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
2011-04-12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发布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发布)
1 水利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
1.1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一号文件要求,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四化两型”建设,从湖南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坚持改革创新,破解影响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湖南水利发展,为湖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撑,为全国水利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
1.2 改革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问题作为水利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水利改革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湖南省情、水情,分类指导,统筹推进。
坚持整体设计,重点突破。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入手,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加快水利改革的强大合力。
坚持制度创新,依法推进。依法治水,创新制度,破除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
坚持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提高全社会对水利改革的认识和关注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水利改革。
1.3 目标任务
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稳定多元和持续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科学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服务高效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以及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1.3.1 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理顺涉水事务管理体制,明显提升水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实施湘江流域管理,使流域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适应;建立完善的水功能区管理协调机制,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协调能力明显增强。
1.3.2 建立稳定多元和持续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加强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政府水利投入总量和增幅明显提高,水利融资能力明显增强,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的力度明显加大,农民群众兴修水利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形成全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
1.3.3 建立科学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建设管理模式,规范水利建设市场;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和运行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制度完善、监管有效、市场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
1.3.4 建立服务高效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强化以乡镇水利站和农民用水户协会为重点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建立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1.3.5 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稳步推进城市供水、农业供水和农村集中供水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在调整水供求关系、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的经济杠杆作用。
2 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2.1 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目标
根据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在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的基础上,突出理顺涉水事务管理体制,建立适应水循环自然特点,覆盖水源、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各管理环节的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模式;推进流域管理,构建和完善以流域为单元、以水资源管理为核心的湘江流域管理体制机制;从水功能区管理入手,强化部门合作,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区管理协调机制,强化水资源保护。
2.2 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思路
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试点引路、稳步推进”的原则,率先在长株潭深化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组建水务局,统一管理涉水事务,并逐步在全省推广长株潭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模式。
按照“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推进实施湘江流域管理,理顺湘江流域管理体制,建立管理机制,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全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实现湘江流域河流安澜、两岸秀丽、水域生态、经济发展。
按照“水质优先、强化治理、综合协调、水源安全”的原则,以水功能区管理为重点,围绕水功能区划、水功能区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资源监测及信息发布等方面,健全完善水功能区管理协调机制。
2.3 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主要内容
2.3.1 深入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按照中央关于“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创新区域水公共服务管理模式,推进水务管理一体化”的要求,以长株潭地区为试点,推进实施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整合相关部门涉水管理职能,对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回用及水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
1、理顺水务管理体制
以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系建设及明确职能职责为重点,理顺水务管理体制。
(1)组建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机构。按照“水务一体,城乡统筹”的原则,整合现有涉水行政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水务管理体系,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内城乡涉水事务。
(2)整合行政职能。将分散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涉及防洪、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行政职能调整归并,探索实行集中管理。将原水利局承担的全部行政管理职能,以及相关涉水职能职责统一划归水务行政管理部门。
(3)理顺职责关系。水务管理机构要按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加大统筹城市和农村水务发展力度,不断提升城乡水务公共服务能力。各级政府应加强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新的职能交叉和权责不清问题,逐步建立现代的水务管理体制。
2、健全水务良性运行机制
根据“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责权明晰、运转协调”的原则,加强政府对企业、市场、价格、服务的监管,提升水务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能力,稳步推进水务市场化,构建水务企业良性运营和发展机制,提高水务企业社会服务能力。
(1)完善水务管理制度标准体系。按照水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体制优势,积极完善水务法规体系、规划体系、技术标准和定额体系,健全水务运行管理制度,切实完善水务管理机构的管理手段,确保管理职责的有效履行。
(2)优化水务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加强对水务工作的领导,及时出台水务管理的政策措施。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积极支持水务管理工作,水务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等按原渠道不变,优先安排。
(3)建立水务企业市场化和产业化运行机制。实行水务特许经营制度,对于城市供水等经营项目,利用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支持水务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企业整合,组建水务集团;建立合理的供水水价形成机制、水价和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务投融资平台,促进水务企业良性运营和发展,全面提升企业服务社会和公众的能力。
3、稳步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1)加强政策指导。省政府出台水务体制改革政策性意见,指导全省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2)积极开展试点。长株潭地区各市、县(市、区)要按照“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深化水务体制改革,率先成立水务局,实现水务一体化管理。加大统筹城市和农村水务发展力度,创新区域水公共服务管理模式。已挂牌组建的市、县水务局,进一步理顺机构,将职能调整整合,全面实现市、县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为全省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3)全省稳步推进。各市州要按照水务改革的要求,尽快开展试点工作。按照长株潭水务改革的经验逐步在全省市、县两级建立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系。
2.3.2 推进湘江流域管理
湘江流域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通过出台《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推进湘江流域管理,以流域为单元,对水资源、水生态、防洪及河道水域等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使湘江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及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适应。
1、编制湘江流域管理规划
按照“创新模式、明确目标、确定重点,强化措施”的原则,根据湘江流域现实情况,参考国内外流域管理的成功经验,科学编制湘江流域管理规划,作为流域管理的依据。
(1)确定流域管理目标和重点。根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湖南“四化两型”建设对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分析流域水资源、水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中的体制机制障碍,科学确定流域管理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水资源监测网络和信息化建设,研究提出湘江流域水利现代化的路径和具体措施。
(2)确定流域管理模式和措施。遵循水资源自然特性,确定政府领导、部门及区域协作和公众参与的湘江流域综合管理模式。以基础研究和技术分析成果为支撑,确定管理的控制性指标,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提出具体管理措施。
(3)加强规划编制的协调和衔接。编制湘江流域管理规划要注重社会参与。规划要与国土、城建、交通、水利、环保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2、理顺湘江流域管理体制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和“流域管理更加宏观综合,区域管理更加微观具体”的原则完善湘江流域管理体制明确流域管理协调机构的职责。
(1)建立流域管理协调机制。成立湘江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发改、经信、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物价、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为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强化流域管理的部门协调和行政区域协调。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水利厅承担。
(2)明确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职责。待《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出台后,按其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3)明确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关系。合理划分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事权,明确各自职责。流域管理事务性工作原则上由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统一负责,区域性的工作在区域规划服从流域规划的前提下由区域管理。
3、建立湘江流域管理机制
以落实和完成水资源、水环境、生态、河流岸线管理和防洪管理等重点任务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1)流域管理的重点任务
省直各职能部门及流域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省政府和流域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协调下,重点完成以下管理任务:
流域水资源配置。通过用水总量控制和流域水量统一调度,保证流域内各行政区域取用水量不超过控制指标,并满足断面最小流量要求,保障上下游合理用水需求;
流域水功能区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监督各行政区域入河污染物排放,确保入河排污不超过纳污能力或限排指标,提高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流域河流岸线利用与保护。合理规划岸线利用,统筹规划全流域沿岸的城市发展、产业布局、生态景观,规范涉河工程建设,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河流岸线和水域;
流域防洪保安。科学规划流域防洪体系,健全流域防洪工作机制,强化流域洪水调度管理。
流域航运发展。鼓励、引导各类资金投资湘江流域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维护,构建湘江流域现代综合运输体系。
(2)流域管理机制
根据流域管理的重点任务,建立以下方面机制和制度:
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制度。实行流域用水总量统一控制,建立流域各行政区域及行业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实行流域纳污总量控制,从严核定各水功能区纳污容量及限排总量,严格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根据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实行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
流域防洪与水资源统一调度机制。湘江流域内大型水库等对湘江流域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工程,按照防洪调度和水资源调度方案实施统一调度。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基金,重点支持湘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区生态建设和保护。
河道采砂管理机制。实行政府主导,水利主管,交通、国土等有关部门配合的河道采砂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切实维护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和生态安全。
占用水域审批及补偿机制。加强水域保护,严格和规范占用水域行为,严禁违法占用河道、湖泊、水库、山塘等水域,出台《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水行政执法机制。健全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加强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推进实施水利综合执法,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4、完善湘江流域工作机制
湘江流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1)建立流域管理协调机制。流域内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的重大事务,交由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讨论决定,充分听取和考虑有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以实现水资源管理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中双方或多方间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2)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可以根据湘江流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联合开展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有关地区或部门依法处理,并负责监督落实。
(3)建立流域管理重大行政事项听证机制。对涉及流域重大事项,按程序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以保证决策的合法与合理,保障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2.3.3 建立水功能区管理协调机制
1、建立水功能区划机制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要求,依其主要使用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
(1)水功能区分级划分及调整机制。流域面积3 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重要的一级支流及跨市河流由省水利厅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划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他河流由市级水利部门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划分,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水功能区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应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对水功能区调整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2)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布局、水污染防治、城市建设中相关涉水行为都要与水功能区划相协调,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
(3)建立水功能区划社会公示机制。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告,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水功能区管辖权限在水功能区边界进行立碑,设立明显标志。
2、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
(1)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水功能区管理权限,根据批准的最小流量及水功能区水质要求,严格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据。
(2)建立健全水功能区监测机制。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功能区监测站网,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实行同步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环保部门通报。根据监测结果定期对水功能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水资源保护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结果。
(3)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在江河湖库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由水利部门负责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各级水利部门应为将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意见及时抄送环保部门,作为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水利部门登记。入河排污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利部门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
3、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
(1)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划定、核准、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加强水源地建设和管理。
(2)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省水利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家级水源地达标建设方案,报水利部批准后由地方政府实施;市级水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省级水源地达标建设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后由地方政府实施。
(3)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机制。水利部门要加强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督管理,实施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有效监管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服从水利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保障河流最小流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保水源地水量、水质安全。
4、建立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
(1)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划、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水污染事件处理等的协作,定期召开利部门与环保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2)建立枯水期水资源调度会商机制。枯水期由水利部门按照水资源安全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用水、排水和水源的统一调度进行会商。
(3)建立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水资源宣传,提高公众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向社会通报水资源保护信息,接受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行动。
3 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
3.1 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目标
通过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入水利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改变目前水利投入不足、水利设施薄弱的局面。
3.2 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思路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补充、群众参与”的原则,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大幅度增加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以构建水利融资平台为纽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以有效的政策扶持为依托,调动和发挥社会投资水利的积极性;以激励机制为动力,引导农民群众积极筹资筹劳兴修水利。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融资格局,形成有利于水利可持续发展的稳定投入机制。
3.3 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3.3.1 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
1、保持公共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持续稳定增加
自2011年开始,以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数据为依据,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水利建设投入的增幅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同步。各级财政设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投入规模。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专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2、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各级财政从当年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1)按季度计提。各级财政每年的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度按规定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4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
(2)强化省内统筹。市、县计征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省级统筹20%,以化解土地出让收益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区域性矛盾。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享受国家西部政策的县(市、区)以及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
(3)实行专款专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为重点。专项用于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以及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3、严格执行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政策
按照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征收力度,规范基金管理。
(1)确保足额征收。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成立并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协调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2)严格使用管理。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基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20%用于应急度汛及教育科技。在水利建设基金中,可以安排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4、充实、完善水利规费征收政策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利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各项水利规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1)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力度。2011年完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加大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各级水利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 《关于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2)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湖南省实施办法,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强化征管措施,并严格执行。
(3)提高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以征收促管理,控制河道砂石采挖行为,保护河道安全。
(4)强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加强征收环节管理,提高征收效率,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提供资金保证。
3.3.2 建立水利建设融资机制
建设水利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
1、搭建水利融资平台
根据实际需要,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设立省级水利融资平台公司,为全省水利建设筹集建设资金。并鼓励水利建设任务重的地方政府成立水利融资平台公司,明确水利部门作为水利融资平台公司出资人代表。利用水利融资平台公司筹集水利建设资金,作为政府对水利建设投入的补充。
2、扶持水利融资平台公司发展壮大
通过现金、资产、股权划转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利资金注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增强公司资本实力。鼓励公司通过收购、兼并、产权置换等方式盘活、重组水利资产。明确水利融资平台公司为水利建设专业融资平台,对接中长期政策贷款业务,作为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融资主体,并履行融资建设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职责。扶持条件成熟的公司上市融资或发行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债券。
3、利用优惠政策扩大融资规模
充分运用财政贴息、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收益权质押贷款、设备设施融资租赁等优惠政策,大幅度增加水利建设信贷资金。
(1)构建政银合作协调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以水利融资平台公司为承贷主体,研究提出水利项目贷款规模、贷款方式、还款来源、资金投向等方案和财政贴息办法。对已纳入规划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项目,由水利融资平台公司先行贷款建设,各金融机构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公益性项目融资由财政安排部分贴息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金。
(2)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对于具有未来收益的经营性项目,以项目未来的收益或收费作为担保进行融资。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
4、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种社会资本以股份制、独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水利项目或准公益性水利项目经营性部分的投资经营及管理。
3.3.3 建立农民兴修水利激励机制
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激发广大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
1、积极引导农民群众筹资筹劳
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用于农业生产的山塘水坝等小型水源工程、小型河道治理工程、小型泵站、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对村组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给予补助,实行“民办公助”。引导农民筹资筹劳,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补助专项资金与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紧密结合使用,真正落实到项目,让农民直接受益。对村民民主决策提出的、纳入规划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由村民筹资筹劳先期建设,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2、“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投向水利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政策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修建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的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财政奖补标准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按村或建设项目大小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其他县、市区按农民“一事一议”筹资总额1∶3的比例给予奖补;对覆盖面广、受益面大、投入相对较多的议事项目,由县市区提出申请,经省综改办审查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奖补比例。
3、维护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水利工程的的受益权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对村组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筹资筹劳为主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筹资筹劳主体所有。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并保障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村、组通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承包、租赁等方式获取的收入,应专项用于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经费开支,切实维护农民筹资筹劳的合法权益。
4 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4.1 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目标
根据我省省情、水情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建立制度完善、监管有效、市场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
4.2 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思路
在水利建设管理方面,健全水利工程分级建设负责制,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对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试行工程总承包和代建等新的建设管理模式,促进水利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对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进行集中管理,实现建设主体和监督主体的分离,推进水利建设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对小型农田水利等公益性水利工程,积极推广农民直接参与的建设管理新模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确保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
在水利建设市场管理方面,加快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招投标管理,创新监督检查机制,重点治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资质挂靠、围标串标、非法分包、违法转包和不依法履约等问题,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在水利工程管理方面,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巩固改革成果,加快内部改革,落实“两费”和社会保障政策;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和运行管理体制改革,出台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补助政策,明晰产权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水利工程与设施有效保护机制。
4.3 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4.3.1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主要任务
1、大中型水利工程试行工程总承包和代建等建设管理模式
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在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同时,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代建制、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新的建设管理模式。重点试行工程总承包或代建制,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和投资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制约机制。
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闸、灌区、堤防等)的加固改造、续建配套,原则上以原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全面落实和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2、中小型水利项目建设实行集中管理
(1)同一县域内的中小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组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建管中心)作为项目法人,实行工程项目集中管理。
(2)建管中心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的有关规定。建管中心的组建方案由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报市级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任命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3)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建管中心承担本地区各类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责,人员编制从水利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4)建管中心是本地区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行使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县级水利部门是建管中心的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建管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水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建管中心兼职,以确保政事分开和建设权与监督权的分离。
(5)建管中心应根据本地区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类别和任务情况,分项目类别和工程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工程移交给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管护责任主体。
3、积极推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
建立“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的建设管理新机制,引导群众筹资投劳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受益农户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实现建设责任主体从政府到受益农户的转换。
(1)统一编制规划,加强组织指导。县级水利部门应当在征求县发改、农业、国土资源、农业开发、移民、扶贫开发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意见,科学合理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水利站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县有关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划确定的项目,组织、指导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2)自主组织建设,实行民主管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按照村民自建、民主管理的建设管理模式,原则上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受益农户自主建设。县级水利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受益村民,按照自愿、依法原则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作为本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责任主体,与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目标责任书,自主确定工程建设施工方式或直接组织村民自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民主推选若干代表组成理事会负责工程建设的具体事务,推选若干代表组成监事会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3)建立监管制度,强化政府监管。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农业开发、移民、扶贫开发和发改、财政、监察等部门共同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监督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报账制、验收制。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由县级有关部门集中采购招标,以确保质量,降低价格。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水利站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过程监督和工程验收。
4、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1)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拟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进行定期、集中的综合性审查,将综合实力、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强的单位纳入预选名录,准予其参与省内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投标。对纳入预选名录的的承包商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单位列入黑名单,暂停或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省内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和清退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3)完善和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招标事项核准和备案制度,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有形建设市场交易。实行开标会投标人法人代表或项目经理到场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制度。开发建设水利工程电子招标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开标及评标等全过程电子化。
(4)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县级水利部门日常检查、市(州)水利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巡查、省水利部门督查与稽察以及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形成各司其责、监管有力的监管体系,强化对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水利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挥。
4.3.2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巩固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两费和社会保障政策,加快内部改革,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促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市场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逐步实现水利工程管理的现代化。健全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制度。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逐步健全水管单位专业化服务与用水户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通过明晰工程产权、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护经费,健全保护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
1、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完善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和配套制度,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搞活经营权,转让使用权,拍卖所有权,盘活存量水利资产,实现农村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滚动发展。在符合规划、履行审批程序的前提下,鼓励群众独资、合资兴办小型水利工程,使农民真正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受益的主体。
(1)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产权归个人所有。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农民个人所有。
(2)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协商解决出工、出资及水费计收、用水管理等事务;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3)经营性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以实行企业化运作,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如国家对工程建设予以补助的,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由乡镇水利站参与经营管理。
(4)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2、明确管理主体
(1)大型水利工程。现由省水利厅负责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维持不变;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省水利厅负责管理,也可下放给有关市(州)或县(市、区)管理;不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所在市州负责管理,也可由市(州)下放给有关县(市、区)管理。
(2)中型水利工程。跨市(州)的中型水利工程,由该工程枢纽所在地的市(州)水利部门或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跨县(市、区)的中型水利工程,由市(州)水利部门负责管理,也可由市(州)下放给有关县(市、区)管理。不跨县(市、区)的中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3)堤防工程。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防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堤防管理机构或乡镇水利站负责堤防工程的具体管理与维护。
(4)小型水库。跨乡镇和影响城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学校、人口集中区安全的重点小型水库,由县级水利部门或由其下放主要受益区的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其它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站、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也可由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代管。建立小型水库管护员制度,逐座水库落实管护员和管护责任。
(5)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组织维护管理;不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由经营者负责管理,经营者必须确保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
(6)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类确定水利工程性质,公布公益性、准公益性工程名录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名单,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制。
(7)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的防洪和运行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逐项工程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防汛和运行安全责任人及其责任,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3、落实管护经费
(1)巩固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各地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类和准公益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标准(试行)的通知》(湘编办[2006]39号)的规定,核定管理单位的人员编制。并按照财政部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核定“两费”(人员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包括新建水管单位)“两费”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资金。
(2)落实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经费补助政策。对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农业灌排工程,各级政府在财政性资金中设立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专项补助资金。省里出台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经费补助政策,明确筹资方式、补助标准和管理体制。其中每座小型水库按照不少于一名管护员的标准落实管护员补助,小型水库管护员补助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小型水库管护员的聘任,应坚持“以钱养事”的原则,签订管护责任时间内的责任书,不签聘用合同。
4、健全保护机制
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按照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水利部门会同国土等部门,依法划定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明确管理和保护权限,设立保护标志,有效保护水利工程。
强化水利工程设施保护。省人民政府出台《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管理办法》,将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审批作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明确占用水利设施补偿标准,建立水利工程占用审批及补偿机制。确需占用水利设施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偿使用和等效替代的原则,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按标准缴纳占用水利设施的补偿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建设替代工程。
5、推进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
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考核。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工程运行管理手段,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用现代技术改造和武装传统水利,加快远程实时监控、自动测报等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建立全省水库大坝安全监测与运行管理系统,强化水库科学调度,提升水利应急管理能力。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智能化、信息化,以规范化、信息化促进水利工程管理的现代化。
5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
5.1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目标
健全和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职责职能,理顺管理体制,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建立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水平,为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5.2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思路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是为乡村农田水利建设、防汛抗旱、农村供水、水利管理、水利科技推广等工作提供全面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的总称,主要包括乡镇水利站和农民用水户协会以及防汛专业抢险队、抗旱服务队、水利科技推广服务、水文站(点)等机构。乡镇水利站具有《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规定的“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法定职责;农民用水户协会是农民自主兴办和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社会团体。本次改革是在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改革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乡镇水利站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5.3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主要内容
5.3.1 加强乡镇水利站建设
1、健全机构 理顺管理体制
(1)健全服务机构。各地应根据乡镇区域面积、耕地面积、人口数量和水利工程数量等实际情况,以乡镇为单元,在乡镇公益性事业站所限额内,单独或者综合设置乡镇水利站,建立覆盖全省每个乡镇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综合设置的应加挂乡镇水利站牌子。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具体工作由乡镇水利站承担。洞庭湖区堤垸管理单位受县级水利部门委托对其辖区内乡镇水利站业务进行指导。一垸一乡(镇)的可以将堤垸管理单位和乡镇水利站合并设置。
(2)理顺管理体制。要进一步理顺县级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水利站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做好乡镇水利站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新进人员招录由县级水利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在水利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现有乡镇水利站人员必须经县级水利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县级水利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域内调动乡镇水利人员,负责乡镇水利站的人员经费和资产管理。在征得县级水利部门同意后,乡镇水利站的负责人由乡镇任命;乡镇水利站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乡镇水利人员的党群团关系由乡镇管理。乡镇水利站必须完成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也要完成乡镇交办的工作任务。
2、科学定编 强化服务职责
(1)合理定编定岗。乡镇水利站是县水利部门在乡镇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具有组织、指导、协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等农村水利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机构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工作量,综合考虑乡镇灌溉面积、水利工程数量、防汛抗旱排涝任务、山洪灾害防御等因素,科学核定水利站人员编制。根据各地实际,在乡镇事业编制总额内,核定乡镇水利站人员编制(含洞庭湖堤垸管理单位原已并入乡镇水利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逐步达到70%以上,公益性人员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
各地要因地制宜,依据乡镇水利站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和核定的财政支持的事业编制,可设置专业性或综合性岗位,并明确规定岗位的具体职能职责。
(2)强化服务职责。乡镇水利站要切实履行农村水利公益性管理服务职能职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及维护、防汛抗旱、水利科技推广以及农村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农村供水、水土保持等工作,具体指导各类企业、个人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开展农村水利服务,参与协调农村涉水事务、协助水政执法与水法规宣传等工作。
3、深化改革 加强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人员聘用制度和教育培训机制。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3年一聘。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基层水利队伍,实行聘用制管理。乡镇水利站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不得调进、任用“自费编制”及其他挂靠收费供养的人员。各级水利部门要制定基层水利人员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教育机制,以提升基层水利服务专业技术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基层水利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乡镇水利站人员培训费用应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或者在各级水利基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费用中列支。采取优惠措施引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优秀人才到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
(2)精简队伍,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制定人员分流的具体措施,多方筹措资金,采取多种途径积极稳妥分流人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临时聘用人员、借用人员、挂靠人员等予以解除关系或清退,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确定。在全面清退非在编人员、重新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未聘人员要合理安置或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对分流安置人员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足额解决。对于自愿与单位解除关系的,应按有关规定,要严格程序,完备法律手续。
(3)健全考评机制。县级水利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乡镇水利站岗位职责,确定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建立县级水利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等参与的考核机制,将乡镇水利站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的评价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建立人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聘用人员续聘与否。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分配制度,将乡镇水利站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充分调动乡镇水利站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4、维护稳定 完善保障机制
(1)落实经费保障。按照乡镇水利站公益性服务职能和性质,县级财政将水利站人员工资、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负担。省级财政按农村综合改革的统一政策,对改革后的乡镇水利站人员经费予以补助,重点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倾斜。
(2)完善社会保障。落实乡镇水利站人员的社会保险。按照属地原则,乡镇水利站编制内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分流人员、编外人员相关政策办理社会保险。各级政府要在改革前组织财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的清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补齐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个人补缴,其单位承担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公益性水利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等应由单位承担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5.3.2 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1、确定组建形式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经过民主协商、经大多数用水户同意并组建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各地要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政府指导、农民自愿、自主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原则上以“一村一会”的形式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采取一库、一塘、一堤、一厂、一站一会及以水系、渠系为单位等形式组建。
2、明确职责任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以服务组织农户为己任,统一管理田间用水,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和管护农田水利设施,合理确定用水调配方案和水价标准、解决农户之间的用水矛盾,及时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提高用水效率,确保农田水利设施安全、长效运行。
3、规范运行管理
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要成立由乡镇水利站、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对农民进行用水知识宣传,明确灌溉边界,划分用水小组,选举用水户代表,推选执行委员会候选人,对辖区内农民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执委会成员,制订并经过用水户民主讨论通过章程以及用水管理、工程维护、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办法,明确有关各方权利、责任、义务。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主动服务,大力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乡镇水利站应对执委会候选人和用水户代表进行培训。
4、健全监管机制
农民用水户协会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原则上要设立监事会。所有涉水事务、财务状况、人员聘用等都要公开透明,接受用水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水利站的监督。要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设置公告栏,向用水户公开水费标准、用水量、水费收入与支出等情况。农民用水户协会所属工程由其管理,也可以采取承包等方式交给专业化公司、个人或用水小组管理,逐步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建设和管理模式。
5、建立扶持政策
按规定程序组建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经县级水利、财政、民政、农办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财政将优先支持。对于贫困地区组建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由财政按照农民用水户协会所管理的工程大小或灌溉面积适当给予运行管理及工程维护费用的补助。
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过程中,各级水利部门及乡镇水利站要加强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社会地位,推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6 水价改革
6.1 水价改革目标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各行各业节约用水、高效用水、合理用水,推动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
6.2 水价改革思路
根据水的商品属性,在强化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城市水价、农业水价和农村集中供水水价改革。
城市水价改革率先在长株潭三市试点推行,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他地区推进。工业和服务业用水逐步推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促进用水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在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农业水价按照节约用水、降低农民农业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实行综合改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办法。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合理分摊”的原则,科学核定供水价格,实行运行管理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保障集中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6.3 水价改革主要内容
6.3.1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将用水定额标准定位为强制性省颁标准,作为各地区及各行业开展用水管理和水价改革的重要依据。省水利厅会同省质监局、省住建厅、省经信委,在充分考虑水资源供求状况、经济发展需求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定期对《湖南省用水定额》进行修订。用水定额修订要考虑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合理用水需求,具有可行性、现实性和一定的超前性。有关部门应加强用水定额实施的监督。
6.3.2 深化长株潭地区城市水价改革
1、合理科学确定城市水价
分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大类推进水价改革:
(1)非居民用水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可先行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定额用量内用水实行基本水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用水户定额用水量由水利部门依据《湖南省用水定额》核定。
(2)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价。按照保障居民基本需求、抑制超量消费、遏制奢侈浪费的原则,实行阶梯式水价。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以采用三级阶梯水价。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确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各级的水量基数主要依据《湖南省用水定额》确定,水量基数是调整和改革水价的主要依据。
2、以长株潭为重点推进城市水价改革
以长株潭三城市为重点,率先推进城市水价改革,改革取得经验后,向全省其他城市推广,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水价改革。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应抓紧制定推进长株潭三市水价改革的具体办法。省水利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用水户用水定额用量核定的具体办法,为加快推进超定额累进加价和阶梯式水价创造条件。
6.3.3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1、核定农业供水水价
大型灌区及跨市州灌区供水水价由省物价部门商省水利部门核定;跨县(市、区)的中型灌区供水水价由市(州)物价部门商市水利部门核定;其他中型供水水价由县物价部门商县水利部门核定;末级渠系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范围水价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水利站指导下,按民主协商一致、切合实际的原则自主核定。
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实行终端水价。终端水价由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和末级渠系供水水价两部分组成,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是将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维修养护费从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中剥离,由财政予以补助,其余部分计入终端水价;末级渠系供水水价即为末级渠系供水成本,可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政府指导价组织用水户协商确定,计入终端水价。对村组所有塘坝等小型水利工程灌溉水价,其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受益农户协商确定。
2、加强水费征收管理
改革水费计收机制,建立并完善国有水利工程加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计量收费、规范有序”的水费计收体制。国有水利工程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采取“代征代扣”的方式征收;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用水户的用水需求,与供水单位应该签订供水合同,负责水费征收管理,并依据核定的水量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公开水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定期公示水费征收使用情况,主动接受村民监督。
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快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实行用水计量,按计量收费,探索实行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3、实行农业用水补贴机制
按照政府承担或补助公益性支出的原则,合理确定灌排工程运行维护补助标准,降低农民水费支出。省财政、物价、水利等部门应联合出台农业灌排水利工程补助政策。
4、开展综合水价改革试点
以铁山灌区、黄材灌区、官庄灌区等3个大型灌区为改革试点灌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和用水计量设施安装为前提,实行农业终端水价制度,构建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定额内用水财政补贴机制。
6.3.4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改革
1、科学核定农村居民用水水价
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对于日供水能力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物价部门商水利部门按职能权限开展成本测算,科学核定农村居民用水水价。其他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受益农户协商确定。
2、完善水费计收方式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定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办法,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各地区根据水资源条件、农民生活用水基本需求等因素,科学核定农民生活用水基础用量。基础用量内实行基本水价和水费包干;超过基础用量一定比例以内的用水,仍实行基本水价,超出部分按计量收费;超出基础用量一定比例以外的用水,适当提高水价标准,促进节约用水。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户、特困户,实行用水补贴,其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3、实行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
根据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运行实际情况,实行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工程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7 水利改革的工作部署和保障措施
7.1 工作思路
五项改革涉及面广,涵盖法规建设、部门协调、建设资金与运行管理经费筹措、机构编制落实等问题,我们必须贯彻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紧扣全国水利改革试点,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水利部的支持和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改革机制。力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五项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果,通过水利部和省政府验收后,巩固完善相关成果,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水利、生态水利、民生水利的体制机制。
7.2 组织机构
建立由水利部部长和湖南省省长为召集人的部省水利改革联系会议制度,负责指导我省水利改革工作。建立由部领导牵头,部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财务司、人事司、建设与管理司、农村水利司、综合事业局、发展研究中心、灌溉排水发展中心等相关司局主要领导组成的协调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解决改革中的相关问题。
建立湖南省水利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水利改革工作的实施。并成立水资源体制改革、投融资及水价体制改革、水利建设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工作小组,由省水利厅和省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五项改革的具体实施。
7.3 时间安排
改革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和巩固与深化阶段。
7.3.1 准备阶段(2011.3~2011.8)
编制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由水利部和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复水利改革试点方案,并由省人民政府印发。水利部和湖南省政府建立部省水利改革协调联系会议制度,湖南省成立水利改革发展领导小组。
7.3.2 实施阶段(2011.9~2014.8)
统筹安排、分工协作、重点攻关,通过3年的时间改革攻坚,本方案各项改革重点内容取得实质性成果。
(1) 第一年(2011.9~2012.8):
1)出台湖南省水务一体化改革指导意见,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完成水务一体化改革试点,理顺水务管理体制,健全水务良性运行机制。(由省编办、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2)出台《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由省法制办、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3)成立湘江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并组建湘江流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省编办、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4)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由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5)建立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建立水利与环保联席会议制度、枯水期水资源调度会商制度。(由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6)建立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机制,明确建立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水利建设投入增幅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同步的机制,明确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项目省、市、县各级配套资金比例。(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7)各级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出台各级财政从土地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政策;严格执行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政策;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实行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投向水利建设,加大奖补力度。(由省财政厅、省农办、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法制办负责落实)
8)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工作。(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9)搭建水利融资平台,成立省级融资公司。(由省水利厅、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0)全省所有县(市、区)建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作为项目法人,对区域内中小型水利工程实行集中建设管理。(省编办、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1)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完善和加强招投标管理,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由省水利厅、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负责落实)
12)出台全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由省水利厅、省农办、省民政厅落实)
13)制定推进长株潭三市城市水价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14)制定出台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用量核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负责落实)
15)农业集中供水工程实行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工程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由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负责落实)
16)健全长株潭三市水务良性运行机制,完善水务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发展政策措施,建立水务企业市场化和产业化运行机制。(由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17)明确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水利工程的产权和受益权。(由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2) 第二年(2012.9~2013.8)
1)建立水功能区划机制,完成《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及划界及立碑。(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负责落实)
2)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完成水功能监测站网建设和重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提出相应水域限排总量意见。(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3)出台湖南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完成,由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4)提高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完成,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5)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和农村水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由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国土厅、省水利厅落实)
6)建立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完成,由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办和省监察厅负责落实)
7)出台《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补助管理办法》,各级财政按比例全面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补助资金,建立小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8)建立小型水库管护员制度,落实管护经费。(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9)出台 《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省法制办、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10)全面建立乡镇水利站,理顺管理体制,并完成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完成,由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11)加强乡镇水利站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员聘用制度和教育培训机制,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健全考评机制。(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基本完成,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落实)
12)完善乡镇水利站保障机制,县级财政将水利站人员工资、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落实乡镇水利站人员的社会保障。(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人社厅负责落实)
13)完成强制性标准 《湖南省用水定额标准》的修订。(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全面完成,由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住建厅、省经信委负责落实)
14)明确农业灌排水利工程补助标准,建立农业用水补贴机制。(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3) 第三年(2013.9~2014.8)
1)总结水务一体化改革的经验,稳步推进全省水务一体化改革。(第二年开始,第三年完成,由省水利厅、省编办、省住建厅负责落实)
2)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制度、河道采砂管理机制和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等流域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流域管理。(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交通厅负责落实)
3)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完成饮用水水源地核定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开展国家级和省级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负责落实)
4)扶持融资公司发展壮大,出台有关优惠政策扩大融资规模。(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基本完成,由省水利厅、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5)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试行总承包制和代建制。(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完成,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住建厅负责落实)
6)明晰水利工程产权,制定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名录,并明确管护责任主体。(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省水利厅、省质监局负责落实)
7)全面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水管体制改革的深化工作,足额落实“两费”,实现管养分离。(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省水利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8)推进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9)出台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指导意见,开展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完成已建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基本完成,由省水利厅、省国土厅负责落实)。
10)建立覆盖全省的村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明确用水合作组织职责,规范运行管理,健全监管机制,落实扶持政策。(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1)全面完成长株潭三市城市水价改革,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12)开展农业供水终端水价核定工作。(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基本完成,由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13)农业水价改革试点灌区的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完成。(从第一年开始,第三年全面完成,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4)科学核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完善水费计收方式,全面推行计量收费,试行定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办法。(从第二年开始,第三年基本完成,由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7.3.3 验收阶段(2013.5~2014.12)
2013.5~2013.6,中间验收。部省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改革成果进行中间验收,提出中间验收意见,指导下阶段改革。
2014.9~2014.12,总体验收。部省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水利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体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水利部授牌。
7.3.4 巩固深化阶段(2015.1~)
湖南省在水利改革总体验收授牌后,进一步总结改革工作经验,深化推广改革工作成果,推动水利事业全面快速发展。
7.4 保障措施
7.4.1 建立部省协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水利改革是全国首个水利改革试点,无经验和模式供参考和借鉴。全省水利改革务必在水利部的支持和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建立部省协作机制,研究改革中的涉及重大政策调整、机构、人员、经费等改革难点问题,推进改革顺利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对水利改革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突出问题。
7.4.2 落实职责分工,建立责任机制
水利改革是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实施。因此,要逐级逐部门落实水利改革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并将水利改革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体系。
7.4.3 加强资金支持,强化政策保障
水利改革势必触及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改革攻坚的难度和阻力势必越来越大。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需要水利部和省政府对全省水利改革给予资金支持,并出台与水利改革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
7.4.4 健全协商机制,促进公众参与
水利改革关系到多个部门,涉及千家万户,既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改革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要在全社会加大对水利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水利改革的认识和关注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水利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