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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

2011-04-12梅联华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1期
关键词:城市化文化遗产历史

梅联华

(江西省南昌市民俗博物馆,江西南昌 330008)

对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

梅联华

(江西省南昌市民俗博物馆,江西南昌 330008)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遍布祖国大地的文化遗产和蕴含于其中及传承于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极大的加强,中国文物保护工作逐步与世界接轨。但同时,中国也和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正使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面临被破坏的危险:城市规划“千城一面”,大规模建筑群充斥城市,城市固有的历史文脉丧失。中国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前所未有的冲击”。城市化是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现代化目标,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广泛地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如何科学、合理、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共同关心的主题,也是我国各级政府和民众务必引起重视的重大课题。开展这项课题的研究对于现今中国乃至其它发展中国家而言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认真审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探究城市化进程中造成文化遗产危机的内在根源,借鉴国际文保先进理念,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保护框架。

城市化;进程;文化遗产;保护

一、中国正步入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时期

(一)城市化是一切国家社会发展的必经过程

城市是以人为核心,以空间与环境资源利用为手段,以聚集经济效益为特点的社会、经济以及物质性设施的空间地域集聚体。从全球来看,在城市化的全过程中,一般都要经历与工业化的早、中、晚期大致相对应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即城市化水平较低、发展较缓慢的初期阶段;乡村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中期阶段;在高速城市化后城镇人口比重的增长又趋缓慢甚至接近于停滞的晚期阶段。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城市的影响力更为强大,城市成为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中心,代表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高峰,是人类活动的中心舞台,集约了成就和智慧。

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需要,没有中国的城市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加快城市化进程是当前启动市场、扩大需求,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中国长期发展目标的内在要求。城市经济是一个国家在国际竞争中的主体经济,加快城市化发展是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二)加快城市化发展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中国城市发展走过曲折的道路。从历史上看,中国的城市建制和布局发展,在世界城市发展史上有重要的一席。早在公元12世纪的大宋时期,南宋京城杭州就已是拥有百万人口的大都市,成为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城市。而中国西部的长安、河南的洛阳、开封也已是闻名中外的古城。但中国一些大城市的早期繁荣并没有带动中国整体城市化的发展。1949年,全国设立的城市只有69个,县和建制镇约2000个,城镇化水平约10.6%,城镇的基础设施极不完善,也不健全。改革开放带动了中国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中国的城市化规模和水平保持了旺盛的势头,城市也得到相当的发展与进步。目前,我国正处在大规模推进城市化的现代化建设时期,城镇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化的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城市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现象,并以京津塘地区城市群、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的崛起为标志,进入了全面城市化的新时代。

由于中国经济基础薄弱与工业化水平不高,城市化起步晚、发展波动大、水平低,目前仍然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同等工业化国家的水平。(按世界银行数据,1999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只有32%,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低于中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11个百分点,低于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45个百分点)。积极推进城市化对处于发展中阶段的中国而言,具有战略意义。

21世纪是城市的世纪,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未来20年城市化进程将对全球发展产生深刻影响。许多国外学者把中国的城市化和美国的高科技并为影响21世纪人类发展进程的两大关键因素。根据专家对中国经济增长潜力和前景所做的分析和预测,“未来5-15年甚至更长时间,应是我国城市化迅速扩张时期。按照80年代以来的平均进度,2010年城市化将达到47%,2020年达到55%;按照1995年以来的平均进度,2010年将超过50%,2020年达到64%”,正处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中期阶段。

由于我国经济基础薄弱与工业化水平不高,城市化起步晚、发展波动大、水平低,目前仍然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同等工业化国家的水平。

(三)实现中国城市化进程持续健康发展任务艰巨

城市建设是一个历史范畴,任何一个城市的建设都应传承历史,立足当代,展望未来。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地区的城市都在反思城市现代化给人们带来了什么?更多的是觉悟和意识到过去城市大发展年代所产生的诸多弊端和问题,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能源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重新审视人与地球、自然的关系,改变观念,研究对策。这种觉悟和意识是人类社会认识上的巨大进步。

历史经验证明,在城市化过程中,各个国家面临的一个共同挑战就是如何在城市发展和历史遗址保护之间保持平衡。今天,中国城市发展进入黄金时代,无论沿海还是内地,都处在大规模的建设高潮之中,城市人口增加,城市向大型化、现代化、经济化蓬勃发展,城乡建设速度之快、规模之大、耗资之巨、涉及面之广、尺度之大等都是史无前例的,中国在短短20年的时间内的建设量超过了以往几个世纪的总和。但城市化发展的过程并不总是令人陶醉的。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由于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城市化率,存在急于求成和盲目无序的偏差,这场浩大的城市化洪流同时带来诸多负面效应,迅猛的城市化进程导致城市付出了丧失传统与自然的代价,生态失衡、资源浪费、城市文化遗产的毁灭和城市特色的消失、能源消耗、环境恶化、城市灾害频繁等,成为中国城市化六大问题。面对这种失控现象,国内外许多有识之士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许多专家呼吁,应以积极而慎重的态度迎接城市化高潮的到来,防止对城市化过热的盲目追求。

城市化给文化遗产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些影响主要表现:旧城改造一哄而起,历史建筑陆续被拆毁,即便是冠以“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城也在劫难逃;城市建设“千城一面”,几乎不分历史和文化背景、不分气候和自然条件、不分城市性质差异、不分市民的居民,而这种单一面貌的文化正在吞噬以历史城镇、历史街区、古老建筑为标志的城市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旅游开发蓬勃兴起,许多作为旅游核心资源的文物名胜的人满为患。总之,随着各类建设的强度和范围的日益增大,文化遗产及其赖以生存的背景环境正面临着过度开发、违规建设等带来的种种危机甚至被摧毁的危险。

二、中国历史文化遗产面临城市建设的挑战

(一)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成就喜人

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即从最重要的单个有形文物古迹的保护逐渐扩大到对历史街区、城镇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扩大到对以无形文化遗产为主要特征的民族民间文化的全面保护。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成为整个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的接轨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首先是文物保护单位体系的建立。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法定程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文物保护单位体系模式,作为保护的重点,纳入国家有计划的、科学的和法制的管理之中。

二是历史文化名城体系的确立。“历史文化名城”概念的引入,不仅在全国范围内保护了一大批极其优秀的城市以及镇、乡、村,而且也使许多中小城市从建设方式的困惑中走出来,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价值,明确了城市建设从传统文化内涵保护和发掘出发的原则,从而在街道风貌上、建筑形象的塑造上找到了一条可持续深入研究的正确途径。

三是世界遗产名录的申报与参与。1985年,中国正式加入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①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向国际社会作出了为全人类保护中国境内世界遗产的庄严承诺。

四是文物保护方针的确立与“五纳入”的贯彻。国家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②http://finance.ce.cn/macro/gdxw/200611/03/t20061103_9259348.shtml。的文物保护方针。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

五是城市建设“紫线”概念的提出与划定。“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是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方面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文物。

(二)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蓬勃发展时期,同时也是文化遗产遭到破坏最为严重的时期之一。纵观保护现状,形势十分严峻。今天,中国城市发展进入黄金时代。无论沿海还是内地,都处在大规模的建设高潮之中,城市蓬勃发展,现代商业网络基本形成,城乡建设速度之快、规模之大、耗资之巨、涉及面之广、尺度之大等已远非生产力低下时期所能及。但同时这场史无前例的浩大的城市化洪流也导致城市集中了种种矛盾,生态失衡、资源浪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毁灭和城市特色的消失、能源消耗、环境恶化、城市灾害频繁等。

从以上我国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状况看,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保护原则的推广较单一,保护观念的探讨不很受重视,区域性的、对策性的、实证性的研究还待拓展。研究应由以“物”为本转向以“人”为本,使保护文化遗产的观念尽快在更多人群中达成共识。

第二,研究中未建立一套系统的、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指标体系。大量研究集中于城市发展、旅游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而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理论技术方面的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研究相对薄弱。文化遗产中较多关注文物建筑本体,对周边环境的研究只能说是刚刚起步。对文化遗产损毁原因及专业因素、社会因素缺乏全面分析。

第三,现有研究多以世界遗产和名城、“国保”等高等级遗产为研究对象。世界遗产是近年来各界的热门话题,吸引了相当的研究目光,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如陈耀华等全面分析探讨了中国世界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陶伟等以丽江古城为例分析了世界遗产古城类文化遗产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杨锐从立法、体制改革、技术支持、社会支持、规划管理、资金以及能力建设等7个方面探讨改进中国自然文化遗产管理的政策途径,并具体提出了41项行动建议。而“芸芸众生”的大量普通古迹的保护和“下里巴人”的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却因缺少关注而易被忽略。

第四,借鉴研究一般以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世界文化遗产大国或经济强国为介绍对象,多以褒扬学习为旨,教训案例较少,中外异同比较不够深入,对处于发展中阶段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参考价值不是很大。

我们大致将因城市建设导致文化遗产遭破坏的现象分为三种类型:

1.建设性破坏,即因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工程项目而导致的遗产破坏。上世纪90年代至今,它一直是中国文物破坏的主因。在一浪高过一浪的经济建设大潮中,我国许多有价值的古代和近现代文物建筑、历史街区被拆毁,大部分古城已经失去了纯正的历史风貌。

2.开发性破坏,即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享用中产生的遗产破坏。它是随着大规模遗产旅游而开始出现的,是新时期中国文物破坏的另一个主因,并可能成为第一主因。盲目过度的旅游开发建设等,不断对本属于旅游核心资源的文化遗产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开封的“宋街”、沛县的“汉街”等仿古建筑,使许多有价值的历史街区沦为“假古董”。

3.规划性破坏,就是在没有确定城市的文化个性之前就进行规划的后果。已经或正在发生的事实告诉我们,问题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还要严重。

三、构建科学有效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一)城市化影响下历史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特征

重要性与紧迫性同在:文化遗产保护对于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促进世界各国、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都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和作用。中国是世界上惟一历史悠久而文明未曾中断的国家,中华民族以博大精深,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挑战与机遇并存:城市建设中建新与保旧之间的冲突是个全球性的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城市化水平超过30%以后,伴随大量农业人口移居城市,必将使城市规模迅速扩大,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将异常突出。这是一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阶段,既为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新的压力,也提供了更广泛的需求和发展空间。

对立与统一相融:城市作为集中体现时代精神和时代风貌的活实体,作为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和发展程度最准确、最敏感的晴雨表,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而除旧布新、日新月异,是正常的,合乎规律的,是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住的。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存城市的记忆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需要,经济越发展,社会文明程度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就越显重要。

(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思路

法律保护——构建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无论国际组织,还是各个国家乃至地方,建立一个更加完善、更加丰富、更加具体的法规体系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前提。国外遗产保护先进国家如英国、法国、日本等已建立起一套涉及立法、资金、管理等方面较为完整的保护制度。这套制度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以立法为核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体系的形成、发展及逐步完善的过程是以相应法律的制定为标志的,法律基本原则的连贯性与内容的不断深化与调整是保护事业成功的基础;二是保护内容的形成及确立、保护管理的运行程序、保护机构的职能、保护资金的来源、监督咨询机构以及民间团体、公众参与方式等涉及保护制度的各个方面都最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文物保护法律框架,但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良好的法治环境尚未形成。

健全的法律制度能够为文物保护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国外遗产保护先进国家如英国及日本已建立起一套涉及立法、资金、管理等方面较为完整的保护制度。这套制度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以立法为核心,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法律保护:立法保证:尽快出台《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等全国性法律,建立起中国文化遗产全方位保护的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尽可能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干扰。强化管理: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建立国家遗产管理部,统一负责全国的遗产资源管理。规划先行:所有文物保护单位都应制订保护规划,没有批准规划以前不能实施日常保养和抢救性工程以外的保护工程。

全民保护——构建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体系:公众参与已成为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特点。它渗透到保护制度的方方面面,使得自下而上的保护要求和自上而下的保护约束能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空间中相互接触和交流,并经过多次反馈而达成共识,民间自发的保护意识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实现为具体的保护参与。各种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播、普及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法国共有6000多家保护历史遗迹的协会、基金会,这些非政府组织出资维修文化遗产,捐资举办各种文物展览和各种文化交流活动,对法国的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起了很大作用。构建公众体系旨在使广大民众成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主体,使热爱、珍视、保存、维护和抢救文化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

公众参与已成为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特点。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培养中国公众参与意识:

中国已设立“文化遗产日”:(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从今年起欢庆活动应形成长效机制。同时也要广泛宣传“国际博物馆日”(5月18日)、“国际古迹遗址日”(4月18日);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建立志愿者机制:鼓励捐赠等善举;所有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对国民开放;新闻媒体做好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原真保护——构建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体系:对于遗产资源的保护,根本在于保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世界遗产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则,真实性反映遗产在设计、材料、工艺及技术方面须符合真实的原则;而完整性则强调尽可能保持自身关键要素、面积、生态系统、生境条件、物种、保护制度的完整以及文化遗产与其所在环境的完整一体。这是国际上定义、评估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两项基本因素,其概念及原则对促进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城市化阶段,要以真实性和完整性为标准,尽心竭力保护文物古迹,保留历史地段,保持城市风貌。

对于遗产资源的保护,根本在于保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要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原物,保护它所依存的历史信息,坚持“修旧如旧”,保持“原汁原味”,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真实性保护:以《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为行业规则,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保护;通过点线面相结合,确保古迹背景环境的历史性和原真性;建立文化遗产管理体系环境和社会评价机制,强制所有保护单位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包括视觉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影响评价。

整体保护——构建文化遗产保护的示范体系:开展重大文化遗产地综合保护示范工程,实施重大遗产地综合性保护示范行动,加强对文化遗产资源的整体保护。将中国文化遗产地中规模特大、价值特别突出的大型考古遗址区、古建筑群、历史名城和村镇等文化遗产密集地区选作国家重大文化遗产地,列为我国遗产地保护规划研究和编制的突破重点。实施重大遗产地综合性保护示范行动,加强对文化遗产资源的整体保护,开展重大文化遗产地综合保护示范工程,主要措施是:建设遗产廊道,遗产廊道对于遗产保护采取的是综合保护措施,自然、经济、历史文化三者并举;而且,要对名城实施整体保护,努力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在发展方向上,从以城市建设为主导,转变为以历史名城保护为主导;二是在规划思路上,应从以往在城市建设的规划中开展名城保护,转变为在历史名城保护规划中开展城市建设;三是在保护方式上,从“单项”保护转变为“全面”保护,从对名城某些历史建筑的微观保护过渡到对历史名城总体的宏观保护;四是在规划实施上,突出城市的传统文化功能及特色,实现旧城内现代城市多项功能的战略转移。

科技保护——构建文化遗产保护的创新体系: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有着相当大的差距,甚至与亚洲国家相比,还位于日本、韩国、印度、泰国之后。科技保护是构建文化遗产创新体系的突破口,也是城市化阶段文化遗产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应以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重点解决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热点、难点和瓶颈问题为核心,以重大文物保护科技计划为载体,以充分调动全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优秀科技资源为手段,加强文物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示范和推广工作,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科技水平的整体提高。五至十年阶段性目标为全面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跨越式发展。

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有着相当大的差距,甚至与亚洲国家相比,还位于日本、韩国、印度、泰国之后。应全面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跨越式发展。科技保护方法主要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文化遗产调查评估登记体系:进行遗产资源科学调查,全面、系统掌握遗产资源的总体状况,为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奠定科学有据的工作基础;实施监测及安全预警相关技术行动,提升文化遗产保护的安全防范能力,综合应用各种高新技术手段,实施历史建筑、古遗址、历史地区及其背景环境保护监督与管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管理信息网络,丰富和完善现有“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技平台”和“文化遗产保护科技成果推广网”功能与内容,实现信息资源的共建和共享。

动态保护——构建文化遗产保护的监测体系:良好的保护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之上。通过动态保护,建立完备的监测体系和制度,及时发现、查处在城市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出现的各种问题,才能应对目前城市化的复杂局面。动态保护步骤主要是:首先,要经常性地深入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家底不清、损害情况和问题不明,保护就无从开展。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文化遗产内涵的不断丰富和外延的不断扩大,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文化遗产的价值公布不同级别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同时研究制定历史街区、古村寨、古民居的普查标准、保护政策和措施,逐步积累经验,为在城市化进程中依法保护文化遗产提供依据。第二,设立国家级巡回监测工作机构,对世界遗产实行巡回监测制度;参照世界遗产有关规则,建立“重大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对历史文化名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进行考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濒危的遗产出示黄牌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第三,建立文化遗产管理体系环境和社会评价机制,强制所有保护单位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包括视觉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影响评价。第四,及时跟踪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并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进行年度审核。

(责任编辑: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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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1]01—0056—05

2010-11-15

梅联华,南昌市民俗博物馆书记兼馆长,文博副研究馆员,中国民俗学会理事,江西省社会学会副会长、江西省民俗社会学研究会会长,南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南昌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所长,南昌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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