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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捐官活动研究

2017-11-28彭剑

卷宗 2017年32期
关键词:官职清政府

彭剑

摘 要:捐纳制度是清王朝获取财政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清朝的统治,但不可避免的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本文通过介绍清代捐纳制度的發展演变过程、捐纳程序和其产生的影响,以此揭露捐纳制度在清政府统治时期弊大于利,加速了清王朝衰败的命运。

关键词:清政府;捐纳;官职

1 清代捐纳制度的流变及报捐程序

所谓捐纳制度,是朝廷为了卖官鬻爵而订立并运行的一种政治制度。[1]但严格来说,清代的捐纳制度并不是简单的进行卖官和买官,相反只是让捐纳者获得相应的做官资格,如果要想真正的获取官位还必须具备其他的要求。

(一)清代捐纳制度的演变

清代捐纳制度,开始于顺治时期,完善于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发展于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时期,结束于宣统年间。清代的捐纳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现行例事,一类是暂行例事。“现行例事”又被称为“现行常例”,是常年开办的一种捐纳项目,无时间限制。庶民、富商可以通过此途径改变自身的社会身份和地位。“暂行例事”不同于“现行例事”,它有时间上的限制,只有在国家发生重大灾情或者进行重大工程而国库不足时才进行的一种特殊的捐纳。并且最大的不同在于,“暂行例事”可以使捐纳者获得一定的实缺,但获得实缺的前提是在职的官员或者是具备一定做官资格的监生和俊秀。

《康熙大清会典》中记载:“顺治十一年,题准:生员纳米三百石,准贡,俊秀捐米两百石,准入监读书。”[2]这表明在顺治十一年期间,顺治帝就已经开始了捐纳,只是当时捐纳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康熙年间,为了平定三藩,收复台湾,维护边疆安定(三征噶尔丹),不得不又开始了捐纳,来弥补户部的财政亏损。《清圣祖实录》就有记载:“康熙十二年,征银两千五百万两。”[3]魏源也说道:“天下财富,半耗于三藩。”[4]雍正年间,由于朝廷对西北用兵,路途遥远不方便运输粮草,于是在阿尔泰地区又复开捐输运米的事例。仅雍正初年,广东潮阳一个县,捐纳监生就有一千三四百人。[5]一直到雍正末年,朝廷对捐纳的项目以及捐纳的标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捐纳开始时,临时进行公布。但总体上,捐纳制度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乾隆元年,乾隆皇帝就下令将各项捐纳停止,并且指出“夫议捐纳者,未尝不出于士子之口。而留生童捐监一款,是士子首以捐资为进身之始矣。其应停应留之处,著大学士会同该部定议具奏。”[6]乾隆九年,由于直隶和山东省发生重大灾情,朝廷不得不重新开启捐纳事项。乾隆十年,灾情好转,御史大臣杨开鼎向皇帝上奏,要求保留除“生童捐监”之外的与实官无关的捐纳贡生和捐纳封典等项目,并且获得皇帝的准奏。自此,“生童捐监”、贡生和封典得以被固定下来。清朝自嘉庆朝开始政治腐败,财政逐渐无法满足政治上的要求,各种起义和灾荒更是加大了清政府的财政负担。于是,政府开始巧设各种的捐纳名目,如米捐、茶捐等。并且为了鼓励捐纳,将捐纳的实际数目减少。如咸丰八年七月十九日,福建巡抚庆端在一份奏折中写到,请“准援照前办防剿经费案内部行,凡捐实在官阶、贡监职衔等项,照例实减一成,递减一成,每百两以七十二两交纳。若捐输钱文,每银一两,折缴制钱一千六百文,以期踊跃输将。”[7]光绪五年,户部上折要求撤销京捐纳局,并要求停止一切捐纳事项。但实际上,此次的停止捐纳,只是暂行例事,一直到清王朝统治的结束,捐纳制度才真正的停止。

(二)清代报捐程序

捐纳包括“暂行例事”和“现行例事”,尽管二者从本质上有所区别,但是二者报捐的程序都是相同的。捐纳制度的报捐手续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京进行报捐,主要是由户部的捐纳房主管的;一类是在各地的省会布政使司衙门处进行报捐。报捐的地方不一样,所以报捐的手续也会不一样。

1.在京报捐

在京报捐由户部主管,户部对捐纳有详细的规则规定:凡一切捐生具呈到部,由捐纳房办给劄付粘连小票,详载姓名、官阶、银数,按名注明某省某州某县人,令其赴库交纳,银库据付收银后,即将籍贯造入花名册,并于付回小票内逐一注某月某日上库字样,毋得遗漏,以凭查察。[8]首先,报捐人员要向户部上交捐纳的书面申请,并且要在申请的书面行文中交待清楚自己的姓名、籍贯、年龄及三代姓名等详细情况。在上交书面申请的同时,也要上交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同乡京官的印节(京官须在五、六品以上),这样户部收到此等呈文就会对此进行登记处理。其次,户部收到捐纳者的书面申请,开始着手对报捐者进行审查。户部的捐纳房对报捐者进行审查,查看他们是否拖欠300两以上的赋税,若是有则让他们必须先将赋税缴纳还清方可报捐,并且向在京的有关衙门进行调查,查看报捐者是否曾经有过官司牵扯。各相关的衙门职司会在五日内核查报捐者的档案信息,并将核查的结果报于户部,以供户部参考。户部的捐纳房在确认报捐者相关信息无误并且身家清白之后,会根据“每十日为一卯”的规定,向报捐者发放“札付”和“小票”,“札付”和“小票”上会注明报捐者相关的身份信息以及报捐者所报捐职位应缴纳的银两。与此同时,户部还以“咨文”将开列有“各项捐生姓名银数”的“汇总印付”送交到银库备案。[9]报捐者收到户部颁发的“札付”和“小票”之后,会在六天以后,按照户部规定的时间前往户部银库上交银两。除了正常的捐纳银两,捐纳者还要交纳名为“饭费”的手续费。这样户部银库才会在“小票”戳上某年某月某日,“小票”最终成为一张收据。最后,捐纳者将盖有日期的小票上交给户部的捐纳房。捐纳房则会在5天以内,为报捐者办理“执照”,而报捐者则在规定的时间前往户部领取“执照”。如果捐纳者报捐的是监生或者是贡生,户部还得将他们的相关信息递交给国子监,同时国子监会根据他们所带的“户部执照”向他们颁发“国子监执照”。“执照”是捐纳者头衔捐纳的重要身份证明,若丢失必须及时向自己所在的原籍地方官府或者顺天府申请补发。

2.地方报捐

报捐者除了可以向京师户部直接报捐之外,可以按照政府严格的条件规定在地方进行捐报。捐报者首先向当地的布政使司衙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在申请上面注明自己的姓名、籍贯、三代以及所要报捐的官职等详细情况。因报捐者的身份不同,所要上交的证明亦有所不同。如果你是“监生”或者是“贡生”则需要上交“户部执照”或“国子监执照”加以证明。同时,捐纳者需要提供相识的同乡官员的印节,这样布政使司衙门就会对捐纳人的书面申请进行受理。endprint

其次,布政使司衙门在受理报捐人的申请之后,会对报捐人进行详细的审查,在确认审查无误之后,会在上交的书面申请上进行批示,并以布政使司衙门的名义发布上交库银的日期。各地省份缴纳银两的时间不同,报捐者主要是根据当地布政使司衙门公布的上交日期前往当地省份的藩库进行缴纳。其后,就会如户部发放“札付”和“小票”一样,布政使司衙门会向捐纳者发放“实收”的收据。如光绪三十四年正月二十六日,孙树珪就收到安徽赈捐总局颁发给他的捐纳“实收”。[10]最后,各地的布政使司衙门将捐报者的名单上交给户部,户部再进行最后的审查,在确定无误之后再将执照发放到各省份布政使司衙门,此举被称为“咨部换照”。在获得户部颁发的“执照”之前,“实收”不过是捐纳者的一种临时的身份证明。报捐监生和贡生的人,根本无法凭借“实录”去参加相关的科举考试。

在京捐纳和地方捐纳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但是实际上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大不同。首先,在京捐纳需要捐纳人提供同乡京官五品以上的印节,这则增加了捐纳者的捐纳困难程度,并不是所有的捐纳者的同乡都具备五品以上的条件。同时,在京捐纳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手续,节省大量的时间。地方捐纳则需要在将“实收”发放给捐纳者之后,还必须将捐纳人的名單上报到在京户部,户部还得再行审查,确认无误之后才会将“户部执照”发放给各省布政使司衙门,再由各省布政使司衙门把“户部执照”发放给捐纳人,这无形之中延长了时间。以至于在清朝晚期,各地方官员为了节省户部发放执照的时间,要求户部提前发放空白执照。再就是,地方捐纳开办的项目部分是全国性的,如清朝末年的镇压太平天国运动、义和团运动等,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央财政所面临的不足问题;另一方面,地方捐纳的项目是地方性的,是地方官员获得中央的首肯之后而独自进行的捐纳例事,它主要是为了弥补各地方因赈灾、兴修水利、战后恢复等各种情况造成的地方财政的亏损。例如,清末光绪三十四年在安徽省开办的赈捐就是为了赈济发生水灾地区的灾民而筹集资金。[11]

2 捐纳制度的影响

清王朝历经两百多年,而捐纳制度始终伴随着清王朝的统治,因此捐纳制度给清王朝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既有利也有弊。

从积极方面上讲,其一,捐纳制度维护了清政府的统治。清政府统治期间,历朝历代都发生了重大的军事战争和重大的灾情,清政府为了弥补财政的枯竭,开启捐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的困境。正如康熙十三年平定三藩,就是因为圣祖开启捐纳,才为他提供了财力支持,为平定三藩奠定了基础。

其二,在官员的选拔上,一方面捐纳制度给那些有能力却无法通过科举的人提供了机会,比方说雍正年间深受雍正皇帝赏识的李卫和田文静两位大员,他们都是捐纳出身的;另一方面,捐纳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从消极方面讲,其一,晚清时期的捐纳制度对捐纳者的身份并没有什么限制,这造成官员的出身参差不齐,他们自身的能力较低无法担任其捐纳的职位。《清稗类钞》就说到:“捐纳一途,至同、光之际,流品益杂,朝入缗钱,暮膺章服。”[12]面对这种现象,清统治阶级不得不做出调整。宣统年间,御史赵炳麟奏捐流品太杂请变通法中提到:“凡捐纳人员,先令到省,归督抚察看,统入法政学堂学习三年,期满,果系才具可用,志趣纯正,由督抚咨送引见,其有原在本籍办理学务实业及各项公益者,由本籍督抚察看,果无流弊而有成效,再由本籍咨送引见,似於清查流品整饬仕途皆大有裨益。”[13]赵炳麟的奏折意思是说捐纳的人员太杂,参差不一,能力不一,需要将他们安排到法政学堂进行三年的学习,三年之后由各地督抚进行考察,如果其确实具有才能,再由督抚进行引见。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捐纳人员的行政能力,提高了官员的质量。

其二,延长了正常科举出身的进士获得实缺官职的期限。在清前期,科举出身的进士,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实缺的官职,但是在清晚期,捐纳制度的盛行,越来越多的士绅捐纳官职,导致官职的需求远远大于实际存在的。这样往往进士出身的官员为了获得一个职位,就得等很久的时间。这造成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找关系或者捐纳来获得实缺,加大了官官相护的情况,使吏治更加腐败。

总的来说捐纳制度作为清政府的一种统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清政府的统治,但是到中晚清时期,弊端愈发严重,加速了清王朝衰败的命运。

参考文献

[1]陈宽强著.《陈宽强毕业论文 2 清代捐纳制度》,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14.09,第3页。

[2](康熙)《大清会典》[M].康熙二十九年刻本,卷21《荒政》转引自李婷婷《清朝中后期捐纳制度的嬗变及影响》《齐齐哈尔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4月。

[3]《清圣祖实录》,卷44,224页转引自李婷婷《清朝中后期捐纳制度的嬗变及影响》《齐齐哈尔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4月。

[4](清)魏源撰.圣武记(附夷艘寇海记)[M].长沙:岳麓书社.2011,65页。

[5]蓝鼎元著.《鹿州公案》,(五营兵食),群众出版社。

[6]《清高宗实录》,卷十一,乾隆元年正月丙辰,第9册,352页转引自伍跃著《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4月,第355页。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1辑[M].北京:中华书局,1984.02,108页。

[8]故宫博物院编.《(同治)钦定户部则例》第3册[M],卷九十八,通例,收捐给照事宜,海口:海南出版社,第28b-29a页,2000.06。

[9]伍跃著《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4月,第83页。

[10]国家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安徽赈捐总局为黟县孙树珪捐加随带四级请父母本身妻室从四品封典事给发正实收》,档案号434001-Q046-00675-001。

[11]国家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安徽赈捐总局为黟县孙树珪捐加随带四级请父母本身妻室从四品封典事给发正实收》,档案号434001-Q046-00675-001。

[12]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2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539页。

[13]《宪政编查吏部会奏议覆御史赵炳麟奏捐流品太杂请便通法》《东方杂志》,1908年第一期,52页。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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