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劻与清末宪政改革
2011-04-13谭义军
谭义军,杨 成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27)
庆亲王奕劻,是清朝最后一位被封为“世袭罔替”世爵的亲王。他多年掌管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外务部,广泛接触外部事物,对宪政有深刻的理解,积极主张并参与清末宪政改革,从事了一系列的宪政活动。本文拟就其一生所从事的重大宪政实践活动进行考察,并进行相应的历史评价。
一、推动清末预备立宪
在日俄战争以后,清廷朝野上下与海外掀起了一波强烈要求立宪的热潮。慈禧太后迫于海内外立宪的舆论压力,召开了一系列御前会议,听取王公大臣关于立宪的意见。在这些王公大臣中,庆亲王奕劻的“从速立宪”主张对慈禧决定实施预备立宪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庆亲王奕劻当时任外务部的总理大臣,同时在军机处任领班军机大臣,集内外大权于一身,他的地位之重是其他王公大臣无法替代的。并且,在慈禧眼里,他老成持重,比年轻一代的亲王更具有政治阅历。“他的立宪主张是持续升温的,到颐和园廷辩时,他的主张也可以说最倾向于立即立宪的贵族,这也就使慈禧最终决定立宪施加了关键性的影响。”[1]122
1906年8月28日,清廷在颐和园第二次召开御前会议商讨立宪问题。庆亲王奕劻首先发言: “今读泽公及戴端两大臣折,历陈各国宪政之善,力言宪法一立,全国之人,皆受治于法,无有差别,既同享权利,即各尽义务。且言立宪国之君主,虽权利略有限制,而威荣则有增无减等语。是立宪一事,固有利而无弊也。比者全国新党议论,及中外各报海外留学各生所指陈所盼望者,胥在于是。我国自古以来,朝廷大政,咸以民之趋向为趋向。今举国趋向在此,足见现在应措施之策,即莫要于此。若必舍此他图,即拂民意,是舍安而趋危,避福而就祸也。以吾之意,似应决定立宪,从速宣布,以顺民心而副圣意。”[2]14-15可见奕劻的政见非常明确:认为“立宪一事,固有利而无弊”,主张从速立宪。
在奕劻等王公大臣的推动下,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光绪皇帝在慈禧太后的首肯下,谕令京师和地方高级官员开始宪政的准备工作,颁发《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该上谕在叙述了中国国势不振和各国富强的原因之后写道:“时处今日,唯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著内外臣工切实振兴,力求成效,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3]43-44这道上谕确立了清廷实行立宪的基本国策,国家由此进入预备立宪时期,即由封建专制政治向宪政民主政治过渡的新时期。
在清廷宣布预备仿行立宪之后,奕劻又力促慈禧宣布九年立宪。1908年,民间立宪派团体、各省督抚和出使各国大臣陆续要求清廷召开国会,制定宪法。一直主张从速立宪的庆亲王奕劻也力促慈禧早日宣布立宪年限,亲自向慈禧、光绪奏陈:“若不及早将国是决定,使宪政克期实行,万一人心不固,外患愈深,陷中国于朝鲜地位,臣等不足惜,其如太后、皇上何!”慈禧大为动容,当即答应宣布立宪年限。为使慈禧最后敲定,奕劻又奏陈:“此事关系国家存亡,大诏一下,即须实行。惟实行宪政利于君利于民而不利于官,将来不肖官吏恐不免尚有希冀阻挠者。请圣上十分决心,然后可以颁布,否则将来稍有摇动,恐失信于民,即危及君上,国家大局必败于阻挠者之手。”慈禧同光绪“毅然俞允”。*《时报》.1908-9-6.随后,奕劻掌管的宪政编查馆于1908年8月27日(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向慈禧进呈宪法大纲及议院选举各纲要,提议预备立宪期限为九年。9月22日(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清廷宣布以九年为期筹办立宪预备事项,并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以及《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和《逐年筹备宪政事宜清单》。
二、设计清末官制改革方案
官制改革是晚清推行预备立宪的首要步骤,清廷命庆亲王奕劻等总司核定官制。1906年11月2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庆亲王奕劻等向慈禧太后递交了《奏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该奏折对官制改革进行了周详的设计。
在奏折中奕劻首先指出此次官制改革的目的是清除行政体制的弊端,建立责任内阁,以期提高行政效能。“唯此处改革官制,既为预备立宪之基,自以所定官制与宪政相近为要义。按立宪国官制,不外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其意美法良,则谕旨所谓廓清积弊,明定责成,两言尽之矣。”[3]463
根据西方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奕劻等认为清朝官制存在三个方面的积弊: 其一,权限不分,行政官兼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司法官兼有立法权。 “一则权限之不分。以行政官而兼有立法权,则必有藉行政之名义,创为不平之法律,而未协舆情。以行政官而兼有司法权,则必有徇平时之爱憎,变更一定之法律,以意为出入。以司法官而兼有立法权,则必有谋听断之便利,制为严峻之法律,以肆行武健,而法律寝失其本意,举人民之权利生命,遂妨害于无形。此权限不分,责成之不能定者一也。”其二,职任不明,冗员过半。“一则职任之不明。政以分职而理,谋以专任而成,今则一堂而设有六官,是数人共一职也,其半为冗员可知,一人而官各部,是一人更数职也,其必无专长可见,数人分一任,则筑室道谋,弊在玩时,一人兼数差,则日不暇给,弊在发事。是故贤者累于牵制,不肖者安于推诿。此职任不明,责成之不能定者二也。”其三,名实不符,职责不确定。“一则实名之不副。名为吏部,但司签掣之事,并无铨衡之权。名为户部,但司出纳之事,但并无统计之权。名为礼部,但司典礼之事,并无礼教之权。名为兵部,但司绿营兵籍,武职升转之事,并无统御之权。此名实不副,责成之不能定者三也”。[3]463-464
奕劻等在奏折中指出此次官制改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分权以定限,“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除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内阁有总理大臣,各部尚书亦为内阁政务大臣,故分之为各部,合之皆为政府,而情无隔阂,入则同参阁议,出则各治部务,而事可贯通。如是则中央集权之势成,政策统一之效着。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此三权分立之梗概也。此外有资政院以持公论,有都察院以任纠弹,有审计院以查滥费,亦皆独立,不为内阁所节制,而转能监督阁臣。此分权定限之大要也。”二是分职以专任,“分职之法,凡旧有各衙门与行政无关系者,自可切于事情,首外务部,次吏部,次民政部,次度支部,次礼部,次学部,次陆军部,次法部,次农工商部,次邮传部,次理藩院。专任之法,内阁各大臣同负责任,除外务部载在公约,其余均不得兼充繁重差缺。各部尚书只设一人,侍郎只设二人,皆归一律,至新设之丞参,事权不明,尚多窒碍,故特设承政厅,使左右丞任一部总汇之事。设参议厅,使左右参议任一部谋议之事,其郎中、员外郎、主事以下,视事务之烦简,定额缺之多寡,要使责有专归,官无滥设。此分职专任之大要也。”三是正名以核实,“巡警为民政之一端,拟正名为民政部; 户部综天下财赋,拟正名为度支部,以财政处、税务处并入; 兵部徒拥虚名,拟正名为陆军部,以练兵处、太仆寺并入,而海军部暂隶焉; 既设陆军部,则练兵处之军令司,拟正名为军谘府,以握全国军政之要枢;刑部为司法之行政衙门,徒名曰刑,义有未尽,拟正名为法部; 商部本兼掌农工,拟正名为农工商部; 理藩院为理藩部; 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三寺,同为执礼之官,拟并入礼部;工部所掌,半已分隶他部,而以轮路邮电并入,拟改为邮传部。此正名核实之大要也。”[3]464-465
奕劻等拟定的官制改革方案得到了清廷最高统治者慈禧的首肯,1906年11月6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清政府宣谕按照奕劻等厘定的新官制进行改革。
奕劻等人推动的官制改革,虽未设立责任内阁,但对晚清的封建中央集权官僚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初步建立了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此次官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主要体现为: 第一,取消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混同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三权分立,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中,司法权首先独立出来,行政权分立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在各部以外单独成立了大理院,审计院和资政院。大理院专司司法审判权,它的权力是与纯粹作为行政机关的法部明确地分开。审计院独立于各部之外,因为它负责审计各部的账目。虽然已经决定暂不涉及立法机构的事项,但深切感到有征求民意的必要,因此,在将来召开国会之前,计划把资政院试作立法机关。”[4]385第二,废除了各部大臣兼任军机大臣的做法,减少军机大臣的名额,使各部尚书成为专职,可以加强责任心,集中精力办理部务,提高行政效率。各部尚书均充参与政务大臣,责任权限加重,有向责任内阁过渡的意图。第三,各部都建立了单一的领导。在此以前,清朝给各部都任命两位尚书,一般是满、汉各一人。此法是使满人与汉人互相制约,但也趋向于使大臣们不负责任。通过此次官制改革,废除了各部双头领导制度,各部堂官只设尚书1员,侍郎2员,不分满汉,侍郎为尚书的辅佐官,名额有所减少,各部机构设置趋于一致。第四,从行政机构的设置看,增设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机构,如农工商部、邮传部等,使中央各部数量达到十一个,扩大了政府功能的范围,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将职能重复、相近的机构合并,有利于机构设置的合理化。就部内机构而言,设置承政厅、参议厅和若干职能司,其下再设置若干科,使政府结构更趋合理与科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了官僚机构的现代化。[5]89
三、奏请设立宪政编查馆
1907年8月13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五),为适应开展预备立宪各项工作,庆亲王奕劻等奏请《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预备立宪以来,天下臣民,喁喁望治。现在入手办法,总以研究为主,研究之要,不外编译东西洋各国宪法,以为借镜之资,调查中国各行省政俗,以为更张之渐。凡此两端,皆为至当不易、刻不容缓之事。”宪政编查馆“专办编制法规,统计政要各事项。嗣后遇有关系宪政及各种法规条陈,并请饬交该馆议覆,以归一律。”[3]45同日,清政府发布了上谕,同意奕劻的请求,改考查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专办宪政。宪政编查馆的设立,使清朝具备了实施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
8月24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奕劻奏准宪政编查馆办事章程。宪政编查馆归军机大臣直接领导,性质类似立宪国家责任内阁的法制局,与资政院的关系是“一司编,一主赞定”,资政院成立后,该馆“核定之稿送由院中陆续议决”。[3]45-46宪政编查馆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职责: —是议复奉旨交议有关宪政折件及承拟军机大臣交付调查各件; 二是调查各国宪法,编订宪法草案; 三是考核法律馆所订法典草案,各部院各省所订各项单行法及行政法规; 四是调查各国统计,颁定格式,汇成全国统计表及各国比较统计表。*政治官报. 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二十日第1号折奏类.十一.
宪政编查馆作为清末预备立宪时期的主要办事机构,下设总务处及编制、统计两局,另有官报局,后增设考核专科。为使宪政编查馆将来编订各种法案有所依据,10月22日,奕劻等又奏请让各省设立调查 ,考察调查本省民情风俗、历史现状,随时汇报编查馆。10月26日,《政治官报》创刊,除军机、外交秘密,凡立法、行政之上谕,官员奏折及咨牍,各项章程等等,均予选登。旨在公开庶政,让官民传观研究,增加透明度。
宪政编查馆在庆亲王奕劻的领导下,网罗了一大批留学归国的法政学生和积极主张立宪的代表人物。主要人物有:提调宝熙、刘若曾,总核王庆平、曹广帧,编制局正副局长吴廷夑、章宗祥,统计局正副局长沈林一、钱承鋕,官报局局长华世奎,总务处总办左孝同;编制局正科员汪荣宝、曹汝霖、恩华,统计局正科员廷鸿、林棨、陈毅。副科员之中,留学归国的法政学生几乎占了一半。1908年4月20日,清末主张立宪的代表人物杨度经袁世凯和张之洞推荐,并赏加四品京堂候补,在宪政编查馆行走。5月23日,劳乃宣被授为同样职衔。[6]78
宪政编查馆作为清末宪政改革的枢纽机关,在清末预备立宪运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宪政体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在宪政编查馆存在的四年间,起草了《钦定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各省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各省会议厅规则》、《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等; 拟定了《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修正逐年筹备事宜》,还与会议政务处一同拟定了《内阁官制》、《内阁办事暂行章程》; 与民政部一并编订了《户籍法》、《结社集会律》等; 编译了大量的宪法类书籍,如: 《日本宪政略论》、《日本丙午议会》、《日本议院法》、《英国议院答问》、《法国政治要览》、《比利时司法制度》等,这些法律书籍为清末宪政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宪政编查馆于1908年设立了“考核专科”,分两期派人分赴各省考察筹备宪政情形,可以说宪政编查馆为筹备立宪做了许多基础性的工作。[7]99
四、历史评价
庆亲王奕劻,是清朝最后一位被封为“世袭罔替”世爵的亲王,担任外务部总理大臣、军机处领班军机大臣,可谓位极人臣。但他位高权重的地位并不来来自民众的拥戴或卓越的功勋,而是因为他出生于皇家,具有高贵的血统。因此,他的个人荣辱与清朝皇权的存亡是唇齿相依的。他的政治谋划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维护清王朝的统治,在他的心目中,立宪政体主要具有工具论上的价值,也就是能作为一种维护清王朝的手段,而主要不是从目的论上来考虑的。在百年前发生在清王朝内部的立宪争论中,他作为朝廷内一位举足轻重的政治人物,在立宪反对派、缓行派、即速派激烈的争论中,他坚决地站在即速立宪派一边,说服清廷最高统治者慈禧从速立宪,推行宪政,并非来自于他具有民主意识,认为应当还政于民,而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他从维护清王朝的统治和自身利益、甚至争取自己更高的地位的政治立场出发,把实行君主立宪作为应对当时全国上下要求实行立宪政治的现实需要的政治举措。另一方面,他作为一个老练而务实的政治家,他也深切认识到要真正解决清王朝所面临的内忧外患的困境,根本上还在于实现国富民强。在亲眼目睹并在某种程度上经历了自鸦片战争以来,清王朝在实行富国强兵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如洋务运动)失败的教训的基础上,认识到清王朝的积贫积弱不单是技术不如西方,还有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而日本“明治维新”迅速使日本从一个积贫积弱的小小岛国成为一个可以和西方列强分庭抗礼的强国的经验,也似乎为清王朝提供了一个解决政治体制问题的现成经验:那就是实行君主立宪,达到富国强兵。从这个方面而言,奕劻又确实是具有宪政理想,他对实行宪政的态度又是坚决而积极的。这是我们理解其积极推行立宪政体的政治态度以及亲自主持的一系列立宪举措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认识。
首先,他主张“速即立宪”,是从维护清王朝的摇摇欲坠的统治地位出发的。清朝末年,在军事上清军在外国侵略军的坚船利炮面前节节败退,损兵折将; 在外交上清王朝处处受制,割地赔款;在经济上洋货倾销,民族工业凋敝,整个国家与民族已经处于存亡的边沿,有识之士对清王朝的腐朽统治严重不满。1894年 11月孙中山在美国檀香山创立了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为誓言的资产阶级革命小团体兴中会,明确提出了推翻清王朝和建立民主共和国政权的政治主张,在当时各种政治派别中属于最为激进的革命派。1905年8月20日,孙中山将分散的革命团体联合起来,在日本东京成立了中国同盟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为革命纲领,不仅坚持了武力推翻清王朝的政策,而且在国家的性质上更进一步明确为将建立的国家是“民主”的,没有为清王朝的统治者留下任何政治权力。[8]20同盟会成立后,组织了一次又一次的反清武装起义,政治影响不断扩大,对清王朝的统治形成极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康有为、梁启超组织的“戊戌变法”失败后,康、梁流亡海外。梁启超到日本后,留心考察各国政体,总结变法失败原因,放弃了维新变法时在旧的君主专制制度下进行改良的政治主张,转而主张君主立宪。1901年6月发表了《立宪法议》一文,宣传“君主立宪”思想。由于梁启超在当时政治思想领域的地位,其主张在当时的官僚士大夫等知识层中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奕劻作为一个有着多年从政经验的政治家,敏锐地觉察到清王朝维护现有的统治体制已经不可能,与其维持现有的政治体制等着革命党来推翻满清政权,还不如与君主立宪派结盟,满足立宪派的政治愿望,来换取清王朝的延续。所以,他支持立宪是站在清王朝的长期利益基础上作出的一种无奈的政治选择。
其次,他主张 “速即立宪”,是从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甚至争取更大的政治权力着想的。革命党的推翻清王朝、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主张以及其举行的一系列的武装起义,成为对清王朝构成最大威胁的心腹大患。在剿灭和压制革命党的较量中,清王朝不得不依靠地方督抚大员和朝中重臣的力量,这使得这些督抚大臣和朝中重臣的地位空前重要起来。这些督抚大臣和朝中重臣一方面以革命党要挟清王朝,以获取更多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又尽量讨好立宪派,以祈在君主立宪政体的确立中立下头功,增加在新的政治格局中争权夺利的筹码。奕劻作为一个老练的政客,无疑是为自己将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谋划了的。他时任军机处领班大臣,并且又管理财政处、练兵处事务,集内外大权于一身,如果实行立宪,设立责任内阁,他就顺理成章担任内阁总理大臣,将享有更多的实权。此外,袁世凯对奕劻的立宪热情升温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袁世凯的金钱攻势下,他与袁世凯结成了坚固的政治联盟,而袁世凯当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自己创造参与、分享更多政治权力的制度机制与法律保障,也主张从速立宪,设立责任内阁,并授意其部属向清廷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呈奏折举荐奕劻担任内阁总理大臣,他任内阁副总理大臣。在袁世凯的怂恿下,奕劻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力劝清廷从速立宪,并以巨大的热情参与清末宪政改革。
奕劻的政治立场和个人野心,为我们理解其立宪举措提供了一把钥匙。他是从维护清王朝的统治和争取更大的政治权力的立场来积极参与立宪活动的,他心中的宪法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宪法有着根本不同的含义,我们理解的宪法是民主的产物,而他的宪法却是反民主、维持专制的。他心目中的“三权分立”也不同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主张的“三权分立”,在他的构想中,皇帝仍然独揽政权,行政、司法机构只是皇帝的办差机构,而议会则只是皇帝了解民意的一个咨询机构而已,这从其极力推动下清王朝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可以看出来。他对于在皇帝统治下由议会、政府和司法机构分别“办差”的“三权分立”模式已经是勉强接受,那么,我国现在实行的彻底地由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他的心中更是无法想象的。正是由于这一政治立场和个人的政治野心,以其为代表的清王朝内部的立宪派从根本上反对立宪中的民主内容,而且在正式立宪的时间表上也采取了能拖则拖的立场,规定了9年的“预备立宪期”。然而,清王朝内部的立宪派想拖延时间,革命党人和朝外的立宪人物却不愿等,武装起义一浪高过一浪,朝中手握重兵的权臣袁世凯趁机“逼宫”,并迫于革命党人的压力建立了中华民国,不仅将清王朝赶出了历史舞台,也将在中国绵延了2000余年的皇帝专制统治送进了历史的博物馆,奕劻本人维护满清王朝的统治和为个人争取更大的政治权力的愿望也化为了泡影。从奕劻个人的主观愿望来说,中国的政治进程没有按照他的设计发展,历史抛弃了他。这正如哈耶克指出:“我们在人类事务中所发现的绝大多数秩序都是个人行动中所产生的先前未预见的结果。”[9]12虽然历史没有朝他希望的君主立宪政体发展,而是选择了“民国”,但奕劻在这一进程中客观上却起到了不可替代、因而也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第一,在清朝未年维护君主专制的守旧派、君主立宪派、以建立民国为目标的革命派三种政治主张激烈争论,并且守旧派势力把持着全国政权、势力最强的情况下,手中握有军事、财政大权的大小官吏是不想、也不敢轻言改变现有专制制度的。而作为皇亲国戚、清廷重臣、手中掌握着巨大的权力资源和政治威望的庆亲王奕劻,却力举实行“君主立宪”,力劝清廷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早日立宪,可能在当时也只有他能做到这一点。他的这一主张,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清王朝最高统治者自身否认了旧有的专制政体的合法性,使朝中守旧派气短,对于瓦解顽固势力,在朝廷内部和封建士大夫阶层消弥专制思想、统一立宪理念,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奕劻奏请清廷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由其亲所掌管。在其主持下,该馆起草了一系列宪政改革方案、宪法性文件和法律法规,网罗了一大批宪政人才,翻译了西方大量的宪法类书籍,他的这些做法在当时大多民众尚不知宪法为何物的情况下,实际上是一场官方开展的声势浩大的宪法研究、宪法宣传普及和宪政“试点”工作。第三,在政治伦理中,对以推翻现有政权为己任的革命党而言,最好的理由是现有政府的不遵守政治诺言,背信弃义。清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在朝野要求立宪的呼声高涨及朝内奕劻等重臣的敦促下,于1906年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向全国许下了将实行“君主立宪”的诺言,此举令立宪派欢欣鼓舞,“奔走相告,破涕为笑”,[10]100可是于1908年颁布的《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和《钦定宪法大纲》,规定预备立宪期长达九年,并且立宪的重点在于确保君主的权力。*1908年清王朝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分“君上大权”和“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共23条,其中“君上大权”达14条,“附臣民权利义务”9条,规定臣民享有的权利只有6条。立即被当时的学者指责为以立宪之名,行集权之实,“其本旨在于巩固君权”,只不过是“徒饰宪法之外貌,聊备体裁,以慰民望”,背信弃义,而“清政府确定了9年的预备立宪期更为立宪派所不能忍受,最终放弃立宪而转向革命。”[11]368可见清政府作出的立宪承诺与其对专制统治的留恋的矛盾态度,引发了民众对清政府的“公信力”的怀疑,消弥了立宪派的幻想,为武装革命提供了理由,从而为革命党羸得了同情和支持,加速了以清政府为代表的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第四,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2000多年专制统治的国度,实行宪政应从何处着手,奕劻的思路也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的。他认为“改革官制,既为预备立宪之基”的想法,与近现代的宪政理论不谋而合。宪政的一个本质特征在于对国家政权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作出明确的划分,政治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那么,对国家政权机关而言,其首要关注的应当是自身的事务而不是社会事务,而国家机关自身的事务首先就是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就是官制的改革。用国家权力更大的包容性,来应对社会经济、文化和思想观念的转型,是一条维持政治局面稳定的可行途径。如果先进行社会改革,等着社会的转型来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这一途径必然带来社会与国家政权的对抗,付出国家政权激剧动荡的代价。
政治制度的“设计如果充分符合民族的感情和性格,通常是持久的,经过连续不断的凝聚,就构成适合该国人民的政体,但是一国人民的特性和情况未自发地产生这种设计,要企图将它强加于他们则是徒然的”。[12]6在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晚清中国,在民情和传统文化均未发生根本变革的前提下,面临外忧内患、中华民族处于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奕劻力图用君主立宪来维持风雨飘摇中的晚清王朝苟延残喘是徒劳的。不仅奕劻用“大权在君”的君主立宪挽救清王朝覆亡的企图落空了,他的理想“立宪”政体中的“三权分立”政权组织形式也被超越,历经从晚清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国宪法的颁布这一曲折历程,历史最终选择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的宪政模式最终基本定型,中国的政治制度基本上符合了“民族的感情和性格”,从而维持了新中国建国以来政局的基本稳定,这在奕劻本人的意料之外,却在历史发展的情理之中。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 “三权分立”的体制构想,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在,都不适合中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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