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2011-04-11武光太
武光太
(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河南南阳473061)
当代大学生是青年中的一个精英群体,是未来社会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推动“依法治国”方略顺利实施的重要力量。当代大学生要真正肩负起历史赋予的这一神圣使命,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健康素质,同时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当代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素质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对法律至上的信仰;二是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三是自觉从法律角度观察、分析、甄别社会问题、社会事件的思维取向及其应变能力。高等院校肩负着为法治社会建设输送合格人才的重任,理应重视和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一、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意义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1](P193)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作为中国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微观上讲,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不仅关系到学校育人环境的优化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而且还将影响到学生踏入社会后的行为模式,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其一生事业的成败。从宏观上看,它反映了学校教育功能的战略实施、培养跨世纪复合型高素质人才群体的历史使命的完成以及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落实。
(一)培育大学生法律素质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素质。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具备两个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主客观条件:一是要有一套健全完善的法律规范制度;二是全体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和能力的普遍增强。前者是前提条件,后者是关键和核心。法律素质不仅是特定社会法律行为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内核,而且还通过每个人的观念介入法律现实,影响法律的实现效果。实行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培养公民的法律素质。大学生是21世纪的建设者,是未来依法治国的主体,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必将带动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二)培育大学生法律素质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中共十四大指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勾画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随后,中共中央多次举办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讲座,请法学专家讲授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等专题。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第三次法制建设讲座中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运行的每个环节都与法律息息相关,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单位和公民,必须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而高等院校培养的大学生将来必定要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从事市场交易活动。所以,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的客观的需要。
(三)培育大学生法律素质是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成人的需要
长期以来,中国教育受应试模式的影响,大学生素质发展单一,无法适应大学生成长成才成人的需要。更新教育观念,改革传统人才培养模式,提升综合素质的呼声越来越高。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中国教育事业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把法律素质作为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律素质的培养,使大学生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形成一个普遍而明确的行为规范意识。
法律意识的培养起步于日常行为的养成,法律不能被仅仅看成是狭义的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和通过的条文,而应看作是规范社会生活的行为规则,是为了使每一个公民能生活得更加幸福而自觉自愿地约束自己行为的共同承诺。通过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使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思维方式,遇事处事时能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逐步养成理性思考的习惯,形成健康的法律心理。法律素质的培养不仅能够使他们养成依法做事的习惯,而且可以使他们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处于当前网络时代,学生有着非常方便的途径接触互相激荡的各种社会思潮,他们的价值观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而社会现实生活的斑驳陆离,又使得本来就不明晰的思想更加左右摇摆[2]。法律素质教育的内容犹如一盏拨开迷雾的明灯、一个指引前行的路标,引导着大学生健康成长。此外,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二、目前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随着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重视,这些年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较快。尽管如此,由于学校法制氛围的缺失、法制教育偏差的影响、缺乏必要的社会经济基础等原因,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教育管理者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进而给予针对性的解决。
(一)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存在的问题
1.法律知识匮乏
法律知识是构成主体法律素质的基础。法律知识是否丰富是衡量法律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尺度[3]。大学生除应具备普通公民法律知识以外,还应该体现不同专业的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情况的差异性。在掌握法律知识方面,当前大学生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缺乏法律理论知识
受多元价值观和实用主义的影响,大学生对学习实用性法律有较强的倾向性,对理论性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具体来说,大学生倾向于学习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学等实用性法律知识,但是对于理论性较强的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等学习的热情并不高。理论性法律知识是实用性法律知识的基础,没有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就很难对重大的法律事件和重大行为以及新发生的状况做出合理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2)部门法知识掌握不到位
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知识是法律知识的主体部分,对部门法知识的掌握情况可以反映出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事实表明,他们对部门法的掌握情况并不乐观,首先表现在不能很好地掌握与自身权益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主要表现在对诉讼法、劳动法知识了解不够。其次表现在刑法知识方面的欠缺。部门法知识掌握不到位就不能形成完整的知识结构,不利于法律素质的养成。
(3)专业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够
专业相关法律知识是指大学生所应该掌握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的触角己经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在高校开设的各个专业中,几乎都能在法律体系中找到相关的规范来调整这一领域。例如,金融专业的学生应该了解《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等,水利专业的学生应该对《水法》、《环境保护法》等有所了解。大学生终究要走向社会并从事各种专业工作,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将使他们的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可能蒙受损失。
2.法律观念淡薄
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它与法律知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当前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因而容易造成法律观念的模糊,甚至有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主要表现在:首先,分不清权与法的关系。有少数大学生认为,在当今中国权大于法,位高权重,社会的富人阶层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其次,分不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认为,违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结果他们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区别两者的联系和异同,致使在有些问题上,比如对待一些曾经违法或者是犯罪人员的态度问题上存在错误的认识。再次,忽视法律的作用,混淆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少数大学生认为,法律在经济建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大,可有可无。有部分大学生以为,社会主义法律调整的范畴就是社会主义道德调整的范畴,凡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就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等等。
3.法律信仰尚未确立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是指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理想信念,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结构中居于最高理性层次,是大学生对于“作为人格化了的法律所要追求的最终目标和最终目的”的信念。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蕴含着大学生对法及法律的最高期望,是对正义、民主、平等、自由、人权、效率、秩序等法律价值及其实现的追求,是对实现法治,最终实现人类生活的幸福的重要认知。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奋斗目标,大学生因其在社会中的特殊角色地位而必须树立法律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因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然而,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部分大学生缺乏坚定的法律信仰,进而也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能够做到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1.学校法制氛围的缺失
学校法制氛围的缺失直接影响了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形成和提高。一方面有些学校领导、教师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对法律重视不够,对法律知之甚少,没有起好带头作用,甚至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如有的学校乱收费,有的教师侵犯学生权利,有的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带头赌博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的领域出现无“法”可依的状态。另一方面学校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学校领导和部分教师对法律基础课教育不够重视,教学经费得不到充分保证;教学时数少,教师难以完成教学任务,即便是蜻蜓点水式地将内容讲完,也只能向学生灌输一些抽象的法律概念、枯燥的法律条文,根本达不到提高其法律素质的目的。
2.法制教育偏差的影响
目前,中国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仅限于守法教育和法律条文教育,没有把它作为一种个人素质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整体规划之中。在这种教育思想的指导下,中小学的政治、社会课程中仅涉及了一点点法律基本知识,简单地介绍了少量的法律基本概念,实用性、操作性不强,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尤其是到了高中,政治课中法制理论、法律知识内容很少,文理科分科以后,理科学生法律基本知识的学习就更不重要了[4]。在教育方式上,中学的政治课老师只要求学生理解和背诵法律条文,却忽视了法律观点、法律理念、法律精神的宣传和培育,导致了青年学生法律知识明显不足,头脑意识中缺乏现代法律意识,行为上被动、屈从地遵纪守法。结果大学的普法教育不得不从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入手,将“一五普法”内容、即20世纪80年代后期己经在全国基本普及的基本法知识拿到21世纪的大学课堂中来重新学习,这种法制教育的理念和方式己经落后了20多年,它严重阻碍着当代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极大地制约着大学生的现代法律精神的培育,并使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偏低,适法、用法、识别违法犯罪的能力较低,与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顺应性较差。
3.缺乏必要的社会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之一。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历来都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法律的制定如此,而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其实施也是如此,任何超越现阶段经济条件的法律即使已经制定出来,也难以在社会生活中贯彻实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综合国力也大大增强,这为国家法律的实施创造了较好的物质经济条件。然而,多数内陆地区社会经济的不发达以及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显著特征,因此,法律的实施还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摆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5](P256-257)。例如,中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由于现阶段物质经济条件的制约,事实上大量的公民只享有接受初等或中等教育的权利,能够接受高等教育的,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又如,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或者由于劳动者本身素质的原因,使这一项权利的全面实现要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很难保证每一个公民都有一份满意的职业。应该指出,中国法律中的某些现行规定,还只是一种社会思想或追求实现的目标,在现实生活中还不存在其施行的可能性。这也使得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的信仰程度大打折扣。
4.中国特有的法律历史文化传统制约着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
社会民众思想中存在的“无诉”、“厌诉”观念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起着阻却作用。由于深受儒家“和为贵”的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民众无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不到万不得以是不愿意打官司的。而现实中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更加剧了民众的避诉行为,人们解决纠纷更愿意选择司法以外的渠道。同时,由于中国法律传统文化表现为“刑即法”,造成人们对法的畏惧心理和逃避心理,民众普遍怀有“畏诉”心理。而大学生中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仅将法律视为惩罚犯罪的手段,而不知或忽视法律在保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协调社会发展的功能,认为法律与其无关,大学生就对法律产生了一种躲避心理,自然就阻却了大学生对法认识的自觉性,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6]。
三、改善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制度建构,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
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使“法律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要真正做到法律至上,就要在制度建构上得到体现,以确保大学生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发展。这就要求教育和管理者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中,使法律在各个社会调整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把法律作为评价主体合法性的惟一的和最终的标准。也就是说,在法治社会中,一切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都由法律明文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要实现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配置、保障和控制,确立权力应当受到法律控制的观念和制度,在制度建构上保证任何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将国家权力纳入法制轨道,使法律成为国家权力合法行使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只有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大学生才可能确信法律是社会主体行为的最为重要的和根本的评价标准,才会对法律产生依赖感,才会相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从而自觉遵守和保护法律。简而言之,对国家权力实行依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建构,对于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确立大学生法律至上的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二)建设法制校园
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需要一个良好的校内法制环境。为此,教育者在建设法治校园的过程中必须在各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绝大部分与学校的学制建设、教育管理密切相关,学校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必须把中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及其基本精神做为立校的原则,从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校纪律、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和学生生活服务等方面进行依法管理。在制定学生管理规定时,要充分征求学生的意见,广泛吸收学生参与讨论,使学生真正感受到自己的法治主体地位[7]。
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有了规章制度不执行等于没有规章制度,甚至比没有规章制度更可怕。高等院校要做到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违章必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校每位成员在规章制度面前也要做到人人平等、师生平等。无论是谁,只要其行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处罚,不能因人而异,更不能姑息迁就,坚决杜绝人情和走后门现象。高校要使学生从入校的第一天起,就感觉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体验到依规章制度办事的氛围。从而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热潮,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
3.充分利用身边的宣传阵地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只靠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站、校刊、校报、校园网、学生周末文化广场等设施,多形式、多渠道地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法律深入人心,并渗透到同学们的日常生活中,使其感到“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中,并以法律为准绳”,不断强化和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
(三)改革课堂教学,丰富大学生法律知识
1.限制法条教育
中国的法律教育大多以讲授法律条文为根本。诚然,对现行法条的分析和讲授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但如果让它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倾向,就会动摇法律教育存在的根基,也会堵塞法学理论发展的途径。因此,有必要严格限制法条教育的使用范围,高等法律教育尤其应当让学生明白各种法律的具体内容无不取决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历史传统和思维方式。总之,现代社会的法律现象纷繁复杂、变幻莫测,仅仅熟悉法律条文是不够的。法律条文固然重要,但若仅仅从具体条文来学习难免流于表面和肤浅,必须了解法律秩序和法律价值,才能在世界法治大潮中发出中华民族强有力的呼声。
2.案例教学法
目前,大部分法律基础课的教材都是以理论为主,中间穿插少量的案例。这样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讲,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很难真正掌握法律知识。针对这种情况,应施行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在课堂教学中以案例为中心,教学双方通过案例的组织、分析讨论、总结评论等形式,把抽象的理论和呆板的法条与实际相结合,达到使普遍性的理论观点和特殊的事实材料相统一,使记忆性的知识学习和操作性的分析思考相统一。案例教学从环节上可分为课前、课堂教学、课余活动等三个环节。案例教学主要是在课堂教学中完成,可以从讲授理论导向案例,也可以从案例引出理论。案例教学法能有效的将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律能力的提高结合起来。通过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使他们在无形中提高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3.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活动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自己的判断力、职业责任心,并深刻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中国的法学院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以后,马上和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如今诊所法律教育中所需的大量案件都来自法律援助中心。
(四)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增强大学生的法律能力
1.提高大学生法言法语的口头表达能力
教学中,要提高学生的法律语言和法律用语口头表达能力。首先,要在教学中让学生多记、多理解书本上的法律词语;其次,要让学生比较其与一般词语的不同含义;最后,最好能预留时间让学生上台来口头表达,教师再评析,并作为平时成绩记录在案。多次练习后,一般来讲,学生都会意识到法言法语的特点之所在,进而提高口头表达法言法语的准确性。
2.提高大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
完成“基础”课后,学生还应掌握最基本的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例如:起诉书、上诉书、遗嘱、简单的合同等。这就要求教师适当地扩大教材的知识范围,在讲解三大诉讼法时做好法律文书写作的补充。如果不做如此的补充,学生的学习就会仅停留在理论阶段,不能将知识转化成自身的能力。从现代社会公民应具备的素质来看,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是成功应具备的先决条件。所以,在教学中,教育者绝不能忽视在这些方面对大学生能力的培养。
[1]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 黄彬.试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现实意义[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146-147.
[3] 刘桂占.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7,(12):54-56.
[4] 贾红英.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植[J].当代教育论坛 ,2006,(5) :25-26.
[5] 孙正聿.哲学通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
[6] 卢小龙.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与法治社会的构建[J].陇东学院学报,2008,(9):62-65.
[7] 宋莉.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研究[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 ,2005,(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