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外洗联合复方土荆皮凝胶外用治疗角化过度型足癣56例疗效观察
2011-04-18
广西河池市中医院,广西 河池 547000
角化过度型足癣是非常常见的皮肤疾病,临床主要表现为患者足部皮肤红斑鳞屑、角化过度,皮疹呈环状或鱼鳞状,粗糙无汗,寒冬季节皮肤皲裂疼痛、妨碍行走。因患处皮肤角化增厚,一般外用抗真菌药物难以渗透吸收,临床上治疗较棘手。笔者于2009年5月至2011年3月,应用自拟中药苦参洗剂联合外用复方土荆皮凝胶 (合肥立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治疗角化过度型足癣56例,取得较为满意的疗效,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临床资料 106例患者均为本院皮肤科门诊患者,符合角化过度型足癣诊断标准[1],表现为足跟、足跖、足旁及足背皮肤角化过度,粗糙无汗,皲裂。真菌学镜检或培养均为阳性。排除标准:皮肤皲裂出血、破溃合并细菌感染者;治疗前1周内局部外用过抗真菌药物,治疗前2周内系统使用过抗真菌药物;有严重内分泌疾病,肝肾功能不全及免疫功能低下者;妊娠及哺乳期妇女。随机将患者分为两组,治疗组56例,男29例,女27例;年龄26~77岁,平均45.7岁;病程0.5~20年,平均4.6年。对照组50例,男27例,女23例;年龄23~81岁,平均43.4岁;病程0.5~25年,平均4.9年。两组在性别、年龄、病程等方面具有可比性。
1.2 处方及制法 自拟苦参洗剂组方:苦参、土茯苓各30g,白凡、地肤子、蛇床子、白藓皮各20g,艾叶、白芷各15g,花椒10g。制法:将上药放入容器中浸泡20min后加水至3000ml,文火煎30min,去渣取滤液备用。
1.3 治疗方法 治疗组以中药滤液温热浸泡足部,1次/d,30min/次,蘸干水份后外用复方土荆皮凝胶,1次/d,连用2周。对照组仅外用复方土荆皮凝胶,1次/d,连用2周。两组患者在治疗开始到临床观察的4周内不使用其他治疗足癣的药物,并于治疗2周末及停药2周后观察体征及症状改善情况,以及真菌学检查结果,并进行疗效判断。
1.4 疗效评判标准[2]分别于治疗前,治疗2周末、停药2周未观察并记录患者临床表现、治疗反应以及真菌学检查结果。观察指标包括:角化过度、粗糙、无汗、皲裂、瘙痒以及真菌学检查结果。各指标评分如下:0=无,1=轻度,2=中度,3=重度;真菌学检查结果评分:0=阴性,1=阳性。疗效指数=(治疗前积分-治疗后积分)/治疗前积分×100%。痊愈:疗效指数100%;显效:疗效指数为60%~99%;有效:疗效指数为30~59%;无效:疗效指数30%。有效率以痊愈加显效计。真菌学疗效评价按清除、未清除2级标准评价;清除为真菌镜检与培养均阴性;未清除为真菌镜检和/或培养阳性。
1.5 统计学处理 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治疗结果 治疗2周末,两组有效率和真菌清除率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0.05)。停药2周末,两组有效率和真菌清除率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0.05)(见表1)。
表1 两组治疗2周未及停药2周未临床疗效和真菌学疗效比较
2.2 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涂药部位烧灼感,瘙痒加重、潮红等。治疗组13例出现烧灼感,对照组9例;治疗组6例出现瘙痒加重、潮红,对照组5例。不影响治疗,均在停药后症状逐渐消退。
3 讨论
角化过度型足癣是皮肤科常见由致病性丝状真菌感染性疾病,该病发病率高,临床治愈率低,且易反复发作,常出现皲裂、疼痛,对患者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中医认为本病是由于风湿热下注足部、蕴积生虫,侵害皮肤所致[3]。中药洗剂方中苦参清热燥湿,杀虫止痒,善治疥癞湿痒;艾叶、花椒温经止痛,杀虫止痒;蛇床子、地肤子祛风燥湿祛虫;白藓皮、白芷、白矾祛风祛湿,消肿解毒;土茯苓除湿解毒。诸药相伍,集清热解毒燥湿、祛风杀虫止痒功效。药液温热浸泡还可清洁、去除表面老化角质,改善血液循环,促进药物的吸收,提高抑菌能力。复方土荆皮凝胶成份为:土荆皮酊、苯甲酸、水杨酸。土荆皮酊为松科植物金钱松根皮及干皮的乙醇浸出液,内含土荆皮酸,对真菌有较强抑制作用和止痒杀虫作用;苯甲酸、水扬酸有抑制真菌作用,水杨酸有促进角质形成和稳定作用。中药洗剂与复方土荆皮凝胶均具有抗真菌的治疗作用。笔者采用中药外洗联合外用复方土荆皮凝胶治疗角化过度型足癣,并与单用复方土荆皮凝胶治疗角化过度型足癣进行疗效对比,结果在治疗2周末及停药2周末治疗组的临床疗效及真菌学疗效明显好于单独外用复方土荆皮凝胶的对照组。笔者认为,中药外洗联合外用复方土荆皮凝胶治疗角化过度型足癣,起效快,效果较好,值得临床应用。
[1]赵辨.临床皮肤病学[M].3版.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
[2]程子兴.特比萘芬片口服联合特比萘芬凝胶外用治疗足癣疗效观察[J].中国医学文摘—皮肤科学,2010,27(2):84-85.
[3]禤国维.皮肤性病中医治疗全书[M].1版.广州:广东科技出版社,1996:13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