理这一问题的“药方”,不应该是严厉打击“高考移民”,而是改革这种不公平的计划录取制度。现在提出解决“异地高考”,才开始回到解决问题的正道上。
再比如,中小学择校问题。近年来,各地择校热高烧不断,针对家长的择校,不少地方政府出台禁令,不准择校。其治理逻辑是,只要禁止了家长的择校冲动,择校情况就会得到治理。然而,在教育资源严重不均衡、中小学办学存在很大质量差异的现实中,择校暗流涌动,禁而不止。其实,择校是家长和学生的权利,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择校,政府部门无权限制。我国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药方”不是禁止择校,而是治理“择校热”,这就是政府部门履行自己本应当承担的教育投入责任,加大教育投入,发展薄弱学校,为老百姓提供质量大致相当的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因教育质量差异的择校将大幅减少,受教育者只是根据自己的个性、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
还比如,大学生就业难。最近“用工荒”再现,一些人士又针对大学生就业难发表意见,指目前大学生就业难,主要原因是大学生就业观念有问题,只要大学生转变观念,就不会存在大学生就业难。这种思路,完全无视大学生群体的就业需求、发展高等教育与发展社会经济的合理关系,也绕过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真实问题:我国第三第四产业发展落后、基础制造业对普通工人需求量巨大却较少接纳大学生、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结构与社会人才需求对接错位、大学生个人综合质量下降,而把“药方”指向大学生个体。
还有太多的例子,诸如素质教育无法推进,政府教育部门把责任推给家长和学生的不理性态度;高考中有学生被录取后放弃报到,教育部门和学校指责为不诚信,且有地方出台规定约束这种行为;学生双休日、假期都被培训班包围,有关部门也把问题归于是社会培训机构的逐利……
总体而言,不针对制度问题、政府部门责任问题,寻找解决办法,引导个体做合适的选择,却想方设法找个体的问题、限制个体的正常权利的逻辑,在时下的教育管理、大中小学办学中,不时显现。这是权力不受监督、政府不认真履责而受教育者个体权益缺失的结果。最终,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平等选择权、平等发展权被漠视,而困扰教育发展的真实问题,却一直未得到解决。
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要在未来10年取得突破,必须将尊重和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明晰政府责任和公民权益作为出发点,这是评价治理“药方”是否有效的标尺,如果改革和发展维护并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则是有效的;而如果进一步限制了公民的权益,则非但无效而且有着严重副作用。更重要的是,教育改革应该建立起让政府部门必须履责、确保受教育者正当权益不被侵犯的机制(以限制公民权利的方式来进行所谓教育问题治理,在推进民主、强化民生的中国一定行不通),如此,扩大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才可能得以实现。
两会是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欢聚一堂共商国是的最高平台,也是全国政治生活中最重大事项之一,在这样的政治活动中的任何发言都不再是仅仅代表个人。或许,王平委员的真正关注点并非彻底剥夺乡村子弟读大学的权利,而是在他们大学毕业远走高飞没有回报家乡的情况下,希望他们能够回归本土,造福桑梓。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也仍然需要有一种机制能够吸引他们、用好他们、留住他们,而不是真的成为家乡和他们自己共同的“悲剧”。
责任编辑/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