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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救助权成立的基本依据

2011-04-11韩荣和

海峡法学 2011年3期
关键词:生存权社会学法学

韩荣和

(福建省侨务办公室侨政处, 福建福州 350001)

论社会救助权成立的基本依据

韩荣和

(福建省侨务办公室侨政处, 福建福州 350001)

社会救助权是否成立是社会救助权理论的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从理论上看,社会救助权的成立需要从理论背景、产生动因和方法论等角度进行深究。权利社会学的发展是社会救助权成立的理论导向,生存权保障是社会救助权成立的基本动因,权利本位范式为社会救助权的成立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导。

社会救助权; 权利社会学;生存权保障;权利本位范式

从理论上说,“权利”与“正当”具有天然的“姻缘”。“权利一词,所指示的,只不过是所谓正当而已。”[1]权利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权利正当性是权利的本原。[2]而“正当”是权利的伦理学维度,它决定着人们的欲望和冲动能否成为权利的基石,对正当的事物才能主张,这种主张方可能成为权利的一种外在表达形式。[3]由此,权利的正当性理当成为评估某种具体权利存在与成立的基本理据,对于典型的社会权来说,社会救助权的正当性是社会救助权成立的关键性因素。

一、权利社会学的发展是社会救助权成立的理论导向

(一)两种维度下的权利社会学建构与发展

顾名思义,“权利社会学”横跨了两门学科,其为两种研究视角结合的结果。权利已然不是法学的特有概念,权利的普适性和实用性决定了权利也可以成为其它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而社会学以社会问题的解决为导向,权利的确认与实现可以成为社会学实践问题的突破口,因而由“权利”与“社会”结合而成的权利社会学理论的建构有着特定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在社会学领域,长期以来,“权利”的话语几乎无所涉及。①从思想史的角度看,19世纪末期以来,“公民权社会学”作为“权利社会学”的替代品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并且“公民权社会学”正在发挥着作用。[4]公民权作为一种平等制度,通过公民权与社会阶级(阶层)关系互动的路径,推动了社会分层研究、社会运动研究和公民社会研究等。也就是说,公民权理论为社会学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方法论。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社会学的维度下,作为权利社会学的“先行者”,公民权社会学建构以公民权的社会要素为核心内容。公民权的社会要素,指的是从享受少量的经济和安全的福利到充分分享社会遗产并按照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与之最密切相关的机构是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5]简言之,公民权的社会要素包括享受社会福利、分享社会经济与文化遗产、接受社会服务等权利。由此,法学视角下的权利社会学的产生与发展便具备了丰富的素材。如此的公民权社会要素能否上升为法律上的社会权利,实需将讨论的视角转移到法学领域,该问题的解决也将成为法学维度下权利社会学的首要任务之一。

在法学领域,权利的社会学萌发于自然法学者从权利保护的角度对权利社会性基础的肯认。在我国,权利的社会理论最先由夏勇先生提出,并把该理论概括为“走向一种权利的社会理论”。具体来说,权利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互动的。尽管我们可以坚信每个人在作为人的意义上都享有或都应当享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每个人对权利的感知、要求和获享,以及道德、法律和体制对这种感知、要求和获享的承认与支持,都取决于每个人所在的社会,并且唯有通过该社会的发展才能得以增进。[6]根据夏勇先生的思想,余少祥先生给权利社会学做了如下的定义,“权利社会学是从社会发展的视角阐述权利的正当性、价值本质和起源发展的一种路径和方法论,并非完全意义的权利本体学说”。[7]由此,法学维度下的权利社会学建构以权利社会性基础为理论前提,以权利正当性为理论核心,以权利保障为价值目标。“充分地享有权利,妥善地保障权利,从根本上讲,取决于众多的权利主体在人性尊严上的深刻自觉、在社会道德上的互敬互信、在制度运作上的积极行动。”[8]

因此,从社会学维度的权利社会学建构到法学维度的权利社会学建构的发展,权利社会学的关注点已经从具有社会要素的利益上升为社会权利的可能性向权利的社会性基础,即权利的正当性转移。概言之,权利的社会性基础或权利的正当性是权利社会学的核心问题,权利社会学的发展对社会救助权等典型的社会权的产生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性作用。

(二)权利社会学对社会救助权成立的影响与启示

1.权利社会学发展对我国权利研究的影响与启示

从权利的发展历程来看,权利社会学的出现标志着权利发展路径的转换,由深受自然法学影响的应然权利研究趋向于结合社会情境和社会条件,并以社会效果进行评估的实然权利研究。权利社会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对我国权利研究的影响具有一定程度的颠覆性,带来了权利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的变革。“权利社会学在试图将原本被武断从整体的社会发展网络中抽象出来而置于法律领域予以孤立探讨的权利问题,重新放进整个中国社会变迁或发展的框架中进行考虑。这将不仅使中国法学界在业已存有的权利的‘纯粹’或抽象理论研究以及权利的历时性描述分析以外,对中国人权利观念、权利体系和权利保护机制的建构及发展有了共时性的社会学分析的可能。”[9]

诚然,权利社会学主要研究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社会条件、社会过程和社会机制,同时,还把较多的注意力投向社会生活里的人们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10]从权利社会学的主要研究内容中可以进一步概括出它的主要研究任务。权利的社会理论可以说面临两个任务:一是摆脱关于权利及其起源和发展的过分简单化的概念,把实证主义、道德学派和历史学派结合起来,区分作为观念的权利和作为设置的权利,作为文化传统的权利和作为移植文化的权利,以及权利及其进化中的普适成分和本土成分的关系,并由此发现不同社会场合下权利发展的共同基础和共同规律;二是采用一种适合于权利及其历史的而不是适合于经济、哲学、政治及其历史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一般法律及其历史的解释理论,来观察和解释权利的存在和发展,找出刺激或抑制权利发展的具体因素。[6]32简单来说,权利社会学的两大主要任务是探寻不同社会条件下权利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寻找影响权利发展的因素。但笔者认为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影响权利的发展的因素不应当限定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内,而应当深究至社会历史条件背后的经济因素。也就是说,权利社会学理论下的权利研究以特定经济社会条件为基础。

透过权利社会学的产生与发展的任务,从不同的维度下权利社会学建构可以阐释出相同的权利社会学的核心问题,即权利的经济社会基础;从权利社会学的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解读出权利社会学对权利发展的影响,进而为种类庞杂的权利研究提供如下可资借鉴的启示:其一,权利的经济社会基础是权利设立与发展的客观性要素,缺乏权利的经济社会基础,权利的存在便无从谈起。“个人通过互利协议取得权利,权利通过自利的个人交换而产生,每个人都有维护自己生存和表现个性的权利,这就是权利的社会性基础,也是权利成立的正当性根据。”[7]196其二,区分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并以实然权利的保障或实现程度作为评估权利价值的标准,权利的保障或实现实乃权利研究的终极社会效果。其三,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中,找寻促进或抑制权利发展的具体要素,此为主观层面上研究权利的目标所在。

2.权利社会学对社会救助权成立的理论指引

在权利社会学理论的影响和启示下,权利社会学对社会救助权的成立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引作用。首先,权利社会学对社会救助权成立产生的首要影响在于权利社会学发展是社会救助权成立的重要理论背景,即社会救助权的产生具有得天独厚的经济社会基础。权利社会学要求权利的产生与发展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由此,权利社会学是社会救助权产生的理论背景,权利社会学理论为社会救助权的成立与发展注入了一剂“正当性”的强心针。

其次,权利社会学理论还为社会救助权的研究路径和研究目标指明了方向。在权利社会学理论的指引下,经济社会背景是权利研究的出发点,权利实现的社会效果是权利产生与发展的价值追求。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不仅是社会救助权产生的基础,也是社会救助权进一步发展的客观条件,还是制约社会救助权实现的主要客观要素。因此,在权利社会学理论的影响下,权利产生与发展所需的经济社会条件不断完善,社会救助权应运而生,其实现仍然受到经济社会因素的制约。在这个意义上说,权利社会学理论影响了社会救助权的主要研究内容和价值目标的确定。

除此之外,权利社会学背景下社会救助权产生所需的经济社会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表现为该权利成立的现实依据,对社会救助权成立具有重要理论指引作用的权利社会学应当被置于社会实践中进行验证和探究。

二、生存权保障是社会救助权成立的基本动因

(一)基本物质生活保障是生存权的最基本内部因子

当今法治时代,生存权位居人权之首,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生存权保障已成为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和有关国际人权文件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从生命不被国家任意或武断剥夺的生命权发展而来的当代生存权,[11]其内容与保障方式的发展过程直接体现了生存权理论的复杂性,亦间接体现了生存权内部结构的复杂性。

1.生存权的内涵逐渐丰富

从生存权的内涵发展来看,虽然生存权的界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但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和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生存权的内涵与内容不断丰富,生存权与其它权利的界限也逐渐明晰。作为明确的法的概念,生存权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12]该定义把生存权概括为个人向国家主张符合生存标准的物质保障的权利,而“生存标准”也是概括性和抽象性较高的措辞,其导致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生存权在理论和实践中被理解为简单的“国家——个人”关系,国家不能任意或武断剥夺人的生命。

然而,在198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所采纳的一项决议中,联合国大会和人权委员会纠正了对生存权的狭隘化理解。“生命权长久以来一直被作了过于狭隘的解释,‘固有的生命权’这一表述不能再以一种过于严格的方式来理解了,此项权利的保护也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在此理解中,人权委员会认为,可以要求成员国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以减少婴儿死亡率并提高预期寿命,特别是要采取措施以消除营养不良和流行疾病。”[13]换言之,生存权这一概念不仅应当包括人的生命不被国家任意或武断剥夺,而且还应包括人从国家获得食物、医疗和健康的生活环境等内容。

当今我国学者对生存权的含义与内容亦有着不同观点。从狭义上说,“生存权是人在一个社会和国家中应该享有的维持自己生命存在的最起码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和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权利。”[14]该层面上的生存权包括最基本的生命保障权和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权。广义的生存权指公民有要求国家积极为各种行为,使之都能享有健康且文化生活的权利,换言之,生存权保障的内容由最基本的生命保障权、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权以及最基本的文化生活保障权构成。[15]

以上几种观点阐释了不同视角下生存权涵义与内容,尽管几种观点之间无法达成一致的、统一的意见,但是他们的贡献在于揭示了生存权涵义和内容不断丰富的趋势。渊源于早期人权法规范的生存权在人权法视域下体现为基本的生命保障权,在宪法和社会法视域下体现为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权,而在未来可预见的经济社会条件下,文化生活保障有可能成为人类基本生活的需求,文化生活保障权有可能成为生存权的当然内容。

2.生存权的保障趋于全面化和人性化

与生存权内涵发展趋向一致,从基本的生命保障权到基本的生命保障权与物质生活保障权相结合,生存权的保障方式从过去的消极保障过渡到消极保障与积极保障相结合,生存权的保障更为全面化、人性化。②与生存权的内涵和内容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生存权保障由单一的方式向多元化保障发展。

生存权保障实质上是国家与个人在根本的人身利益保护上的道德与法律关系,人权规范时代下生存权的消极保障取决于道德上的人权保障意识,随着生存权保障的入宪和工业化时代的到来,生存权的保障在法治轨道下更加全面。正如我国台湾地区许庆雄教授概括的那样,国家对生存权的保障范围有:不得侵害国民的生存权利、排除无实质自由平等的经济生活关系、积极建构确保国民尊严生活的必需条件。[16]在生存权的人性化保障方面,台湾地区的钟秉正先生提出更详尽的措施,国家在落实生存权保障上,除了消极地禁止侵害“生命权”之外,还要积极提供社会保障制度,方能实现“合乎人性尊严之生活权”的保障。[17]也就是说,公民或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通过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保障。

无论是从生存权的内涵发展历程还是从生存权保障方式的变化考察,当代的生存权理论与实践显示,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是生存权的最基本内部因子。尽管基本的文化生活保障也属于“最低生活标准保障”的范畴,可能成为生存权保障的基本内容,然而该问题正处于讨论和争议阶段,而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成为生存权保障的当然内容已经是无可诟病的共识;并且社会保障是生存权保障的重要方式,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和生存权保障的基本要求。因此,从当前的生存权理论和生存权保障实践出发,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奠定了生存权保障的根基,进而推动了社会救助权的产生。

(二)生存权的物质保障是社会救助权产生的基本动因

1.生存权物质保障的具体表现形式构成社会救助权产生的基础

生存权在保障公民或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以满足的视角下具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从抽象意义上说,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享有获得帮助权。“作为共同体生活的一项原则,伙伴身份要求每个成员不能对其它任何成员漠不关心,并要求在需要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因此,授予每个处在困境中的人享有霍菲尔德所说的从其它伙伴那里获得帮助的要求权。”[18]获得其它伙伴帮助的要求权从社会共同体的组织规则衍生而来。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共同体由全体社会成员构成,社会成员关系的不协调或矛盾必将影响社会共同体内部的统一性,甚至影响社会团体或社会共同体的内部稳定性。获得帮助权不但使陷于贫困之中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得到满足,而且使社会成员的互助团结关系具有道德上的依据。概言之,社会成员享有获得帮助权是社会共同体构成的合理性因子。因此,获得帮助权作为生存权的抽象形态已然是社会共同体提供社会帮助和社会成员享有社会救助权的理性基础。

第二,从具体的国家实践角度看,生存权表现为公民的生活保护请求权。③如果说生存者是通过“劳动——财产——维持生存”的定式完成了生存权的自我实现的话,那么另一种定式“物质请求——国家帮助——维持生存”就是某些特殊主体生存权实现的方式。[19]从抽象意义的生存权形式到具体的生存权形式的发展是生存权实现需求的明显表征,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实现往往超出其自身能力范围,实需国家或社会共同体的帮助,确切地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通过国家帮助,其基本物质生活才能得以维持。由此,请求国家基本物质生活保护权作为生存权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在社会成员的获得帮助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它凸显的处于弱势地位公民获得国家帮助的客观需求是社会救助权生成和存在的实践基础。

综合生存权物质保障的两种形式来说,社会成员享有从其它社会成员或社会共同体获得物质帮助的抽象权利,公民有权请求国家对基本的物质生活进行保障,它们分别阐释了社会成员或公民的生存权物质保障的具体形式,共同构成了社会救助权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生存权的物质保障既是社会救助权产生的基础,亦是社会救助权发展的基本动力。

2.社会救助权的产生顺应生存权保障内容的发展

一般说来,生存权的保障从其历史来看,主要是从经济方面的保障开始的,即以生存权的物质保障为理论的起点。也就是说,生存权理论主要是作为解决经济贫困问题的理论开始的,后来向着新的方向即确保人的尊严的方向发展。[20]生存权保障内容由基本的物质保障向人性尊严的保障方向发展,对于我国来说,生存权保障仍然以物质保障为主,人性尊严的保障只是我国生存权理论的最新发展动向。该基本人权保障的动向可以体现为相关具体配套制度的发展,在论及与社会法中的社会救助以及家庭保护措施相关的议题时,则必须从“合乎人性尊严之生活权”出发。[21]在社会保障法领域,“合乎人性尊严之生活权”应当为社会救助权,它以保障公民或社会成员的合乎人性尊严的基本生活为主要权利内容。因而,社会救助权的产生与发展是生存权保障内容发展新动向的具体体现,生存权保障内容的发展与社会救助的发展方向的契合点在于人性的尊严。

有鉴于生存权保障措施必须合于人性尊严之要求,德国在实施社会救助上乃注重所谓的“个别化原则”,亦即社会救助之给付考虑个人的特殊性,尤其是求职者的需求以及所在地等因素。而为了达到合乎人性尊严之生活保障,给付不仅是要满足个人物质上的需求,同时还要因应人类为群居物种以及社会与文化上的特性。[17]9在人性尊严原则的指引下,生存权保障的内容必然沿着基本文化生活保障的方向发展;同样,出于人的社会与文化上的特性考虑,社会救助的范围也将涉及到文化生活方面的救助。因此,新近出现的人性尊严的彰显,促进了社会救助权的产生与发展,亦极大促进了生存权保障内容与社会救助权保障的同向性发展。

概言之,人权思想作为基本人权的生存权,其保障与实现决定了社会救助权产生与发展的轨迹。社会救助权生成是人权原则对社会共同体提出的基本要求,质言之,社会救助权的产生和发展基于生存权是基本人权的原理;生存权中基本生活得以满足的权利要求正是社会救助权实现的基本目标。“生存权的纲领性,实则应该表现在作为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在社会保障法的领域,生存权原理应该不须任何媒介,即得发挥指导作用。”[22]纲领性的抽象生存权在社会保障法领域,特别在社会救助领域具有天然的作用机制。具体来说,人权层面的抽象生存权在社会救助法领域泛化为社会救助权,即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权;社会救助权的生成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生存权的保障与实现。

三、权利本位范式对社会救助权成立的方法论意义

(一)具有方法论意义的范式理论

范式(Paradigm)是库恩科学哲学中的核心概念,亦是库恩代表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的核心概念。“范式”源自希腊文,它包含有“共同显示”的意思,由此引申出模式、模型、范例等含义。特别是在文法中,它用来表示词形变化规则,如名词变格、动词人称变化等。库恩在这个基础上用这个字来说明科学理论化的规律性,即某些重大科学成就演变成科学发展中的某种模式,因而形成一定观点和方法的框架。[23]范式是某一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形成的各种理论、研究方法、价值体系等因素的集合体。

“范式”内涵的包容性和外延的开放性决定了范式理论的复杂性,范式概念被广为适用于科学哲学以外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仅在法学领域,即存在着“范式”概念的三种代表性方式④,邓正来先生认为我国法学界发生着“范式”危机,具言之,中国法学存在着若干彼此不同的理论模式或彼此冲突的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一整套或某种规范性信念。[24]从实然角度考察,自托马斯·库恩的大作《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年)出版以来,“范式”概念业已被引用于科学哲学以外的广泛领域,至有概念滥用之虞,结果是在许多场合,这一概念失去了它特有的说明力。[25]为了在形形色色的“范式”概念和理论中准确地理解范式的含义,进而还原范式的学术功能,应当使范式理论更加具体化和细致化,即言之,范式的运用应当结合具体的领域或理论层面等因素使抽象的“范式”逐渐地具体化;简单来说,为了避免抽象的范式理论带来新的理论困境,我们运用的应当是具体的“范式”,即明确何种角度或层面上使用“范式”。本文从范式作为方法的视角理解和运用范式理论。

范式是一种方法论和一套新型的基本方法。从方法论意义的角度来看,“范式”方法具有了另一种含义,它绝不是指一个科学共同体所共有的“范式”中所包含的方法,而是指作为科学史或者科学哲学的研究者来研究科学发展的历史的时候将“范式”整体作为一种方法。仅有此时,“范式”本身才能称为一种方法。[26]以“范式”的方法研究某个学科发展史和当代发展,可以判断学科发展是否成熟,找出学科发展的纰漏,找准努力的方向;亦可通过规范的研究方法形成较统一的理论框架,从而促进学科的进一步发展。

(二)权利本位范式的形成与社会救助权的成立

1.从阶级斗争为纲到权利和义务研究

回顾和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权利研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突破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范式;确立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基本范畴的地位;确立权利作为法学基石范畴(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范式的形成及其广泛运用。[27]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断然否定了持续 20多年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做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自此,我国的法学研究也逐渐走出阶级斗争为纲的范式窠臼,不断寻求着现代化理论研究范式。1988年在长春市召开了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这次会议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方面的成果,开展了热烈、充实的对话和争鸣,基本形成了一个共识: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和实质,是法学的基本范畴。这标志着旧有法学研究范式的终结,亦是新研究范式基础的形成。

长春会议之后,权利和义务研究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和法学创新的理论切入点。权利和义务共同成为了重点研究内容和研究视角,在深入研究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学者们进一步提出在权利和义务这对基本范畴中何者是更根本的范畴。⑤如此的讨论氛围促成了权利本位范式的形成与发展。权利为本或义务为重代表着不同的法学价值观和研究方法。

2.从权利本位范式的形成到社会救助权的成立

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基石范畴,所谓基石范畴是指某一学术领域或学科中根本观点和基本方法的集中体现,因而它是一种理论体系区别于其它理论体系的标记。权利本位范式为法学提炼了一个基石范畴,即“权利”。[28]权利本位范式提供的理论框架是包括权利和义务基本范畴(核心范畴),凝结为权利本位的理论基石、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石之上的理论模型和理论体系以及权利研究和法哲学研究不断深化的重大论题在内的宏大结构。[28]382庞大复杂的权利本位范式的内部结构必然要求以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权利本位范式的形成主要有这样几个理论依据:第一,权利本位论提供了法的本体论的理解系统;第二,权利本位论为法学提供了基石范畴;第三,权利本位范式提供了全景式的法哲学视窗;第四,权利本位范式提供了审视、批判和重构的工具,思想解放的武器;第五,权利本位范式为正在形成的“权利学派”提供了理论背景和理论框架。[29]权利本位范式的多层面理论价值不仅佐证了权利本位范式成立并被运用的必然性,而且预示着该范式广泛发展的美好图景。

西方社会的权利本位论以经济利益作为衡量社会制度和规则合法性的判断标准,甚至在现代西方社会,权利几乎已经成为一种无容置疑的法律正当性的前提条件。[30]这是“权利”地位凸显,也是运用权利本位范式的实践结果之一;同时为该范式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我国的权利本位范式渊源于权利与义务基本范畴的法哲学探讨,理论基础深厚;但是,权利本位范式应当发挥该范式的工具价值。当权利本位范式具备了方法论的意义时,权利本位范式才开始褪去法哲学的神秘面纱,缓缓走入亟待理论指导的部门法领域。因此,在法哲学理论的促动下,权利本位范式的形成与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在权利本位范式理论的影响下,权利研究的兴趣不断在升温,从权利视角研究具体的法学领域不断增多,“权利”学派正在形成中;在权利本位范式广泛发展的趋势推动下,社会救助权的成立便具有了“先天”的法哲学基础。

显然,权利作为一种理论研究范式在西方社会早已形成。在我国,权利本位范式的确立经由突破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范式到剔除义务本位范式。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范式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突破该理论范式是历史的必然;而超越义务本位范式确立权利本位范式正是顺应了国际理论范式的发展趋势。因而,我国权利本位研究范式的确立是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一种进步。反观我国理论范式的发展历程,我国社会救助的发展阶段与法学理论范式的发展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建国以来确立的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正是义务本位范式直接作用的结果,在义务本位范式被摒弃、权利本位范式受重视的当今,权利本位范式必将成为社会救助领域研究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的研究方法。当权利成为一种理论研究范式在社会救助研究领域确立时,权利本位范式在社会救助研究中确立并得以应用,那么社会救助权的成立具有了方法论的基础。

四、余论

社会救助权成立的理论依据不限于以上三个方面,笔者谨以权利社会学的发展、生存权保障的客观需求和权利本位范式的确立作为社会救助权成立的主要理论依据。作为重要理论背景的权利社会学发展对社会救助权成立发挥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在此背景下社会救助权成立与社会稳定发展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研究;随着生存权保障的形式和内容的发展,社会保障法视域下的社会救助权产生具备了基本人权保障的客观需求与动因;最后,社会救助权产生还需遵循权利本位范式的方法论。总之,在具备了理论准备、动因和创设方法的条件下,社会救助权应运而生,它的成立还需要在社会实践中进一步检验。

注释:

① “权利”概念在社会学中的发育不良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知识论根源。See BRYAN, S. TURNER. Outline of a Theory of Citizenship[J].Sociology,1990:189-217.

② 早期的人权法规范把生存权定性为生命权,生存权是自然权之一,具有消极的意义,即国家对个人之生存不得有不当侵害之意。然而,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发展到垄断经济,社会上出现了悬殊的贫富差距,贫困和失业等资本主义的弊病成为威胁社会成员生存的最大社会问题。为了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20世纪初出现了对生存权的积极保障。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开生存权国家积极保障之立宪先河。参见龚向和, 龚向田. 生存权的本真含义探析[J].求索, 2008(3):121.

③ 《日本生活保护法》(1950年5月4日公布)基于生存权原理确立生活保护请求权。参见韩君玲.日本最低生活保障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122.

④ 第一种方式主要是指苏力采用的方式,他认为,所谓范式,大致可以说是指获得了一批坚定拥护者的“学术共同体”,同时又为某个领域提供了比较稳定且有待解决的一组核心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进路和共享规则的研究成果。参见苏力. 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6.第二种方式主要是指梁治平采用的方式,他认为,范式不仅包括方法,也可能包含意识形态因素;范式存在于特定时空、特定人群之中,有其制度化的表现形式;范式可以有层次上的差别,其内容可能部分地重叠,而不同范式可以并存。参见梁治平. 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J].中国文化, 2002(Z1):155. 第三种方式主要是指张文显采用的方式,他认为,范式为一个时期的科学家集团所共有,持同一范式的科学家因其有着共同的信念、价值标准、理论背景和研究方法技术而组成了一个“科学共同体”。参见张文显, 于宁. 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J].中国法学, 2001(1):63.

⑤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法学界关于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的讨论非常激烈。参见郑成良.权利本位说[J].政治与法律, 1989(4).张文显.“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J].中国法学,1990(4).封曰贤. 权利本位论异议[J].现代法学, 1990(5).陈云生.权利本位价值模式的历史命运[J].政法论坛, 1995(1).张光博.评“权利本位论”[J].当代思潮, 1997(1).童之伟. 权利本位说再评议[J].中国法学, 2000(06).

[1]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79.

[2] 征汉年.权利正当性的社会伦理思考[J].江苏社会科学,2009(2):128.

[3] 征汉年.正当:权利的伦理维度[J].长白学刊,2009(1):89.

[4] BRYAN, S. TURNER. Outline of a Theory of Human Rights[J].Sociology,1993,27(03):489-512.

[5] T. H. MARSHALL & TOM, BOTTOMORE.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M]. London: Pluto Press, 1992.8.

[6]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0-32.

[7] 余少祥.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94-196.

[8]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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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2.1

A

1674-8557(2011)03-0104-09

2011-08-07

韩荣和(1981-),男,福建漳州人,法学博士,福建省侨务办公室侨政处干部。

王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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