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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性存在的考察与和谐“社会”的理解

2011-04-12闫立超

关键词:社会市民马克思

刘 基,闫立超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社会”的概念在多种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中,仍是一个不确定的术语。许多学者尝试给这个概念一个完满的解释,但是至今未形成一致的看法。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提出后,又引起了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社会”概念的理论关注。正确界定马克思的社会概念,对于科学理解和谐社会理论、指导构建和谐社会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马克思的社会概念——关系性存在

从马克思社会概念的成熟期考察,马克思所言说的社会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1845年春,马克思着手研究英国社会主义者李嘉图的经济学著作以及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这是他在创建历史唯物主义的道路上跨出的最后一步。这次研究的直接成果,是《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诞生。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批判了费尔巴哈的人类概念,同时抛弃了作为这个概念的推演和等价物的社会概念,从而得出,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从此时起,马克思的社会概念变为从现实历史发展中概括出来的具体历史范畴。

考察成熟时期的马克思的社会概念,至少有两个“关系性存在”论述值得我们注意,即“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以及“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3]。从这两个论述来分析,在马克思那里,社会概念指的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它不是实体性存在而是关系性存在,人口、地理环境和能源等只是社会赖以发生、发展和得以显现的物质实体,它并不构成社会存在的实质内容。从实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社会存在,而不是从人的物质实践的意义上去理解,最多只能够做到对资产阶级社会的单个人的直观,这正是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批判的[4]。第二国际理论家用人口、地理环境和生产方式综合体的实体化的方式来界说社会概念,恰恰与马克思的社会概念背道而驰。

西方社会学者对社会的解释分为两种:一种是社会唯实论,认为社会不仅是个人之集合,它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东西,是真实存在的实体;另一种是社会唯名论,认为社会是代表具有同样特征的许多人的名称,是空名,而非实体,真实存在的只有个人。如果从这样的划分出发,无论把马克思的社会概念划分为社会唯名论还是社会唯实论,都显得过于简单、粗陋。据此,有学者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它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在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有机总体[5]52。

我们反对第二国际理论家把马克思的社会概念庸俗化地理解为人口、地理环境和生产方式的综合体。马克思的社会概念,既看到社会是一个整体——一种基于具体历史实践的关系的整体,又看到社会是一种关系性存在,并且正是这种关系性的存在,才是我们理解马克思社会概念的关键所在,这对于我们继承发扬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进行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三种“社会”概念的考察

“社会”概念的使用,在含义上复杂多变,社会概念在与不同的概念相对应地被提及时,往往会呈现不同的含义。有学者根据党的文献中,社会出现的不同的语境,总结出至少五种社会的含义[6]220。一般来说,人们在这三种意义上使用社会的含义较为普遍:广义上的社会、狭义上的社会、与政治国家对应的市民社会。我们这里主要考察这三种不同含义的社会概念。

(一)广义上的社会

广义的社会指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也叫社会形态,如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等社会形态,在中国社会、国际社会等用法中也是指这种广义的社会。这种广义的用法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种广义的社会概念,比起某些学者所言的“社会是指由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创造出来的事物的总和,它是与对于人来说是外在之物的自然相对应的”[7]1概念的外延还要广。它不仅包括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也包含生产力;不仅覆盖经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家庭、企业、学校等领域,也涵盖了包括人口、地理环境和能源等在内的的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自然物质基础。这种广义社会概念的使用在马克思的经典文本中,也有相关依据。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有关于社会是人与自然的本质统一的论述,“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8]。马克思的广义的社会概念展示的是一个完整的世界图景。

当然,马克思的社会概念在之后的著作中,又继续发展、进化。但是,在马克思那里,人类社会作为一种最高级的存在形式,当然是从自然界中逐步发展出来的,而人口、地理环境和能源等当然地构成了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自然物质基础;社会并不是人的思维与自然之外的某个东西,它本身就是人(当然也包括人的思维)与自然的统一体。但是,这不是马克思社会概念的关键所在,更不能据此得出如同第二国际那样的庸俗化的、实体化的理解方式。

(二)狭义上的社会

狭义上的社会,被看作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相并列、相区别的一个特殊社会领域,相对于广义上的社会概念,它只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主要指社会人际关系、人群关系、人地关系(人与自然),这几种关系都可称之为社会。这种狭义上的社会作为四位一体中的社会子的系统,其目标指向也是为了协调人际关系、人群关系、人地关系。有学者把狭义的社会与广义的社会概念作出这样的区分:“狭义的社会则与此不同,它被定义为这样一种状态,即由于人与人之间持续的相互行动的积累,形成了一种社会关系体系,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外区别的共属情感。社会虽然离不开人类聚集于同一空间这种状态,但仅仅是人的聚集还不能成其为社会,只有当人群具备了人与人之间通过相互行动的积累而形成了社会关系体系和共属情感这些特征时,将这些特征抽象化得到的概念才是社会。”[7]1这种狭义上的社会概念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行动、社会关系、共属情感等,而排除了人类所聚集的宇宙、地球、天然资源、植物、动物等自然构成要素,这些空间的要素在狭义的社会概念里,不具有实在的意义。这与马克思关于社会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它是关系性的存在而非实体性的存在的论断是一致的:承认人口、地理环境、能源等社会赖以发生、发展和得以显现的物质实体,但它并不构成社会存在的实质内容。

从社会概念的语源上也可以证明“社会”原本是狭义的社会——关系性的存在[7]2-3。在法语和英语中,社会概念的原型和素材是Socius,是一个形容词,而它的名词形式Societas有伙伴、共同、联合、同盟的意思。法语中的Société,与其他许多法语单词一起进入英语,成为Society的词源。英语中Society是16世纪以来被广泛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母体。德语中 Gesellschaft中的词根 Geselle,意为“同一房间中的伙伴”(Saalgenoss)。中世纪后期,语义转化为表示人与人的结合(Verbindgen Von Menschen),形成社会的概念。

在汉语中,社、会两字的连用最早出现于《旧唐书·玄宗上·本纪第八》:“礼部奏请千秋节休假三日,及村闾社会。”意为村民集会,作动名词使用,“社”原指祭土地神的地方。《白虎通·社稷》载:“封土立社,示有土也。”“会”为聚集之意。社会两字连用意指人们为祭神而集合在一起[5]52。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学习西方,1875年,《东京日日新闻》主笔福地源一郎为翻译英语中的Society,而借用了汉语的词汇“社会”。中国在近代“西学东渐”的过程中,师法日本学习西方的成功经验,大量日语词汇、术语进入汉语。许多欧美语言词汇通过日本人运用汉字的“意译”,先成为日语的外来词而再传入汉语[9],日语中的“新汉语”成为欧美词汇入华的“二传手”[10]。社会概念,也经历了这一侨词回归的过程。但是,在概念的使用上一直延续狭义的社会概念,关系性存在的内涵在其演变、流传、回归的过程中也始终处于核心的位置。

(三)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民社会

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则主要由黑格尔提出,而由马克思加以完善。在他们之前,许多思想家对市民社会进行了阐述:在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那里,市民社会被用来描述城市或城邦的生活状况;进入中世纪,市民社会成为“上帝”和“凯撒”之争的工具;而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则用市民社会理论来反对君权神授,提倡人权。进入当代后,市民社会理论经过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等人的发展,出现了“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分法,把市民社会理论建立在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相分离的基础上[11]。

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传入中国后,国内外学者也在诸多方面开展了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争论。例如有学者就清末民初中国有无市民社会展开讨论[12];朱英教授为回应国外汉学家对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以“国家—社会”的架构展开对近代商会的研究等[13]。对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来说,中国缺乏市民社会,这一点恐怕在学界没有争议。个人隶属于单位,单位隶属于国家,国家通过单位对社会实行全面的控制,国家权威深入生活领域的每一个空间,市民社会几乎没有存在的空隙[14]。中国是否存在市民社会?反对者多以中国传统上是家国一体,不存在中间自治的市民社会,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权威等为立论依据。赞同者的依据较为充分:中国传统社会统治结构中皇权止于县,县以下是由乡绅为首的自治,具有存在社会自治的空间;从改革开放以来,市民社会的基础——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社会基础发生深刻变革,国家退出了一些社会生活领域,相对应地市民社会赖以生存的条件和空间不断形成和拓展。

三、从关系性存在出发理解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后,学界对和谐社会中“社会”的概念展开讨论。由于“社会”概念存在多重含义,人们对和谐社会中“社会”的理解也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当然有学者提出,不能以狭义的“和谐社会”否定广义的“和谐社会”,也不能以广义的“和谐社会”否定狭义的“和谐社会”,并认为二者在中央文件中都能找到相关的文本依据[6]222。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虽然全面,但是不免缺乏针对性和指向性,不利于准确、科学、有重点地把握和谐社会。基于对马克思关于社会概念的关系性的考察,从和谐社会出场的时代语境出发,笔者认为,和谐社会中的社会概念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和谐社会的重心在于各种关系的协调,只有从狭义的社会概念出发才能科学、准确地理解和谐社会。

(一)基于和谐社会出场语境的分析

从和谐社会的出场背景分析,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在于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五项任务之一。和谐社会的提出主要有三个大的社会背景:改革开放的中国面临关键时期,从国际经验看,在人均收入1000美元到3000美元时期,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阶层结构等面临深刻变化甚至剧烈变动,社会关系的协调问题凸显,社会发展敲响“拉美陷阱”的警钟;新中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和教训表明,经济发展了,社会问题多了,社会和谐问题彰显;国内、国际都面临诸多不稳定因素,不仅国内存在诸多关系党的执政能力的不和谐因素,国际上也有诸如“中国威胁论”等论调,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难以实现国家的全面发展[15]。

和谐社会的出场语境都落脚于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我国进入人均收入超过1000美元的发展期,人民的消费需求升级,住房、汽车、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养老保健、环境保护等生活需求出现多样化。不同的利益阶层出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城乡协调、区域协调、收入差别问题越来越突出。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使人们参政、议政的要求提高,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反腐倡廉、政策透明等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这些凸显的社会问题无一不是针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不仅涉及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更涉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具体利益和诉求。正是这种社会利益关系的梳理与协调,才是和谐社会出场的指向所在。

(二)基于和谐的内在结构分析

在西方传统和谐社会的内在结构中,利益均衡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即要通过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来防止“马太效应”的发生,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均衡机制包括弱势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合理分配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如各种保险制度、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16]。西方这种以利益均衡机制为基础的社会内在结构,同样是建立在关系性存在的基础上的。利益的均衡需要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群体与个体等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这种利益关系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方面。但是,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仍然是生产关系,是社会成员或群体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这符合马克思关于社会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是关系性的存在而非实体性的存在的论断。

中国传统和谐观的内在结构同样以社会关系的调整为指向。这种关系的调整包含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自然、国家与国家等诸多方面,体现了中国传统的道德哲学和生存智慧。在人与自身的关系上,儒家主张在发动喜怒哀乐之情以及追求物质利益方面,要掌握中和的原则,保持平衡谦和的心态;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儒家提倡以和为贵、和而不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儒家主张“明于天人之分”、“不与天争职”、“仁民爱物”;在国与国以及民族与民族的关系上,儒家提倡土道、反对霸道,追求天下大同。道家的和谐观主要体现为“道法自然”,追求人与自然的融和与顺其自然的生活方式。墨家提倡“兼爱交利”,“爱”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根本原则,“利”则是爱能否实现的关键,并且反对国与国之间的不义战争。法家主张综合运用“法、术、势”的手段来达到社会和谐的目标、构建没有战争的和平世界,通过追求五官空虚,免于受外界万物干扰,来达到内心的和谐[17]。

(三)基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的分析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论认知上,把经济基础简单理解为生产力发展水平状况,而从本质上来说,经济基础仍然是一定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指阶级与阶级、阶层与阶层、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关系,当然从另一个视角来讲,它也指向人际关系、人群关系和人地关系等。在决定上层建筑的这些社会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生产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是社会决定了上层建筑,是一定的阶层和阶级关系决定了上层建筑。这一点无需论证,就可以在人类社会的演变中找到众多的例子加以佐证。因此,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分析,关于社会、社会发展的理论的上层建筑,其反作用应该指向其当然的经济基础,即社会的关系性存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作为新时期党的指导思想提出来,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由经济基础即关系性的社会存在状况来决定的,其对社会反作用的发挥当然也应该指向其受决定的经济基础,即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科学原理。因此,社会和谐本质上是各种关系的和谐,亦即人际关系、人群关系和人地关系的和谐。《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中,明确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提出来。这种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特征,当然地是以社会关系协调为指向,以社会系统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结构、功能合理有序和利益协调平衡为指向的。

(四)关系性的社会存与和谐“社会”的指向性

通过以上的分析考察,我们会顺理成章地得出结论:社会关系的协调才是理解和谐社会的关键,基于关系性存在的社会概念,即狭义的社会概念才是和谐“社会”的科学、准确的理解。

狭义的和谐“社会”,着眼于社会关系的调整,符合马克思主义成熟时期关于社会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是关系性存在而非实体性存在的命题。从马克思的这个论断出发,那个广义的、包含丰富内容的、社会形态意义上的以及人类共同体意义上的社会概念,它的笼统的内涵并不有助于准确地、有指向性地理解和谐“社会”,甚至会造成理论上的误区和实践指导上的混乱;同样,基于“两分法”、“三分法”的市民社会概念,也与关系性存在的社会概念不相契合,况且,这种基于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的运用仍然有待时间和实践来检验;和谐社会理论的出场是源于新时期社会矛盾的凸显、社会关系协调的紧迫性;而从和谐的内在结构分析上来看,和谐是利益的均衡和调整,是社会关系的相互协调。因此,和谐“社会”的理解,应该为狭义的社会概念,唯有从此关系性存在的社会概念出发,和谐社会理论才具有更加科学、准确的指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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