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经历”到“文化体验”的回归
——也谈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原则与对策
2011-04-12王巨山
王巨山
(浙江师范大学 文传学院,浙江金华 321004)
从“形式经历”到“文化体验”的回归
——也谈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原则与对策
王巨山
(浙江师范大学 文传学院,浙江金华 321004)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多维度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进行旅游开发及如何开发成为学界争论的热点。不可否认,到遗产地旅游是读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然而过度的、非正常的旅游开发大大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来面貌,将人们追求“真民俗”的“文化体验”变成了“伪文化”的“形式经历”,并直接导致文化遗产项目原真性与整体性的破坏。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让“形式经历”回归到“文化体验”的原则与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原则;对策
相对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利用一直是文化遗产学界不断争论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家族的新成员出现后,对其理论研究和保护实践虽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对其产业开发早已迈出实践的步伐。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产业化浪潮席卷当今社会的各个领域,传统文化在文化经济化大潮的冲击下,以文化产业面孔出现在世人面前。作为新时代的宠儿,非物质文化遗产毫无例外地成为文化产业开发利用的热点,各地纷纷打起民俗游、风情游的旗号,以“民俗文化体验”和“节日文化体验”作招牌,迎合现代民众返璞归真或文化猎奇的心理。然而,“文化体验”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现状让人担忧。
一、文化体验:非遗项目开发利用的目的与意义
任何一项文化遗产都是人民群众的智慧结晶,从广义上说,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产,因此,每一个人都有权利理解和欣赏文化遗产的价值,而文化遗产也只有生存在人民群众中间才能体现出活力和价值,只有依存于群众才能真正体现出其文化内涵。因此,早在1999年,在墨西哥召开的古迹遗址国际理事会第十二次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文化旅游宪章》,《宪章》认为文化遗产是日常生活、社会进步和变化的一个生动的参照点,它是对文化多样性和社区特征的阐述,而旅游作为文化交流的工具之一,为旅游者提供了经历不同社会生活的体验,其正日益成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力量,它可以为文化遗产创造经济利益,并通过创造的效益、教育社区和影响政策来实现对文化遗产以保护为目的的管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员及各国专家也曾多次指出,在世界遗产地开展旅游是评定世界遗产的应有之义,因为要真正读懂文化遗产,到遗产地旅游是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认为,旅游让人们真正感受世界遗产,世界遗产让人们的旅游更增趣味。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杜越也提出,文化遗产地最主要的特征应该是开放。“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参观、学习和传承,因此旅游是必要的。它已成为游客提高文化品位、增长知识阅历的重要一环。”①参见《世遗大会代表:应寻求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平衡点》,新华网(www.xinhuanet.com),2004年。
无论是《国家文化旅游宪章》,还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态度,都表明文化遗产应该面向大众开放,通过旅游给参观者带来文化体验是其重要功能和价值所在。而《国家文化旅游宪章》所指的可开发的文化资源不仅包括一个社区所有有形的文化遗产,也包括无形的文化遗产以及生活文化元素。反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活态传承”是其基本要求和最终目的,而积极开发利用也是促进其活态传承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无论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出发,还是从传承出发,甚至是从文化经济化角度出发,以“文化体验”为宗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选择。
二、形式经历:非遗开发利用的悖论与博弈
《国际文化旅游宪章》在给出文化遗产旅游正面评价的同时,也指出了文化遗产旅游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它指出,旅游本身正成为一个日益复杂的现象,旅游者的期望与文化遗产所在地社区之间的期望可能产生冲突,要实现旅游与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影响,面临很多挑战,过度的或没有妥善管理的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发展可以威胁文化遗产的有形本质、真实性和重要特征,而文化遗产所在地社区的生态、文化和生活方式也因为旅游者的经历可能被降格。事实也正是如此,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商业化的隐忧已经成为现实。2009年3月,新华网发布一则消息:从3月7日开始,三亚新增“天天三月三,夜夜来狂欢”篝火晚会内容,让游客、市民与演员一起狂欢。除这则新闻外,类似“天天泼水节”、“探秘野人谷”等成为各地旅游宣传的噱头。文化旅游者所追求的“文化体验”已被开发者悄然替换为某种意义上的“形式经历”。通观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现状,“伪文化”的“形式经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内容缩减型。当前国内旅游出行大多为短期行为,出游时间短,行程安排紧,参观景点多。因此,一些地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大大压缩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人为剪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一些环节,并称其为“浓缩版”或“精华版”。
2.循环展演型。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展演依托于固定的时间和空间。然而实际开发利用中,跨越时间和空间限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比比皆是,如前文提到的“天天三月三”和“天天泼水节”等便是此类非正常开发形式。
3.无中生有型。这类项目开发形式是指有些地区没有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或者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内容并不丰富,但开发者为宣传造势和吸引游客,凭空捏造一定的项目,或在一些弱小的项目中添加一定的环节,人为将其“做大做强”。海南某地开发的“野人谷”项目便是最为典型的例子。①参见《海南9个野人谷揭秘:游人花钱看低俗表演》,东方网(http://www.eastday.com)。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之所以多表现为缺乏文化内涵的“形式经历”,主要原因是其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存在一个博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而文化产业化开发是以文化企业为主体进行的。文化企业以承包转让形式进行产业化经营,而政府则在这一过程中负责监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同时存在两个收益,一个是因保护促进文化传承和民族文化延续的隐性收益,另一个是产业开发而得到的显性收益。显性收益可以被货币量化,能够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亮点;而隐性收益是长期性收益,不能被货币量化。因此,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便出现了跨时空的展演,而诸多旅游者为“不虚此行”的默认和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也大大助长了这一现象的蔓延和高涨。这一看似多赢的结局本质上是没有赢家的。
三、回归之路:非遗项目开发利用的原则与建议
旅游对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我在现场”的认同机会,为人们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提供了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但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间存在的失衡却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
1.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政策与法规。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这一方针奠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基调,即保护是第一要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做的一切工作都要有利于其保护、传承和发展。这一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和体制的不断健全,其保护与开发利用必然会走上有章可循之路。
2.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整体性。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强调将文化遗产真实、完整地传承下去。对于“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更要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原则,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项资料的真实性,而不能断章取义地将“只鳞片羽”展现给旅游参观者。否则,既不利于外界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内涵,也会破坏遗产项目的原真性和整体性,造成旅游参观者对项目的歪曲和误解,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3.遵循文化存在、发展和传承的客观规律。任何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属于文化范畴,是人类文化领域内的杰出创造,其存在和发展有着自身的规律,其发生、发展和创新都有自身的特点,其展演都与特定环境、特殊事件和特定时间等因素相联系,这样才能显示出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面貌和文化内涵。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要尊重遗产项目作为文化现象存在和发展的一般规律,不能为了迎合大众、迎合市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其作为文化现象发展的一般规律。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建议
1.吸收借鉴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利用的经验。遗产学界和国际社会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的探讨时间早,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已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和经验积累,因此,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积累的经验和教训对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盲目开发与过度利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如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的政策监管、环境破坏和过度开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中也存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旅游开发,如何规避由此引发的生活方式的变迁,避免盲目开发和过度开发引发的观念变迁和文化内涵遗失等问题,也需借鉴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相关经验。
2.加强遗产项目监督与管理。文化管理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过程中要充分行使自身职能,加强对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管理。一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管理,除了现行的四级名录体系外,要严格遵照文化部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动态监控和管理;我们建议,除了正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操作涉及经济目的时都要提供详细利用方案,并向文化部门进行申报和审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必须征得文化部或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开发利用要征得省级文化部门和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双重认可。二是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管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数据库,记录传承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教育背景、教育经历、从艺经历等,并建立定期更新制度,实现对“传承人”的动态管理。对于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限制其过多地参加商业活动,以防止商业活动对其保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滥用和破坏。
3.积极借鉴国际社会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经验与方法。《国际文化旅游宪章》(1999)明确指出旅游开发要尊重文化遗产的精神和内涵,旅游规划不能破坏文化遗产的显著特征和文化生态特点,通过遗产的合理规划,将文化遗产内涵和特征最大限度地展现给参观者,确保带给游客一段有价值的经历;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要多方共同参与,制订详细的文化遗产项目推广计划,以保证文化遗产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实现。在韩国,《国际文化旅游宪章》推崇的观点得到了一定的实践。如韩国的第11号重要无形文化财产“农乐”,各地每逢节日和民众活动(包括各种校园活动),都可以看到其演出,各大、中、小学都有学生自己组织的农乐队;其他各地的无形文化展演信息在各地的旅游观光咨询处都可以得到。①陈为莲:《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王文章主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集》,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韩国的“无形文化财产”开发利用已经做到将遗产项目的展示、传播、传承和发展相结合,实现对无形文化财产利用的同时,促进无形文化财产的传播和传承,在民众了解和接受无形文化财产的同时,也扩大了无形文化财产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影响,得到更为广泛的认同。这一点值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者学习和借鉴。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规划合理、监管得力,艺人能够自觉维护民间文化的尊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会大大促进项目的传承、传播和弘扬;如果监管不利,加之艺人可能因为经济利益而放弃文化信念,则会导致遗产项目的破坏和滥用。我国政府已经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和基本政策,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政府文化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有者应加强监管和自律,抵制外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滥用,努力做到开发有序、监管有力、合理利用,促进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传承。
C912.4
A
1003-4145[2011]09-0074-03
2011-06-28
王巨山(1979—),男,浙江师范大学文传学院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
(责任编辑:陆晓芳sdluxiaofa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