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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视角下宪法学教学中研究性学习社区的构建探讨

2011-04-11戴激涛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性宪法

戴激涛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一、“传”与“授”之弊病:对传统宪法学教学模式的反思

法学以“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工程学科”的重要地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法学教育,则是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的基本途径。但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比较强调知识层面的传授,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重视不够,导致实务部门对法学院的毕业生和法学教育模式颇有微词。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1]导致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主要是对法学教育的实质和目的认识不清、教学方法和教材陈旧、教师本身素质薄弱、教学行政化管理过于刻板等。[2]其中,以“传”与“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难以适应培养现代法律人才的需要也是主要症结之一,这一问题也存在于作为法学教育主课程的宪法学教学之中。

以教师的“传”与“授”为中心的传统宪法学教学模式的显著特征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绝对的权威,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教育,“老师在上课铃声响以后走进教室开始讲授,下课后老师夹着讲义离开,学生少有机会向老师请教。……一门课程学完之后,常常有80%以上的学生没有和老师讲过话。”[3]从课程学的视角来看,宪法教材通常在传播主流文化意识形态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长期以来,宪法教学一直被期待教授关于我国文化及主流价值的宪法知识,如此也无可避免地使宪法课程日益发展成教师主导的讲授式教学模式,其任务主要是向学生讲授已经系统化、逻辑化、条理化的纯理论知识。在这样的教学理念与教学模式引导下,宪法教学以理解宪法涵义、传授宪法知识为宗旨,其基本目的是将宪法教科书上所介绍的知识加以传授和讲解。众所周知,宪法教科书里的知识,绝大多数被限定为学科知识,在诸如“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之类的“指导性”文件中被予以严格地规定,并且在课程讲授中被安排成体系科学、逻辑严密、内容完备的“知识点”。大多数教师主要通过讲授宪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知识,让学生系统掌握宪法的基本原理、规范和制度。从教学实践来看,宪法课程基本上是以宪法学知识体系为逻辑背景,以特定宪法学教科书为讲授依据,在一个相对固定并且是预设的认知框架中进行,教和学的关系基本上可以用“传”和“授”的关系来概括,即“教”为“上所施”、“学”乃“下所效”。讲授式教学法也有其优点,“它有助于抽象概括和理性思维,法律概念和原理可以在无数法律规则中单独使用;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通过相互联系的概念原理,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各种假设的法律状态,从而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来测定法律;有助于灌输学科系统知识。”[4]但其局限性也非常明显,传统的以“传”与“授”为中心的教学情境中,学生很难自己主动积极去思考,老师的意志理所当然成为整个教学活动中的权威。具体说来,教师在传授式宪法教学模式中被赋予一种传授者的色彩,从授课内容的介绍、问题的提出、分析的展开、结论的得出、所涉理论知识的深浅以及时间的把握等方面,均为教师所主导。教师的权威和分析方法的单一化、分析结论的定向化不仅消解了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而且压抑和束缚了学生的发散思维与创新能力。与此同时,由教师主导课堂,学生的认知主体作用难以发挥,不利于学生推理能力、思考能力、批判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容易导致学生以宪法知识的掌握作为最终目的,在教学过程中导致宪法理论与社会实践相脱节,不利于学生法律专业技能的培养。

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宪法学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宪法学教学工作的好坏,直接关涉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扎实理论功底的奠定与法律思辨能力的形成。根据教育学原理,课堂教学预期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教学过程诸要素在时空上的优化组合,教学成功的关键就在于教师对构成教学系统诸要素的科学合理设计与有效配置。由于我国法学教育的方法深受大陆法系学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在宪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无论是在培养目标、体系框架、内容安排等宏观方面,还是在教学方法、手段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系统、完备、成熟的宪法学教学模式尚未形成。那么,如何寻找切入点,促进宪法学教学过程中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作为现代公民的实践能力,就不仅要教给学生必要的宪法原理和基于现行宪法文本的规范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如何在现实生活中灵活使用宪法的各种技巧和方法,学会如何分析、观察事实的能力。为此,在宪法学教学过程中组建研究性学习社区,让同学们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主题学习和讨论研究,这种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合作学习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的引入,并非简单的教学方法的变换,而是一种全新的教学理念和教学内容的引进,是改革传统宪法学教学模式的新路径。

二、研究性学习社区:面向学生的网络主题学习空间

“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5]作为对传统教学模式改革的一种尝试,研究性学习社区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和条件,选择不同的学习主题,灵活组建学习社区以开展研究的学习方式,它以学生的主动性、自觉性、探索性学习为基础,围绕特定学习主题进行,强调面向学生的价值导向,彰显学生的主体地位。随着全球化成为世界发展的大趋势,以互联网和多媒体为基础的信息技术发展迅猛。为了适应信息技术的挑战,法治发达国家已经开始注重学生信息能力的培养,要求学生能够迅速地筛选和获取信息、准确地鉴别信息的真伪,创造性地利用、分析和处理信息。良好的信息能力是学生参与研究性学习社区的前提。宪法学教学过程中组织和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还必须尊重学生差异,通过信息技术平台及时解答学生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鼓励学生始终保持一种建设性心态去完成学习任务。一般说来,宪法学教学构建研究性学习社区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指导学生选取学习主题

指导学生选取学习主题是构建研究性学习社区的前提。本质上讲,宪法学是促进大学生加深对人类社会和政治国家认识的一门学科,宪法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每个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知识。这就决定了宪法课程的教学不是孤立的,必须将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哲学、历史学、文化学等社会学科的知识综合起来进行,以问题为中心组织教学内容。从不同的宪法现象和社会问题出发,精心打造学习主题,既有助于整合多学科知识,又能够推动学生的积极参与,与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紧密联系起来。

选取学习主题,必须解决四个问题:一是明确成立主题学习小组的要求。参与同一主题学习小组的成员,必须对研究的学习主题有共同兴趣;小组须制定明确的学习计划和研究目标;明确每个小组成员的任务,做到分工清晰、合作良好。二是引导学生多途径发现问题。留心观察生活,从中发现值得探讨的宪法问题;学会思考,养成不断追问习惯;学会关注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关心时政,善于积累,建立自己的问题资源库。三是促使现实问题转化为学习主题。社会生活的现实问题要转变为学习主题,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有价值、有新意、值得深入研究。四是精心设计学习主题的研究方法。学习主题名称需尽可能包含研究对象、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教师应积极利用精品课程网站、网络信息平台、法律法规数据库、案例信息资源库等渠道,让学生明确研究性学习的重要意义,了解研究性学习的内涵、目的及一般研究程序,指导学生运用适宜的研究方法探讨社会宪法现象及问题。

总之,学习主题选取阶段,必须了解学生的兴趣爱好,促使每个学生优势的充分发挥;知晓学生感兴趣选题的知识背景,及时介绍相关知识内容;通过信息技术对学生选取学习主题进行远程指导,解答学生选题中遇见的问题并提供建议,帮助学生顺利进入研究过程。如有过兼职经历的学生对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劳动权比较感兴趣,并结合其假期打工实践提出“大学生是否是劳动者,兼职中的劳动权如何保护”的问题成立学习小组,教师应围绕学生提出的问题指导学生准确理解宪法中劳动权保护的基本理论,结合具体部门法规范,以打工学生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以及劳动法律是否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切入点进行研究。

2、学习小组合作性研究的开展

(1)确定学习主题的研究计划

一是学习主题的确定与表达。即归纳研究问题的要点,阐述课题基本内容。二是学习主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即概括研究问题的价值和研究重点。三是研究内容的具体安排。包括研究计划、研究对象及研究范畴、资料搜集等情况。四是研究的方法和途径。即根据课题内容确定采用何种方法进行。五是进展的步骤和进度,明确体现小组合作。六是成果的形式,可以是调查报告、研究论文、录像资料或者视频短片等,一般与研究方法相对应。七是课题组成员的分工,确定小组成员的各自工作,体现协作与分享。

(2)学习主题的论证及评价

一是方式。各主题学习小组分别上台宣读自己的研究方案,并进行讨论,最后由全体同学进行评价。二是评价。包括研究主题的选择,名称是否表述简洁、准确、规范,研究方案的制定是否明确,内容表述是否重点突出、分工明确,步骤是否具体可行,研究方法是否得当;陈述人是否对方案熟悉,语言表述是否清楚,小组成员能否正确回答教师及同学的提问。三是完善。根据陈述人的论证及同学们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选题不适宜的小组,应再次选题或者重新制定研究方案。

(3)学习小组合作性研究前的注意事项

指导学生从整体上认识学习主题的研究内容,包括小组学习的职责分工、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进展和成果形式等。研究计划中要有对研究目标的清晰表述,研究的具体方法和研究进程等;制作研究报告时的方法和技巧指导;展示小组学习成果时的仪态神情等心理指导。如对宪法“选举制度”有共同兴趣的同学,开展以“选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为主题的学习之前,老师应帮助其明确研究选举制度的目的,撰写研究方案和学习进程,分析现行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采用适宜的研究方法,明确小组成员分工,保证小组研究的顺利进行。

3、研究性学习社区的实施

研究性学习社区的实施阶段,信息技术是学生的重要认知工具。学生研究性学习的组织形式一般有三种:一种是竞争性组织结构,学习者之间的关系互相对立;一种是个别化组织结构,学习者之间的关系互相独立;第三种是协作性组织结构,学习者之间协同合作并共同分享学习过程。实践表明,采用协作组织结构的研究性学习社区更为适合宪法学的教学过程。协作学习主要是通过小组或团队的形式进行学习,要求教师积极为学生创建合作共享的学习环境。协作学习的要素包括对话、商谈、辩论、合作、角色扮演和问题解决。研究性学习要求学生学习的重心不再仅仅放在知识层面上,而是转到学会学习、掌握方法和培养能力上,着重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学生利用信息技术解决问题的过程,是一个充满想象、不断创新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科学严谨、计划周密的实践过程,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且通过这样的持续训练,学生可以把这些技能应用到其他领域,“法律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并且不断变化的职业,它要求它的学生不但要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巧和技能,还必须要拥有共同的价值观并承担应有的责任,以此来证明这一职业持续地享有参与法律事务的惟一权利的正确性。”[6]

通过宪法学研究性学习社区的教学实践发现,学生在选题及研究的初始阶段,往往热情比较高,非常主动。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学习热情就会降低,甚至有可能停滞不前,甚至随意交差敷衍了事。因此,教师在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一是定期询问学习小组的进展,或要求小组定期汇报;及时了解学生开展学习活动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督促学生制定严谨的学习计划。二是定期举行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交流会,让学习小组在交流会上展示其阶段性成果,可以事先将成果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供其他同学讨论,同时引入适度的组间竞争,教师可以进行鼓励性评价以提升学生学习热情。三是进行组间学习,相互辩论,相互评分,相互启发。四是如有必要可以参与主题学习小组,帮助解决研究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五是对有特殊困难的小组进行个别辅导,及时帮助调整研究计划。六是积极争取资源,充分利用对课题研究有价值的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创设良好条件。七是指导学生适当运用调查、访问、统计等方法研究宪法事例,督促及时记载研究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及讨论情况,为后续的总结和评价提供依据。

4、研究性学习小组的成果展示

(1)研究报告

具体形式可以是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事例和案例分析报告等。学术论文的结构包括标题、内容摘要、序言、正文、结论与讨论、引文注释与参考文献等。调查报告的结构包括题目、前言、正文、结论建议、附录等。事例和案例分析报告的结构包括题目、前言、目的与意义、分析方法、事例和案例评析结果、参考文献和附录等。

(2)成果展示

成果展示,一要做好准备,包括资料准备和心理准备等。二是展示形式力求多样,有研究报告、模型、影像、演示多种。三要注意实事求是;内容尽量直观,尽量用图表、图片等;要突出重点,可以用多种创意来提升生动性及增加视觉效果;强调宪法原理、规范和社会实践的结合等。

如学习宪法解释制度时,主题学习小组通过对某案件的分析,收集了大量关于宪法解释的资料,并在课外通过角色扮演模拟庭审过程,制作视频发布到信息平台供其他同学交流共享。在此过程中,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得到充分发挥,并能够从更深层次思考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训练其法律技能和法律思维,发展他们的法律情商[7]。

三、研究性网络学习社区之实践:开放型课堂文化的兴起

网络时代,随着知识生产和传播加速,教师不再是知识的垄断者。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信息平台能够以类似科学研究的方式获取知识、应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种学习方式基于特定的学习主题展开,强调通过引导学生去主动搜集信息和加工处理信息,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在教育活动中,作为主体的学生在教师引导下,处理同外部世界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功能特征,具体表现为选择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8]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为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提供了便利条件,宪法学精品课程网站的丰富资源有利于学生广泛快捷地搜集信息,信息的多样性更需要学生主动判断、分析和组合。构建宪法学研究性学习社区的教学实践中,通过学生自主选取学习主题、形成学习小组、搜集和整理资料、主题分析和论证、学习作品展示、讨论评价的程序,不仅激发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而且丰富了宪法学教学方式,有助于开放型课堂文化的形成。

1、基于信息技术的研究性学习社区突破了传统课堂教学的时空限制,拓展了学生的学习时间与空间,使学习过程而不是结果成为教学的首要目标

研究性学习本质上是非预设性的,无论内容还是形式,无论场所还是时间。学生可以按需要、兴趣、能力作出灵活的个性化选择。组织和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化和多样化特点。宪法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领悟宪法精神、树立宪法信仰,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宪法知识。而且,宪法运行的内在规律和发展特点要求教学过程必须注重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通过在宪法学教学过程中构建研究性学习社区,训练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养成宪法思维。

2、基于信息技术的研究性学习社区彰显了“将学习权利还给学生”的教学理念,创新了传统宪法学课堂教学中的师生关系模式

研究性网络学习社区中,传统的师生关系被改变,老师不再是正确答案的提供者,不再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约束学生,而是学生自行思考的引导者和法律争议解决方案的评论人。在宪法课堂中依据这一理念进行教学,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课后讨论交流中,学生必须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和处理社会问题。“由于学生积极参与自学过程,由于每个学生的创造性都受到重视,指令性和专断的师生关系将难以维持。教师的权威将不再建立在学生的被动与无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教师借助学生的积极参与以促进其充分发展的能力之上。这样,教师的作用就不会混同于一部百科全书或一个供学生利用的资料库……他更多地是一名向导和顾问,而不是机械传递知识的简单工具。”[9]在宪法学研究性学习社区中,教师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自主性和差异性,促进良好师生关系的形成。

3、基于信息技术的研究性学习社区超越了传统宪法课堂教学的学科局限,以问题解决为主导进行学习,有利于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

宪法课程教学中对某一社会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往往会用到很多部门法知识。作为一个开放的学习系统,研究性学习社区以特定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合作学习为手段,让学生围绕着解决特定问题的目标,有选择地综合运用不同学科的知识,甚至可以主动地寻求或自学未曾掌握的某些知识,极大地促进了学生的个性发展、自主发展与协作发展。德国教育家克拉夫基曾经指出,“衡量一个教学计划是否具有教学论质量的标准,不是看实际上进行的教学是否能尽可能与计划相一致,而是看这个计划是否能够使教师在教学中采取教学论上可以论证的、灵活的行动,使学生创造性地进行学习,借以为发展他们的自决能力与团结能力作出贡献——即使是有限的贡献。”[10]因此,在组织和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时,应充分认识这种多元开放性教学的独特意蕴,努力实现其与相关学科知识的综合应用,使学生在探索问题解决的过程中领略学习不同学科知识的乐趣,并学到宪法学科以外的知识和技能。特别是在研究性学习社区的作品展示和交流阶段,学生们可以从中掌握关于重新规划和重新制定对其有用的经验和知识。[11]而且,对展示的讨论客观要求学生重新审视问题,并作为一个结果,促进他们对问题的深层次理解[12]

不仅如此,在宪法学的教学实践中,我们还发现两个问题:一是学生的学习潜能可以不断激发,只要为学生提供更为开放的学习空间和丰富的背景知识,学生就可以积极主动地去独立研究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二是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虽然学生的阅读辨析和抽象概括的能力有待提高,但他们在面对社会信息所表现出的多视角、多维度的分析方法和富有朝气、充满创意的观点令人钦佩。相信只要持之以恒地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境界将会得以不断提升,德才兼备、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法律人才定会不断涌现。

[1][美]博登海默 (著),邓正来 (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1.

[2]王晨光.模拟法庭——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挑战 [N].人民法院报,2001-07-16(B01).

[3]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革命——利用多媒体开展国际私法教学的理念、模式和方法 [J].法学评论,2003, (3):154.

[4]蓝寿荣.教之有法与教无定法——法学教学方法的回顾与思考[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6,(1):122.

[5]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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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天宝.主体性教育[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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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瞿葆奎.教育学文集·教学 (上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778.

[11]Ross Hyams.The Teaching of Skills:Rebuilding—Not Just Tinkering Around the Edges[J].Journal of Professional Legal Education,1995,(13):66.

[12]Sarah E.Ricks,Some Strategies to Teach Reluctant Talkers to Talk About Law [J].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2004,(54):570,5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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