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晚清政府的“失信”:从上海股市到“保路运动”
2011-04-12李玉
李玉
(南京大学 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93)
今年是辛亥革命100周年,也就是清政府倒台100周年,众多研究者的兴趣与视角集中于前者,而仅将后者作为“配角”。其实,晚清政府的失败是多方面的,其最后倒台是政府败治的一个典型案例。晚清政府败治是复合型和长期性的,集中表现可用三个词来概括,即“失德”、“失信”与“失能”。 “失德”即统治集团早已丧失了为政以德的信念,政治道德崩溃,腐败严重,遭到社会厌弃;“失能”即政府治理艺术与技术手段落后于形势需要,难以对于国家建设进行有效管理;“失信”则是指政府政策、措施在推展方面的变形、失灵,最终走向政策本意的反面,从而使晚清政府的信用逐步流失。“失信”不是晚清政府的自觉选择,但却是相关施政措施的客观结果。本文拟在以往研究基础之上,对1880年代上海股市风潮、90年代末的“昭信股票”和清末推行《公司律》的过程进行贯通考察,以期探究这一系列“失信”事件对于晚清政府的影响。
一、从上海股市到昭信股票
19世纪80年代上海股市风潮、90年代末期发行的“昭信股票”,虽然表面上互不相干,但其实用一个因素可以将其贯串起来,那就是政府的“失信”。
上海股票市场滥觞于19世纪70年代,至1882年已“大有蒸蒸日上之势”[1]。例如原价100两的招商局股票1882年6月9日的市场价为247.5两,至同年10月12日更涨至267两。原价100两的开平煤矿股票1882年6月9日的市价为240两①李玉:《晚清公司制度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附表1。关于此次风潮的详细论述请见本书第17-29页,另请见拙文《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初上海股市风潮对洋务民用企业的影响》,《江海学刊》,2000年第3期。。时人称“中国初不知公司之名,自招商轮船局获利以来,风气大开”[2];华商“忽见招商、开平等 (股)票逐渐飞涨,遂各怀立地致富之心,借资购股,趋之若鹜”[3]。于是,股票买卖成为一宗时髦生意,商民“视公司股分,皆以为奇货可居”[4];“人情所向,举国若狂,但是股票,无不踊跃争先”[5]。上海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也曾引发国人的美好憧憬,有人甚至兴奋地预见上海股市的“日兴月盛”,标志着中国公司“气运之转,机会之来也”[6]。
但上海股市的兴盛没有维持多久,由于股票市场积聚了大量流通资金,更由于外国银行的操纵,上海银根渐紧。1882年底上海各钱庄提前结账,遂致“市面倍觉暗中窘迫”[7]。那些借资“炒”股者受到催逼,不得不售股还款,于是股票市场供大于求,各股无不跌价。次年初,上海金嘉记丝栈倒闭,牵连20余家商号先后停闭。钱庄受累不轻,于是纷纷收缩营业。加之,法军侵占越南河内,直窥云南,清政府和战不定,商民投资信心不足,胆小者“早将现银陆续收进,谨以深藏”[8]。1883年10月,山西票号忽然收账,通市骇惧。年终又受阜康银号倒闭事件的影响,市面疲敝已极。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市面各股票价格长跌不止。至本年底,各股票中价格最高的也仅为60余两,最低的只有10余两。进入1884年,受中法马尾海战的影响,“上海百货无不跌价三五成”[9](八)172,市面更坏。社会上对股票谣诼纷传,股票有卖无买,持续落价。至本年底,轮船招商局股票维持在40两左右,开平煤矿股票维持在30两左右,而长乐铜矿等企业的股票则早已在市场上消失。
股市投资的惨痛损失,使民众普遍产生对“股票”与“公司”的怨恨情绪,“人皆视集股为畏途”[10],言及公司、股票,竟“有谈虎色变之势”[11]。对民众投资心态的打击,尤以矿务股票为甚。当时市面所见,矿股居多。股市兴盛之时,民众只管购股,不问矿局营业状况。及至后来,才发现多数矿局的筹建工作尚且“一无头绪”,更谈不上赢利,于是遍生上当受骗之感。矿务股票遂致无人问津,价格跌幅尤大,有的几同废纸,使矿股成为最受商民诟病、厌恶的股票。
对于公司、股份的恐惧、厌恶,极大地影响了国人的企业投资心态。时人称:商民因有“前车之鉴”,不免“因噎而废食,惩羹而吹齑”[12],乃致“公司”二字, “为人所厌闻”[9](七)316[13](7)4358,“公司股分之法遂不复行”[14]。凡有企业招股,商民犹“惴然惧皇 (惶)”,“疑以公司为虚名,以股分为骗术”,乃至有巨款厚资者也“誓不买公司股票”[15]。
近代中国第一次股市风潮使国人对股票市场大失信心。此次风潮的成因固然复杂,投机无疑是一个关键因素,但事后检讨,政府自然难辞其咎,因为这些发行股票的“公司”均是由各洋务大员奏准开办的,其官方背景尤为明显,大多数均为“官督商办”性质。上海股市风潮之后,清政府的股市信用难以重筑,洋务企业要想在国内募集股本变得非常困难,所以需要资金挹注时不得不举借外债。
发行股票是近代资本动员的一种重要手段,此举不仅可以集中资本,而且可以分摊风险(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此路不通之后,对于清政府治国的金融手段有所影响。众所周知,清政府的官办银行直到20世纪初才出现,第一家商办银行也迟至1896年才诞生。财政困窘的清政府于是在举债方面大做文章。借外债不仅成本较大,而且权益丧失,所以其借债视角逐渐由外而内,从左宗棠筹措西征军费开始,到甲午战争时期的“息借商款”,经过多次尝试,到1898年,清政府举办了一次大规模的国内公债劝募活动[16]。此次公债之所以定名为“昭信股票”,就是要强调公债的“信用”。
晚清昭信股票虽然经过政府高层的细致设计,体现了近代国内长期公债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发行过程中发生了巨大变异:在官场演变为报效,在民间则以摊派为主。虽然报效股票的官员可以得到行政奖励,但民间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则“本利无归”。时人纪述,“官办招 (昭)信股票,始则付息,继亦无着,总总 (种种)不平之论,纷至沓来”[17]。“昭信股票”成为广受诟病的融资案例。“昭信股票”之后,虽然间有地方公债之例,但规模与影响均已十分有限。
昭信股票的“失信”结局,直接影响到民众对于公债的态度。早在1902年就有人指出“昭信股票之失信”[13](2)1068。时人称: “自昭信股票之信用失,而国内之募债难”[18];“自昭信股票之后,举国士大夫相率不谈内债者数载”[19]。袁世凯于1906年在直隶试办公债时,就真切感受到“前此举行息借商款、昭信股票,承办者未能力求践言,迄今为世诟病。故中国举办公债,较之各国为难,而行之于息借商款、昭信股票之后则尤难。”[20]昭信股票的结局进一步增加了民间对官方信用的怀疑。时人纪述:“此后虽煌煌天语,悬诸通衢,曰革新庶政、预备立宪,毅然欲见诸施行,蚩蚩者氓皆掩耳而走,反唇相讥曰‘是给我也,是朘我也,是犹之乎昭信股票也。’而莫之敢信,莫之敢应!”[21]由此可见,昭信股票的“失信”对清末新政的社会成效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进入民国,昭信股票“失信”的话柄仍被人时常提起,被引为发行公债的前车之鉴。
二、从《公司律》的推行到浙路公司的“保汤”运动
因应于中国公司经济的发展,清政府商部于1904年1月21日奏准颁行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 《公司律》,确立了中国创办公司的准则主义原则,削弱了官方特许的随意性,减少了地方官对企业创办和经营事务的无端干涉,有利于企业创立与运作。但现实中的“特殊”公司依旧不少,这些公司“特”就特在不依律运作,其中的关键原因就在于官权的干涉。这样,就形成了一些股东或社会民众维护《公司律》,依法同官权抗衡的典型事例。这些事例,逐步突破了企业的边界,有的甚至成为一场声势较大的社会运动,产生了深远的政治影响。浙路公司股东依律反对朝廷强行干涉公司经营的运动就是其中的一个显著事例①关于此案的详细论述,见李玉《晚清公司制度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52~158页。。
浙路公司于1905年成立时,由浙江籍京官提名,商部奏准任命署两淮盐运使汤寿潜为总理。汤上任后,殚精竭虑,惨淡经营,成为浙路公司的核心人物。在他领导下,浙路公司成效不凡。1909年7月—8月和次年元月,浙路公司多次召开股东会议,一致拥戴汤寿潜为浙路公司总经理,并将相关决议电告了邮传部及浙江籍京官[22]。可见,汤寿潜虽然官派在先,因受股东拥戴,届满续任,实已成为民 (股东)选的公司管理人员。
1910年8月汤寿潜因批评朝廷重用多次代表清政府与外国签订借资筑路合同或草约的盛宣怀,冒犯朝廷权贵,不仅被“即行革职”,而且被严令“不准干预路事”[23]。“不准干预路事”实际上等于不仅将汤的浙路总理一职“免”掉了,而且排除在公司管理层之外。消息传出,举国震动,浙路公司董事和股东尤为愤慨。公司全体董事、查账员很快致电邮传部和农工商部,希望代为上奏,有所挽回。他们在电文中这样说道:“浙路公司完全商办,一再奉旨。按照公司律,总协理之选举撤退,权在股东,朝廷向不干涉”;此次亦“断不致违先朝成宪,而夺浙路全体股东所信任与浙省全体人民所仰望之总理”。他们进一步指出:“董事等只知路由商办,总理由商举,若使朝廷可以自由撤退,恐中国商办公司从此绝迹;商业盛衰,关乎国脉,朝廷日日以奖励实业为言,想不忍为此引吭绝脰之举。”[24]760[25]。江苏等地13家商办公司联合致电军机处、邮传部指出:“浙路纯全商办,职员去留,应付公议;揆以立宪国之法意,政府似不当越俎。”[24]761。浙路公司董事局依据《公司律》第45、49条的规定,于1910年9月11日,在上海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商议对策,1200余人与会,“公论仍以汤寿潜信用素孚”,为“全体股东所信仰”。会后,公司代表进谒巡抚增韫,面递公呈,请向朝廷奏明公意:“虽黜陟大权,属于行政作用,非臣民所敢推测。惟就法律上言之,商律公司律 (关于)公司总理,规定任期、选举及开除由股东全体同意之公决,朝廷决无制限之明文。今商律公司律正在施行之中,未有废止全部或一部之新律,不应使浙路所享有法律之权利,独行剥夺。”他们指出:“诚以法律最为神圣,若未经变更手续,任意歧异,课行全国之商律,其信用效力,自是而失。”[26]
邮传部则出面为朝廷的违律行为寻找合法依据,该部官员奏称:“铁路公司与普通公司情形不同”,“应受国家特别之监督,决非寻常商业可比”,“《公司律》第77条所称总办或总司理人等由董事局选派及由董事局开除,系专指商业性质,无关官治之公司而言,路政关系国权,何得妄为比附”?并明确要求铁路公司依据“奏案”办理[27]。此举进一步激发了江浙绅民的愤慨。浙江谘议局在本年10月开会时,改变议事日程,专门讨论浙路总理事件,并上书质问此举对于法制信用的破坏: “现行之法律,最为神圣,不论治者与被治者,悉当受其拘束者也。然被治者而不守法,治者尚得加制限以为救济;若治者自不守法,复不容被治者之请求,必至失法之信用,无由责被治者以适从,而陷于徒法之悲观。在立宪国之国民,对于政府法律问题之出入,必为据理之争,不敢稍事姑息。我国立宪方在预备之期,而保障商办之铁路公司,仅仅恃此百数十条之公司律,尤宜共相信守,以冀实行之效,不宜将顺遂非,自陷违法之嫌者也。浙路总理汤寿潜之选任,本于公司 (律)第77条之规定,其在路言路,乃以浙路总理之资格,代表浙路股东之意思,不为该条开除之原因。今朝廷不察,加以严谴,虽黜陟之作用,属于君主之大权,断非臣民所敢推测,第因言事革职,而并不准其干预路事,在表面为对于个人革职之附加处罚,而从根本上以论,则董事局所享有确定之权利,未免因此受无形之剥夺。……浙路集资千万,实为浙省实业之冠,若公司律不足为保障,使商民灰心于他种实业之经营,恐非实业前途之福。”[28]
江苏谘议局也发表声明,反对邮传部关于铁路公司与普通公司不同、不依公司律规范的奏案[28]。资政院议员邵义复亦以浙江路事,撰具说帖,质问邮传部:“既谓铁路公司非寻常公司可比,此组织铁路公司者,必有其他之专律可以根据,而后与普通公司始有区别。今国家路律尚未颁布,商民无可适从,欲组织公司,惟知依据奏定颁布公司律办理。与其无法遵守而设立不规则之公司,无宁依据公司律,而尚有范围可以遵守。”“既谓铁路公司不得适用公司律,而令其遵照历次奏案办理。奏案不过一种事例,与已颁行之法律比较,其效力显有强弱之不同。所谓奏案者,仅札派、奏派、奏请、特派等名目,此惟关于一部分委任之手续,与全部之立法无关。若因一部分之关系,而致全部分之公司律受其影响,则凡百姓兴办实业之公司,皆存疑虑,此为依据公司律组织公司,仍不能始终受法律之保护,部中得自由以命令变更之,财产将无时不处于危险之地,则恐无人投资本于公司而营实业,所关于吾国前途者甚大”[29]。
浙路公司为保障汤寿潜总理职权而举行声势浩大的抗议活动,实际也是一场“保路”运动,只不过他们维护的是公司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在此过程,公司利益团体多次采取集会、上书等多种形式,抗议清政府邮传部“违法”,剥夺民众“享有法律(之)权利”,“内之,摧残实业;外之,失信邻国,祸起于浙,而害及于全国”[29]。
三、“铁路国有”与清政府的再度“失信”
清政府的法制信用问题,在“铁路国有”政策推行过程中再次受到质疑,四川“保路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政府“失信”酿成的。川汉铁路公司本为官办,后经川督锡良奏准于1907年改为商办,并“另刻官防,以昭信守”[30]321,郑重声明遵依《公司律》, “是完完全全的商办,与官督商办迥不相同”[30]369。铁路国有政策出台之前,留日四川学生就指出:“川汉铁路公司,实与《商律》共其发生存在之运命。诚能以《商律》维持公司,则铁路可望其成,而《商律》有效力,即商务有起色。使铁路公司而不适用《商律》,则必无可以幸成之理,而国法等诸具文,商情终于涣散”[30]433[31]1073。说明,维系公司法制的信用对于商办川汉铁路公司的正常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但事实上,《公司律》的信用在川汉铁路公司再遭践踏。商办之后的川汉铁路公司并未摆脱官方的樊笼,举凡管理要员的任命、公司股本的筹措等重要事宜莫不由官方主导。正如四川谘议局检讨指出:川汉铁路公司“树商办之名,而无商办之实,总理由选派奏委,不由股东集会公举,其他一切用人行政,多未遵照《商律》办理。出股份者不得《商律》上应享之权利”[30]448。
官方对川汉铁路公司的“失信”不仅表现于不遵《公司律》,干涉公司“内政”,更主要的是在其“铁路国有”政策的决策与实行过程中,“狐埋狐搰,出尔反尔”[30]176,严重侵害了川民的股权、利权。在官权的支持下,川汉铁路公司虽然制定了多重募股手段,但实以强制摊派之股款为重,其中又以租股为大宗[31]1090。 “铁路租股是按田租强制认购的,凡是有一亩田地能收租的人全是股东,每一州县都有成千成万的股东”[30]53。为了推动租股征收,公司和官方给了股东与四川民众不少预期利益的承诺,例如公司对于租股的利益如此诠释:“铁路租股,有本有利;不是捐输,切勿疑虑。百分抽三,所取甚细;譬如众人,共本营利。所出之财,不为废弃;况乃铁路,所关甚巨。现虽改办,抽租无异;勿听浮言,亡生异议。年息加增,以六厘计;卅三年起,照章加利。以前两年,仍按旧例;今年所付,是去年利。勿得增补,执此为据;到得明年,通六厘计。旧抽新抽,一律无异;年归年款,不以日计。……须知路成,利更饶裕;年有年息,红有红利。权当积钱,未尝非计。”[30]345
川汉铁路在募股动员时,还将该路与四川百姓密切关系进行了过度的渲染,谓川汉铁路“是我们四川川人的死生命脉所在,有了这条铁路,然后可以生;莫有这条路,那就只有死……要想保全我们的生命,保全我们的财产,除了我们四川人自己修这条铁路,再莫有第二个办法了”[30]359。由此推断,川汉铁路对于普通四川绅民来说,至少形成了两方面的认知,其一自办此路于己有利,关乎个人权益;其二此路的产权关系地方公共安全,必须自办。
正当四川绅民沿袭着这些认识,庀材鸠工,开始筑路,憧憬着川汉铁路的未来时,邮传部则因四国铁路借款告成, “一朝反汗,收回国有。且废止公司自有之租股,而用四国输入之外债”[30]34。川省民众自然难以接受,普遍予以抵制。正如吴玉章所说:“川汉铁路的股本是从每个农民的土地上所谓租股年年征收得来的,当宣传农民使其热心缴纳租股时,不惜过于夸大铁路营业的利息,往往有利市百倍的夸大辞。所以农民虽年年苦于租税的繁重而总以为一旦铁路成功,有十倍利息之希望,不敢不勉力缴纳,使铁路得早修成。现在忽然被清廷将其希望打破,而且拿来借款媚外,这就无异火上加油,怎能不引起全省七千万人愤怒呢!”[30]147-148
四川民众愤怒的是清廷不守诺言,“牺牲信用”[30]34,不顾公司依律注册的事实,强行收归国有。既已“失信”的政府如果能一本宽厚之姿态,广纳各方意见,或许可以弥补与四川绅民间的裂痕。事实上,在确定了“干路国有”政策之后,就有朝官提出应将商办铁路公司股款如数给还,而且不排除其继续附股修路之权,俾保全朝廷信用[31]1246。但实际操作此事的邮传部则“优于湘、粤,独薄于四川”[30]4,“川路虽有商股,不得如湘、粤商股照本发还,……部臣对待川民,种种均以威力从事,毫不持平”[31]1273。在交涉过程中,川路代表“力争收回历年用款,俾得完全还之股东,为唯一之目的”。然而邮传部则“只将宜昌实用工料银四百余万,明白宣布,从前用款,均置不问”,结果“众情益形皇激”。川人所争在“未开工以前一切用款、上海倒塌各款”,应请由政府担任, “毋令川人受损”。“力求保全股东财产原额”[30]37-39。但邮传部最后奏定的方案则为:“川路现存款七百余万,如愿入股,应准悉数更换国家保利股票,……除倒账外,其宜昌已用之款四百数十万,准给发国家保利股票,一律办理。又宜昌开办经费三十三万,及成渝各局用费若干,则发国家无利股票,与粤股一律,悉归本省兴办实业之用。”[31]1248对于四川代表提出的公司保款委员施典章在上海亏空的近300万元款项,邮传部将其责任归之于公司,不予承认,其理由是公司管理混乱。但公司则说:“倒款虽为川人,非我川人之委任,实政府之奏派,其罪不在川人。”[30]815问题的根源在于“邮传部不遵《公司律》,不任人民选举总理,估著奏派,不得其人,至于延误”[30]525。
僵持之下,盛宣怀等唆使甘大璋等川籍京官带头表示响应铁路“国有”政策,愈益激发了川路股东的不满,部分四川京官指出川汉铁路公司乃一股份有限公司,“凡属公司财产之转移、变更,应以多属股分之股东意思为准……川路股本为四川千万股东之财产,附股不附股,非他人可妄为处分”[32]; “川路股本,合购股、租股、公股统计,不下数千万,四川京官于股本中占最小数部分,甘大璋等于京官中又为最小部分,请问,其何以敢代表全体股东”[30]760?公司遂依照《公司律》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对策,在保路同志会的协同之下,迈出“破”政府“违反法律之约”,“保”“商人遵国家之法律而成立”的川汉铁路公司之关键步伐[30]615。在愈演愈烈的官民交涉中,保路同志会领导者鉴于“日与政府言法律,辩是非,政府终不悔悟”,遂决计“激扬民气,导以革命”[30]4。于是保路运动终于由协商走向对抗。
四、结 语
一个国家的近代化,一方面是法制的近代化,另一方面也是法治的近代化。二者相辅相成,均与国家治理与社会建设密不可分,但其具体进程则又不一定同步。
洋务运动时期,清政府以发展为重,法制建设尚较薄弱,各类企业多为特许创办,特许经营,基本上是官方直接主导的产物,所谓的“官督商办”企业机制不仅体现在官“督”其经营运作,而首先表现在官“督”其擘划创办。正因为如此,股东因投资洋务民用企业而遭致惨痛损失,本能地会株连到政府机制的信用。经历了上海股市之后,政府募股办企业的难度陡然增加,原有各企业也陷入困境,这对急需进行资本动员的清政府来说,无疑是十分不利的。此后,为了缓解财政危机,清政府不得不在募集公债方面多作文章,以期通过债市进行资本动员,但债市“昭信”的初衷得到的却是“失信”的结局。
股市与债市的“失信”,对于财政困窘的清政府而言,不啻于雪上加霜。为了发展国内经济,适应国际化背景之下与列强进行“商战”之需,清政府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 《公司律》。该律的颁行,宣告了中国公司制度建设的准则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股权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但是,清廷有关职能部门 (例如农工商部与邮传部)的考量与重视程度不一致,以权代法之事常有,使该律的实际作用大受影响。因为法治化渐成时代趋势,所以政府方面以权代法之举被社会阶层援引律文进行了有力声讨,从而彰显了政府“不守法”的形象。
近代公司制的推行,影响了社会利益的分配方式,促动了各类“利害共同体”的成长。借助《公司律》的规则,各省铁路公司采取了多种募股手段,但其中又以强制摊派之股为多,这种强制股份制的推行,使社会大多数民众成为股东,成为公司利益的直接当事人,从而也成为捍卫法制信用的主要力量。清政府的“违法”在“铁路国有”过程中受到日益不满的保路民众的强烈抨击,他们“以法律解释之,此次政府之夺取民业,与民法上侵夺个人之财产权、商法上侵害专利之特许权,其情形相同”[30]166。保路绅民虽然具有捍卫路政主权的民族主义目标,实际上也有保卫依法而得之股权的本意。
政府在“铁路国有”方面的“违法”与“失信”,又诛连到正在进行的筹备立宪。当该项政策被宣布之时,正值皇族内阁成立,从而使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的诚信受到极大贬抑。例如四川保路运动中有一则抨击政府的檄文这样指出:“皇族内阁,成立不及匝月,而铁道国有政府,遂发现于国中。……以人民自有之铁路,不诹之股东,不讯之资政院,而掠夺其财产,格杀其地主,世界立宪国,有如是之专横者乎?”[30]144还有人指出,“新内阁第一政策,即蔑视先朝钦颁法律如弁髦”[30]672。西方研究社会信任理论的学者指出,“公众信任”“是国家惟一的支撑物,从而也是国家稳定性的维持物”[33]。由于清政府“牺牲信用”, “自失民心”[34],其民心基础、政治信用与执政威望逐渐流失殆尽,于是由四川保路运动点燃的辛亥革命浪潮很快就将其推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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