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个税税法课教学难点探讨
2011-04-11柳国海
柳国海
(琼州学院旅游管理学院,海南三亚572022)
0 引言
通过税法的教学过程以及课后学生的反应来看,枯燥的法律法规很让学生产生抵触的心态,导致学生存在“拿起课本时什么都懂,放下课本又什么都不懂”的情形。故培养学生对该课的学习兴趣,发挥其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是学习并掌握该课程的关键。在课堂上通过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明白是要去解决什么问题。同时,在税法的教学过程中给学生创建一个模拟的实际场景,使其知道如何去解决问题。即让部分学生变成征税主体,另一部分作为纳税主体,按实际工作流程进行业务事项得税务处理,使得学生置身于一个真实的空间,增强学生对个税的核算方法、步骤,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与知识水平,为学生今后顺利上岗打下夯实的基础。
高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为社会服务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是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过程的核心。个人所得税法作为高校财经专业税法教学的主要内容,教学过程既要注意税收基本原理的学习,更要注重对现行税法条例的理解和运用,培养学生实践运用能力。因此,基于税法教学过程的问题及效果来看,如何正确处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算成为学习的难点。
1 关于捐赠费用扣除的核算方法
除了对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之外,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是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场所和汶川、玉树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则准予在税前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该规定是对个人捐赠美德的鼓励,也是从程序及额度上避免偷税的表现,因此应避免这种模糊性,以便正确引导学生的学习。
例1:张某2008年6月的工资收入是4500元,其中各项社保费用500元,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4500-500-2000)。②根据税法规定,社保费用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如果当月没发生捐赠,则2008年4月张某应缴纳175元个人所得税(2000×10% -25),税后收入为3825元;
2)如果当月张某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800元,则张某该月应纳个税95元((2000-800)×10% -25),其税后收入为3105元(4000-800-95),若不按此规定准予全额扣除进行核算,则税后收入为3825-800=3025元;
3)如果张某当月是通过非营利性团体向其他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根据规定其可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部分为600元((4000-2000)×30%),故其应纳税额=(4000-2000-600)×10% -25=115元,张某税后收入为3085元,同样,若没按此规定进行核算则税后收入为3025元(同上)。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得出,当发生捐赠时在核算个人所得税若不按税法的规定则会对税款的征缴出现差错,进而侵犯纳税人合法的经济利益,当然,我们不能以这几十元的差额来扭曲捐赠者的高尚道德,只是想通过该案例来加强纳税人的法治意识,同时,更重要的是对其核算方法的掌握,并以此来加强对征纳税双方主体的监督,是税收法律制度赋予征纳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2 关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基于现行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类型是分类所得税,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类。对于工薪所得类采取按月计征,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类则按次计征,实行20%的比例税率。
2.1 工薪所得的纳税筹划
工薪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计算个税时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越高所缴纳的税款越多。一般的工薪所得缴纳个税的计算前面有所提及,在此不再赘述,下面只针对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及步骤做一些说明。
2.1.1 年终一次性奖金计征个税的方法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步骤如下:
1)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2:某高校教师陈某2010年12月取得工资3000元,同时取得单位发放2010年全年一次性奖金7000元。计算陈某2010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首先确定奖金的适用税率:7000÷12=583.3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其次计算陈某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7000×10% -25)+[(3000-2000)×10% -25]=750元,税后收入为9250元。
假设教师陈某2010年12月取得工资是1000元,同时取得单位发放2010年全年一次性奖金7000元。则如何计算陈某2010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则应将年终奖金检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然后按上述方法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因此,陈某2010年1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步骤为:1)[7000-(2000-1000)]÷12=500,确定其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2)12月陈某工资所得额为负不缴纳个税,只对其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7000×5%=350元,税后收入为7650元。
2.1.2 “双薪制”的计税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如果其单位没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资金计税办法计税。如果其单位既有年底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可以将年底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按上述方法计算;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应将年底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3:2010年12月某高校教师陈某工资所得2500元,同时取得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2500元。计算陈某12月应缴纳的个税。
根据规定,其第13个月工薪按一次性奖金扣缴,故其12月应纳个人税税额为:(2500-2000)×5%+2500×5%=150元,税后收入4850元。
假设a:在上述例子中,陈某12月份还取得学校发放的年终奖金5000元,则其应纳个税为:(2500-2000)×5%+(5000+2500)×10% -25=750元;
假设b:在上述例子中其取得的奖金不是在12月份,则取得双薪当月应纳个税为:(2500+2500-2000)×15% -125=325元;发放的奖金应纳个税为:5000×5%=250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实行“双薪制”又发放奖金单位,则不同的纳税筹划会产生不同的税负,即取得双薪与奖金不同越会比同月取得少125元(750-325-250)。
2.2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劳务报酬是指个人凭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范畴,计缴个税时按次计征,费用扣除标准按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扣除标准为800;在4000元以上为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的20%。适用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若所得畸高(超过20000元)则采用加成征税方法,每次应纳税所得额①此处“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扣除费用800元或检出20%的费用后的余额。超过20000~50000的部分适用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
例4:某高校聘请外地一资深教授陈某来学校做报告一次,取得收入3000元,则陈某应缴纳个税为:(3000-800)×20%=440元;若取得收入为5000元,则应缴纳个税为:5000×(1-20%)×20%=800元。
例5:某高校聘请外地一资深教授陈某来学校讲课(一周),取得收入3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若规定的差旅、住宿费8000元由陈教授自理,则其应缴纳个税为:30000×(1-20%)×30% -2000=5200元,其税后收入16800元(30000-8000-5200);若差旅费、住宿费由学校支付,取得的劳务报酬为22000元,则陈教授应缴纳个税为:22000×(1-20%)×20%=3520元,其税后收入为18480元(22000-3520),通过纳税筹划,陈教授实际所得增加1860元(5200-3520)。
3 结束语
从以上几方面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掌握正确的核算方法对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至关重要。因此,在税法教学过程中,通过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并从中掌握税收核算的正确方法和步骤。同时,在课堂上为学生提供一个模拟的真实场景让学生扮演成税务人员和纳税主体,使其将课本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的业务之中,增强学生对税收征收流程的理解,提高税收核算的方法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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