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食品权利保障中的政府角色研究
2011-04-12张静敏
张静敏
(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食品权是食物权的一种演进,和食物权之间既有统一性,又有对立性的关系。随着社会和文明的发展,作为基本人权的食物权正在得到学术界和普通民众广泛的认可和肯定。当今社会尤其是中国社会在现代化过程中所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而导致的对健康权、生存权等基本人权的侵犯与忽视,由于其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而日益备受关注。
1 食品权的界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其它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社会保障。”该条约明确了把食品权或者说食物权作为基本的人权,是适当的生活水准所必要的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明确食品权的概念界定和范围筹划,本文将从食品权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希望得到一些有益的探索。
(1)食品权与食物权。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一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该公约的第十一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时代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缔约各国已经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2007年世界粮农组织将“食物权”确定为该年度世界粮食日的主题。该组织将食物权定义为 “食物权是消费者有权限根据自己的文化传统经常、长期和无限制地直接获得或以金融手段购买适当质量和足够数量的食物,确保能够在身体和精神方面单独和集体地过上符合需要和免于恐惧的有尊严的生活”。据于此,我们可以看出,食物权的概念已经笼统的包括了足够数量和足够质量的食物的意思。除了少数战乱或动荡中的国家,以及由于补课抵抗的局域性的天灾,这种情况如今通常地仅局限在非洲、阿拉伯某些地区。从世界范围来看,获得足够数量的满足基本温饱要求的食物已经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具体到中国国内,随着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中国人民整体上已经解决了广大群众的温饱问题,正在向着小康社会的目标前进。再用这样一个笼统性和模糊性的“食物权”的名称来解释社会问题时,就会遇到一些尴尬。因此,本文拟采用“食品权”的人权理论来分析问题。
(2)食品权与健康权。世界卫生组织将健康定义为:“健康是一种身体、心理及社会功能均很安定的状态,并非仅是没有病痛。”由此可以看出,健康权和食品权同为人权的至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两者既有区别,同时又有相互交叉的地方。健康权的维护与享有内涵的要求了食品的安全与理性,然而健康权的享有并不是食品权独立供责的。社会保障、职业压力等因素都可能对健康权造成一定的影响。
(3)食品权与生存权。我国政府所提出的生存权主要是指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权。国外的生存权普遍是指“最低限度的健康和幸福文化的生活权”,“国家必须在一切生活方面,努力提高与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这是对生存权的明确规定和保障”。而我国的生存权标准则较低,还仅仅局限于“温饱权”。如前所述,如果说食物权更多指的是获得足够数量和适当质量的食物,而食品权则更多的指的是为了追求幸福的和健康的生活而必要的物质基础及食品保障。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在满足了低层次的需要之后,才会引发对于更高层层次的需求的满足欲望。在以上比较的这几个概念中,生存权无疑是其中最基础性和涵盖性的概念,人类的一切行为与动机都是“为了生存下去”。而食品权利的兴起则是与更高质量的生存和健康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们看到,在世界上尤其是我国解决人们吃饭问题的努力过程中,我们曾经可以为了食物数量而不去考虑质量。
(4)食品的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英国哲学家赛亚·柏林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一书中创造性地将自由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按照这样的思路,我们发现,可以从消极与积极这样两个方面来重新审视食品权利的内涵。消极权利禁止政府,并把它拒之门外,积极权利需要并盛情邀请政府。消极权利的特点是保护自由,积极权利的特点则是促进平等。从理论上讲,食品权的消极性质体现在国家或者个人应该不干预、不侵犯公民个人或集体对这一权利实现保障。这里的消极仅局限在对食品权的尊重,即在道德和法制框架内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某某行为,积极的食品权利则是意味着,食品权不是自给自足的,它不仅禁止国家和个人对公民食品权的肆意侵犯,更要求国家与社会的积极作为。
(5)食品权利理应成为我国公民新时代人权的应有之义。充足的、安全的食品权利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人民幸福生活得重大问题。200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发布了《保障食品的安全与质量:强化食品控制体系》,在这一纲领中指出了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构成包括食品法律和法规、食品标准、食品控制管理、检验服务、农场之餐桌的综合概念。如前文所述,如同动物的日常生活和唯一价值观可以浓缩为自己生存下去和繁育后代的目的。同样的,免遭匮乏的食物权、生存权利是人之为人,人之为生物的首要之义。而食品权则是食物权、生存权的外延与结合支脉,终极指向是人权概念中的“有尊严地、幸福的生活下去”。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在任何一个国家,食品及其安全性都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布衣百姓共同关注的一个永恒主题。基于此,我们认为,食品权利理应成为新时期人的包括中国人民的人权应有之义。
2 政府在公民食品权利保障中的职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生产方式均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革。伴随着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而生的则是我国公民食品权利的日益显著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尤其是工业化大生产方式兴起的时代之后,这种深刻的社会变革也影响了食品生产和供给领域。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被分工和行业化所取代,然而随之而来的食品安全和健康的食品生产、食品选择标准方面的争论也日益白热化。食品权利是时时全挂在公民头上的一把利剑,其无形的损失则无法统计并永远留在消费者心头。
在国内迎来建国60周年和改革开放30周年的时候,最近几年,我们却不得不沉重地接受一个一个的现实: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问题,再到现实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食品问题和危机,似乎我们的生活已经被包围在形形色色的不健康食品之中。但随着我国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畜牧业、水产业和蔬菜、水果业加快发展,农副产品产量大幅增加,农产品质量逐步提高。随着城市改革的进行,市场经济体制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日趋繁荣,城市以及农村集体、个体的食品规模生产、加工企业。
改革开放伊始直至上世纪末的这一个时期内,总体上看,我国公民享有的食品权利还仅仅局限于争取充足的不受匮乏的食物权的阶段。由于食品生产和加工行业处于方兴未艾之际,同时我们的市场经济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政府以及社会缺乏对于经济主体生产行为的标准控制和过程监管。在这一阶段,虽然没有爆发足以引起社会恐慌和共同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然而,我们还是可以发现一些相关领域存在的隐患及疏忽。
国家的公共政策对于本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涵盖性,即对于绝大多数国民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改革开放之前的几十年之中,我国居民的食品权利处于一种食物权保障不足,食品种类数量严重匮乏,而相对地食品安全则比较健康。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粮食及肉畜果蔬等其他食品生产过程的工艺落后及生产组织模式的非规模化。比如说我国的粮食生产中,在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的个体小农耕作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的公社化集体生产,虽然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程度的质变,选种、施肥、灌溉等流程得到了较大的改善。然而实际生产过程及生产资料、工具依然保持在传统“靠天吃饭”的阶段,现代化的肥料、农药施用极少,总体上说那时候的粮食产品和加工品处于“纯天然”状态。这一特征在肉食品的生产和加工中表现的更为明显,改革开放之前的我国城市居民食用的猪鸡肉等视频是通过定量定额供给的,大多数来自于国有养殖加工单位或是来自于草原牧区的肉制品。而农村地区的肉食品则是部分来自于国家的供应以及家庭少数量的圈养。改革开放之前的畜禽饲养中,没有如今的品种繁多的号称“x月出栏”的饲料、瘦肉精及各种疫病控制药品。
3 结语
作为对社会现象的一种观察和思考,写作本文的目的不是为了纯粹的解释一个现象,而是为了改进这种状况进行的一种积极地关怀和探索。在转型期中困苦前行的中国,以后肯定还得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挫折与困惑,如何在这些挫折之中学会处理问题的防治策略和原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2]莫纪宏.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1).
[6][日]大须贺明著.林浩译.生存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
[9]彭珂珊.食物权牵动全世界——为世界粮食日(WFD)而作[J].粮食问题研究,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