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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下的地方与中央:以佤族聚居区为例

2011-04-11李国明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佤族土司王朝

李国明

(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政教系,云南 临沧 677000)

土司制度下的地方与中央:以佤族聚居区为例

李国明

(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政教系,云南 临沧 677000)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通过土司制度实现了对佤族聚居区的间接统治,这一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同时,中央王朝鉴于势力较大的土司难以控制,于是采取“众建土司以削其力”的方式,分而治之;另外,中央王朝利用各民族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削弱了土司的势力。土司制度的实施曾对佤族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民族融合等。但该制度的封建本质注定了它终将被历史所淘汰。

土司制度;中央;地方;佤族;控制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通过土司制度实现了对佤族聚居区的间接统治,土司制度的实施对佤族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将对土司制度下地方与中央的关系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土司制度的建立

佤族源于古代濮人,佤族的先民经过不断迁徙到唐朝时已相对集中于澜沧江以西的广大地区 (即现在的临沧、普洱、保山和德宏四个市州以及缅甸的佤邦),这一分布格局一直延续到现在。由于地处偏僻,山高林密,交通不便,造成了佤族长期过着封闭保守,与外界联系较少的生活。历代中央王朝的统治者清醒地认识到,要用统一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政治统治是行不通的,必须采用适应性强、灵活的政治制度,羁縻制度、土司制度的实施就适应了这一要求。

羁縻制度起源于汉代,成熟于唐宋。公元69年,东汉政府把益州郡所辖的部分地区划分出来,设永昌郡。这样,永昌郡内的佤族先民,直接纳入中央王朝的管辖之内,他们和中央王朝的联系更加密切了。这一制度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中央王朝与少数民族地方政权之间存在的政治利益问题,“羁縻制度肯定了民族地区‘以其故俗治’的统治形式的合理性,这种方式,是在不改变民族地区原有统治者的统治地位的前提下,中央政权与民族地方政权在政治上建立起一种联合统治”。[1]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政治保障。同时,羁縻制度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地方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容易出现叛服无常、内讧不断的问题。据《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记载,祥子元康末(公元297年~299年)为永昌太守,值南夷作乱,闽濮反,及南移永寿,去故郡千里,遂与州隔绝。于是,建立在这一制度之上,管理更规范的土司制度应时而生,逐渐取代了羁縻制度。元世祖忽必烈平定云南后,招降各民族地区的酋长,设土官进行管辖。这一时期,佤族聚居区的北部属镇康路军民总管府和顺宁府管辖,南部属孟定路军民府、谋粘路和银沙罗甸等处宣慰司管辖。明朝在这一地区设置的土司机构主要有:孟连长官司、孟定御夷府、镇康御夷州等。1585年,在孟定府地设置了耿马宣抚司。清朝基本承袭明朝的设置,稍有变更。1701年,孟连长官司升为宣抚司。1764年,耿马和孟连两个宣抚司由原来隶属于永昌府改为隶属于顺宁府。光绪初年,耿马宣抚司升为宣慰司,另设置了勐角董土千总、班洪土都司、西盟土千总、上勐允土千总、下勐允土千总等等。1887年,设置了镇边直隶厅,辖今孟连、西盟、澜沧、沧源等地,当地土司皆隶属之。

土司政权的组织机构大多完整,如勐角董土司的司法、武装、赋税、徭役等统治机器一应俱全。土司之下设有太爷、大拉勐,主要负责协助土司管理辖区的事务。土司衙门设“召混那”,主要负责文书的撰写;设“格很暖”,主要负责管理土司的粮食及日常家务;设“格南木”,主要负责水利;设“格戛”,主要负责税收;设“召引”,主要负责刑狱等等。

二、土司制度下地方与中央的关系

土司制度是封建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它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央封建王朝对各少数民族首领假以爵禄,宠之名号,使之仍按旧俗管理其原辖地区,即通过土著首领对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另一方面,各民族或部落首领服从中央王朝的领导和听从驱调,并须按期上交数量不等的贡纳,即承担一定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义务。”[1]

隶属关系。土官的隶属关系虽有变动,但基本上隶属于吏部或兵部。“凡宣慰、宣抚、长官等司之承袭隶兵部;土府、土州之承袭隶吏部。”[2]

授职。土官或以归附,或以军功,或以其他原因授职,中央王朝颁发信物,使其行使统摄之权。元朝土官授职后,均赐予诰敕、印章、虎符等信物。明朝土司授职后,朝廷赐予诰敕、印章、冠带等信物。如罕闷法被封为耿马安抚司时,朝廷发给其印信、号纸和一把大伞、一串珠子。清朝土司授职后,也颁给印信、号纸或颁给号纸,无印信。

承袭。元代土官的承袭是由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明朝则更严格,规定土司预先要安排好继承人,并造册上报中央备案。承袭的范围及顺序“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从其俗”。【2】清朝承袭制度更为完备,规定:土司病故,或年老请求替代,“准以嫡子嫡孙,无嫡子嫡孙,则以庶子庶孙承袭;无子孙,则以弟或其族人承袭,其土官之妻及婿,有为土民所服者,亦准承袭。”“土官袭替定例,必分嫡次长庶,不得以亲爱过继为调整”,[2]否则要受到惩处,直至革职,不准袭职。

贡纳。元朝土司从归附起就要朝贡。朝贡的时间各土司不一致,有一年、二年或三年一次的。贡物主要是土特产或珍奇物品。明朝规定了进贡的时间,“命三年一贡,著为令”[2],明朝时期对佤族聚居区各土司征差发银的数字为:孟定御夷府白银六百两、镇康御夷州白银一百两、孟连长官司白银二百两等等。清朝“凡土司贡赋,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产、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 ”[2]

升迁与惩处。土司基本上是以军功及功绩升迁的,也有靠纳米、进献等其它途径而升迁的。元朝时,若土司有罪,可以“罚而不废”。明清时,若土司有罪,虽有宽宥、赎罪等,但是,一般都要受到惩治。若反叛,则必诛。

中央在加强对地方控制的同时,善于利用矛盾,进一步削弱土司的权力。一方面,中央王朝鉴于势大地阔的土司难以控制,于是采取 “众建土司以削其力”的方式,造成土司的分散割据之势,以便中央利用矛盾,分而治之。如勐角董土司的形成,1766年,耿马土司派其弟罕朝金为勐角董太爷,勐角董太爷至第五代时其势力逐渐强大于耿马安抚司,并谋篡耿马土司位,于是引发了内部纷争。清政府为了平息其内部纷争,也为了加强清政府对地方的控制,采取了“分而治之”的政策,1828年,清政府以挡帕河为界,划拨勐角董归罕荣高管理。1891年,清廷封罕荣高为勐角董土千总,印一枚,准其世袭。又如班洪土都司的形成,班洪一带的佤族原来受孟定和勐角董傣族土司的统治,后佤族胡姓“官家”以班洪寨为基点逐渐征服其周边的小部落,势力逐渐壮大,便有了摆脱孟定和勐角董傣族土司统治的要求。清政府为了削弱傣族土司的势力而扶植佤族势力,1891年,班洪王胡玉山被清政府封为土都司。

另一方面,中央王朝善于利用各民族之间的矛盾。历史上,佤族聚居区的许多土司并不是由佤族头人充任,而是由傣族或其他少数民族首领担任。于是,中央王朝利用各民族之间的矛盾,以达到控制地方的目的。如1903年,上改心拉祜族人民起义,清廷派兵镇压了这次起义。随后,勐角董傣族土司用重礼贿赂清军,请求清军进驻岩帅地区,帮助镇压这一地区的人民起义。清军进驻岩帅后,为了消除傣族土司势力给中央带来的威胁,重点扶持佤族头人田姓的势力,激化了佤族头人田姓与傣族土司之间的矛盾,经过一系列的斗争,最终达到了利用佤族头人削弱、排挤傣族土司势力的目的。

三、土司制度对佤族社会的影响

(一)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土司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当土司接受中央王朝授予的职务时,他们便与中央政府在统一的国家观念上获得了认同,也接受了皇权大一统的政治观念,”[1]从而增强了“保境安民”、“守土有责”[1]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当土司成为中央官僚系统的一部分时,他们会从自身的政治利益中体会到地方与中央保持和平友好关系的重要性,从而努力维护地方稳定,使中央对地方的实际控制程度大为提高,有利于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二)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土司制度加快了中央对地方的开发力度。随着土司制度的实施,大量的汉族屯垦移民、士兵和工匠把先进的水稻种植和牛犁耕作技术带进了佤山。同时,这一制度的实施,逐步瓦解了当地原始农村公社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佤族与内地各民族形成了密不可分的经济联系,从而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促进了民族融合

土司制度的实施,使中央对地方的实际控制程度大大提高,中央王朝和土司为了相互往来的方便,开辟交通,设驿站、修道路。一些外来移民进入了佤族聚居区,促进了民族融合。如:明末清初,李定国率军进入佤族聚居区,与班洪、班老佤族头人,孟定傣族土司三方歃血为盟,共同开发了茂隆银矿。之后,吴尚贤来到了阿佤山,凭借他的勤劳和诚信,赢得了佤族头人的信任,委托他负责茂隆银矿,在他的精心管理下,茂隆银矿兴盛起来。有许多矿工落户佤族村寨而融合于佤族,于是佤族中出现了许多汉族姓氏,如:李、吴、杨、王、张等,在沧源“李”姓约占佤族人口三分之一以上,究其来源,这都是民族融合的结果。

土司制度对佤族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其封建本质决定了这一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弊端,特别是到了后期,土司制度的反动性、落后性愈加暴露。一方面,由于土司的残酷压迫和剥削,各族群众不断起来反抗。如勐角董土司要求所辖范围内的各族群众承担各种各样的劳役、货币地租和实物地租(如“放马谷”、“放炮谷”、“守仓谷”、“舂碓谷”、“挑水谷”、“煮饭谷”等等)。此外还有许多派款,如门户税、门牌税、土司兵的服装费、烟课、做赕费、送猎物、送松明、送草片等等。雇工、债利等剥削形式已很普遍,债利剥削尤为突出,平均占总剥削量的40%以上。各拉勐、太爷除了在土司的剥削项目中层层加码,还另立剥削项目,任意榨取各族群众的血汗。各族群众不堪忍受残酷剥削与压迫,从1796年到1887年近百年的时间里,佤族、拉祜族、傣族、汉族等各族人民不断掀起反抗清王朝及土司封建统治压迫的斗争。

另一方面,土司割据一方,纷争不己。土司实行世袭制,所以土司对百姓的残酷剥削、压迫及其自身的奢侈腐朽,往往得不到控制。一个土司统治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独立王国”,土司往往就是这个“王国”的“独裁者”。他们拥有一定的兵权、财权和司法权,有自己的官吏、军队与监狱,这就为违抗朝命和互相争斗提供了条件。毗邻土司之间常常会因为争夺土地、人口及争夺职位而相互仇杀。如耿马土司与勐角董土司之间的矛盾斗争就经久不息。因此土司制度的没落也是必然的,一旦条件成熟,逐步改变土司制度“独立王国”式的形态,就会被提上日程,改土归流成为了历史的必然。自明朝中期以后,这些弊端日趋显现,在一些土司辖区社会矛盾日趋激化,严重损害了中央在地方的利益。中央王朝于是展开了对西南各土司领域的“改土归流”,其中规模最大的是从1726年开始的鄂尔泰主持的“改土归流”。根据鄂尔泰提出的“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的方针,沧源、耿马、孟连、孟定、镇康等地的土司被保留了下来。这些土司仍然能够对自己所辖范围内的各族群众实施有效的统治。民国初年,国民政府开始在佤族聚居区实施“改土归流”,形成了“土流兼治”的局面,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司制度才真正消亡。

[1]胡绍华.羁縻郡县制度与土司制度的对比研究[A].民族史研究(第二辑)[C].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2]谢本书.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A].西南边疆民族研究[C].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

[3]宋仕平.土家族古代社会制度文化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The Local and Central under Native Chieftain System——A Case Study of the Areas Inhabited by the Wa Nationality

Li Guo-ming
(Department of Politics&Education,Lincang Teachers’College,Lincang 677000 China)

During the Yuan,Ming and Qing dynasties,the central government ruled indirectly the areas inhabited by the Wa Nationality by means of Native Chieftain System and the execution of this system strengthened central government’s control over Wa People region.Meanwhile seeing that headmen’s stronger and stronger power,the central government adopted many headmen to lessen each headman’s power and ruled separately.Als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made use of contradictions between different nationalities to weaken headmen’s power.Native Chieftain System once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Wa People’s society,maintained the unity of many nationalities,promoted social and economic progress,and enhanced national amalgamation and etc.However,the feudal nature of this system is doomed to be eliminated.

Native Chieftain System;central;local;the Wa nationality;control

K24

A

1005-1554(2011)04-0057-03

2011-08-08

李国明(1974-),女,云南临沧人,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云南民族历史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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