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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机制研究

2011-04-10凌靖波吴爱邦

关键词:助学贷款银行

凌靖波,吴爱邦

我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机制研究

凌靖波,吴爱邦

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回收与否,是决定国家助学贷款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只有建立合理、可靠、有效的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机制才能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效供给,从而为我国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公平提供坚实的基础。

一、多元化的还款方式

(一)延长还款期限

结合当前毕业生的实际偿还能力和水平,比国家规定的期限增加3到4年的期限是可行的。对于期限的延期程度,可设置关于贷款学生享受还款宽限待遇的条件。

1.根据就业地区和职业的差异规定不同的期限。对毕业后去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学生,或者从事公共服务性强的行业、志愿者工作、社区服务等学生,可视其具体情况加以延长。

2.根据学生就业能力、就业薪酬、家庭经济等情况,设计不同的还款期限,由贷款学生自行选择;在学生毕业时,根据个人就业、收入、经济负担等情况调整还贷期限。

3.学生继续深造。贷款学生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原来所规定的还款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西方发达国家高校助学贷款偿还期限相当灵活。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助学贷款经验中了解到,高校助学贷款为5-20年的中长期贷款,还款期在8-12年。相比之下,我国的还款期是如此短暂。实践证明,当具有足够长的还款期限时,学生的还款负担才会降低,才能够有效避免贷款学生的拖欠,并最终降低银行追缴贷款的成本,从而切实提高学生贷款的偿还率。

(二)实行灵活的贷款利率

结合我国学生当前的就业现状以及还款能力,我国应该实行灵活的贷款利率,真正体现出国家对于学生的人文关怀。一是根据学生的还款期限进行调整。可做以下规定:毕业后3年内还清,执行原利率;第4-5年内还清,利率上浮10%;第6-7年内还清,利率上浮20%;第8-9年内还清,利率上浮30%等。二是根据学生的信用情况由贷款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于遵守还款规定、诚信记录优良的学生可以提供优惠利率;而对于信用记录较差、还款意愿不强的学生,则应该提高利率。三是根据贫困生的家庭情况、生活情况或者针对就业能力低下的学生,国家可考虑给予低息。四是建议将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所交纳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降低学生的还款利率。

(三)克服单一的还款方式

我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一直采用分期还款方式,贷款学生只能选择分次或一次性还清贷款的方法。由于还款期限的限制,贷款学生必须在银行所规定的时间点前偿还贷款,否则就是违约。据此,毕业生就业地点的分散性以及联系方式的改变易于形成大面积的贷款拖欠。若从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学生没有按照还款时间点还款就认定拖欠,对学生的个人诚信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另外,银行提供给学生的还款途径非常单一。目前的做法是,只要求借款者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还款数额,银行再从此账户中扣款来实现还款。在当前金融体系越来越完善、通讯系统越来越先进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用诸如邮局汇款、自动转账、支票、网络银行等快捷的还款方法。

二、规范的贷款管理措施

(一)实施助学贷款担保

在贷款的偿还管理上,我国有些地方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其优点在于由贷款学生的父母、监护人、亲属等亲人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实践证明,亲人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大大降低学生的违约率、提高偿还率。生源地助学贷款由于采取贷款学生亲人担保的方式,有利于学生贷款本息的回收,提高贷款银行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有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良性运转。

(二)成立国家助学贷款追缴机构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主体在学生贷款的偿还上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难以形成管理的合力,一定程度上造成学生还款率的低下。

在学生还贷管理上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的追缴机构,独立于政府、银行和高校之外,实行贷款的日常管理和偿还工作,可以有效地释放高校、政府、银行在学生贷款上的追讨压力,充分发挥三者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应有职能。

(三)发挥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督作用

社会保险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和职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和管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这项法律规定能把大多数贷款毕业生纳入其中,为其能够还款提供了经济保障。按照缴纳社保的规定,毕业生和其工作的单位共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这笔款项往往大于个人存款所得的本息之和,一般也大于学生在读期间的助学贷款金额。在利益权衡下,贷款的大学生一般不愿意因为拖欠助学贷款而放弃社会养老保险金,从而确保助学贷款的如期偿还。因此,发挥社会保险机构的作用,并在政府的协调下纳入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机制之中,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

三、高效的政府职能

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四个主体中,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体现出来,理应明确和强化其应有的责任。为了分散银行、高校、学生等贷款主体的压力和风险,政府在以下几方面应尝试减少国家助学贷款的拖欠率。

(一)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单一的局面长期没有改变。为此,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担上,政府应该重新审视现有的策略,改变单方面由银行承担风险的局面。对此,政府可成立担保基金,承担学生拖欠贷款的责任。担保基金可由中央-省级政府-地方政府-高校共同筹集并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运作。

(二)建立国家教育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或政府的相关决策进行投融资活动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真正体现了国家助学贷款本身的政策性、公益性的特征,是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无法比拟的。

在教育领域,我国目前没有设立与教育事业相关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关涉到国家的教育大计,牵涉到众多家庭的教育投入以及教育公平的问题,成立国家教育政策性银行,既能有效缓解商业银行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压力,也能体现教育的社会效益,凸显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特色。

(三)提高就业率,降低贷款违约率

政府通过多种途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使贷款的学生有足够的收入支付贷款,是助学贷款偿还的最主要经济保障。解决因“就业难”引发“还贷难”的问题,政府需要大力拓宽大学生的就业渠道。从高校来看,政府要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以及专业发展的规律,对高校的专业结构施以宏观调控,缓解目前结构性失业的问题。从经济建设来看,政府要大力发展国内经济、提高综合国力,为大学生择业、就业、创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合理的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惩罚机制,使违约学生的损失大于其违约的收益,使违背诚实信用的学生承受违约带来的损失。

其一,由政府主管部门做出惩罚,如公布不良诚信行为的“黑名单”、在学生的个人档案记载“不良记录”等。其二,由金融机构、社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公共职能部门做出惩罚,将个人的信用信息与学生的切身利益如信贷行为、保险、社会保障等挂钩,使其还贷失约行为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受到应有的报复和惩罚。其三,由报纸、媒体、广播、电视等传媒做出惩罚,使得学生个人的失信行为变成社会行为,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舆论。其四,由司法部门做出惩罚,主要是依法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其五,由用人单位做出惩罚,用人单位要强化学生道德素质的入职要求,对失信的学生拒绝招聘或者聘用。

通过以上处罚措施,加大学生的违约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学生的违约率,可以起到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作用。

五、人性化的偿还豁免

第一,关于学生的劳动能力问题。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和其他重大变故学生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全部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国家可以出台关于全部免除、部分免除的政策。假若学生依靠个人的就业,成为家庭收入中的主要经济来源,那么,国家可以考虑减免学生的部分贷款。

第二,关于学生的就业能力问题。当前,由于就业规模、就业环境、就业竞争力的改变,灵活就业、非正规就业成为当下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重要方式。因此,毕业后学生暂时性失业、短暂就业、就业薪酬低下时,国家应对学生的贷款进行适当的减免。

第三,关于学生的择业地区问题。目前,大学生就业择业的地区集中于我国东部地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贫困落后地区的发展。很少大学生选择西部地区、条件艰苦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国家最需要的地区的工作岗位就业。对于选择上述地区就业的大学生,国家根据其服务的工作年限可给予相应的减免。与贷款减免的其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减免制度的优惠面和力度都显得薄弱。

第四,关于学生的诚信意识问题。发达国家制定了不同程度上给予提前还款的借款者一定优惠的政策,旨在教育学生的权责意识和诚信意识。我国政府也应该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提前还贷者或一次性还清的大学生尤其是贫困学生,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包括贷款利息、贷款本金等方面)。

凌靖波(1963—)男,广东湛江人,广州美术学院党委办公室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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