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正当性的美德伦理论证及其现代性困境——以赫斯特豪斯美德伦理为中心的展开
2011-04-08童建军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童建军,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广东广州 510275
行动正当性的美德伦理论证及其现代性困境
——以赫斯特豪斯美德伦理为中心的展开
童建军,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广东广州 510275
为回应美德伦理无法为行动提供具体指导的诘难,新西兰伦理学家赫斯特豪斯提出了以行为者为基础的“合格的行动者”的美德伦理理论,认为在为行动提供形式指导上,美德伦理与以功利主义和康德式伦理学为代表的规范伦理学并无重大差异。但是,这种理论同样受到批评与质疑。通过对赫斯特豪斯美德伦理的分析,认为美德伦理之所以无法独立料理现代社会,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对“值得的”生活状态共识的依赖。因此,当社会结构由传统向现代变迁后,美德伦理的要求就成为一种文化乡愁。
美德伦理;困境;行动正当性;赫斯特豪斯
自1958年英国女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科姆发表《现代道德哲学》的研究论文以来,回归美德伦理学已经成为西方伦理学界引人注目的学术运动。但是,在规范伦理学看来,由于美德伦理学比后果论或者义务论更关注个体的内在品质,所以,它无法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做,不能提供具体的行动指导。从理论上说,美德伦理学对这一责难可以做出两种回应:或者从根本上否定伦理学与行动正当性之间的关联,通过强调伦理学与整体的人类生活的善之间的关系消解规范伦理学的质疑;或者承认为行动的正当性提供理由是伦理学的重要任务,美德伦理学在完成这一任务时不会比规范伦理学逊色。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采纳的正是第二种回应方式。其专著《论美德伦理学》“在德性伦理学(即美德伦理学——引者注)的理论建构方面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被认为对20世纪的德性伦理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1]45。由此,通过分析赫斯特豪斯理论建构的得失,对于理解当代美德伦理学的境遇具有典型的意义。
一、美德伦理对行动正当性的论证
赫斯特豪斯认为,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之间的区别通常被人们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假定对立:“以行动者为中心”还是“以行动为中心”;思考的是“是什么(Being)”还是“做什么(Doing)”;关心的是好的(和坏的)品行还是正确的(和错误的)行动;考虑的是“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还是“我应该做什么?”[2]19。但是,她并不赞成这种区分。她指出,如果这些假定成立,那么,美德伦理复兴的用处“只不过是提醒道德哲学家一个规范性理论的详尽构述可能无法对我们的道德生活做出全面的表达……(美德伦理学家)所作所为充其量不过是对规范性理论的补充。”[3]这一结论显然是为赫斯特豪斯所反对的。她的理论旨趣就是要反驳关于美德伦理学无法提供行动正当性理由和根据的诘难。
在行动正当性的论证中,以功利主义和康德式道义论为主导的规范伦理学提供了一般的逻辑形式。人们只需要根据功利主义或者康德式道义论的逻辑顺序,逐次完成相应的前提性逻辑设置,就可以合理推论出正当的行动指南。因此,赫斯特豪斯美德伦理学的首要任务是向人们论证:美德伦理同规范伦理具有逻辑同构性,人们按照美德伦理的形式结构,同样可以得出行动正当性的指南。
赫斯特豪斯认为,道义论的逻辑结构可以表述为以下两层:
P.1.一个行动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这一行动与一条道德规则一致。
这是一个纯粹形式化的界定。它尽管在“行动的正当性”和“道德规则”两个概念之间建立了联系,但是,并没有给人们的行动以切实可行的指导,除非人们清楚道德规则。因此,道义论必须补充和完善关于道德规则的假设。
P.2.这条道德规则是……的规则。
这是一个有待完整的表述。从伦理史的发展来看,完成这一空缺的选项可以是“上帝赋予”,或者“自然法命令”,或者“常识要求”,或者“理性规定”,或者“普遍的理性接受所需要”,或者“所有理性的人们的选择”,等等。在康德式的道义论中,填补这一空白项的是“理性”,从而使“道德规则”和“理性”两个概念链接了起来。由此,通过对康德式道义论逻辑结构的拆解,我们就明晰了其在指导行为时的重点,在于“行为的正当性”、“道德规则”和“理性”之间的逻辑关联。
赫斯特豪斯指出,根据相同的分析思路,我们可以进一步查究功利主义特别是行动功利主义的逻辑结构。行动功利主义也起始于对行动正当性的假设。
P.1.一个行动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这一行动产生最好的结果。
这条公式使“行动的正当性”概念与“后果”的概念之间相链接,但也只是纯粹形式化的界定。除非人们知道好结果的标准,否则,它无法给人们的行动提供指南。因此,它就必然需要另外的补充规定。
P.2.最好的结果是那些快乐最大化的结果。
通过这条补充命题,“结果”的概念与“快乐”的概念之间联系得以建立。
同样,美德伦理也可以从行动的正当性开始,凝练出类似的逻辑结构。
P.1.一个行动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是有德者在这种情境会采取的行动。}
之后,在《论美德伦理学》中,赫斯特豪斯对这一解释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形成了一条关于行动正当性的美德伦理学的标准解释(我们同样用P.1.表示,以对应规范伦理学的逻辑结构):
P.1.一个行动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是一个有德者在这种情境出于其品格特征总会做出的行动。[5]28
这条规定同道义论和行动功利主义的第一条公式类似,属于形式化表述,依然无法给人们的行动提供指导,它只是将“行动的正当性”与“有德者”的概念联系建立了起来,而必须进一步说明“有德者”。
P.1a.一个有德者是美德地行动的一个人,也就是具有并践履美德的人。
如果赫斯特豪斯对“美德”不能提出有竞争力的补充说明,如果有德者只能定义为有按照道德规则行动的行为倾向的行动者,那么,美德伦理学就会变回到道义论而不是其替代者,她就难以有说服力地得出美德伦理论证行动正当性的独立性结论。因为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道义论,它们都没有否定美德的价值。但是,在规范伦理学中,美德表征为对规范的尊重。而赫斯特豪斯对“美德”的界定是:
P.2.美德是人兴旺繁荣①英语原文为flourishing,玛莎·努斯鲍姆(Marha Nussbaum)在《福扯的脆弱性》(The Fragility of Goodness)一书中指出,“Goodness”即亚里士多德的“eudaimonia”,是指人的Well-being,它是在flourishing of human life的意义上使用的。或美好生活所需的品质特征。
这个假定将“美德”和“兴旺繁荣(或美好生活或幸福)”连接起来。由此,通过对美德伦理学论证行动正当性的逻辑分解,赫斯特豪斯揭示出,在行动正当性的说明上,美德伦理的逻辑结构和行动功利主义及道义论的逻辑结构非常相似。从而向批评者表明,美德伦理学不仅能够告诉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而且能够以不同于功利主义和道义论的方式,为行动提供指导,能够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在赫斯特豪斯看来,美德伦理对行为正当性的判断不是来自于对行为本身后果的估量或者行为与规则的契合,否则,美德伦理学就等于用功利主义或者道义论的标准判断行为的正当性。美德伦理学对于行为正当性的判断只能根据行为者的美德品质,换言之,行为的正当性来自行为者的美德,而不是行为本身。
二、行动正当性的美德伦理论证的批评与回应
赫斯特豪斯自称,美德伦理学正越来越被广泛地认可为是功利主义和道义论一种可能的竞争性伦理学理论;但她同时意识到,与美德伦理学的复兴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批评[4]223。本文重点介绍对赫斯特豪斯的美德伦理学的三种质疑及回应:关于美德伦理核心概念模糊性的质疑与回应、关于美德伦理循环论证方式的质疑与回应、关于美德伦理缺乏具体规则的质疑与回应。
关于美德伦理核心概念模糊性的质疑与回应。批评者认为,赫斯特豪斯将美德理解为人类兴旺繁荣(或美好生活或幸福)所需的品质特征,并没有解决为行动的正当性提供理据的难题,因为“兴旺繁荣”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而且依据赫斯特豪斯修正后的P.1.命题无法对行为提供指导,不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对于这种质疑,赫斯特豪斯承认,“兴旺繁荣”是一个难以掌握的模糊概念。但她同时指出,其模糊性不会超过道义论中的“理性”概念和功利主义中的“快乐”概念。同样,道义论如果未能说明什么道德规则是正确的道德规则,行动功利主义如果未能说明什么后果是最好的后果,那么,它们对于行为的指导也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在这个层面上,三者面临着同样的处境。赫斯特豪斯的这种回应方式是不成功的。因为按照她的设想,美德伦理学应该作为规范伦理学的替代性理论类型出现。因此,美德伦理学在行动正当性的论证中就应该显现出相对于规范伦理学的比较优势,而不能以规范伦理学的缺陷来为美德伦理学的不足作辩护。
关于美德伦理循环论证方式的质疑与回应。拉蒙·达斯认为,尽管赫斯特豪斯对行动的正当性标准提出了种种解释,但是,这些解释并不成立。因为它们依赖的是某些普遍接受的美德伦理学的理由,而这些理由本身又完全取决于没有任何解释的关于正当性的判断。因此这样的解释导致了循环论证的诘难。它们直觉上的合理性使它们失去了有别于其他理论的美德伦理学的特征[6]。赫斯特豪斯认为,美德伦理并不是以有德者规定正当的行动,然后又立即以正当的行动定义有德者。相反,它是根据美德定义有德者;然后再根据人类兴旺繁荣所需的品质特征而不是仅根据正当行动的特征定义美德。赫斯特豪斯也意识到,她这种回应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批评者的质疑。她在《美德伦理与堕胎》的注释中直言:“当然,这种理论(赫斯特豪斯的美德伦理——引者注)是否最终描述了更大的循环,以及在解释兴旺繁荣时是否以依靠行为正当性的概念而告终,还有更深远的疑问。在否认这种理论是琐屑的循环方面,我不自认为回答了这个复杂的问题。”[4]226
关于美德伦理缺乏具体规则的质疑与回应。批评者认为,赫斯特豪斯的美德伦理告诫人们如有德者般行动。但是,对于美德瑕疵者而言,有德者的具体行动难以把握。换言之,因为缺乏对有德者的理解而无法确切地明晰自身行动的规则,由此就不可避免地预设一个有德者作为规则产生的来源。而规范伦理学可以避免这种弊端,因为行动的规则可以由道义论和功利主义的经典表述中推导出来。赫斯特豪斯认为,这种批评是不成立的,因为“不仅每一个美德产生一条规则(行为要公平,要仁慈,要勇敢,要诚实等等),而且每一个恶习也产生一条戒律(行为不要不公平,不要残忍,不要怯懦,不要不诚实等)。”[4]226因此,尝试在美德伦理的框架内做出决定并不像一些人所设想的那样,需要咨询有德者。“寻求有德性的人的建议并不是不完美的行动者在应用上述美德伦理学规则所能做的惟一的事情……尽管我不是一个完美的人,通过对美德的举例说明,我完全也可以知道一个有德性的人在我所处的情况下会采取怎样的行动。”[3]赫斯特豪斯的这种辩解并没有充分的实践应用能力。因为批评者发现,不同的美德规则之间会产生冲突,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仁慈的美德要求行动者杀死痛苦挣扎于垂死边缘的人,而公正的美德要求行动者袖手旁观;将兄弟之妻不忠之举如实相告是诚实的美德所需,但是,有时保持缄默更适当[4]229。赫斯特豪斯只能弱式地回应:这不是美德伦理特有的局限。但这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宣告了美德伦理在这种冲突中几乎无话可说的境地。
有些道德冲突是有德者无需面对的。例如,一个男人通过婚姻承诺,引诱两个妇女,使她们为他生育子女。但是,他只能同其中一位妇女结婚[5]46-47。很显然,有德者不会采取这种引诱的手段欺骗妇女,不会使自己陷入这位男子的困境中。这也就意味着,赫斯特豪斯修正后的P.1.模式无法解决类似的困境。为了避免这一困局,赫斯特豪斯的回应方式是对P.1.模式做出补充解释。“一个决定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它是一个有德者在这一情境中将会做出的决定。”[5]79那么,决定的依据是什么呢?赫斯特豪斯提供的标准在于该决定所导致的行为后果。她这种“退让”就不可避免地削减了其以美德伦理取代规范伦理的学术抱负的纯洁性。因为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美德或规范,而在于美德与规范之中选择何者具有首要性。因此,尽管康德也承认美德,但他依然是规范伦理学的思想。当赫斯特豪斯以后果权衡的思维方式解决美德伦理的应用之困时,她就不可避免地使美德伦理学从属于规范伦理学。
三、美德伦理论证行动正当性的现代性困境
美德伦理在论证行动正当性方面的缺陷除了上文所述之外,还存在一个无法逃避的现代性困境。这就是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社会结构的变迁已经不再支持美德伦理成为替代规范伦理的伦理学理论类型,在行动正当性的理由上很难充分。赫斯特豪斯指出,在运用美德伦理学为行动的正当性提供指导时,特别是解决美德之间的冲突时,不可避免地要引入“值得的”(Worthwhile)的概念[4]231。这种“值得的”不是功利主义计算层面上的值得,而是人的生存和生活整体意义上的值得。它的本质是对生活价值的设定。从逻辑上分析,这种设定是人们行动的终极根源。如果行动者不知道在各种情景中何者为有价值,何种为无价值,他怎么能够判断究竟应该做什么?在相对封闭的传统社会结构中,这种“值得的”共识是可以达成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区别于当代社会经验层面苦乐感的至善即“幸福”;在中国儒家这里,是成圣成贤的理想人格追求。这些都是当时相对封闭的传统社会中“值得的”共识。某种品质状态是否能够被称呼为“美德”,关键就在于它是否能够促成这些“值得的”共识的达成。
这又引申出人们在相对封闭的传统社会中追寻美德的动力之源的拷问。既然美德与“值得的”生活有内在关联,那么,这就同时暗示,人们并不是为了美德之故而践履并拥有美德;相反,美德之后关联着利益。人们是出于利益之故而重视美德。这种利益有时是超越物质考量的亚里士多德似的沉思的生活,有时是中国儒家似的“内圣外王”的理想境界,但有时也直指世俗的物质待遇和经济生活。但无论是在哪种层面上使用“利益”概念,它都意味着美德不是自足的,而是居于从属性的地位。对美德地位的这种理解也是当代一些西方美德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例如麦金太尔从人的脆弱性和相互依赖性的生物特质出发来说明人的美德的价值和意义;赫斯特豪斯则将美德规定为人兴旺繁荣或美好生活所需的品质特征。尽管他们摆脱了对于人性之所是的形上纠缠,但是,毫无例外地坚持了以工具性的论调处理美德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转型,“值得的”内容与评定标准必然发生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不是单向发展,而是呈现出多维的发散式状态。它们可能是为信仰的,可能是为美德的,可能是为俗世的,可能是为狭隘的小我甚至物我的;它们可能是超越性的,也可能是现实性的;可能是超验的,也可能是经验的。即使带着道德主义的镜片透视现代经济主义的人生,后者也不能被完全排除出“值得的”之外。在这种“值得的”变迁态势中,人们对于人的生存和生活整体意义上的关注产生了差异和例外,人们享有着各自不同的关于“值得的”的理解,而这些相异的理解又同时都具备了现代条件下的合法性。换言之,美德伦理学家建构的“值得的”生活如何可能拥有审视其他“值得的”人生路径的权力呢?
即使是在“值得的”共识可以达成的社会结构中,无论是孔子“道之不行”的感慨,还是孟子“何必曰利”的无奈,抑或朱子“吾道未曾一日行于世”的悲怆,反映的恰是美德作为工具使用的非便捷性而被遗弃的命运。在现代社会中,孔子和孟子似的悲怆被进一步深化和放大。既然如此,那么,在当代市场化的经济社会中,人们如何可能期待美德更有效地“拯救”社会呢?“现代文明以金钱为最通用的价值符号,以不同等级、不同档次的商品符号来标识人生意义。它要人们相信,你的人生没有意义,成不成功,你的个人价值是否得到实现,就看你能赚多少钱,你的消费档次、消费品位是怎样的。现代社会就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引导人们的价值追求。”[7]7恰如在市场化了的现代中国社会中,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成为一切价值的公分母;那些经济上无法表达的特别意义正越来越迅速地从人们的视线中倏忽而逝。于是,对“市场经济”的追求在实践中演化为“市场社会”的运作。但无论是在原本筹划着的“市场经济”还是在运行中的“市场社会”,很显然,美德并不是获取经济利益最直接和有效的工具;更多可见的关系模式是麦金太尔论述的美德与实践的外在善分离的情形。如果美德无助于经济的获得,那么,它对于当代社会的人而言就是徒劳无益的。这就是美德伦理论证行动正当性时所遭遇的内在的且根本的现代性困境。
因此,在社会结构发生根本性移易的背景下复兴美德伦理学的要求,就具有了某种文化乡愁的意蕴。它成为在剧烈变动的社会生活中,主体对历史文化传统的怀念和眷恋,“返乡就是返回到本源近旁”[8]24。对于伦理学而言,其本原近旁就是美德伦理学。无论是对于西方还是东方,发展最早也最成熟的伦理学理论形态无疑正是美德伦理学;而且这种古代的美德伦理学一直被描绘成造就了良善的社会道德秩序。因此,当现代社会的人们感困于道德的残败时,从情感上就更容易希望藉由回溯伦理学的“文化故乡”,以回应现实道德困境。因此,从文化学的角度而言,美德伦理学的复兴实质是急剧现代化过程中深刻的现实道德焦虑的呈现,伴随着或多或少的浪漫愁绪且无法抹去,构成对现实社会道德不满的精神乌托邦的寄托,成就一种精神的归乡。但是,由于美德伦理学关涉的是“值得的”人的生存状态,尽管我们可以对之怀有难以割舍的“文化乡愁”,仍然没有充足的合法性理由完全复兴美德伦理学的要求,更无法以美德伦理取代规范伦理。这恰如在世俗化的社会中,任何人无法因受强迫而接受宗教信仰。
通过挖掘规范伦理的理论偏弊,以美德伦理取代规范伦理,是当代美德伦理的重要学术谋划[9]。赫斯特豪斯的《论美德伦理学》一个主要目的是反驳批评者关于“它(美德伦理)无法成为替代道义论和功利主义的规范性理论”[3]的质疑。但是,从对赫斯特豪斯关于行动正当性论证的分析可见,美德伦理取代规范伦理的学术谋划并未能成功。美德伦理在批评规范伦理以不偏不倚的规则或原则治理复杂的道德生活的同时,期待以“有德者”的概念取代规则或原则而“料理”道德实践,就必然犯下其对手相似的策略简单化和单调化的错误[10]。
尽管美德伦理取代规范伦理的学术抱负不值得推崇,也是其饱受诟病的重要来源,但是其对美德的重视应该受到人们的尊敬和回应。换言之,在当代社会的道德治理中,需要的既不是规范伦理的独霸天下,也不是美德伦理的取而代之,而是二者的结合与融通。
[1]龚群:《现代伦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Rosolind Hursthous.Normative Virtue Ethics.How Should One Live,ed.Roger Crisp.Oxford:Clarendon Press,1996.
[3]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规范美德伦理学》,邵显侠译,载《求是学刊》2004年第2期。
[4]Rosalind Hursthouse.Virtue Theory and Abortio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20,No.3(Summer,1991).
[5]Rosalind Hursthouse.On Virtue Ethic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6]拉蒙·达斯:《美德伦理学和正确的行动》,陈真译,载《求是学刊》2004年第2期。
[7]杜维明、卢风:《现代性与物欲的释放:杜维明先生访谈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海德格尔:《荷尔德林诗的阐释》,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9]黄显中:《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研究的迷失》,载《哲学动态》2010年第1期。
[10]童建军、李萍:《德性论与规范论比较研究》,载《道德与文明》2009年第3期。
Rightness of Action from Virtue Ethics and its Modernistic Dilemma——On the Case of Hursthouse
TONG Jian-Jun
(Institute of Marxism Philosophy and Chinese Modernization,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zhou510275,China)
In response to the criticism that virtue can't afford specific guidance on action,Hursthouse brings about a type of virtue ethics theory which is named qualified agent theory.She believes that there is no difference between virtue ethics and normative ethics dominated by Utilitarianism and Kant's moral philosophy in affording formal guidance on action.But her theory has been criticized a lot too.The paper argues that the reason,why virtue ethics can't deal with modern society independently,is that it relies on the consensus of worthwhile on life.So when social structure has changed from tradition to modernity,the order from virtue ethics becomes a kind of culture nostalgia.
virtue ethics;dilemma;rightness of action;hursthouse
B82-06
A
1671-7023(2011)05-0010-05
童建军(1978-),男,江西鹰潭人,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德性伦理学。
教育部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资助(10YJC720037);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资助(GD10YMK03);广东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重点资助课题(2010zz001)
2011-02-15
责任编辑吴兰丽