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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2011-04-14

水利水电快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补充性环境部联邦政府

在德国,根据宪法,联邦政府有权制定有关水资源管理框架的总体规定。各州必须通过地方立法将这些联邦政府制定的总体性法律转化为州法律,它们也可制定补充性的规定。

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以下简称为环境部)是联邦政府负责环境和水资源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处理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基本问题以及跨地区合作。环境部负责起草《联邦水法》、《废水收费法》以及《联邦自然保护法》等。当然,该部所提议的环境立法、环保项目和计划需要与其他有关联邦部门讨论,诸如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卫生部,交通、建设和住房部等。

水资源管理规制的实施由各州和市政府负责。在州政府,各个机构履行其相应的职能,如环境保护局、水资源管理局等。这些部门的具体职责各州之间有所不同。

由于联邦、州和市级机构之间实行明确的分权体制,因而形成了不同管理层间的水资源管理模式。该模式的运行有赖于各个机构之间的协调,对于莱茵河、易北河之类大河的管理,则需要建立更加正式的协调平台。

德国赋予了水资源管理机构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力,并为跨辖区的水资源管理设立了专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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