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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人宗教公益观刍议*

2011-04-13

关键词:宗教界公益

亢 升

(华南理工大学 思想政治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0)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利益分配模式的调整、社会结构的转型,各种社会矛盾亦逐渐凸显。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强有力的政府,但政府干预不具有道德和精神方面的优势,这就需要其他手段作为补充。公益事业具有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调和社会矛盾、提升公众社会责任心与公德心,因而发展公益事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考察公益思想和公益实践的发展史中我们注意到,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宗教中的某些精神和教义成为促成公益慈善事业产生、持续发展和日趋壮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资源。[1]31而且,从历史的维度看,宗教公益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种常态活动。近年来,随着汶川地震等一系列严重灾难事件的发生及宗教界公益实践的热烈展开,对我国宗教公益理论的探讨成为迫切需求。因为,尽管我国的宗教公益活动已风生水起,逐渐获得政府和民众的认同,但宗教公益理论建设的不足已掣肘了我国宗教公益的实践。虽然经典马克思主义者的宗教公益观应该是新时期中国宗教公益理论建设的理论之源,但是,由于他们所处时代和所要解决问题之于今天的差别,其宗教公益思想难见专述。因此,中国宗教公益理论的建设有“源头失语”的不足。而且,在宗教慈善与公益理论之林中,中国如果没有自己的理论,难以与世界展开建设性对话,无疑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事业产生不利影响。[2]9那么,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如何认识和评价宗教公益问题?有何价值及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厘清,以期裨益于我国宗教公益理论的进步和宗教公益实践的推进。另外,通过对中共党人宗教公益观的梳理和解读,意在抛砖引玉,能使更多学者对宗教公益问题展开更深入的探讨。

一、宗教公益思想的孕育: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宗教公益观

宗教公益事业,一般是指由宗教团体或宗教徒组织负责的、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赢利事业。宗教公益观就是人们对有关宗教团体和宗教徒从事公益事业的态度、看法和思想。早在共产党成立之初,陈独秀、恽代英和李大钊等人,都从反封建和反压迫的角度论述过宗教问题,但真正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中国革命实践结合起来,是从毛泽东开始的。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第一代领导集体,尽管没有明确阐述宗教公益的专论,但他们对宗教的看法实际上隐含着对宗教公益的认知和评价。如1947年10月,毛泽东在访问白云山庙时问他的警卫李银桥想不想去看庙,在李银桥回答说都是些迷信时,毛泽东接着说那是片面认识,认为庙宇是名胜古迹,是历史文化遗产。[3]46-47在参观白云山庙真武大殿时,毛泽东说:“这全是劳动人民的血汗修起来的,这是艺术,文化遗产,要保护。”[4]124在毛泽东同志的宗教观里,宗教场所不仅仅与文物、旅游相联系,而且与伦理道德培育、文化教育与公益慈善事业等相关。

出于反帝反封的历史任务,以及近代以来西方宗教在侵略中国中扮演的不光彩角色,毛泽东对宗教社会功能是从批判的视角展开的,指出侵略者从事宗教公益和慈善背后的“阴谋”,但实际上却道出了宗教公益的内容。毛泽东曾指出,“这就是他们(帝国主义)的文化(宗教)侵略政策。传教、办医院、办学校、办报纸和吸引留学生等,就是侵略政策的实施。”[5]593以美国为例,他说:“美帝国主义比较其他帝国主义国家,在很长时间内,更加注重精神侵略方面的活动,由宗教事业而推广到‘慈善’事业和文化事业。据有人统计,美国教会、‘慈善’机关在中国的投资,总额达4190万美元;在教会财产中,医药费占14.7%,教育费占38.2%,宗教活动费占47.1%。我国许多有名的学校如燕京、协和、汇文、圣约翰、金陵、东吴、之江、湘雅、华西、岭南等,都是美国人设立的。”[6]1395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剥削制度的消灭和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制度因素已不存在,宗教已经从以前被剥削阶级利用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宗教的社会功能得以释放。随着中国国情和宗教情况的变化,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国共产党人,开始将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纳入人民内部矛盾这个总纲中来解决,毛泽东认识到,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重要力量,强调要研究宗教,做好信教群众工作。他说:“我赞成有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宗教的经典。群众有那么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宗教,只红不专,是不行的。”[7]2161955年3月8日,他在同达赖喇嘛的谈话中指出,“佛教的创始人释迦牟尼主张普渡众生,是代表当时在印度受压迫的人讲话。为了免除众生的痛苦,他不当王子,出家创立佛教。因此,信佛的人和我们共产党人合作,在为众生即人民群众解除压迫和痛苦这一点上是共同的。”[4]121他肯定宗教的积极作用。

周恩来亦注意到宗教的积极作用及公益功能。他指出,“宗教在教义上有某些积极作用,对民族关系也可以起推动作用。”[8]332他曾多次肯定伊斯兰教在我国回族形成和回族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对于基督教,他也说过:“基督教在当时的社会上曾起了积极的作用。”[9]58

以毛泽东为首的第一代中共党人由于身处特定年代和面临特定任务,尽管他们的宗教观点不乏批判甚至否定,评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多是基于中国革命和建设任务的需要,但明显已超越了强调宗教是“精神麻醉剂”的断言。他们主动谈宗教社会功能中的积极方面,这已是对宗教认识上的超越和宗教公益观的孕育。由于亲历近代宗教在剥削者把持下以宗教公益为名对人民的压迫,他们对宗教社会功能特别是公益功能的论述还比较笼统和更具政治意义,还未将宗教公益纳入到社会建设的层面,这使宗教应有的公益功能长期得不到正常发挥。

二、宗教公益思想的萌芽:以邓小平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宗教公益观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党人既继承了第一代中共党人正确的宗教观、宗教理论和政策,又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和新政策,为新时期的宗教发挥其积极作用打开了藩篱。1979年6月15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开幕词中,邓小平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10]186有了这些新认识,他强调做好宗教工作,注意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顺应历史和社会发展潮流,努力克服宗教的消极作用,发挥其积极作用。“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11]61为此,邓小平积极支持宗教界举办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和服务事业,弘扬服务社会和为社会作贡献的传统。这是宗教活动长期受压制后,国家高级领导人第一次对宗教积极意义的正面回应和宗教公益活动的积极倡导。

1982年,根据邓小平关于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中共中央书记处专门研究了宗教问题,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实现了党在宗教工作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该文件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宗教观的成熟。更为重要的是,这个文件中首次出现“宗教社会服务”等公益概念。文件指出:“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这表明,在理论层面上,党和政府对于宗教界的社会作用已经有了新的认识,增加了新的内涵。[12]6531991年2月中央又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6号文件)。该文件特别强调,要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着重探讨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这是对邓小平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前一时期宗教思想的概括和提炼,成为最具中国特色、最富于创新性的理论。在实践层面,为宗教团体和宗教界发挥宗教的公益功能提供了政策和制度保证。

这一时期,其他中国共产党人亦对公益思想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如胡乔木就明确具体地提出要引导宗教界办社会公益事业。1984年3月,他在给胡启立的电话中,提出要注意把宗教界的积极性利用起来,引导他们做一些社会服务工作,如保护野生动物、为残疾人谋福利、办托儿所、办学校等;1984年8月,当时的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杨静仁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3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中就提出:“还应从有利于建设国家、繁荣经济、造福社会和为自养考虑,量力地、有选择地兴办某些社会公益服务事业。”[12]653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系统总结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历史经验,引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我国宗教公益思想的萌芽创造了条件。可是,在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这一时期,尽管“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提法中包含着对宗教公益功能的认识,但由于宗教团体仍处于恢复发展和百废待兴阶段,国内宗教公益活动还相对较少,影响亦不大,宗教公益的概念并未正式提出。

三、宗教公益思想的正式表述:以江泽民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宗教公益观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冷战结束后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以及日益突出的宗教问题,结合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谱写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历史新篇章。特别是其关于宗教公益思想的正式表述,对宗教公益活动的高度重视,大大推进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公益观的发展。

早在1993年,江泽民同志就指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同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民族,宗教无小事”[11]21,250著名论断,而且在这次会议上第一次以中央文献的形式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张。他说:“通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条共同的规律,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13]387随着对宗教问题认识的深入,2000年12月,他指出:“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13]1512001年12月,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强调:“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在国家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13]388在党的高级会议和重要文件里,有关宗教公益概念的明确表述这还是第一次,表明党中央对宗教公益重要性的认识已上升到新高度。在重视宗教积极因素和公益功能的同时,他也明确指出:“当然,肯定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目的不是为了发展宗教,而是要努力使已经存在的宗教多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祖国统一服务。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分寸一定要把握好。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可以肯定,但不能夸大。”[13]388这之后,宗教公益服务作为各级党政部门引导宗教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个实现方式和具体途径,受到了更多的肯定,更大程度的鼓励,开始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发展。

李鹏、李瑞环等同志也强调,共产党人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要认真贯彻国家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要引导宗教在社会公益服务上发挥积极作用。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中国,对于宗教公益,人们比较陌生而且往往强调其消极作用,甚至简单把宗教公益简单看成是“传教阴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的提出,特别是江泽民第一次正式阐述宗教公益问题,映射出以江泽民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看到了宗教不仅有安慰人们心灵,提升社会道德等功能,在新时期更有参与和促进社会公益慈善以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公益作用的肯定,既为宗教进一步展开公务活动,服务社会,造福人类定了基调,还为宗教公益实践奠定了思想、道义和政治基础。

四、宗教公益思想的丰富:以胡锦涛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宗教公益观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于国内国际的新形势和我国宗教领域的新变化,依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科学务实地指导宗教工作。胡锦涛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14]基于此,他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下的宗教工作思路和政策,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宗教公益问题的新观点和新举措。

宗教知识告诉我们,宗教教义中存有众多和谐理念,宗教公益有益于和谐社会建设。以胡锦涛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看到了这点,在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15]在2006年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首次将“宗教关系”列为政治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个重大关系之一。党的十七大第一次以中央报告形式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要“以公益慈善事业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14]新党章也专门写入了“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内容。2007年12月1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安排的集体学习中,胡锦涛强调,“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宗教工作,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16]

在新的中央精神指导下,我国的各项制度和政策逐渐将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发挥公益作用,服务社会落到实处。2004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中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17]200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正式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一文,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部分指出,要“充分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和途径。”[18]将宗教界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与和谐社会联系起来,鼓励宗教界以宗教服务社会和人群为目标,探索宗教公益实现之途径,这还是党中央领导人首次旗帜鲜明的表态。

另外,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刘延东委员强调,宗教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继续发扬优良传统,积极探索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在搞好自养的基础上,力所能及的为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慈善事业作贡献,树立爱国宗教团体的良好形象。”[19]10贾庆林亦指出,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信教群众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力所能及地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树立新形势下宗教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19]10贾庆林的讲话虽然针对的是伊斯兰教信众,实际上也是针对所有宗教界人士的。

以胡锦涛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宗教公益慈善事业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崇高事业,并对此事业予以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他们的一系列宗教公益观为新形势下开展宗教公益活动明确了方向和工作目标,使这一时期的宗教公益组织蓬勃发展,教民公益慈善意识日益增强,宗教公益活动愈来愈受重视,宗教公益国内外交流日益频繁。

结语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党和政府先后颁布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更是清晰地提出了我国新时期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思路。在市场经济初步建立并使一部分公民走向富裕的今天,推行和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无疑是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和完善。近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积极倡导下,在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下,我国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受到社会各界的赞誉和好评。但是,目前的宗教公益活动还存在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保障机制不完善,引导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对宗教公益还有许多认识方面的局限和盲区。[20]17这就需要制度和理论上予以支持,以使宗教公益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共产党人正确的宗教公益观是新时期我国宗教公益活动发展和宗教社会服务职能发挥的指路明灯。因此,对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正确宗教公益观的持续跟进,才可为我国宗教公益理论进步和宗教公益实践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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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新华社.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京举行[N].人民日报,2006-10-12(01).

[16]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7-12-20(01).

[17]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EB/OL].(2004-07-07)[2010-12-06]http://baike.baidu.com/view/961577.htm.

[18]新华网.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EB/OL].(2009-04-13)[2010-12-08]http://news.163.com/09/0413/10/56P9ESTN0001124J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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